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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相继发出《预执废证明》,执行不到的“坏账”可以这样处理

法眼观察 2024年11月26日 16:55
来源/微信公众号“烟雨法萌”

“《预执废证明》为银行快速核销不良债权提供了依据,切实为银行打消了后顾之忧。”宁波某银行向南昌县法院表示。

11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县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正式启动涉金融案件“预执废”机制。该机制不仅能让银行进行不良债权核销处理,快速处理金融纠纷,同时又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程序。

案情回顾

宁波某银行与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昌县法院判决后,龚某一直未向宁波某银行按判决履行还款。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南昌县法院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龚某在法院有3件作为被行人的案件,且经执行均已裁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南昌县法院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宁波某银行。宁波某银行表示,经过前期对龚某催收未果,他们了解到龚某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暂无履行能力,但由于银行内部债权机制限制,不得不起诉至法院追回借款。南昌县法院遂向宁波某银行介绍了“预执废”制度。

什么是“预执废”制度?

“预执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者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民法院可据以出具《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核销不良债务。

《预执废证明》并不意味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人宁波某银行申请执行龚某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后宁波某银行向南昌县法院提交申请,南昌县法院向宁波某银行出具了《预执废证明》。

南昌县法院发出的首份《预执废证明》,是助力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债权、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回应金融企业司法诉求的有益尝试。下一步,南昌县法院将进一步探索“预执废”制度长效机制,深化金融案件执行源头治理,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转自:最高法院)

元江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


11月1日,元江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拓展了执源治理有效途径,完善了执前和解制度机制。

案情介绍元江某银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应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因李某未按期履行,元江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李某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经依法执行,因被申请人李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对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预执废”条件,经与金融机构沟通并充分听取意见后,法院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预执废证明》。(内容来源:元江法院

分宜法院发出全市首批《预执废证明》

为提高金融案件办理效率,促进金融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持续深化分宜县“终本清仓”工作,10月30日,分宜法院向某银行分宜支行发出全市首批《预执废证明》。



分宜法院不断优化金融案件矛盾纠纷的化解思路、提高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的化解效率,尝试将《预执废证明》融入到“终本清仓”工作当中。
一方面,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执废证明》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有效减少了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另一方面,避免了程序空转,杜绝了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才能申请债务核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终本案件的增长势头。
截至目前,《预执废证明》制度已经成为该院节约司法资源、深化“终本清仓”工作的有力推手。(转自:分宜法院)

兴庆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8月15日发表)

“有了这个证明,我们不用进入繁琐的执行程序,就可以对不良债务进行核销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时欣喜地说。原来,该银行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陆某某有他案债务涉诉并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陆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所以兴庆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预查废”机制的适用条件,向该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通过“预查废”机制推动非诉核销,是法院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诉源、执源治理的一项探索举措。今年以来,兴庆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以“创新”破难,以“小切口”破局,制定《兴庆区人民法院“预查废”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建立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有效减少执行不能的无财产案件程序空转问题,减轻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负担,从源头控制终本增量、推进终本清仓,助推金融纠纷提质增效。
“预查废”机制施行后,兴庆法院在诉前审查阶段根据金融机构查询清单,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比对,对于债务人有他案债务涉诉且存在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证明》不仅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同时可视为金融机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凭证,且《预查废证明》不能够免除债务人债务。
当法院发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果该案需要恢复执行,且在诉前曾出具过《预查废证明》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确认债权,也可凭生效债权文书及《预查废证明》申请执行分配。
目前,兴庆法院已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3份,消化不良债权7万余元,平均解纷耗时仅5天。“预查废”机制的建立,让金融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又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是本院深化诉源、执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作出的“兴”探索。(转自:兴庆法院)
福建执行:“预查废”机制来了!(8月21日发表)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福州两级法院工作实践,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出台“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

·名词解释·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根据申请执行材料,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就可对不良债权进行核销。

值得注意的是,《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不是《“免债”证明》!《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以案为例·

某银行批量提交了200余件信用卡纠纷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材料,福州中院工作人员经查询两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库,发现有60余个被申请人此前已因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且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与该银行工作人员确认,以上案件均同意适用“预查废”机制,福州中院向其出具了60余份《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之后,银行在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时,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福州中院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增量,避免程序空转,快速化解不良债权,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下一阶段·
福州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如我在执”的司法理念,深入开展品质榕法提升工程,借助智慧法院赋能,继续完善推广“预查废”机制,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转自:福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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