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私搭浮桥案”的法官曾冒名顶替上大学?这如何保证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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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天,罗翔详说此案:“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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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案又牵出案中案。办理这起案件的审判官孙利,竟然连姓名都是假的。
网上有信息显示:孙利真实姓名为曹国军,1966年出生,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1987年,曹国军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以后,便用内蒙古突泉县孙利的名字参加高考,从而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7年后,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孙利一路冒名顶替,考上大学,当上法官。2019年,一名90后失聪残疾女孩丁某被认定“恶势力头目”,获刑7年,主审法官就是孙利。丁某父亲不服,一直坚持申诉,同时实名举报孙利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参加工作。
经纪委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
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广泛认为,对此类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改变他人一生命运并损害教育公平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刑事追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媒体报道,2022年6月14日,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免去了孙利洮南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实名举报人表示,举报一事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个处理很是蹊跷。2022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独立入刑。孙利应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孙利仅仅给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仅保留了公职,连党员都没有开除。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可以试问一下,在庄严的国徽下宣誓的,究竟是曹国军,还是孙利?
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被查实了,还能继续留在法院工作,这是什么逻辑?如果法官都能冒名顶替,那如何能保证司法正义?是谁在包庇纵容一个有违法行为的人,留在司法系统?
看到媒体的一则视频,吉林拆桥案的当事人黄德义说,在架桥之前,已经溺死亡22位乡亲,在桥拆以后,又溺死亡十多人。黄德义提了一个问题:“为啥要断乡亲的道?为啥要抓修道的人,判架桥的人?”
如果黄德义陈述属实的话,因为拆桥,溺水遇难的十多条人命,该由谁来负责?如果黄德义陈述属实的话,这个拆桥案的背后藏着的,也许不仅仅是某一个人的违法违纪,而是一群人在犯罪,是洮南市多个部门在包庇和渎职。
孙利,冒名顶替他人身份,从一个保卫科工作人员,成为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个可以决定他人生死的法官,竟然是个“假人”?
文章写到这里,突然感觉到一阵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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