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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卢艳峰案 | 老赖欠债告恶状,公安插手民冤屈

卢艳峰姐姐 卢艳峰家属 2022-03-24
郭文波,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者,2013年,其因资金不足,经人引荐找到卢艳峰,由卢艳峰挂靠和众建筑公司垫资建设厂房,于延波担任项目经理,田某某负责具体施工,郭文波则按期支付工程款。由于郭文波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迫于无奈,卢艳峰向郭文波介绍孙某某,与其合伙向郭文波出借资金。后因债务履行、公司经营等问题,三人对簿公堂。郭败诉后,心怀不满便以被卢艳峰、孙某某及卢艳峰妻子初某某诈骗为由,向城阳公安分局报案,公安于2018928立案侦查。

经过近一年侦查,城阳分局罗织8个罪名,15起事实,以“恶势力犯罪案件”将卢艳峰、初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等四人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6个罪名,8起事实向城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被排除的不仅包括引发本案的诈骗罪,还有所谓的“恶势力”帽子。剩下8涉嫌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地不在城阳区,包括量刑最重的寻衅滋事罪,与城阳区有关联的三起事实均为立案半年后发现。城阳区公安如此“并案”,严重违反地域管辖原则。此外,卢艳峰、初某某、孙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均当庭表示,在城阳分局遭受了严重刑讯逼供:卢艳峰被连续审讯八天八夜;初某某曾被侦查人员用手铐拷住,悬空吊在护栏上;孙某某也在指居期间被打到半死。


本案所谓的寻衅滋事,卢艳峰根本不在场,且未指使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孙某某、田某某均系讨要合法债务,老赖郭文波不接电话,不露面,公安机关出警几次,未批评,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为寻衅滋事罪之一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只有当债务属于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行为人方构成此罪。而孙某某向郭文波催收的是欠款,田某某向郭文波催收的是劳务报酬,二人讨要的都是合法债务,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加不可能构成量刑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除此之外,另外几起指控事实或为陈年旧事,证据不足,或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本不构成犯罪。


卢艳峰贷款买车,因其与初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车行主动提供了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贷款。在没有结婚证原件、银行贷款早已还清的情况下,二人却被定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为郭文波建厂施工,在被挂靠单位默许的情况下(和众公司还曾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项目经理于延波提供的和众建筑公司印章,用于工程结算。

初某某为孩子落户口,图方便让人制造早就停止使用的“流动人口专用章”。田某某为谈恋爱,让人制造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从未使用。上述行为均未造成任何严重危害结果,最多涉嫌行政违法,但公安为罗织犯罪,竟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更荒唐的是,初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之事早已过法定追诉时效,城阳公安为了追诉又为其杜撰了一项帮助毁灭证据罪:指控初某某为使卢艳峰逃避打击,将和众公司的印章销毁,实际上初某某并没有销毁该印章,本罪纯粹为公安机关人为捏造


关于卢艳峰涉嫌妨害作证罪,没有证据证明卢艳峰曾指使于延波和初某某作伪证,合伙人于延波本身就是民事案件被告,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诉求,有作虚假陈述的动机,初某某主张是于延波安排其到法院作证。况且,最后法院也未采信于延波的陈述和初某某的证言,判决原告张某某胜诉,并未实质影响法院裁判。


关于卢艳峰故意隐瞒给于延波购买路虎越野车首付款中包括于延波用三菱越野车抵账工程款的事实,起诉于延波返还其名下越野车涉嫌虚假诉讼罪,事实上,卢艳峰对于于延波给田某某抵账根本不知情,其也未以无中生有的“捏造的事实”,或者“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究其根本,不过是“借名买车”的民事纠纷,二审时青岛市检察院已明确表示将撤回该指控。


本案一审时,卢艳峰等四人便坚称无罪,宣判后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初某某等三人均已“刑满释放”,唯有卢艳峰仍然身在囹圄。但卢艳峰一直喊冤,并坚持要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郭文波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进行终身控告。


老赖欠债告恶状,公安插手民冤屈,肯请关注,愿无辜者早日沉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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