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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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律师都审合同,但好的律师这样做合同审查!(附详细指引)
占据了律师群体绝大部分的民商事律师,在做非诉业务时,核心便是合同审查。一个月拿几千工资的助理律师在审合同,年薪百万的律师也在审合同,但产出的结果却千差万别。不难看出,合同审查对于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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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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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十八年常年上门催债,均未见到债务人本人,诉讼时效能否中断?法院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公园中国裁判文书网:《哈尔滨东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1民终5598号,发布日期:2024-07-29。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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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执业的律师怎么谈常法顾问?我总结了16种拓客渠道!(亲测有效)
无常法不稳,无诉讼不富。尤其在僧多粥少,经济下行的寒冬期,常法业务更显得是“定心丸”般的存在。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民营企业超5300万户,其中95%都有法律服务的需求。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满意度只有52%,相当于近一半的企业是不满意的。合同审查,是预防风险的,大部分合同都大同小异;文书起草,是可以网上搜索的,法律AI工具可以免费写;法律咨询,是可以白piao的,在某音上可以直接连麦问。久而久之,常年法律顾问的含金量在极速下降:服务不及时、重复性高、专业度不够等等。用大白话讲就是:不值这个价。是不是挺棘手的?但这却至少给律师指明了一个方向:如何呈现自己的价值。这价值不单单体现在“我能帮你解决哪些问题”,更要体现在“你没想到的问题我也提前帮你解决了”。具体怎么做?本次课程,智拾网邀请到带领团队每年服务超过100家企业客户,续约率超过90%的颜莉律师,围绕常法业务拓客策略与谈判博弈这一主题进行讲解。作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颜莉律师有20年的常法顾问成交经验,她会告诉大家:如何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报价体系,将常法业务从零散的、被动的服务模式转变为系统化、主动的服务模式。按她的这套方法,企业客户自己就会主动地找律师去谈续约。12月12-13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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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以出资加速到期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无需入库,直接判赔(法定网+案例)
来源/最高判例”公众号整理、编辑,编者:陈鸣鹤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来源: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9日发布问题5: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答疑意见: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实现方式,新旧公司法均未明确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根据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规定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就债权人代位权规定了“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明确放弃“入库规则”。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未行使其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相一致。尽管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属于一般规定,公司法如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对此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应依据民法典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及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原理。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是否因具特殊性而应区别对待?首先,出资加速到期本质上还是公司所享有的“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债权”,这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其次,尽管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基本已濒临破产,甚至已具备破产条件,直接清偿有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之嫌。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无非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补充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即便是出资缴纳期限已届至,进行直接清偿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故无实质理由加以区别。第三,就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即应将其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第四,如果不允许直接清偿,债权人考虑到在诉讼中付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成本,便无动力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导致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诉权弱化或虚化。第五,如果按归入公司思路,债权人在请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请求对该公司债权诉讼保全,在执行中同样可以达到直接清偿之效果,无非是让债权人更费周折而已。面临这种情况,其他债权人还是要靠执行分配或申请破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归入公司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无二致。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适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新公司法发布后,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受偿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需要征求立法部门意见,以确保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后,此类案件应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办理。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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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所高校公布2024年法考通过率!最高64.17%!(附近年律师数据)
来源/律学法考、法务之家众所周知,法考因含金量高、难度大被称为“天下第一考”,2024年法考报名人数96万,同比增长12%,11月30日法考成绩公布以来,全国各大法学院陆续公布了法考通过率,一起来看看~~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共240人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88人,客观题通过率为78.33%,173人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54人,主观题通过率为89.02%,学院法考整体通过率为64.17%。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揭晓,客观题通过率为75.79%,主观题通过率为59.52%。在2025届毕业生中,学院95名研究生,92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6.84%;205名本科生,100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78%。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为70%,主观题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2024年全国法考通过率约为15%,我校法考通过率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万里学子103人成功“上岸”,参考170人,客观题通过121人,通过率71.2%,主观题通过86人,通过率71.1%,整体通过率达到50.58%。信阳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0人报考,其中客观卷通过人数56人,主观卷通过人数43人,总体一次性通过人数为43人,一次性通过率达到4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考全部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45.71%。其中,通过客观题合格线70人,通过率66.67%;通过主观题合格线48人,通过率68.57%。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共有50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人通过客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0%;通过客观题考试的35人全部参加主观题考试,其中27人通过主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8人,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88人,通过47人,通过率达53.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文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今年共有34名同学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18名学生通过考试,报考通过率达到52.9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皖西学院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主客观题考试通过A证的人数51人,通过率高达48%。湘南学院教育科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25届专升本毕业班有38名同学参加考试,其中,24名同学通过客观题考试,18名同学通过主观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为47.4%。邵阳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共有49名同学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为41.2%,创该项考试改革以来我院最高通过记录。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报考人数86人,通过40人,通过率达45.35%,同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通过人数增加18人。九江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301名,262名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8名通过,通过率41.22%。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2021级法学生客观题通过率40.6%,主观题通过了70.3%,整体通过率35.6%。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正式公布,政法学院2025届178名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共有67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59人,C证通过人数为8人,法考通过率达到37.6%。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共110人报名考试,41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37.27%。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N211班54名学生中22人通过法考,法学N212班53名学生中21人通过法考,总体通过率达40%。无锡太湖学院文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32.17%,主观题通过率70.27%,整体通过率22.6%。长治学院法律系2024年法考116人报名,客观题一次性通过32人,通过率为27.6%;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一次性通过19人,通过率达16.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214人,法考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人数首次突破70人,整体通过率32.71%。▶近年来律师数据:未检索到2023年数据,可以参考文首的内容。司法部《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3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6万多人。对比2021年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新增7.68万,涨幅超13%。具体而言,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50.47万多人,占77.46%,兼职律师1.43万多人,占2.19%,公职律师9.59万多人,占14.73%,公司律师2.99万多人,占4.6%,军队律师1500多人,占0.23%。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律师10.79万多人,占16.56%,30岁(含)至50岁的律师41.95万多人,占64.39%,50岁(含)至65岁的律师10.63万多人,占16.32%,65岁(含)以上的律师1.77万多人,占2.73%。50岁以下的律师占比超过80%,意味着未来十几年少有律师自然退休。同样是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如下:1、2021年律师统计分析,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45.82万多人,占79.71%,兼职律师1.39万多人,占2.42%,公职律师7.26万多人,占12.64%,公司律师2.27万多人,占3.95%,军队律师1500多人,占0.26%。2、2020年度律师统计分析,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42.44万多人,占81.23%,兼职律师1.35万多人,占2.59%,公职律师5.91万多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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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到了,网传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人均千案!这案子审得完吗?
来源/法务之家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原文:原来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年的案号已经排到30多万了......震撼我妈一整年...我以为广州基层法院每年几万的案子已经够多了,原来还有这么牛逼的…根据公开的员额法官名录,朝阳区法院有280个左右的法官。也就是每个法官每年审至少1000个案子。干不完,完全干不完……听说朝阳区从交材料准备立案,到判决,已经是两年起步了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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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安领衔,把民事6大热点难题都讲清了!所有律师都需要!(超实务)
根据最高法日前公布的2024年1-9月六个主要数据,民商案件数约2400万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7%即三分之二以上。民商案件数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商案件数的占比必然越来越高。如果再考虑大量的仲裁、顾问等非诉业务及其快速的增长率,未来民商法律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的占比可能在五分之四左右。因而,民商事律师有理由充满乐观,但势必也要精进专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民法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之深,也促使优秀的民商事律师不断学习民法最新的立法与实务案例,以及立法和裁判规则背后的民法原理。真实案件往往具有多重法律问题结合的复杂性,层层理清法律关系,切准民事案件的分析脉络,掌握法官要件审判和证据采信思路,对于提高案件胜诉率大有裨益。律师要做的,应当是以民事诉讼实务为重心,以个案的各环节细节为线索,提炼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核心要素,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着重学习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操作实务与经验、规则与技巧。12月27-29日,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由物权法大神、法考名师、多部重要法律起草人以及审判业务专家等民法界翘楚组成王炸讲师团,连开三天!每一位都是民法细分领域的知名学者或审判专家,他们结合各自的民法实践总结出的合同案例分析方法论、民法证据规范方法论、法官心证裁判方法能切切实实地指导实践;他们会专注讲授自己最擅长的领域——合同、担保、债权、侵权、程序、证据、事实要件等热门话题、主题,3天时间,都可以一站式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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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能否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200-21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4年10月第1版能否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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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会不会成为创业者的噩梦?
来源/法眼观察新公司法经过大修改后原来很多规则都大变样,无论是公司高管、股东,还是司法从业人员都需要重新学习公司法。法律条文历来是简练的,但条文的意思如何理解却是多样的。正是由于对条文存在不同的解读,才导致实践操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新公司法中很多争议性问题可能还需要到实践中去检验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也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现阶段而言,对公司股东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第54条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和第88条的股权转让方的补充责任,尤其是第54条对现在公司股东的冲击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是享有期限利益的,即在认缴出资到期之前股东并不需要实缴出资,这有利于减轻股东的资金压力,激发创业热情。但是对股东也不能放任,不然皮包公司满天飞,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里的特殊情况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允许债权人在基础债权执行不到位后,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到执行程序再追加股东责任,相对而言在股东作为独立主体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债权人能否基于第54条的规定,在基础债权诉讼中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直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现在各地的诉讼案件中均已出现这种情况,基础债权诉讼和股东出资是否能一并处理是急需明确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基础债权诉讼中允许一并起诉股东并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会对创业者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从条文本身来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是客观上不能清偿,而非主观不能,是否客观不能应当经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很多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公司未履行债务并非没钱履行,而是有许多具体原因。比如在买卖合同未付货款可能是因为出卖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还有可能是公司资金流动性暂时出现困难,未能及时支付。所以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有很多,并非是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务了。如果在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就要求股东参与诉讼,提前实缴出资,无疑过分加重了股东的责任。其次,从司法审理来看,基础债权与股东加速到期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案由不同,因此管辖依据也不同。基础债权等通常都是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而股东出资纠纷则根据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基础债权和股东出资纠纷两个法律关系的不同管辖,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异议多发,反而影响了诉讼进程。最后,对股东的影响太大。如果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为了避免讼累,让债权人在一个案件中将追加股东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有道理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在企业还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允许债权人直接追加股东,则无疑严重影响了股东的权益。第一,股东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应付各种诉讼。在商业活动中,各种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是难免的。如果公司一遇到经济纠纷,股东就得出面应诉的话,无疑会给股东增添很多的诉讼成本。对于那些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而言尤其如此。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在立案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允许一并处理股东出资纠纷,那意味着也能对股东的财产进行保全。影响了股东的生活不说,关键还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一些公司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银行很难再给他们进行融资,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股东个人出资来维持公司的周转。如果对股东也进行财产保全,股东也没法再去贷款融资的话,那就切断了公司融资周转的最后通道,这对公司来说是致命一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让社会正常有序。法律应该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当下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的时候,更需要大家相互体谅,一起度过难关。如果偏向一方利益,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人人受损。规定公司的债务执行不到才能追加股东并没有放任股东逃脱出资义务。虽然这会给债权人增加些诉累,但这个诉讼成本相较于整个经济发展来说微不足道。所有公司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今天可以是债权人,明天也可能是债务人,在法律面前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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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三层四步法,设计出让法官认可的请求权基础!(学完即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作为一种结构清晰、逻辑理性的法学思维方式,遵循的是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的路径,解决的是如何将理论、概念、法规范运用于个案中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为法官和律师所接纳、吸收和采用。对于法官来说,分析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是裁判案件的首要步骤,裁判构造都是以对抗式的诉讼为出发点在请求权和抗辩权之间建立的。近年来,最高院大力推崇的“穿透式审判”,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揭示深层次法律关系,进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法官进而被要求更多地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充分发挥释明权,减少当事人诉累。正是请求权基础思维所具备的直指案件裁判的“请求→抗辩”结构,以法官视角为切入点,使其在实务界大受欢迎。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意识到,充分掌握请求权基础,就相当于熟悉了法官的裁判逻辑和心理。请求权基础思维还可以结合法庭报告技术,引导裁判者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如此一来,律师便能向法官清晰合理地展示符合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并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予以证明。但具体怎么学、怎么用?从学习、搞懂请求权基础,再到利用它制定诉讼攻防策略、解决案件,需要遵循怎样的路径?12月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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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认缴但未届期股权多次转让,全部转让人均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点击了解更多)一、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规则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此时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义务同时转让,因此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为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紧接着规定了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一)股东出资义务及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一项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东不仅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至关重要,它通过影响公司资本实缴金额而影响着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的有序和安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股权多次转让情形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1款所说的受让人,系指出资期限届至时持有股权的股东。而本条中所说的“转让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在股权只经过一次转让的情形下,是指认缴出资后出资期限届至前转让股权的股东。而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则应包括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内的所有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权,又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股东。为方便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甲是公司设立或增资时通过认缴出资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甲没有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乙,乙将该股权转让给丙,丙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丁。丁持有股权时,出资期限届至,应当按照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数额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那么,丁就是本款所述的“受让人”,而甲、乙、丙三人都是本款中所述的“转让人”。丁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直接前手丙对受让人丁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丙不能足额出资的,乙承担补充责任;乙依然不能足额出资的,甲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多个转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很重要,应从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转让人起承担责任。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人权
老实说,会谈案才是律师的根本!(附策略)
做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万千律师的执业刚需。在企业客户看来,相较于诉讼业务,常法业务在时间上没有那么紧迫,也没有绝对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很难看到这笔服务费用切切实实地花在了哪、得到了什么样的结果。因而,律师在和企业客户谈常法业务时,经常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律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穷尽各个角度把企业的法律风险剖析得详实、透彻,客户听完只留下一句“我再考虑考虑”便没了下文……常法律师,如果你也经常面临这样的困境,请继续往下看。新签常法客户,往往是最难的。原因很多,但统统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底层逻辑——你没有取得客户的信任。再深挖一下就会发现,根源还是在于,你没有戳中客户的痛点。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毋庸置疑;但也正是这一点限制了律师——你是否经常站在“生产者”的视角谈客户,一味地强调你的服务有多好、经验有多丰富,却没有站在客户视角,将法言法语转换为“人话”,向客户传达清楚——“我到底能给你带来哪些价值”。你需要习得的,正是一套完整的、能落地、能变现的案源开拓与签单技巧,包括常见场景、流程设计和话术等等。哪一步是最适合激发客户痛点的?如何激发?哪一步是最适合塑造法律顾问价值的?如何塑造?不同的企业比如国企、民企,不同的客户比如企业老板、法总、分管副总,他们的利益诉求点分别是什么?在谈案过程中,这些细节,都需要设计相应的流程化、标准化、精细化话术。12月4/5日19:00,智拾网邀请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谢尚誓律师,他担任了数十家商协会、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将分享他是怎么将这些客户“收入囊中”,又是如何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起草个性化服务方案的。12月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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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24版)
来源/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不断探索和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的积极性,激发创业活力,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虚高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以及五年最长认缴期限,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同时,增加列举了可以用股权、债权非货币财产出资等制度,有效平衡了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依法正确审理股东出资纠纷,关乎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但在股东出资纠纷司法实践中,就股东出资方式、瑕疵出资责任问题不无争议,我们通过调研和梳理,形成此文,以期厘清上述争议。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办理指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发布)目录一、概述二、管辖三、股东出资方式纠纷四、其他股东与瑕疵出资股东的纠纷五、公司与瑕疵出资股东的纠纷六、公司债权人与瑕疵出资股东的纠纷七、其他主体的民事责任八、股东出资纠纷的其他问题一、概述概念界定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或设立后,未按照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诉讼主体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向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因不同的事由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应《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至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管辖当事人基于协议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以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而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三、股东出资方式的纠纷法律适用:《公司法》第三条【对应《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应《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应《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常见问题:(1)股权、债权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未明确规定股权、债权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实践中,虽然股权、债权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股权、债权的真实性以及价值难以评估,行政机关不予认可,未能发挥融资作用,但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适用上述规定。在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时增加列举了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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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
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机动车转让事实存在争议,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转让人未举证证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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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股权架构和股权激励设计,看这一篇就够了!(超实务)
纵观法律服务市场,股权业务正成为很多律师个人、团队乃至律所的核心业务。一位资深股权律师坦言:业务好的时候,在一线城市,月入50万都不成问题。为什么是股权业务?最好的法律业务,一定同时具备离钱近、离人近的优势。而股权业务,正完美契合这两点。离钱近,这一点很好理解。我国目前5000万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组成了股权业务背后千万级别的广阔市场。无论企业大小,想要经久不衰的核心要务都逃不过两点:抓住控制权、留住核心人才。对应的业务需求便是「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说得通俗点,企业亟需通过股权去融钱和融人——包括融资、上市、控制权、节税等等。离人近,其实是离优秀的人更近。股权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需要经常和优秀企业家同行,业务机会更加多元化,因而服务的链条也就更长、衍生业务更多。一家企业有股权架构调整需求的前提,大概率是因为有想要激励的人,同步产生了股权激励甚至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的法律需求,进而还会有上市的需求……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业务市场。无论你是即将或者刚刚进入股权赛道的初阶股权律师,还是深耕股权多年的资深律师,抑或是企业法务、高管,都建议你来听听看这套小白也能学、上完就变现的股权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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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公司对公司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公司对公司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返还案例信息:2024-08-2-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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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系适用预备合并之诉,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不能驳回
来源/小眼看法摘要在一个诉讼中提出存在关联关系但又互相排斥、不能并存的主位诉求、备位诉求,可以有效防范主位诉求不被支持需另寻他法解决纠纷的风险。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关联关系且有先后顺序的诉,即主位诉讼请求、备位诉讼请求,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主位请求获得支持则无须审理备位请求。同理,只有在主位之诉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备位之诉才能得到法院的审理与裁判。预备合并之诉目的在于预先提出备位请求以防范主位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比如在非金钱债务未能履行引发的纠纷中,如果仅仅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一旦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请极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可以尝试以预备合并之诉的方式起诉主张: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如被告已无法交付标的物或存在其他履行不能的情形,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XX元。最高院判例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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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亿化债新政下,建工律师最关心工程索赔难题,有招了!(附策略)
10万亿化债,对工程索赔有哪些实务影响?作为代理律师,第一步又该做什么才能抓住这次业务机遇?为了缓解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加,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相关议案,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这意味着将有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拖欠企业的欠款,对建工律师而言是重大利好。毕竟,在经济下行和房地产政策收紧的背景下,协助当事人拿回工程款几乎是每个建工律师的标配,在这个过程中索赔是必经之路,它牵涉发承包争议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竣工结算、工期延误违约金,亦或是工程质量、EPC合同争议都与其密不可分。所以关键问题就变成:如何做好工程索赔?如何让政策为索赔所用?一方面它需要律师从繁杂的案情中找到对应的索赔要件,并根据索赔事由的不同找到对应的证据;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各类法规,就赶工费、窝工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进行索赔计算,最最关键的是,不同的业务模式(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对应的标准还各有不同,难度不可谓不高。本期智拾网举办的工程索赔专项实务训练营,恰好能解决上述难题。扫码咨询更多详情首先,我们邀请到在业内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建工大律师朱树英、袁华之、韩如波,他们会把各自行之有效的索赔思路、方法、策略进行分享,这是大框架层面的;其次,他们会把大框架中(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会涉及到的程序差异、争议难点、条款细项进行梳理和解答,类似于: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在索赔情形方面的差异有哪些?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若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开工,之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能向发包人索赔吗?设计变更索赔提交证据材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价格变动所产生的价款调差问题,总承包人能否主张调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是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的?该条款在应用于工期索赔时要具备哪些要素?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工期反索赔的抗辩思路有哪些?……可以说,这是一个“解决实务难题、主打获得感”的课程。如果你在代理案件时不知从何入手,这里有建工大律师数十年沉淀下来的方法论,底层的流程步骤都会展示给你看。如果你对疑难案件没有“灵感”,找不到切入点,这里有大量案例的分析思路,说不定在老师的“解题过程”中就找到了共性问题,突然灵光乍现。如果你在业务突破、决策上遇到了一些困难,想跟同行交流、互换想法,这里有大批的建工同行,大家可以分享理念、借鉴良方。2天1夜=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索赔差异对比+1份成功索赔方法论+12项核心关键+1套案例分析方法+典型争议难点解答*完整课程大纲可滑动往后看扫码咨询更多详情代理工程索赔时这些是不是你最关心的问题?01如何根据索赔事由找到相应的证据?索赔权利人能否提出一份足以支撑起索赔请求的事实材料,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不同的变动因素会引发不同的索赔事项,所需的证据材料自然也就不同。课程中,讲师将各种繁复的索赔情形归纳为延期开工、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延期付款及情势变更五大类,把每一类对应的索赔依据及需准备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1.合同依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和修改等。2.法律依据:有些索赔事件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但根据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具有索赔权,如停窝工损失、赶工补偿、额外措施费等。课程中,讲师会把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工期索赔(鉴定)及争议仲裁指南》等法律法规中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归纳。3.其他依据:其他与工程索赔相关的常用标准、规范,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2如何就各类费用进行索赔计算?索赔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等7大项,在具体计算时,律师需要结合索赔事项的成本构成进行确定,同时依据所签合同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计算方式比较复杂。课程中,讲师会手把手教你编制索赔报告,不但涵盖索赔金额,还把索赔事件、索赔依据以及需准备的证据材料理给你看。03索赔程序、期限、流程又是怎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立了“索赔逾期失效制度”,这意味着索赔权利人需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在索赔期限内向被索赔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课程中,讲师会带着大家理清FIDIC、国内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在索赔期限上的差异,同时站在发承包两种角度讲解索赔程序及流程。完整版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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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相继发出《预执废证明》,执行不到的“坏账”可以这样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烟雨法萌”“《预执废证明》为银行快速核销不良债权提供了依据,切实为银行打消了后顾之忧。”宁波某银行向南昌县法院表示。11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县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正式启动涉金融案件“预执废”机制。该机制不仅能让银行进行不良债权核销处理,快速处理金融纠纷,同时又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程序。案情回顾宁波某银行与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昌县法院判决后,龚某一直未向宁波某银行按判决履行还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南昌县法院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龚某在法院有3件作为被行人的案件,且经执行均已裁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昌县法院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宁波某银行。宁波某银行表示,经过前期对龚某催收未果,他们了解到龚某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暂无履行能力,但由于银行内部债权机制限制,不得不起诉至法院追回借款。南昌县法院遂向宁波某银行介绍了“预执废”制度。什么是“预执废”制度?“预执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者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民法院可据以出具《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核销不良债务。《预执废证明》并不意味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人宁波某银行申请执行龚某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后宁波某银行向南昌县法院提交申请,南昌县法院向宁波某银行出具了《预执废证明》。南昌县法院发出的首份《预执废证明》,是助力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债权、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回应金融企业司法诉求的有益尝试。下一步,南昌县法院将进一步探索“预执废”制度长效机制,深化金融案件执行源头治理,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转自:最高法院)元江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11月1日,元江法院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拓展了执源治理有效途径,完善了执前和解制度机制。案情介绍元江某银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应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因李某未按期履行,元江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李某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经依法执行,因被申请人李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对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预执废”条件,经与金融机构沟通并充分听取意见后,法院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预执废证明》。(内容来源:元江法院)分宜法院发出全市首批《预执废证明》为提高金融案件办理效率,促进金融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持续深化分宜县“终本清仓”工作,10月30日,分宜法院向某银行分宜支行发出全市首批《预执废证明》。分宜法院不断优化金融案件矛盾纠纷的化解思路、提高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的化解效率,尝试将《预执废证明》融入到“终本清仓”工作当中。一方面,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执废证明》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有效减少了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另一方面,避免了程序空转,杜绝了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才能申请债务核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终本案件的增长势头。截至目前,《预执废证明》制度已经成为该院节约司法资源、深化“终本清仓”工作的有力推手。(转自:分宜法院)兴庆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8月15日发表)“有了这个证明,我们不用进入繁琐的执行程序,就可以对不良债务进行核销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时欣喜地说。原来,该银行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陆某某有他案债务涉诉并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陆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所以兴庆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预查废”机制的适用条件,向该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通过“预查废”机制推动非诉核销,是法院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诉源、执源治理的一项探索举措。今年以来,兴庆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以“创新”破难,以“小切口”破局,制定《兴庆区人民法院“预查废”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建立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有效减少执行不能的无财产案件程序空转问题,减轻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负担,从源头控制终本增量、推进终本清仓,助推金融纠纷提质增效。“预查废”机制施行后,兴庆法院在诉前审查阶段根据金融机构查询清单,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比对,对于债务人有他案债务涉诉且存在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预查废证明》不仅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同时可视为金融机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凭证,且《预查废证明》不能够免除债务人债务。当法院发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果该案需要恢复执行,且在诉前曾出具过《预查废证明》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确认债权,也可凭生效债权文书及《预查废证明》申请执行分配。目前,兴庆法院已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3份,消化不良债权7万余元,平均解纷耗时仅5天。“预查废”机制的建立,让金融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又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是本院深化诉源、执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作出的“兴”探索。(转自:兴庆法院)福建执行:“预查废”机制来了!(8月21日发表)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福州两级法院工作实践,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出台“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名词解释·“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根据申请执行材料,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就可对不良债权进行核销。值得注意的是,《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不是《“免债”证明》!《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以案为例·某银行批量提交了200余件信用卡纠纷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材料,福州中院工作人员经查询两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库,发现有60余个被申请人此前已因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且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该银行工作人员确认,以上案件均同意适用“预查废”机制,福州中院向其出具了60余份《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之后,银行在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时,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典型意义·福州中院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增量,避免程序空转,快速化解不良债权,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下一阶段·福州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如我在执”的司法理念,深入开展品质榕法提升工程,借助智慧法院赋能,继续完善推广“预查废”机制,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转自:福建执行)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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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且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深圳微法务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