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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认为秦晖老师猪油蒙了心


来看看秦晖为以色列掠夺巴勒斯坦人土地开脱的话:


“那么他们拥有的财产,只要是确实是属于他们的,在后来的以色列国中也仍然得到保护,没有人去抢他们的土地。当然他们存在着一个确权的问题,因为以前产权不明晰。那么在以色列国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当然就要确权。那么确了权了的就是他们的财产,那么这个确权过程中是不是有矛盾,这个当然就很难说了。”


——引自秦晖10.7后第一次网络讲座


事实如何呢?


”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的权利剥夺是系统的,从土地(包含住宅权),到合法经营权,到发展权等等。以色列依据《安全地带法》和《缺席者财产法》,永久性剥夺了巴勒斯坦人土地,其中1967年至1979年之间,被各种方式没收的巴勒斯坦私人土地约153.3万杜纳姆,占私人土地数量的45%以上,这些土地就像欧洲人在北美的“西进运动”一样,完全是通过驱逐、没收等暴力手段获取的,卡特总统称之为西岸殖民化(卡特:《牢墙内的巴勒斯坦》,第36页)。

到1993年《奥斯陆协议》签订之前,并掠夺走约旦河西岸67%和加沙地带42%的土地。并且巴以和平谈判30多年来,以色列一直拒绝归还多数掠夺的土地”


“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公民土地,所受的侵犯远甚于约旦河西岸的阿拉伯人,从1947年巴以分治的时候,以色列土地境内阿拉伯人拥有的,明确具有土地产权的土地为144万杜纳姆,加上第一次中东战争后占领的加利利地区,以及部分西岸地区的阿拉伯土地,这时候属于阿拉伯人的土地约460万杜纳姆,但是以色列通过抢占、驱逐、征用等手段,让这些阿拉伯人所拥有的土地减少到50余万杜纳姆以下,到1981年他们实质拥有39.7万杜纳姆(以色列史学家艾兰·佩普:《现代巴勒斯坦史》第160页;北大教授王宇:《以色列阿拉伯人—身份地位与生存情况》,第76页),丧失了90%以上的土地,他们的地权又何曾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呢? ”


——王明远:《再论张平、秦晖二教授关于巴以问题的若干基本史实错误》


很明显,秦晖颠倒黑白。


可以了解一下秦晖一贯的观点,和他在巴勒斯坦土地制度问题上的观点,比较一下。


秦晖早期研究关中土地制度变迁。以后又研究俄国村社土地制度改革。


秦晖在俄国村社土地问题上的观点是这样的:传统俄国村社土地虽然没有确权,但是俄国农奴,以及农奴改革以后形成的农民应该享有土地产权。秦晖认为,斯托雷平改革是对俄国农民的掠夺,地主和贵族把公有共享的村社土地的权利掠夺了。


在中国国企改制的问题上,秦晖也是类似的观点,他批评国企改制当中,下岗工人失去了应该有的产权,对他们是不公的。


正因为秦晖的这些分析,为他赢得了声誉。


所以,以往,秦晖的逻辑是很清楚的:不能因为现代化过程之前的权利登记等形式的缺失,否定实际存在的权利。


而在巴勒斯坦土地问题上,秦晖追随以色列的肉喇叭张平否认巴勒斯坦否定巴勒斯坦人的土地权利,他的理由恰恰是巴勒斯坦人的土地权利缺乏形式上的登记。


可以说,完全是自己打自己的嘴。


秦晖不是一个糊涂的人,所以,他为什么这样自相矛盾?


换任何一个人,我会推测他根本不懂中世纪,近代的土地制度是怎么样的,所以被张平忽悠了。


但是我不相信秦晖是这样。


相关参考:


从恐暴驱赶到强行掠夺——以色列是怎样掠夺走巴勒斯坦人的土地的


我毫不同情哈马斯,但也不接受无底线美化以色列:再论巴以问题的几个谎言和怪论


再论张平、秦晖二教授关于巴以问题的若干基本史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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