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收佣开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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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商贸经营部-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自开业以来至检查开始时,共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790614.68元,税额3168.32元,价税合计793783元。其中向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开具6份发票,价税合计520000元;向张家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开具3份发票,价税合计273783元。发票明细如下:
注:发票明细小编略
上述9份发票均为你单位业主王某美的朋友赵某民的佣金收入,由于赵某民当时未成立公司,让你单位为他开具了发票,其中向***贸易开具的6份发票已交给对方并已收款;向***贸易开具的3份发票,由于对方不认可拒收发票,且尚未支付佣金。检查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从你单位提取了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发票联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的9份发票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市***商贸经营部
纳税人识别号 923205***71U2G80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2-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2-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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