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0年100篇 “数据法学”精品回顾 || 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

赵骏 政法论坛 2024-01-11
点击上方“政法论坛”关注我们
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政法论坛公众号”字样

编者按



《政法论坛》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释放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安全等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期刊资源整合,精心编排,不断推出积极服务国家数字化发展战略及引领中国式数据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政法论坛》一直密切关注数据法学研究,积极推动数据法治建设,引领法学创新,这10年来,刊发数据法学相关文章共计100篇。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更好聚焦数字时代的重大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本刊公众号特推出数据法学系列文章精品回顾,以飨读者。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3-14页。文章下载链接: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

赵骏  法律博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摘要:快速发展的法律实证研究不仅在制度构建、司法等各环节中的重要性日趋显著,并为学术变迁提供了动力,搭建了宽广的学术交流平台。对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实证研究更能在指引制度构建、弥合制度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裂痕、评价法律适用等环节大显身手。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应在交叉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拓展空间及受众群体进而实现与规范研究的良好互动。法律实证研究本身限度与泡沫化陷阱及开展实证研究可能遭遇的挑战,亦需引起注意。
关键词实证研究;规范研究;交叉学科;法律现实主义




目录
引言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境遇二、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三、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与瓶颈四、我国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以及具体路径五、我国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结语

引言
实证研究所关注与面对的是制度的实在方面,具有鲜明的经验指向,坚持客观的研究立场,且追求普遍性。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相对应,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其关注如何按照一定程序规范与经验法则对有关信息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实证研究追求的是要从真实发生甚或虚构的事中发现可靠可信但很容易忘记的更为一般化的道理,功能性和因果性地理解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而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由于实证研究是经验研究、归纳研究,是总结实践的研究,其更强调科学的检验逻辑、科学的研究程序。相应地,法律实证研究便是借助实证研究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
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在我国亦崭露头角。法律实证研究的生长态势敦促法学界开始思索一个问题: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热衷,究竟是一场风尚的追逐,还是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认真思考之后的选择?前一种情况可能导致被动盲目甚至大量智力资源的低效配置,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主动的深思熟虑后的明智之选。因此,认清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学研究谱系中的精准坐标已迫在眉睫。本文尝试充分发掘法律实证研究的“比较优势”,在全面考察国内外法律实证研究演进路线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法学研究中如何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以及具体路径,以期实现法律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良好互动与砥砺。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境遇
尽管学界对于法律实证研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多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有必要界清法律实证研究边界。纵观法学学者对实证研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几乎所有的法学文章都或多或少包含一些实证元素,也有学者认为只要研究中有对基于真实世界经验数据的运用,则该研究就属于实证研究。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文中有一定的实证元素并不代表这篇文章就是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是否可归于实证研究有待于系统科学的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律实证研究在文章中由深至浅的介入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不同风格的三类来廓清法律实证研究的边界:第一类,是最纯粹的法律实证研究,从调查到收集数据,再到数据分析处理和结果的报告;第二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略少一些,主要是较为深入系统地运用了数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三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最浅,仅是引用一些经验数据而已。
事实上,学界不仅对法律实证研究的范畴概念尚有争议,对于其研究与适用空间亦有不同看法。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实证研究中心主任Theodore Eisenberg教授将法律实证研究界分出三个分支:其一,诉讼参与人通过使用科学的实证分析以期实现胜诉;其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社会科学方面的实证研究的运用;其三,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刻画法律体系的运作。总体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在评价法律体系运作方面的能力在学界有一定共识,而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过程中和在具体个案中的施展空间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所区别,且学界多有争议。
近些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国家和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都在提升,不过在发展节奏与成长空间方面有所不同。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可谓如火如荼,无论从美国高端的期刊建设还是顶尖学者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包括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来看,法律实证研究都呈方兴未艾之势,法律实证研究的触角已经伸到了各个领域。不仅如此,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呼唤着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事实上,早在1897年霍尔姆斯大法官就已经提出了法律实证研究的思想,有学者甚至将法律实证研究认为是法律现实主义衣钵之当代传承。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在其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学术共同体的规模是衡量学术成长速度的重要指标。时至今日,法律实证研究领域已形成颇具规模的学会组织与深具影响力的年度大会制度,而且拥有了专门面向法律实证研究的同行评审的期刊。此外,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顶尖法学院的重要性亦逐渐凸显,诸如哈佛、康奈尔等不少著名法学院都建设了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再如,西北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常会将一些具有其他社科背景与知识结构的教师纳入麾下以期在法律实证研究方面有所建树并进而提高科研学术实力与影响力。在美国顶尖十所法学院当中,拥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拥有终身教职的教师人数的百分比为9%-33%。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RobertEllickson教授在2000年就发现在美国的法学刊物中法律实证研究方面的文章从1982年到1996年几乎翻了一倍。TraceyE.George教授继续考察了RobertEllickson教授的文章统计数据截止年份(1994-1996)之后的十年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趋势(见图1),发现法律实证研究仍与日俱增。他通过在Westlaw包含几乎所有美国法律评论期刊的数据库的“JLR”子数据库中输入empiric!(实证),quantitat!(数量化),statistic!significan!(统计显著性)等关键词,找寻出在JLR数据库中含有这些关键词的文章数量,得出了表1。
表1 ELS references in law reviews:An Ellickson-based score

此外,Tracey E.George教授通过在Westlaw当中的“JLR”数据库中“statistical significance”关键词的检索进而发现含有该关键词的文章数量从1990年到2003年呈现增加的态势(见图1)。

图1 在Westlaw的JLR数据库中含有“statistical significance”的文章数量统计

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不仅其数量在增加,其在美国主流法学刊物中所占百分比也相对较高(见图2)。

图2 实证研究的文章所占百分比

当目光聚焦于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历程上时,我们却可以轻易地发现,相当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倚重价值和规范分析而实证研究极为匮乏。然而,从近些年来纵向发展趋势观之,根据笔者的统计,实证研究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呈现稳中上升的趋势。虽然从相对数量来看,若以美国为参照系,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在高端刊物中的比例一直还处于较低水平,然而这种不断上升的研究趋势已经为我国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新的风气和研究范式的冲击。
表2  “中国知网”中法律实证研究文章数量统计

检索与统计说明:
第一,由于法学研究中有法律实证主义(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的理论(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然而该法律实证主义和本文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涵义。为了在检索中过滤掉讨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文章,所以在检索中采用标题/关键词当中含有“实证”二字但不含有“主义”二字的方法。第二,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不少文章的标题中冠以“实证研究”而文章根本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笔者在检索时,加入了一些全文中的关键词(数据、调查、回归、定量)的限定,以期在检索中过滤掉上述非真正实证研究的文章。
总而言之,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法律实证研究都呈现上升趋势。当然,在发展节奏与成长空间方面,西方国家走在我国之前。当然,由于在学术市场机制、学术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我国法律实证研究对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影响,短期内较难达到美国的程度。然而,明确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坐标进而探索发展路径颇为必要。

二、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的重要性
探究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追问两个问题寻求答案。其一,法律实证研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知识增量的提升。其二,如若法学研究中缺乏法律实证研究,可能出现什么样的结果。
(一)社会制度构建中呼唤法律实证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在体系外检验体系的效果,并进而发现问题、指出方向、明确价值。一方面,如若缺乏实证研究支撑,社会制度构建中的具体规范设计可能出现问题:第一,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举例而言,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导致我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迅速流失,此比较优势下降的速度以及相应的缓冲措施应当是在制度出台之前就通过实证研究充分估计和设计完备的。再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也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增加人民劳动收入有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稳定,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解雇成本上升,进而引起一系列的不效率(比如用人单位会采取各种规避措施)。第二,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出现制度实施成本太高以至于无法实施的情况,如自2011年6月起,湖南省衡阳市交警支队开始给辖区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市民派发交通守法奖励单,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有可能领到交通守法奖励单。但是,这种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很明显会涉及到巨大的“识别”成本(识别谁遵守了交通规则)和“沟通”成本(与相关人员沟通),无疑会遇到很大障碍。再如,柳州市“来去匆匆”的悬赏捕捞食人鱼的政策很容易想见其夭折。事实上,曾经在河南省济源市发生的“捡烟头”的事件已有前车之鉴。很明显,如何识别哪些属于激励范围的行为,哪些属于“旁门左道”,这也会涉及巨大的“识别成本”。这些都构成制度实施中的不小障碍。第三,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形成激励不兼容,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实践中其预期的引导效果却不尽人意。事实上,这些制度设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能通过实证研究以预测、发现和评估。
第二,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社会制度构建中的文化冲突可能导致严重问题。事实上,“移植”色彩浓厚的中国法律特别需要法律实证研究的检验。回顾历史,自清末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律和法学的百年发展,始终处在一个不断学习、借鉴、吸收、消化外国法律和外国法治经验的进程之中。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用语,许多是从欧美以及日本移植或改变而来。的确,“在我国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体系建构过程中,立法所需要的具有当代性的本土资源远未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因此,以引进和借鉴为目的的‘比较法的研究多于本土资源的挖掘’是满足立法需要的必要之举”。然而,如果缺乏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则很可能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以我国民商法为例,可以发现,在复杂的中国社会现实和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面前,现有通过法律移植过来的很多民商法概念、规范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举例而言,我国在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由于对我国的制度环境没有充足的认识和预期,导致其实际效用与预期效用相去甚远。
(二)法律实证研究既是学术变迁动力,亦是学术交流桥梁
第一,波普尔一针见血地指出只有通过证伪,学术研究才能逐渐前行,而证伪的工作基本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实现的。事实上,法学研究在实证方面欠缺的问题和当年经济学遇到的问题很类似,即过于追求规范研究而忽略了实证研究。弗里德曼精辟地指出:实证科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发展这样一种“理论”或“假说”,使之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作出合理的、有意义的预测。具体而言,这样一种理论是一个由两种元素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它是旨在促进系统的、有组织的推论方法的一种语言,也是旨在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特征的一系列假说的综合体。法学研究有必要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前行,与实证经济学一样,法学中的各种规则也需要经历实证研究的反复证伪才能知道其“质量”。
第二,从法律实证研究和和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关系上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和它们之间并非你死我活的竞争对手关系,而是可以合作的朋友关系。实证研究更像一座桥梁,不仅将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更融洽地联系起来,而且能够将对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不同制度的研究连接起来。相应地,学科交叉研究也能与实证研究相互砥砺。事实上,局部的理论很容易失之偏颇,因此法学研究不能限于传统的规范分析,特别需要学科交叉研究。学科交叉不仅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平台,而且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一些中立的、共通的方法论。而实证研究则能验证并补强学科交叉研究的成果。可喜的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律人类学者的多边跨界对话已经可以成为我国社科法学的比较优势。这为社科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的合作创造了丰富的机遇。
(三)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的增加也是学术供需趋于均衡的结果
由于以往法学研究的方法基本是通过传统的规范研究或价值分析,大部分的价值分析都是在争论公平的标准。但是,这种学术研究趋势的机会成本很高。甚至有人断言,在主观价值的基础上对法律原理进行理性的选择,除了自欺欺人之外就是意识形态。因此,尽管从事法律实证研究面临重重困难,法律实证研究巨大的发展空间还是会吸引很多的智力投入。如前文所述,法治的多个环节(立法、司法等)都需要法律实证研究的支撑。既然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需求在增长,为了促进其尽快趋于均衡,有必要增加法律实证研究的供给。而且,学科的成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类似之处,在发展之初应该给予更多的鼓励和引导。

三、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与瓶颈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与美国存在相当差距,在面临实证研究的诸多必要性需求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廓清我国实证研究具体的空间布局和问题所在。这样方能对症下药,提出符合我国学术实际的具体拓展路径。笔者检索了中国知网囊括的CSSCI刊物中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分布。通过统计发现,在几乎所有的部门法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法律实证研究的足迹。根据笔者的检索,法律实证研究在不同部门法中的“领地”大致如下表(见表3)。
表3 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分布

检索与统计说明:
在中国知网的CSSCI期刊中,通过键入检索式:TI=('实证'-'主义')and FT=('统计MYM3'+'数据MYM3'+'调查MYM3'+'定量MYM3'+'回归MYM3'),在“社会科学1辑”勾选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然后对于检索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此表。
从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在其传统“领地”(比如诉讼法、司法制度等)上的发展是与国际接轨且同步。但在其他的领域,法律实证研究却相对薄弱。在诉讼法领域,一方面,从扩展趋势或目前空间布局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在诉讼法方面的扩张基本与国际接轨。整体学术论文的研究范式和风格与西方的法律实证研究比较接近。比如,对于刑事证据调查、侦查中的取保候审、“秘密拘捕”和我国量刑程序等方面问题都有深度实证研究的足迹。另一方面,从诉讼法实证研究的具体运用方式来看,通过相关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评价某制度运行情况的文章也达到一定规模。法律实证研究在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也硕果累累。与诉讼法相类似,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也集中于对于相关制度的绩效评价。比如有学者以社会调查数据为判断标准,考察了物权法对土地制度发展的事实。再如有学者通过对于北京市部分医院和法院的数据和经验的分析,发现医疗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对病历的鉴定,进而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除此之外,犯罪学一直是法律实证研究的主要舞台之一。当然,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方面,也有不少学者长期关注,且运用的方法与国际上的实证研究方法同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的部门法领域,其实证研究的程度与国际上法律实证研究的上升态势相比,都显得非常薄弱。比如,在宪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比较少,且基本是对于相关法律渊源的梳理。再如,经济法领域实证研究多集中在金融证券领域。此外,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多,且相对比较零散,还有国际法和法制史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则更为薄弱。
总体观之,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学科分布不均的状态。而且,正如唐应茂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缺乏与中国法学研究主流群体的对话,缺乏对这些主流群体关注问题的关注,也缺乏对这些主流群体方法论接受度的考量。此外,实证研究的具体运用方法相对比较单一,偏重个案分析、田野调查方法,侧重文字描述,对于数据的系统运用较少。

四、我国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以及具体路径
法律实证研究在交叉学科中更会一往无前,而在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法律实证研究需要进一步扩大其“领地”和“受众群体”。
(一)在交叉学科的发展中,促进实证研究的领地扩展
法律实证研究对于交叉学科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同样,交叉学科的发展也会带来实证研究的推进。⑧这一点在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经济学的促进方面得以彰显。法经济学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学术流派。法经济学的解释力还在不断增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经济学有了实证研究的助力。不仅法经济学如此,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等领域,法律实证研究的对话能力与合作能力都很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若要推动法律实证研究,就需对其分析范式有较高层次的把控。法律实证研究的方式本身就有多种:调查研究、观察研究、文献研究、实验研究。当然,在不少法学研究中,这些方法会被综合运用。这些不同方法具备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实验为例,它可以使得学者通过随机分配的力量尽力创设一个符合理论假设要求的环境,极大地减少检验理论时所涉及的辅助性假设数量。另外,实验可以通过不断的重复与控制检测各种关键变量的作用,帮助寻找导致随机出现噪音的潜在因素。质言之,实验能够让研究在没有丢弃理论和逻辑的前提下,重拾自然科学中的经验传统,进而令研究以一种类似DNA双螺旋结构的方式攀升:既有理论向经验的传导,亦有经验向理论的反馈,两方面相得益彰。
另如,行为法经济学异军突起。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人类存在各种偏见,不少顶尖学者都运用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或测度人类的各种“偏见”,从而为出于“柔性家长主义”的政府出台相应的制度以“纠偏”提供思路。
再如笔者正在研究的一个项目“网络谣言的社会心理传导机制与思想市场的公共政策培育”,此研究有两个维度:维度一是探索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特征,界定谣言传播者的心理账户收益,并对这类心理账户的人群分布进行实验统计推断,分析网络谣言传播的传导途径;维度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基于实验的方法研究思想市场与真相披露及谣言传播的内在关联,并基于这类实验结论,探讨公共政策乃至法律机制的解决方法。这两条线索彼此之间密切关联,通过实验室实验和实地实验方法集中体现。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全景式的治理网络谣言的理论体系和具体方案。此研究采用的实验室实验法,可以避开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其他干扰,这些干扰可能会造成对受测者对信息产生的不同感受,从而影响到实验的结果。另外也会采用实地实验方法。在提出相应的假说之后,此研究又将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假说的准确性。
总之,通过诸如实验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发展和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改造,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为空间将会不断扩大,这将是促进实证研究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实证研究在传统部门法研究中的继续拓展领地
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的“攻城略地”展现出强劲的实力。然而,在我国部门法的研究中,还有很多“尚未开垦的土地”等待法律实证研究来开发。从前文的图表中可以看出,法律实证研究在宪法、国际法、民法、经济法等领域还有很大的“潜在市场”。正如苏力所倡导,现在很有必要增加实证研究对司法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实践影响。而且,法律实证研究学者需要适度拓宽研究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研究法院或者法律职业化。很多领域不是天然属于所谓部门法的,如果他们做得不好,非部门法的学者和其研究有权“竞争上岗”。举例来说,我国法律实证研究一直鲜有对于国际法方面问题的涉猎。但是在国外,已经有不少关于国际法的法律实证研究,新兴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者摈弃了过去的注释法学的研究进路以及单一以国际法庭为主的研究模式,采用多种方法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再加之,日益发展的国际机构与国际法庭,伴随着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都极大促进了国际法的实证研究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际法面临的很多问题并且将会解决更多新兴与复杂的问题。很显然,这样的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学术市场。
(三)具体路径
在法律实证研究拓展领地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克服“说服成本”,从而进一步扩大受众群体。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群体应该不局限于外国学者和中国法理学者,而应该是各类部门法的研究者。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群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学者,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都能从法律实证研究中汲取有益信息。在美国,除了制度形成过程之外,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的空间也非常大。法律实证研究能够使得法官和律师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法律实证研究有助于对法律运行原理的理解。无论法律人与否,了解法律体系如何运行都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对该问题的法学研究还远远不足。一方面,法官、律师等对法律运行基本知识的掌握有时捉襟见肘。然而,事实上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才能对结论作出公正无偏见的评价,例如律师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出推翻法院定罪的几率如何,法官只有对客观事实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使作出的判决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才能预测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可靠信息的缺乏可能会导致某些利己主义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混淆视听。只有通过科学的实证研究才能使这些有偏见的结论自行暴露,从而做出公允的决断。在我国,尽管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的介入程度没有像在英美法系国家那么深入,但是其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会日趋显著。当然,为了拓展受众群体,法律实证研究需要在方法上充分考虑接受度。能够将个案研究、访谈式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结合起来,而又为部门法学者所接受的法律实证研究可能是较好方向。同时,在研究对象上,法律实证研究需要瞄准中国问题,进而逐渐形成扎根于中国又能同国际勾连的传统。

五、我国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作为比较新兴的一种研究方法,在方法论的认可和发展中面临诸多的挑战。具体而言,与法律实证研究相关的挑战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和泡沫化陷阱;第二,开展法律实证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一)法律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和泡沫化陷阱
1.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
实证研究的不充分性和偏狭性,在其产生之初就遭到激烈批判。法学界不少学者也已认识到社会实证研究的局限性。比如,对于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等思辨问题,实证研究的介入是比较有限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问题涉及到评价标准问题,而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不同于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性标准,并不是法律实证研究能够界定和解决的。此外,涉及到合法性问题的判断、涉及到价值取向的问题,这些都不适合实证研究来回答与解决。而且,在体系不成熟、尚未趋于精致细密的法制落后国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也因其针对个别问题的、点对点的零碎研究方式,难以担负起法律体系建构与融合的重任,而只能为法教义学提供相关素材和思路。
2.实证研究可能陷入泡沫化陷阱
学术泡沫一般是指打着创新的旗号而产生的各种对于社会人生没有真正价值的假学术、假思潮和伪观念。思想之所以成为泡沫,源于它的价值诉求并不在思想本身,而是受某种世俗功利目的的驱动使然且该庸俗化的思想存在供给过剩。
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的种种机遇,出于功利的驱动,可能会有一些学者接踵而至,制造各种知识增量非常有限的法律实证研究。另外,随着数学上的精炼与专业化,这使得实证研究的工具日趋先进,制造法律实证文章也更为简单。如果缺乏学术上的深思熟虑和扎实研究,可能会出现实证研究日益脱离现实世界,在解释、预测和控制复杂系统的运行上捉襟见肘,这就可能出现泡沫化的问题。这也是侯猛所称的社会科学被虚夸或滥用到法学之中的问题。而我们能够防止泡沫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道德建设。
(二)开展实证研究可能遭遇的挑战
从事实证研究不仅对于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很大的挑战,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从某种角度上看,实证研究是“奢侈”的学术研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实证研究发展的特殊性,其不像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诞生之初就有雄厚的基金资助,法律实证研究缺乏机构投资者对该方向进行常态的资助。除此之外,法律实证研究者怎样才能真正扩大其受众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实证研究者能否克服“说服成本”。事实上,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派之间的协调与对话难度相当大。故而法律实证研究肯定会遭遇来自诠释法学派学者的抵触。因此,实证研究能否更多地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同样有赖于通过清晰明确的方式展示其研究成果与效用,惟有此,才能获得更多的研究关注与支持。
结语
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保持并大力推动实证分析。在我国,通过论坛式、交流式的合作,是推进实证研究的一条路径,推动专门学科之间的方法竞争也是一种检验法律实证分析的优劣势的有效方法。正如苏力所说,法律实证研究要侵入某些部门法领域,与之有联系、纠缠,在交锋过程中,展示实证研究比通常的教义学、法条研究、法律解释学的文章更有说服力,藉此方能争取到更多的读者。从知识社会学的思路出发,培养相关的科学团体、研究会和期刊,在学术机构增设相关教职都是促进某项学科研究的重要路径。从这些方面努力推动法律实证研究都不失为可行之策。
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也要保持规范分析,不要泛化。既要充分考虑可能的引入实证的路径(包括经济学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等,也要考虑用法学的规范思想来指导实证分析。因为,缺乏相应规范分析,就不会有很好的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而且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的理论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掘新的理论。
法律实证研究如果能够实现与规范研究之间的砥砺与良好互动,则法律实证研究将在这条充满鲜花与荆棘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与超越。

END

推荐阅读

10年100篇 “数据法学”精品回顾 || 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

10年100篇 “数据法学”精品回顾 || 于志强: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

10年100篇 “数据法学”精品回顾 || 杨东: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政法论坛》2022年总目录



扫码关注政法论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