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雅静 韩刚 郭林宇等||中国水产品WTO/SPS特别贸易关注分析及对策建议||《世界农业》2021年第4期
中国水产品WTO/SPS特别贸易关注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何雅静1 韩刚1 郭林宇2 邹婉虹1
作者单位:
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文章刊发:何雅静,韩刚.中国水产品WTO/SPS特别贸易关注分析及对策建议[J].世界农业,2021(04):23-31.
1 引 言
中国是水产品生产大国,同时也是水产品贸易大国。2019年中国水产品贸易总额393.6亿美元,同比增长5.4%。中国面向全球出口水产品,但多年来出口市场格局变化较小,出口贸易总额比重较大的市场集中在日本、美国、欧盟和韩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科技和经济优势,基本上都对进口水产品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检验检疫规定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是在WTO框架下为制定和实施有关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措施原则而提出的国际贸易规则。根据SPS协定第12条规定,SPS委员会为监督、协调和管理各成员执行SPS协定设立例会制度,为成员表达贸易关注、开展贸易磋商和解决贸易纷争提供经常性场所。在例会议程当中,“特别贸易关注”(Special Trade Concerns, STCs)是最重要的议题。WTO各成员可以在例会上就其他成员正在实施或新制定、修订的对本地产业出口贸易有不合理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措施表达关注。尽管在例会上往往并不能就某一成员提出的贸易关注做出最终决定或提出确切的解决方法,但被质疑方成员必须对提出关注方成员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对有关措施实施背景和进展情况的询问也应提供说明。通过对实施不合理贸易措施的成员施加压力,推动贸易壁垒问题的解决。
随着特别贸易关注的广泛运用,对其的研究不断增多。中国的研究大都以定性分析集中在对具体领域(如食品安全领域)、产品(如玩具、农产品)或区域(如亚洲西部地区和非洲大陆北部地区、俄罗斯、东盟十国)SPS特别贸易关注的分析和对策方面。国外学者从特别贸易关注角度对农产品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定量研究。Cricelli和Groeschl以特别贸易关注衡量SPS措施的严苛程度,发现SPS措施降低了农产品的出口可能性,但一旦进入目标国市场,出口量反而会增加。孔祥威和阮慧君提出利用贸易关注解决机制作为应对国外SPS措施的有效举措。戚亚梅等还发现与农产品(含饲料)相关的特别贸易关注是WTO成员关注的重点,而水产品进口管理是中国农产品贸易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水产品而言,李海清等分析了坦桑尼亚对欧盟因霍乱而禁止其水产品进口的特别贸易关注案例,也提出通过特别贸易关注可以较为有效且经济地解决出口成员遭遇的SPS壁垒。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本文以1995年SPS协定实施以来至2019年SPS委员会上提出的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关注的总体情况,并着重研究了与中国有关的(包括中国对外提出的和受外方关注的)水产品贸易关注特点,以及重点议题的讨论和解决情况,旨在总结中国水产品在SPS领域面临的国际形势,就如何推动中国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的解决提出适当的对策建议。从理论层面看,本文梳理分析了1995—2019年所有提出讨论的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议题及与中国有关的关注情况,丰富和发展了相关研究。从实践层面看,基于特别贸易关注视角进行对策研究可为中国合理运用特别贸易关注机制,应对和化解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本文的资料主要来源于WTO的SPS信息管理系统(WTO/SPS-IMS)、WTO/SPS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发布的文件G/SPS/GEN/204/Rev.20(由SPS委员会秘书处整理)以及相关的SPS例会报道资料。对上述来源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翻译后,选择HS编码中涉及水产品的03项(0301~0308)和16项(1603~1605)部分分类下的具体贸易关注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数据统计软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分析。
2 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概况
2.1 关注数量
1995—2019年,WTO成员在例会上先后提出469项特别贸易关注。从图1可知,2002年提出关注最多,共43项;随后关注数量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2007年之后,数量有起伏但波动减少。涉及水产品的特别贸易关注共有21项,其中有10项关注与中国有关(表1),占总数的47.6%(10/21)。
有一些特别贸易关注被成员们反复多次提及,这21项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在历次例会上先后被提出的总次数是86次,被提出1~2次关注的占57.1%(12/21);被提出3~5次关注的占9.5%(2/21);被提出6次及以上的占33.3%(7/21),其中最多一项关注被提了13次。与中国相关议题被提出的次数有45次,占总次数的52.3%。
2.2 关注成员
这21项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议题中,涉及措施实施的成员有10个,分别是欧盟、中国、澳大利亚、埃及、日本、乌克兰、美国、巴西、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其中,被提出关注次数较多的前四个成员是中国和欧盟(各5次)、美国和巴西(各2次)。对其他成员提出贸易关注次数较多的成员是中国和欧盟(各5次)、美国(3次);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关注表示支持次数较多的成员有美国(3次)、欧盟、阿根廷、菲律宾和加拿大(各2次)。从表2可知,中国对外关注的成员有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巴西,对中国提出关注和支持该关注的成员主要是欧盟、美国、挪威、瑞士等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成员。
2.3 关注主题
历年SPS关注主题主要围绕在食品安全、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其他问题四个方面,而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的关注点涵盖动物健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效性、区域化、透明度问题、不适当延误等方面(图2),既有针对具体产品或措施类型的关注,也有涉及措施实施过程中对SPS协定原则执行层面的关注。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的关注数量最多,都在50%以上,这也是中国作为受关注方最常被提及的三个方面。
2.4 关注解决情况
根据SPS委员会2020年3月的报告,自1995年以来,已有的469项特别贸易关注中报告解决和部分解决的贸易关注分别有168项和34项,还有267项关注成员未报告解决状况。与水产品相关的21项贸易关注中,报告解决的有7项、部分解决3项、未报告解决状况11项。解决和部分解决的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占总量的47.6%(10/21),解决情况略好于SPS特别贸易关注解决的平均水平(43.1%,202/469)。其中,对中国提出的5项贸易关注中有3项都已报告解决;中国对其他成员提出的5项关注中有1项得到解决,还有1项得到部分解决。
3 与中国有关的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分析
3.1 中国对其他成员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的特点
3.1.1 贸易关注事项集中在水产品主要贸易成员
中国水产品对外出口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还有一部分是与中国有高度贸易竞争性的国家如泰国等。受这些成员以实施SPS为理由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影响,中国水产品出口受阻较为严重。2019年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扣留或召回中国出口水产品218批次,占所有农食产品受阻总批次的14.1%。中国水产品对外出口贸易的这一现实情况在SPS特别贸易关注中也得到显著体现。美国、澳大利亚是中国关注频率最高的成员,共有3项关注是针对上述2个成员的,且每项关注在历次会议上都被提出过5次以上。
3.1.2 水产品贸易受限和检疫、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是中国对外贸易关注的重点
水产品出口限制、水产品进口管理是中国对外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实践,以防疫卫生、人类消费健康等理由对水产品设置出口限制或强化检验检疫要求类的通报数量一直占比很大。中国对外提出5项关注的主题,有2项涉及虾、鱼和渔产品的出口受限,还有3项涉及对水产品、饲料的监管措施。这其中,中国关于澳大利亚虾和虾类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美国对鲇形目鱼类的监管措施以及美国海产品的进口监管计划3项关注在SPS委员会例会上被提出了25次。不管从关注的数量还是频次来看,水产品出口限制、水产品检疫及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是颇受中国关注的2类技术贸易壁垒。
3.1.3 中国对外提出贸易关注的解决率不高
从SPS-IMS数据可见,在中国提出的5项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中,未报告解决状态的有3项,已解决和部分解决的各为1项,占中国所提出的水产品相关贸易关注的40%。这一比例略低于SPS水产品贸易关注解决水平(48.60%)和SPS整体贸易关注解决的平均水平(43.1%)。在尚未解决的3项关注中,有2项都曾被提出过5次以上。可见,中国在应对外方技术贸易壁垒方面遭遇的困难很大,多次的双、多边磋商并不能有效推进关注的解决,这项工作还亟待加强。
3.2 中国对其他成员提出的重要特别贸易关注
3.2.1 澳大利亚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
2001年,澳大利亚以应对外源性白斑综合征病毒和黄头病毒的暴发为由,对从泰国和其他国家向澳大利亚出口的未煮熟的虾类产品采取临时措施限制(G/SPS/N/AUS/124)。2002年11月,澳大利亚宣布其风险评估机构将制定进口风险分析修订草案。之后的5年,泰国一直在质疑该临时措施的科学性。2006年12月1日,澳大利亚通报了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修订草案(G/SPS/N/AUS/204),报告中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进口虾及虾制品风险管理措施,并拟定于2007年年初生效。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虾生产国,也是主要的虾类产品出口国之一。2003年以来,中国对澳大利亚的虾及虾制品出口额一直保持在2000万~3000万美元,2006年对澳大利亚出口额更是大幅增长超过5000万美元。可见,澳大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虾类产品出口国,且出口形势良好。澳大利亚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中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措施一旦实施,将会对中国乃至东南亚虾及虾制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对此,中国先通过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渠道向澳大利亚发送了评议意见,同时联合泰国在SPS例会上对澳大利亚提出特别贸易关注(G/SPS/R/44),得到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斯里兰卡等成员的支持。澳大利亚随后考虑了中国提出的意见,并于2009年发布了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终稿,中国关注的相关技术要求得到修订。此项针对澳大利亚虾类措施的关注为中国对虾输澳大利亚企业争取到正当出口权益,赢得了发展空间。
3.2.2 美国鲇形目鱼类及其派生产品强制检验法规
美国从2008年起就开始筹划鲇鱼及其产品监管的区别对待。2011年3月7日,美国向WTO通报了对鲇鱼和鲇鱼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的法规草案(G/SPS/N/USA/2171),拟将鲇鱼产品纳入联邦肉类检疫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FMIA),用监管牲畜肉类的方式来监管鲇鱼,监管权限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转移到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2015年12月3日,美国向WTO发布了关于鲇形目鱼类及其派生产品强制检验法规的补遗通报(G/SPS/N/USA/2171/Add.1),宣布将所有鲇形目鱼类的监管权限由FDA转移到FSIS,按照牲畜肉类的检测标准对出口成员的检验体系进行“等同检测体系”评估。针对鲇形目鱼类的强制检验法规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从2009年起,中国持续在SPS例会上对美国鲇鱼法案提出特别贸易关注(G/SPS/R/56)。中国认为美国套用监管牲畜肉类的方式来监管鲇鱼的做法本身有悖于科学常理。而且,美国将鲇鱼从其他水产品中单独挑出,改变对其安全性监管的做法超出了对产品实际食用风险管理的程度。而“等同检测体系”的审核时间很长(平均需要5~10年),审核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及生产成本的大幅提高,也将加剧中国鲇鱼产品出口美国的难度。对于中国的此项关注,美国始终未做正面回应。在美国鲇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法规正式实施后,中国以商检部门为主继续在WTO层面对美国提出交涉。为确保中国对美国出口鲇形目鱼类(斑点叉尾)及其产品的出口连贯性不受影响,2017年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向FSIS提出希望继续向美国出口鲇形目鱼类及其制品的书面申请,并配合美国开展等效评估工作。201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纪事》公布了中国鲇鱼输美的最终规则,确认中国鲇鱼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中国对美国鲇鱼法案的关注,迫使美国多次推迟此项措施的实施,为中国鱼对美国出口平稳过渡争取到宝贵时间,这是中国正面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措施的典型案例。
3.3 其他成员对中国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的特点
3.3.1 中国受关注的产品对象集中在食用水产品
中国不仅是全球水产养殖大国,还是重要的水产品加工出口国和消费国。中国水产品进口贸易的产品结构包括一般贸易(食用水产品)、来料与进料加工、饲用鱼粉和其他方式(保税区仓储等)等。近年由于劳务成本增加和外部竞争加剧等,中国传统水产品进口贸易重点项目来料与进料加工装配贸易的比例缩减。与此同时,随着居民膳食结构的优化和购买力的提升,中国消费者食用进口优质水产品的意愿增强,食用水产品的进口量快速增加。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06—2016年食用水产品进口额增加30亿元,年均增长22%。中国庞大的消费基数,对国外的进口水产品来说是极具开拓性的大市场。而从其他成员对中国表达关切的水产品对象来看,几乎都针对食用水产品。
3.3.2 中国受关注的重点议题集中在进境水产品检疫或监管措施
在SPS例会上,对中国提出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的成员有2个,分别是欧盟(3项)和挪威(2项),这2个成员也是中国主要的水产品进口贸易伙伴。挪威对中国进口三文鱼的检验检疫程序、欧盟对中国关于荷兰原产产品的禁令这2项关注在会上被提出过12次。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关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疫措施和由二英导致的动物源产品进口限制措施提出关注;挪威还对中国关于进口鱼类的管理体系和检验检疫程序提出关注。可以看出,与中国对外关注的措施类型相似的是,水产品进境管理措施、水产品进口受阻状况同样也是中国受到其他成员关注的主要议题。但是从解决状况看,中国解决其他成员关注的情况(60%已解决)要明显好于其他成员解决中国关注的情况(40%已解决,其中1项部分解决)。这一方面体现出中国对WTO贸易规则的负责任态度,但另一方面也看出中国在对外SPS贸易关注应对效能方面还有待提升。
3.4 其他成员对中国提出的重要特别贸易关注
3.4.1 中国进口三文鱼的检验检疫程序
2010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部分进口冰鲜三文鱼中检出寄生虫鱼虱、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超标等,并依法做了妥善处理。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国在2011年2月实施了《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强化对所有进口三文鱼(HS编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11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的检验检疫。2011年6月,挪威对中国进口三文鱼的检验检疫程序提出特别贸易关注(G/SPS/R/63)。挪威认为,中国措施与SPS协定2.1、5.2、5.4和附录C中相关条款不符,对其三文鱼(挪威三文鱼主要为大西洋鲑)出口中国的贸易造成了影响。之后,挪威还8次在例会上提出关注。中国从三个方面对挪威的关注作出回应,一是强调中国措施并非只针对挪威;二是解释对三文鱼的检验检疫是基于中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向WTO通报,并无新增内容,因此没有必要再作通知;三是积极回应挪威关注的技术问题。2011年3月,中挪两国科学家就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挪威的关切几乎全部得到澄清。挪威到目前为止还未向WTO报告对此关注的解决态度。
3.4.2 中国对荷兰原产产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从荷兰进口的一批盐渍猪肠衣中检验出氯霉素残留,同时法国、德国和爱尔兰的官方机构也证实,从荷兰进口的牛肉、饲料中发现氯霉素残留。为有效防止境外有害污染食品流入境内,切实保护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国宣布于2002年4月起停止从荷兰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对已进境的荷兰动物源性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出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残留的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2002年6月,欧盟对中国关于荷兰原产产品的进口禁令提出特别贸易关注(G/SPS/R/27),认为中国对荷兰的贸易限制超过了必要性,不符合SPS协定原则。对此,中国要求荷兰进行残留监测和评估,并最终于2002年8月和12月,分批对来自荷兰的海捕冷冻鱼类及其制品、各种海捕鱼、海捕虾、天然野生小龙虾、海产软体动物、北极甜虾和以非养殖鱼类为原料的鱼糜等水产动物源性产品准予进口。2003年6月,欧盟报告对中国的此项关注已得到解决。
3.5 中国水产品SPS特别贸易关注的分析结论
1995—2019年与中国有关的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共有10项。中国提出关注与被关注的成员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也是中国重要的水产品出口贸易成员。从上述结果可见,中国作为重要的水产品进出口大国,其实施的SPS措施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主要贸易伙伴的广泛关注。中国从2002年开始参加SPS例会后,随即成为了关注与被关注方,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SPS例会已成为国际水产品贸易争端处理的重要平台。从关注的解决情况来看,中国提出关注的解决成效并不高,目前对外提出的5项关注中仅解决1项。虽然中国几项关注在例会上多次提出,但考虑到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中国在谈判中话语权不够,推进关注解决面临诸多困难。SPS协定中提出采纳国际标准来协调各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也是中国在水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谈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WTO规则依据。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样重视国际标准化,凭借优势主导制定了很多水产领域的国际标准,利用协调性原则在消除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难度也不断增加。从内容上看,涉及检疫、质量安全监管的贸易措施不仅是中国水产品出口最为关注的技术壁垒,也是中国被外方关注的主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质量安全在水产品国际贸易方面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关注焦点。随着水产品国际贸易化趋势的扩大,中国对进口水产品的需求增加,再加上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进程的加快,中国还将面临更大的来自SPS方面的国际压力。
通过对中国加入WTO后这些年在SPS委员会例会上讨论和应对的特别贸易关注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各成员都在通过多边、双边磋商等方式积极解决关注,努力排除水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因素。而中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并面临巨大挑战。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在关注表达成效不高、谈判势孤力薄、机制不畅、科研支撑不足方面的状况,从而推进中国水产品SPS工作,维护中国水产品贸易利益。
4 对策建议
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可以通过通报评议途径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的早期阶段提出意见,经过书面协商解决后并不会成为正式争端。根据中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统计数据,2004—2019年,中国共收到国外通报986项,对其中可能影响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167项重要通报进行了评议研究,共对外提出225条评议意见。澳大利亚修订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删除对鱼肌肉中MS-222设定严苛残留限量的不合理规定等许多贸易问题得到解决。SPS例会上提出讨论的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大多是在通报评议和双边协商仍无进展的情况下,才诉诸特别贸易关注。中国水产行业虽归属于农业部门,但水产品和农产品有很大差异。水产产业链条长、产业范围广,从养殖生产到商品出口的各环节遭遇的技术性贸易问题复杂多样。尽管在所有特别贸易关注总数中与水产品相关的关注数量并不显著,但研究水产品特别贸易关注的议题主题、关注目标以及与中国有关的关注情况,主要是为了分析那些最难解决的贸易问题,探寻解决途径,从根本上提升中国水产品SPS的应对能力。
4.1 重视SPS通报评议和研究,构建中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近年来,中国通过SPS通报评议机制成功要求其他成员修改了部分不合理的水产品贸易措施,如2018年澳大利亚修订对虾黄头病毒(YHV)检测基因型类别、2020年俄罗斯取消因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水生生物活体进境俄罗斯和经俄罗斯跨境运输的限制等。但中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起步较晚,作为国家应对国外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第一道“盾牌”,亟待行业管理部门和水产业各界给予更多重视和支持。对于如何提高通报评议的工作成效,笔者认为还需深入思考评议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巩固和充实评议队伍,强化同相关其他领域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产品贸易壁垒开展持续跟踪和研究,找准关键性SPS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提出有效应对方案。相对而言,对于其他成员对中国水产品贸易措施的关注也应予以理智地应对。在WTO框架下,中国有权设立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依法实施进口监管。建议加强中国水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的建设,突出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作用,做好从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保证公开透明,构建起中国强健的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4.2 加强国际间沟通与合作,以多边合作提升贸易关注表达成效
发展中成员由于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国际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如中国数次在SPS场合对美国鲇鱼法案提出特别贸易关注,但仍未能阻止该法案的出台实施。对美国水产品进口监管计划的持续关注也始终未能得到正面回应,使中国相关水产品对美国出口贸易利益暴露在极大的潜在风险下。为了解决中国在表达关注时势单力薄的状况,提高特别贸易关注表达成效,建议对贸易措施涉及的水产品生产经营、进口商以及相关上下游产业多方利益进行梳理分析,争取和联合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一同表达观点。因为从实施特别贸易关注机制的优势角度看,就是通过从来自多边场合的施压来促成贸易问题的解决。而从SPS特别贸易关注往年经验看,那些越多成员关注的议题,被解决的几率越大。另外,各成员实施的SPS措施如果存在违反SPS协定条款的问题,除了是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支配外,也有可能是非主观上的壁垒,包括措施实施方提供的信息不完善或是中国的水产品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还不能达到进口成员的要求等。那么加强多边合作联系,就可以增进成员间对措施实施情况的了解,促成双方的政府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参与探讨和磋商,争取将壁垒消除在萌芽阶段。这也是中国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展现渔业大国责任,提升在多边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的重要方式。
4.3 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SPS协定的宗旨中明确规定,各成员SPS措施的制定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标准为基准。在SPS例会上,三大组织可以在磋商中对贸易关注中涉及的国际标准、指南和规程等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相应说明和澄清,对于进入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关注的仲裁更具有深远意义。CAC是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中国从1986年加入CAC,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履行加入TWO承诺以来,中国也一直积极地推进国际食品法典水产品标准的采用,如包括《冻鱼》《冻虾》等许多法典标准都已被采用为中国标准。但从主导国际标准话语权的角度,中国参与的范围和深度还不够。中国自2006年起当选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和添加剂残留委员会(CCFA)的主持国,2011年当选为CAC执行委员会,代表亚洲区域参加CAC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这对于提升中国在CAC国际标准制定修订事务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都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中国作为水产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大国,一方面要从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和对外贸易利益的维护考虑,不断强化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度和能力,提升对外影响力;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和相关认证,建立和健全中国水产品养殖、加工和流通全链条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构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