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何有祖、李林澤:里耶秦簡零釋(七則)
里耶秦簡零釋(七則)
何有祖、李林澤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貳)》,[1]是研究秦歷史文化的寶貴資料。我們在研讀中,嘗試提出一些文本方面的考釋意見,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教。
一
廿八年,遷陵田車計付鴈(雁)門泰守府〼Ⅰ
【革】□二。 金釪鐶四——。□□【别】編□〼Ⅱ8-410
《校釋一》:“車,人名。”[2]朱紅林先生認爲:“‘田車’也許指的就是車輛的一種,因爲接下來的‘[革]□二。金釪鐶四’都屬於車輛的配件。‘田車計’就是有關田車數量的記載。下引里耶簡8-493有‘車計’,亦可爲佐證。”[3]黄浩波先生認爲:“此處‘田’應屬上讀,與‘遷陵’連讀爲‘遷陵田’。……8-410簡應是秦始皇二十八年遷陵縣田官的車計。‘革□二。金釪鐶四’是殘見的正文部分,‘革□’‘金釪鐶’是殘見的統計項目,‘二’‘四’則是統計數量,正文部分的書寫格式亦與9-1138簡所見一致,其格式可歸納爲‘統計項目+數’。”[4]
“别”下一字左部殘,原未釋,簡文作:
殘存筆畫爲“扁”,疑爲“編”之殘。别編,分開編聯,例見嶽麓伍112/1698“●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事别編之。”[5]整理者注:“别,分。”[6]在嶽麓簡中“别編”與“同編”相對應,同事且不超過百牒爲一編,事不同則分開編聯。8-410另一書手所寫“别編”當指該條遷陵縣田官的車計另作一編。
“金釪鐶四——”以上及其右列文字之筆迹,與其下的“□□【别】編□”,明顯不同,後者偏淡,且書寫位置更往左偏移,並非一次寫就。可見“□□【别】編□”等内容是另一書手所寫。
二
取車衡榦大八寸、袤七尺者二枚。 用檀〼8-548
“用檀”二字,原未釋,《校釋》認爲似是“取袤”。[7]今按:該二字,與8-581號簡“〼用檀木”之“用檀”二字寫法相近,當釋作“用檀”。
8-548號簡“用檀”下殘缺,參考8-581號簡“用檀木”,可知其下可補“木”字。如此,8-548號簡可改釋作“取車衡榦大八寸、袤七尺者二枚。 用檀【木】”。8-581號簡“用檀木”,《校釋一》注:“檀,木名。《詩·魏風·伐檀》:‘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漣猗。’”[8]8-581號簡“用檀木”下至簡尾,簡空白,完整無缺,可知8-548“用檀【木】”後可能也無其它内容,主要在標明車衡榦的用料。由此可知,8-548號簡記録二枚車衡幹的尺寸爲大八寸、袤七尺,用檀木製作。
8-581簡僅剩“用檀木”,根據補全的8-548號簡,可知其上可能有車衡榦枚数、尺寸等内容,已公布里耶簡暫未見可與之綴合者。
三
〼……〼Ⅰ
〼甬食薄(簿)〼Ⅱ8-572
通,原釋文作“甬”,《校釋一》指出疑讀爲“用”。[9]
今按:所谓的“甬”字,簡文作:
左下、靠近簡左侧邊緣仍有筆畫,近於辵的寫法,字似爲从辵,甬聲,即“通”字的殘筆。將考釋字與里耶秦簡中其他“通”字字形,如8-2014號簡背
〼□可用爲除道通食,不□〼9-2015[10]
丗二年,貳春鄉守福當坐。士五(伍),居秶(資)中華里。·今爲除道8-2014
通食。8-2014背[11]
·卅四年五月乙丑朔丁亥,趣勸通食洞庭守叚(假)丞可
9-2015、8-2014號簡都提及爲除道“通食”,其中8-2014簡較完整,記録秦始皇三十二年貳春鄉守福因坐罪被安排去負責爲除道通食之事。9-436+9-464號簡記録 “洞庭守叚(假)丞可
簡文“通食簿”,爲通食的簿籍文書,不過因牘本身殘缺,通食簿的諸多細節尚待考。
四
〼□敢告遷陵丞主:主曰當歸,〼今已〼8-702+8-751
〼二甲;過
〼爵一級,稟衣、菽、聶〼Ⅱ8-702背+8-751背
“稟”字,原釋文及《校釋》皆未釋,今按:該字原作:
上部殘留筆畫近於“㐭”字,下部殘笔可見“禾”形,字似爲从㐭从禾的“稟”字之殘筆。里耶秦簡有“稟”字作
秦律中關於“稟衣”的規定,如睡虎地秦簡《金布律》:“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春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四十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13]這是對隸臣妾發放衣物的規定。本簡“爵一級,稟衣、菽、聶〼”,發放衣物、豆類等物,似與前面“爵一級”相關聯。這與前所提及《金布律》給隸臣妾發放衣物似又有所不同。因簡殘,其具體情况待考。
五
〼今視獄成都8-2276
“今”字,原釋文、《校釋一》未釋。今按:原簡文作
〼今視渠良追薄(簿)。
《校釋》:“渠良,人名。”[14]8-2276號簡改釋作“〼【今】視獄成都”,其主語不明,似指某人現視獄成都。
六
9-623號簡釋文作:
人【叚(假)校長】。 〼Ⅰ
二人求盜。 〼Ⅱ
二人門。〼Ⅲ
二人佐它人偕載粟沅〼Ⅳ
該牘下部、右部殘,上部端口整齊。現存牘呈四列書寫,其中第2-4列第一字皆是“二”字,第1列“人叚(假)校長”之“人”上疑缺“一”或“二”,即其上可補一橫筆或二橫筆,同時第2-4列“二”上也可補一橫或二橫。不過,第2-4列“二”上如加二橫成四橫,但在里耶簡中{四}較多寫成“四”,而不寫作四橫,那麽可排除補二橫的可能。由此可見,“人叚(假)校長”上很可能補一橫,即“一人叚(假)校長”,而第2-4列“二”上可補一橫,皆作“三”。9-623釋文可改作:
【一人叚(假)校長】。 〼Ⅰ
【三】人求盜。 〼Ⅱ
【三】人門。〼Ⅲ
【三】人佐它人偕載粟沅〼Ⅳ
它人,《校釋二》指出,應是人名。9-53 云“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15]9-53號簡釋文作:
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〼Ⅰ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〼Ⅱ
二人
我們注意到9-623如補作“三人佐它人偕載粟沅”,與9-53 “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内容極爲接近,皆爲“佐它人”帶領三人載粟。
□人求盜。〼Ⅰ
三人門〼。Ⅱ
二人與□□□偕載粟沅陵五月〼Ⅲ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門淺四月□〼Ⅳ[17]
該牘上部有磨損,筆畫略有脱失。參考9-623、9-53可知,9-1479第3列“二人與□□□偕載粟沅陵五月”可改釋作“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沅陵五月”,其中“三”“佐它人”筆畫仍隱約可見。第1列“求盜”上二字筆畫脱損嚴重,其中“人”字筆畫全部磨滅,現釋作“人”的筆畫,疑是“三”之殘筆,此處可補作“三人”。
9-623“三人佐它人偕載粟沅”,大致對應9-53“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9-1479“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沅陵五月”,這些簡中“與佐某偕載粟”文例也見於9-1479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門淺四月□”。從這種對應可推測9-623“三人”“佐它人”之間較有可能簡省或脫寫“與”字。9-623“三人佐它人偕載粟”,與9-53 “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皆爲三人被“佐它人”帶領去載粟,因簡殘缺,這三枚簡是否爲一事的相同記載,還是多次載粟事件的相同記載,尚待進一步考訂。
上表三簡所記作徒具體事務,有同有異。9-623第2-4列可與9-1479第1-3列大致對應,9-1479第3-4列可與9-53第1-2列内容對應。這三簡殘存記録,是因爲簡殘損所致,還是本就只是局部抄寫,暫不可知。不過,這三份記録背後可能有一個更完整的徒作記録,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人【叚(假)校長】。 〼
三人求盜。 〼
三人門。〼
三人與【佐它人】偕載粟沅陵五月〼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門淺四月□〼
二人
七
〼□非其□〼9-3054
“其”下一字,原未釋,簡文作:
即“官”字。“非其官”,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6號簡“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爲,非所聽勿敢聽”。里耶8-600+8-637+8-1890號簡“聽勿敢聽,不從令,貲二甲”,[18]也見于《二年律令·置吏律》216號簡。不過9-3054號簡“非”上一字作
注釋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
[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44頁。
[3]朱紅林:《讀里耶秦簡札記》,《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中西書局,2012年,第137頁。
[4]黄浩波:《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2016年,第82-84頁。
[5]陈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05頁。
[6]同上書,第153頁。
[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78頁。
[8]同上書,第182頁。
[9]同上書,第181頁。
[10]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29頁。
[1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18頁。
[1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46頁。
[13]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7-68頁。
[14]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80頁。
[15]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65頁。
[16]同上書,第56頁。
[17]同上書,第316頁。
[18]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三則)》,簡帛網,2013年7月12日;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四則)》,簡帛網,2013年10月4日。
本文原載《出土文献研究》第20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雅昕
審核|魯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