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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论坛|专题8 人脸识别法律问题

SIAL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2023-01-13

赛博论坛|专题8

人脸识别法律问题

精彩呈送

……

1

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

技术应用的治理

郭春镇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对该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其所涉的数据提供者、控制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等各方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公权力机关的推动和公民自我认知的提升形塑"数字理性"主体。其次,立足现有规范体系和现实,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架构进行柔韧化处理,建构合理的规范体系。最后,通过强化数据掌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推动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有效参与、建构兼容"知情同意"框架的制度体系等方式,形成基于责任和参与的多重治理机制。这些措施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路径,也是实现数字人权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隐私;数字人权

现代法学. 2020,42(04)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2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人脸识别第一案”之所以备受瞩目,不只在于其涉及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商业化运用之间的关系,更在于其涉及法律应当如何正当而合理地分配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问题。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信息主体的删除权,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同时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两审法院的判决在价值取向上支持产业界,故而对现行法律做了有利于信息处理者的选择性解读。从社会效果而言,判决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难以有效激励信息主体在自身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进行维权,也无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侵权与违约行为形成有力威慑。技术中立是个伪命题且具有误导性,因为技术不只处于科技系统之内,它也作用于现实社会并对之加以塑造。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中立;知情同意;删除权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1)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3

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的

法理逻辑及限度——基于

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视角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为应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安抚公众对风险的恐慌情绪,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随之诞生,并迅速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全面运用。公共治理不能取安全保障而舍隐私保护,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并非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而是在保障安全法益的同时兼顾隐私法益的保护。在此"既保障安全,又保护隐私"的法理念下,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体现了风险治理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了个人信息保护从自主支配到有序共享的逻辑转换。为寻求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路径,在公共空间合理运用大规模监控措施,就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阶段性控制,建立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实现个人信息的有序共享。 

关键词: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个人信息;安全法益;隐私法益

法学论坛.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理逻辑及限度——基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视角》

4

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人脸识别等包含个人生物识别特征在内的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极有必要,除此之外,应针对实践中涉人脸识别犯罪频发的现状,有效运用刑法手段精准打击,以全面保护人格权。获得个人知情同意的信息取得、利用行为,排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非阻却违法性。网络放贷平台APP等擅自抓取贷款申请人的人脸识别数据,当然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便征得该申请人同意,但读取其通讯录以及手机中储存的照片的,由于该申请人对于涉及他人的信息无权同意,获取行为也违背知情同意规则,有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加工成人脸识别数据,破解人脸识别安全验证,解除网络支付平台账户限制等,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欺骗被害人"刷脸"后冒用其名义贷款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行为人同时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以及获取账户资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准确认定涉人脸识别犯罪,需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考虑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并兼顾《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场。 

关键词:人脸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犯罪竞合

比较法研究. 2021,(06)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

5

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

刑事制裁思路——以人工

智能“深度伪造”为例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深度伪造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应用的具体场景,当前已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更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与损害,因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是人工智能的算法滥用,行为本质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美国和欧盟等分别采取了专门立法以及借助现有的"数据-信息"规制路径来防范深度伪造的社会危害,在法益定位、立法重点和法律模式上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目前基于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归责思路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归责思路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特殊需求,无法完全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深度伪造的规范本质是身份盗窃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引入身份盗窃,既能建立"公民个人信息-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的梯次加重保护体系,弥补"合法获取+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空白,并顺带规制传统的身份盗窃行为,增强身份盗窃入罪化的扩散性立法效应。 

关键词:深度伪造;算法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身份盗窃

政法论坛. 2020,38(04)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制裁思路——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为例》

6

论“深度伪造”智能技术的一体化规制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摘要:

       "深度伪造"是利用深度学习技术中的"对抗生成网络"模型形成的智能视频处理技术。"换脸视频"是该技术最为典型的应用。与原有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高度真实性、泛在普适性和快速演化性等特征。对其滥用不仅将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破坏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甚至还可能消解社会共同的信任。现有技术规制中采用的"溯源防伪"与"反向破解"的方案无法有效应对。现有法律规制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因其"事后性"也难以全面覆盖。下一阶段,要在现有技术规制与法律规制基础之上构建"平台-制作者-受众"三位一体规制体系,强化平台的审查责任、明确视频制作者的说明义务并培养公民在"后真相时代"的信息素养。 

关键词:换脸视频;深度伪造;审查责任;说明义务;信息素养

东方法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论“深度伪造”智能技术的一体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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