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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两招为高收入员工节省个税,有效、安全、可操作

小巍老师 幸运的巍姐 2024-04-11


我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问我:“老师,我想用租车平台为员工节省社保和个税,还能给企业增加成本费用,您说这种方式可行吗?”

我暂且不讨论社保的缴纳的问题,因为社保的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有所不同,本文仅就个人所得税来说。

所谓的租车平台就是员工要先把自己变成个体工商户,然后,由个体工商户将员工自己的私家车出租车辆给一家专门从事租车业务的公司,这家公司也就是租车平台,它可以开具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这样一来,与租赁平台合作的企业的可以实现两大好处:一是将高收入的员工工资拆分出一部分,以租车费的形式进行支付,可以直接节省社保和个税;二是企业取得租车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同时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整个过程想要落地执行,需要员工配合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要开具发票给租车平台公司,同时员工要有实际使用车辆的记录,且私家车必须为本人名下等。

暂时不讨论这其中是否存在真实性合理性,因为本身租车的价格就存在很大的可操作性。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尤其是税收筹划,其尺度异常难以把握,因此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企业用这种方式就没问题,而我就出事了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凡事都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才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而增值税的风险就是伴随着发票而来,如果平台公司出现了问题,那么不用怀疑,必须会牵连到受票企业,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下面我就来说说这两种合法有效的方式:


一、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现在私家车很普遍,用私车上下班,外出办事也方便,企业给予个人相应的补贴也合理,但是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所在的省份或地区有相关的标准,有文件的支持才行,而且单位确实真实存在使用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情况,而且单位要配合当地的政策来出具相关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及管理办法,细化地规定用车的时间、补贴的额度、人数、范围等内容,而且更新的政策中,基本都取消了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单位只要留存好相关的规定制度及发放的明细等即可,留存备查。

下面我就汇总了部分省份地区截至发文时的政策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筹划方法可参见文章《私车公用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费补贴




和交通补贴同样的道理,单位也可以为部分人员以现金补贴的形式或者实报实销的形式给予通讯费补贴,详细请参见各省或地区的相关政策,但是要注意一点就是,该补贴如果是全体人员都有的,那就应作为福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下图为我汇总的各地通讯费补贴的政策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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