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张截图,一位外甥把自己的大舅给举报了,原因是大舅没有做核酸。这位外甥把自己的举报发在小区群里,获得了群里邻居的支持。从聊天中也能看出,这位外甥很开心,甚至还有些在炫耀的味道。虽然说外甥有举报的权利,他也会为自己的举报行为列举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但这种把自己的舅舅举报以后发在群里炫耀,还是让我感觉到很不舒服。从这张聊天截图能看出,这位大舅“从封控第一天做了一次核酸就没下过楼”,而且,在封控前还帮他买了一大堆菜。看得出来,这位大舅对自己的外甥很关爱。同时,这位大舅对举报者也很信任,在他打电话询问时,便如实告诉了他只做了一次核酸。在这位大舅眼里,或许将外甥视为可信任的亲人,并且把这种亲情视为最放松,也最具有安全感的港湾。但外甥的举报,会不会让他有伤心,给亲人之间带来信任危机?中国是一个重视亲情伦理的国家,也正因此,“亲亲相隐”在古代是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也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论语·子路》)到秦汉时期,容隐制度正式被列入律法。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规定“下”(妻妾、子女、孙)匿“上”(丈夫、父母、祖父母)无罪,“上”匿“下”除涉嫌死罪外无罪。到了唐朝,进一步扩大了容隐制度的适用范围——“同居相为隐”。《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将容隐的豁免范围从至亲的祖父母、父母、子、孙,扩大到伯、叔、兄弟、姊妹等,还涵盖了老师、部曲、奴仆。总体上“下”为“上”隐(知情不报、藏匿)皆可免罪或减刑。此外,唐代还出台了不得逼令亲属作证的规定,甚至为了防止亲属互相举报还出台了惩处举报亲人的律法。《唐律疏议·斗讼篇》中: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
子孙晚辈揭发检举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在唐代会被视为不孝,科以刑事责任,并且刑罚相当的重。唐代以后,各朝在“容隐制度”上基本都沿用了唐律的规则。“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古代法律重要原则之一,因其以中国人认可的人伦亲情为基础,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即使到了现代,虽然不再坚持“亲亲相隐”,但现代法制并不排除从人性与伦理价值的层面分析和考量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也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59b0fd9941804636b9e403d17d6e3ebf.shtml前段时间,广东珠海市翠香街道推出“举报未做核酸人员奖励100元”,引发舆论不适,有网友批评这种“利益刺激”的方式并不是个好办法,有可能制造出群众之间的矛盾。但最近一段时间,又看到一些地方出台了类似核酸检测举报奖励的通告。我不知道本文开头截图中的那位外甥,举报自己的大舅会不会获得奖励。但这种亲人间的举报,或许是因为违反了我们心里日常可能没有意识到的亲情伦理价值,所以总是让人觉得不舒服。多年以前,一个名叫方忠谋的女人,因为自己儿子的举报被判死刑。而那个举报自己母亲的儿子,从此无法饶恕自己,用几十年的内心煎熬,用一生的痛彻忏悔,也无法完成灵魂的救赎。我想,在亲情伦理上,大多数人的内心应该是排斥亲人举报的。这是正常的人性。人性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我们在鼓励或惩罚某一种行为时,应该为人性让出一定的空间,而不要让人们陷入人性的挣扎。我不知道这位举报了自己大舅的外甥,在炫耀之余,会不会内心也有一丝丝不安。但这种亲人间的举报,总是一种不值得鼓励的行为,在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关系,是真正的社会创伤,是一种比病毒更让人担心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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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才知道,我之所以漂泊就是在向你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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