世间纷纷扰扰,什么是真实?
昨天的文章(准则的这个改动,算不算越描越黑…………….)说了,
金融资产转移本质上要解决的就是转让给他人的金融资产要不要终止确认的问题,一般的资产在卖掉时,风险报酬以及控制权就已经转移了,也就是可以终止确认了,根本不需要什么复杂判断;
而由于金融产品存在的各种“高大上的创新设计”,卖掉的姿势千奇百怪,卖掉(转移掉)并不等于风险报酬及控制权的转移。
而今天,我要说的是,金融资产转移这一章节的恶心之处并不止于此。
别说能判断出卖掉时的风险报酬及控制权是否转移了,就连判断这个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了转移都不那么容易。
有老铁问了,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了转移还不容易?把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权利转移给对方不就完了?
这只是被卖掉的情形之一而已,只是个充分非必要条件罢了。
把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权利转移给对方,的确表明金融资产被卖掉了,但没有把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权利转移给对方,也并不能说明这个金融资产就没被卖掉。
有一种交易安排叫做“过手安排”,也就是转出方并没有直接把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权利转移给对方,而是代为收取,代为支付。
比如我把我手里的债权类金融资产A卖给你,我仍然每个月收取A的利息,到期收取本金,然后把收到的钱再同步转给你,并且向你收取代收代付的手续费。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手里的金融资产A是否发生了转移?
有老铁问了,你这不胡扯吗,干嘛需要你代收代付,我自己直接收A的利息和本金不香吗?
简单且小体量的金融资产转移确实不需要代收代付,但复杂且大体量的就不一定了。
大家可以想象一种情形,
假如我代表的是一家银行,手里的债权类金融资产是10亿规模的房贷资产,而且把这个房贷资产切割成几万份卖给了N个投资人呢?
这些韭菜,oh不对,是投资人总不能自己直接去向房奴收取房贷,再计算出自己应拿的份额开始分钱吧?
这种情况下,过手安排就是必要的,银行有必要作为中间商一手向N个房奴收钱,一手向N个投资者付钱。
存在即合理。
有些安排听起来匪夷所思,只是因为大家对此不熟悉而已,并不代表这种交易安排没有商业逻辑。
所以,金融资产转移这章难在哪里?
难就难在到处都是这种披着羊皮的狼,表象和实质完全不一样:
看上去没转移,实际上转移了;
看上去转移了,实际上没转移。
…………….
草萤有耀终非火,荷露虽团岂是珠。
在这些真假难辨的纷乱复杂中,我们该如何破局呢?
回本溯源,牢记“实质重于形式”的大原则,淡化对表面形式的关注,多结合案例思考交易的本质。
要知道,
会计水平的高低从来都不是在分录的书写上,而是在对经济交易本质的理解程度上。
欢迎各位老铁给我来个素质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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