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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可以带着孩子一起自杀吗?

互联杂谈21 2024-03-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律如是说 Author 陈明东耳西来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5月12日晚,安徽安庆岳西县天堂镇,女子王某某带两女儿(分别8岁、2岁)外出,其用从家中携带的绳带,将两女儿与其缠缚后投河溺水身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溺亡细节以及原因等,并已经对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调查。

网传母女三人溺亡的原因是因为重男轻女、家庭矛盾等。对此,当地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因重男轻女引发此事,需要再进行核实。王某某于2020年离婚,后与前夫一起生活,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跳水溺亡前存在家庭纠纷。


无论调查结果为何,这事件毫无疑问都是一起悲剧。



该事件的评论区,大多数评论都对此事表示震惊、惋惜、同情,这是正常反应、人之常情。


还有不少评论,对可能导致王某某带两女自杀的“黑手”:重男轻女的陋习,王某某前夫、前婆婆等进行谴责、批判,虽然事实待定,网友们的这些评论尚属正常反应。


有部分评论是对身为母亲的王某某带女儿“自杀”的不解与愤怒,这也很正常。


还有相当部分的人对王某某带女儿“自杀”一事抱以理解、支持,甚至认为王某某是母爱典范,她“太爱女儿”了......


相对于舆论层面的众说纷纭,道德层面的各持己见,法律层面,这起事件还是比较清晰明了的。



根据警方通报内容,王某某是投水自杀身亡的。


对于王某某的两名女儿而言,这起事件不是意外,更不是自杀,而是王某某故意杀害身亡的。
 

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拥有独立的生命权利,这是任何人任何组织所都不能随意剥夺的。


包括孩子的父母在内,也不能随意剥夺孩子的生命。


王某某用绳索缠缚两名女儿后投水致两女儿死亡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和两名女儿都已经丧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假如携带两女儿投水自杀的王某某自杀未遂,两名女儿却不幸死亡,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构成,追究。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类似判例。



判例一

案号:(2019)陕04刑初45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2019年2月1日8时左右,在秦都区租住房内,被告人吕某贤因和其丈夫郑某甲多年积累的矛盾,产生先杀死两名子女后再自杀的想法。吕爱贤将房门从内反锁,阻止他人从外施救,先用水果刀戳刺其子郑某丙(7岁)、其女郑某乙(8岁)颈部。后因水果刀不够锋利,吕某贤又取出菜刀,在女儿郑某乙颈部划割,导致郑某乙当场死亡。郑某丙欲逃跑时被吕某贤拉住,吕某贤持菜刀在郑某丙头部劈砍,随后持刀划割自己颈部自杀。吕某贤与两个孩子睡在床上等死时产生求救想法,随后拨打丈夫郑某甲电话,并步行至张某乙处求救。女儿郑某乙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贤及郑某丙经抢救后伤愈出院。经鉴定:郑某乙系锐器致左颈总动脉离断引起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郑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吕某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贤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杀害其未成年子女,致其女死亡,其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吕爱贤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联系亲属救治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吕爱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例二


案号:(2019)苏1181刑初10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高某因身体疾病和家庭纠纷萌生自杀念头,其担心自杀后无人照顾儿子、女儿,先后两次给未成年子女喂食安眠药和老鼠药。2019年5月1日21时许,高某先后给女儿李某甲(9岁)、儿子李某乙(7岁)各喂食安眠药15颗,而后自己服食安眠药80颗自杀。次日高某的丈夫发现三人服药,将三人送医院救治,三人均脱离危险。时隔半月后,2019年5月16日17时许,高某再次给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各喂食安眠药10颗、老鼠药一份,后自己服食安眠药60余颗、老鼠药二份自杀。次日早上高某骑电动车带儿女去医院,在途中摔倒,他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三人送至医院抢救,三人均脱离危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家人谅解被告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1、 父母带儿女自杀,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若有子女死亡,则为故意杀人既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3、 若无子女死亡或犯罪未遂,则一般判处三年以上的略高于三年的有期徒刑。


4、 若无子女死亡且犯罪中止,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由上可知,法律层面上,父母带未成年子女自杀是无可置疑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现实生活中,带子女自杀的事件却屡屡发生。 


以“带子女自杀”来检索,会跳出来很多这样令人痛心的新闻。



为什么会屡屡发生带无辜孩子自杀的案件?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舆论导向有问题。


一个成年人自杀不自杀,是自己能决定的事情。


但一个成年人杀害别人,就是最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人命大于天、杀人偿命等俗语等都表明,无论如何法盲的人,都知道杀人是犯罪、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如果杀害了另一个人,就会涉嫌构成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杀人罪,这一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那么问题来了,难道杀自己家的孩子就不是犯罪了吗?


为什么这种事情反而有人对杀人者报以一片同情、惋惜、悲伤呢?声称可以理解呢?


说白了,时至今日,还是有许多人认为孩子就是父母的私产。我的小孩,我说了算。

但孩子真不是父母的私产,虽然父母生育了孩子,但孩子的生命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不是属于父母的。


父母不是孩子唯一的天,父母也不是孩子唯一的地,父母更不是有权决定孩子生死的“话事人”。


无论什么原因,父母都不能带着无辜的孩子去自杀,这样做的父母,就是故意杀人犯。


对于这种特殊的故意杀人行为,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坚决予以谴责!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哪怕是父母这样的至亲、监护人。


所以,每一名“带子女自杀”的父或母都是杀人犯!故意杀人犯!


然而,如今的舆论上、网路上,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似乎并不多。


媒体、网友对父母带未成年孩子自杀案件,更多地从自杀者的困难、被欺辱、被逼无奈走上绝路的家庭纠葛、情感纠纷角度去分析,极少有人去分析带孩子自杀的刑事责任。


而且不可否认的现状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带子女自杀的父母报以同情、理解,甚至支持、赞扬……


这实际上也默许了、纵容了、诱发了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


这风向真的有点儿跑偏了。


把道德问题交给道德,把法律问题交给法律。不要再把同情、理解,甚至“母(父)爱”滥用在这种剥夺无辜孩子生命的罪恶行径上。更不能给大家一种错觉,认为这种“带子女自杀”的严重犯罪行为无须承担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不要再用母(父)爱来装裱粉饰“带孩子自杀的母(父)亲”了,这是对这些带子女自杀的父母们故意杀人罪恶行为的纵容,也是对未成年的、对父母无条件信任的、无辜枉死的孩子们最大的不公。


积点德吧,别把母(父)爱这样美好的词糊到这种让人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的罪恶上。


为这些带子女自杀的母(父)亲的辩解、叫冤、理解,甚至支持,都是为这种罪恶的再次、再再次发生,冠冕堂皇心安理得自以为是地贡献了一点儿“驱动力”。


这种罪恶,你也有份!


在此类案件中,从新闻报道和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带孩子自杀的母亲要多于带孩子自杀的父亲。


这是因为女性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女性更感性,更容易冲动而为,且女性亲身生育孩子,女性天然对孩子有更多的捆绑感。


因此,当对婚姻、对家庭、对社会不满失望时,一些偏激的、走不出来的女性会选择带孩子自杀。


一方面,这些妈妈因为要自杀,担心孩子在世上得不到应有的照料,所以决定亲手毁灭牺牲自己最珍重的财产——子女,来宣告和这个世界彻底绝裂。


另一方面,这些妈妈通过这种极端行为获得“让男方断子绝孙”的复仇快感,利用捆绑子女一起死去,给男方贴上“这渣男肯定有问题有过错”的道德标签,来实现一种弱势地位的反抗。


当女性被置于弱势地位时,同情就天然属于了她们。许多人都会去猜测、推导、臆想“这妈妈得是遭了多大的罪啊?她得有多绝望啊,才会带子女自杀了?”


抛开事实不说,她丈夫、婆婆、家人一定有问题!


……


这种反人类反世界的“带子女自杀”的手段一祭出,相关新闻的留言里怀疑、指责,批评男方、家庭、社会的肯定爆棚。男女对立也会相当激烈,打男拳,打女拳的都不少。


屡试不爽。

具备讽刺意味的是,“带子女自杀”的胜利者却不能目睹这一切了,但她捆绑上无辜的子女和她一起自杀时,一定预料到这一点了。


做鬼也不放过你们!让你们身败名裂,遭人唾弃!让你们寝食难安、愧疚终生!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种想法本来也无可指责。

但是若是以无辜的孩子的生命为筹码来博取这种“胜利”,恕我不能理解这种带着孩子自杀的母爱。


至于评论区里的网友,得多扭曲的三观,多清奇的脑回路,才能把这种恶性犯罪行为称之为“母爱”?



无论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关系来看,这种“带子女自杀”的做法都是愚昧的、罪恶的、违法犯罪的。


那些用“母爱”为这种带子女自杀的妈妈洗地的人,你们可以休息了,不要带偏舆论,不要瞎带节奏。


为这种母亲带子女自杀的罪行辩解、叫冤、理解的,甚至支持、称赞的,都是为这种罪恶的再次、再再次发生,冠冕堂皇心安理得自以为是地贡献了一点儿“驱动力”。


这种罪恶,你也有份!


但愿人间不再有这种悲剧,愿每个孩子都会被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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