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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千万级”诈骗嫌犯:没参与合同谈判签订,也没拿一分钱

施克 邹城朱斌特大冤案 2022-12-23

朱斌

全文共2543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文|施克

这本是一起已经两审终结的合同诈骗案。

在一起股权转让中,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下称中曼公司)董事长陆志华被认为虚构股权收购价格、隐瞒巨额债务,骗取了被害人4500万收购资金。2019年5月案发后,历经两年时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陆志华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对被害人进行退赔。陆志华没有财产进行退赔。

知道陆志华退赔无望的被害人,将控告的矛头指向了朱斌,他因为一笔债权,而在陆志华公司名义上占有股权作为担保,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当年警方不予立案的朱斌,就这样祸从天降,在案发两年多后,被刑拘、逮捕,随后被检察院以伙同陆志华诈骗为由提起公诉。

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股权转让谈判,也没拿一分钱的朱斌,被卷进了“葫芦案”。

朱斌母亲
1

名义“股东”


整件事情的源起,要追溯到2016年6月。陆志华经人介绍,找到了朱斌的岳父施春生,提出借钱。
施春生回忆,他当时很是犹豫,一是陆志华外债比较多,他早有耳闻;二是借款金额较大,出现风险将影响自己家庭正常生活。
陆志华声泪俱下,并且为了打消施春生的顾虑,主动展示诚意:他愿意以1元的价格让施春生购买中曼公司49%的股份和他名下华霞纺织厂49%的出资额。这样的话,施春生借出去的钱就有了一种监督和担保。
真正促使施春生做出决定的,还是因为朱斌。
施春生是个有手腕、有魄力的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在商界开拓了一片天地,也想给自己的产业找个接班人,女婿朱斌是最佳人选。他想趁这个机会,让朱斌作为一个旁观者,学习一下怎么经营公司的。于是施春生就答应了,提出由朱斌以1元的价格购买中曼公司49%的股份和华霞纺织厂49%的出资额。
考虑到之前中曼公司就欠自己司机尤建东钱,施春生和尤建东商量后决定这次借款还是以尤建东名义出借,尤建东自己也出了一部分资金。
施春生很怕由于股东身份给朱斌带来麻烦,因此在陆志华与朱斌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陆志华因公司而借的其他外债与朱斌无关,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得使朱斌受到追诉、不得使朱斌资产被用于归还。
后来,为了保证不出差错,朱斌、陆志华又在另一份《股权转让及增资款处理协议书》中明确,中曼公司相关股权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朱斌。

这象征性的转让到底是什么性质?在中曼公司的民事纠纷中,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曾作出判决确认,朱斌与陆志华、中曼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非投资关系。
2

“没有接触到朱斌”


为了防止陆志华抽逃资金,朱斌一直名义上保存中曼公司的公章,但其实公章一直在财务保险柜里,朱斌从未使用过,这点陆志华也承认。
陆志华要求使用公章的时候,老实巴交的朱斌也只是简单过问,陆志华也没有详细告诉过朱斌公司的经营状况。
朱斌的想法也很简单: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能要回尤建东和岳父的钱就行。
直到2018年初,陆志华找到朱斌,说有一家山东公司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兰星公司)想购买中曼的股份,但是投资人希望中曼公司和华霞纺织厂不要有其他股东存在,所以要求朱斌将股权以1元价格转还给他,投资款进来后会归还部分借款。
为保证能拿到还款,施春生、尤建东和朱斌都要求与山东投资人见面,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投资人将部分款项直接打给尤建东。
但陆志华拒绝安排双方见面,也不同意签订三方协议。
陆志华告诉朱斌:“都谈好了,股权直接以你的名义转让给山东的。”同时,陆志华写了份《承诺书》,确认案涉股权本应转还给陆志华,再转给投资人,实际操作中为了便利,由朱斌直接将股权转给投资人。
施春生本来想过问,但觉得这么久朱斌也没出问题,就放松警惕。 
当时与陆志华商谈合作细节的兰星公司法律顾问回忆,商谈时,兰星公司一方没有接触到朱斌,陆志华说自己是法人和大股东能全部做主。
2月8日,在买家付款、办理股权变更的同时,陆志华让朱斌在其事先准备好的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内容为“朱斌从未使用过公章、从未以公司名义进行过借款,否则朱斌承担相应责任”。

朱斌签字了,因为朱斌从来没有经营过公司,更别提“以公司名义借款”了。
对于公司的债务状况,陆志华自己也弄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中曼公司、华霞纺织厂没有任何债务、担保等纠纷,若陈述不实,出现纠纷由陆志华负责。”

朱斌根本不知道这份承诺书存在,股权转让谈判、合同签订,朱斌也压根儿没有参与。
但其实早在2014年,陆志华就以中曼公司为抵押从尤建东那里借了一千多万,前后又把华霞公司作抵押借了三千多万。
在陆志华的一手操办下,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了,2018年2月8日,朱斌账户收到1500万元收购资金,次日,朱斌便把这笔钱按以本票形式全部转账给尤建东,用于归还陆志华之前的借款。这也是按照陆志华此前出具的承诺书办的:朱斌接受的实际股权买受人1500万元,名为股权转让款,实为归还尤建东的借款。
苏州中曼公司
3

“明显不实入股合作经营”


2019 年5 月,认为投资受损的兰星公司向邹城警方报案,陆志华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一审时,陆志华的辩护律师称,陆志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当初的合作协议本身就约定,被害人投资的 4500 万元用于朱斌股权转让款及陆志华的借款本息,陆志华可自行使用也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1年3月16日,陆志华一审被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判处罚责令向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退赔,陆志华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正在申诉之中。
对于朱斌的角色,法院在两次裁判中也明确指出:“尤建东、朱斌等人,为了便于收回借款,才与陆志华商定以1元象征性价格对中曼公司持股 49%”。“朱斌受让中曼公司股权及华霞纺织厂投资份额的原因是为了便于监管中曼公司的资金,督促陆志华正常还款,朱斌并不承担中曼公司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公司利润,双方明显不具备入股合作经营的法律属性,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但就在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不久,距离案发已经长达两年时间了,朱斌却被认为是陆志华的同伙,被警方抓了。
经过两次退补,2022年1月19日,邹城市检察院对朱斌提起公诉。朱斌的那份承诺书,竟被办案机关认为是隐瞒债务的证据。朱斌,从头到尾没有拿一分钱,现如今,却面临着要和陆志华共担罪责的处境。
(朱斌家属 联系方式1386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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