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务院督查组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接到一则信息,称陕西榆林某个体户因为卖了5斤芹菜、获利20元,被榆林市场监管局罚款6.6万元。
这批芹菜总共进货7斤,卖了5斤,2斤被市场监管拿去“检验”了一个多月。罚款理由是,芹菜不合格,且这家个体户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各地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将自家种植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批发给零售个体户,零售户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卖给消费者。我在农村生活了50年,至今没看到过哪个农民家有供货许可证或者农产品合格证。至于这家个体户的芹菜不合格,我不知道是哪个方面不合格:是芹菜的大小尺寸还是农药残留,抑或是新鲜程度?不错,食品安全一直是众所周知的社会痼疾,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是其中之一。按照这种获利20元罚款6万6的力度,食品安全问题理应早就不存在了,但事实上依然是一言难尽,何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才是罪魁祸首——平时不闻不问,需要时乱罚一通。从这例6万6的罚款案例来看,即便那2芹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责任也不在零售的个体户,而在监管部门。个体户到市场上进货时,不可能对所采购的农产品进行技术检测,即使有能力检测,也没有义务。因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政府开设的,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作为进货方,他们可以假设所有进入市场的农产品都是合格品。很显然,这起罚款事件是典型的逐利“执法”——假如真的可以称其为执法的话。事实上,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的食品类行政处罚后发现,榆林市这种类型的50多起处罚中,虽然“案值”都只有几十或几百元,但罚款超过5万元的有21例。针对此事,国务院督查组成员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延某承认“确实还是有点问题”、“有点过罚不当”;至于网络舆论,也是普遍认为“处罚过重”。
在我看来,被罚主体错误,因此这不是“过罚不当”的问题,而是处罚根本就没有合法性!“处罚”发生于2021年11月,直到中央督查组发现才能得到解决,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月。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被罚当事人没有到国务院网站反应问题,而是通过榆林市的司法渠道提出来,如果督查组的人没有把区区行政罚款当回事,被罚当事人还能讨回公道吗?我想,为什么一件如此显面易见的不当“执法”需要国务院督查组才能解决问题?全国有多少个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这样的执法单位,有多少这样的“过罚不当”事件?如果都要由国务院督查组来督查才能解决,需要多少督查组,督查组又需要多少人?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由上而下抽查式的督查不仅覆盖面有限,而且会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其实有一种很好的督查方式,那就是由民意和舆论享有督查权。一直以来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旦民意和舆论享有督查权,不要说这种明显的不公事件不会发生,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无处遁形。多年来,“把权力关进笼子”已经成为社会治理方面的共识,但问题是:谁来关,关进什么笼子,笼子的钥匙在谁手里?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早已证明,任何权力只要不关进笼子,就是嗜肉的老虎,在它面前,普通人都是一只只兔子和山羊。如果把钥匙交给老虎永远伤不着的管理员手里,它随时都有可能去吃任何一只兔子、任何一只山羊。若想保护兔子和山羊的安全,唯有把关老虎的笼子钥匙交到兔子和山羊的手里才能保证它们的安全。只有将督查权归于民意和舆论,兔子和山羊们才算拿到了钥匙。 原创不易,谢谢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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