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论坛|专题3 何勤华、马长山、谢晖等@数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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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马长山、谢晖等@数字人权
一、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为核心
何勤华 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网络权是人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其包含了上网权、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社交权。网络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概念外延还在进一步拓展中。上述四种权利紧密相关,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网络言论自由权是核心;上网权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表现,网络社交权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表达方式;网络隐私权既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条件又是其权利边界。网络权关乎人权和民主,需要国内法的确认和保障。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应确保手段的精确度、合法性和正义性,以尽量少地侵犯公民的网络权为原则。平衡网络权利和国家利益的前提是给予网络权利更大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权;上网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隐私权;网络社交权;网络安全
政治与法律. 2018,(07)北大核心CSSCI
二、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和智慧社会的深入发展,人权形态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重塑,从而打破了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开启了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它在发展动因上,源于信息革命;在内涵逻辑上,发生了根本转向;在价值内核上,实现了品质升级;在关系构架上,呈现关联义务的社会延展。这就需要确立全新的"数字人权"观,构建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塑造尊重人权价值的"道德基础设施",从而为"数字人权"提供有效的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智慧社会;数字人权;第四代人权;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 2019,(05)
三、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
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关键词:数字人权;第四代人权;道德人权;基本权利
法学研究. 2021,43(01)北大核心CSSCI
四、数字社会的“人权例外”及法律决断
谢晖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
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社会。它不但导致了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机关系"。人类赋能于机器,机器也因此获得一定的权利(权力),不但如此,而且由于机器的智能程度远胜于芸芸众生,致使人们不得不依赖机器,从而破坏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框架,导致主体性的黄昏,产生"人权例外",令既有的人权理念如意思自治、行为自主、尊严保障等都大受影响。对此,虽然可以藉由法律予以救济,但人类赋能机器智慧的无限性、不定性和开放性,与日常法律救济机器权利和人权冲突的当下性、确定性及封闭性相较,只会导致法律对"人权例外"的保护和救济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因此,需要"人权例外"的第三种保障机制出场,即非常的"人权例外"的法律决断。
关键词:主体性;数字社会;人权例外;法律决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北大核心CSSCI
五、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高一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
数字人权面临着独立性难题和有效性诘问。作为反思,数字人权既不是与现有人权并列的新类别,亦不可简单归类为某一人权价值之下的新内容,而是强调在适度区隔人权与权利的前提下,重申数字时代人之于科技应用的自主性价值,并将人权作为评价或指引数字科技应用的价值准则。根据“权利—义务” “解释—建构”的双重界分以及“领域命题”—“情境命题”的理路分殊,数字人权能够细化为“人权的数字形态”“基于数字的人权”“数字中的人权”“通过数字的人权”四种形态,四者共同塑造了人权话语的象征功能、人权概念的指示功能、人权制度的规范功能。沿此进路,数字人权更类似于一个介于纯粹抽象人权价值与具体权利形态之间的“问题式范畴”,以“自主性”为价值核心进行内部整合,藉此判断“特定事物是否具有人权价值”,并因之可能成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价值标准。
关键词:数字人权;人权价值;数据权利;算法歧视;人权行动计划
现代法学. 2022,44(03)北大核心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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