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1200万没发票定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6708K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3〕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原法定代表人是肖玲,在2021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谭海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销售建材、电脑配件及耗材、办公文具及办公耗材;物业管理;建筑技术咨询服务,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117号柏盛大厦四楼401-403室。你公司涉嫌取得东莞市林悦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好赛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将威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持之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发票金额共计11,654,543.40元,税额共计349,636.60元,价税合计12,004,180.00元。
你公司称没有使用过以上四家公司的发票入账。
经对你公司账册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12月第194、195、196、197号记账凭证都只有单张凭证封面,四张凭证的摘要都是“购买材料”,核算的会计科目都是借方“工程结算成本-暂估”、贷方“现金”,金额分别是3,998,340.00元、3,002,190.00元、3,102,263.00元、1,901,387.00元,金额合计12,004,180.00元。
四张记账凭证后没有随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发票,也没有制作购进材料清单和任何材料的来源证据材料,记录的金额合计12,004,180.00元,与涉嫌取得的上述四家公司已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相符。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1]538号),要求你公司自接收本通知书60日内,对2017年12月第194、195、196、197号四张记账凭证没有随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发票,但在“工程结算成本-暂估”列支成本的情况作出解释并提供完整真实的扣除凭证和是否进行过税务调整的证明资料。
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扣除凭证和是否进行过税务调整的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公司暂估材料12,004,180.00元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4,180.00元,追缴企业所得税3,001,04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列支成本,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未能提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00,52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0.0522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