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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简帛

《簡帛》 | 石從斌:銀雀山漢墓竹簡《三十時》字詞補釋三則

銀雀山漢墓竹簡《三十時》字詞補釋三則石從斌(清華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摘
12月18日 上午 10:25

秦汉简 | 陈伟:简牍再现秦至西汉早期的律典

简牍再现秦至西汉早期的律典陈伟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笔谈】作为秦汉统一帝国运行的重要制度支撑,律令典章高度发达。刘邦军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书·刑法志》叙武帝时律令繁富时说:“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不过,如《隋书·经籍志》所称“《汉律》久亡”,后人只能通过史书中的引述窥其点滴。敦煌汉简、居延汉简散见残律条,透露古律再现的曙光。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简牍层出不穷,更为秦至西汉早期律典的复原提供了可能。从睡虎地秦律到胡家草场汉律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00多枚,其中法律文献过半。《效律》为一完整的律篇,《秦律十八种》是包括《效律》在内十多种律篇的摘抄,《秦律杂抄》是一些律条的摘要,《法律答问》是对疑点的解说,《封诊式》则是侦察、审讯的指南。11号墓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但这些文献的形成时间或在秦昭王世,抄录年代早于秦统一六国的始皇二十六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07年购藏一批秦简,共计2100多个编号,其中法律文献居多,约1600个号,包括令约1000余号,律约300个号,奏谳类文献250多号。这批简大约抄录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五年,属于秦统一之后的律令遗存。1983年底,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竹简1200多枚,其中《二年律令》约530枚,《奏谳书》228枚。《具律》有吕宣王孙辈豁免肉刑的条文,同墓还随葬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历谱,“二年”当指吕后二年。2006年11月清理的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与早先发掘的11号秦墓邻近,出土有2100多枚简牍。其中律两卷,第一卷15篇306枚简,卷名残失;第二卷24篇544枚简,卷名“旁律”。同墓随葬的质日(注:在历谱上记事,类似于日记),始于汉文帝十年,止于文帝后元七年。后者大概是墓主卒年,也就是律篇抄写的时间下限。律典无《收律》,但尚有斩、宫、劓、黥等肉刑,行用年代应该在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之前。2018年11月,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出土简牍4600多枚,内有律令3000余枚,包括三卷律和两卷令。律的第一卷14篇,与睡虎地汉律第一卷对应,未见卷名;第二卷17篇,第三卷13篇,卷名分别是“旁律甲”和“旁律乙”,可能修订于文帝后元元年。“汉承秦制”与律典体系《晋书·刑法志》概述律的发展:“(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与出土秦汉律相较,这一史载在得到部分印证的同时,也存有质疑、推敲的余地。其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未记律名,其中一些内容大致与《法经》盗、贼、杂、具、捕等篇有关。岳麓秦简有盗、贼、杂、具等律名,还有可能相当于捕律的索律,与对《法律答问》的推测呼应。《法经》的存在及其对秦律的影响,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不过,网律之名在秦汉简中并未看到。“网”从“亡”得声。亡律针对逃亡而设,岳麓秦简有《亡律》长篇,《法律答问》和上揭三种汉律中也都有亡律,是当时重要的律种。《晋志》所载《法经》“网律”可能是“亡律”之讹。其二,《法律答问》和岳麓秦律在“罪名之制”外,还有多种“事律”,《秦律十八种》则纯属“事律”。厩律见于《秦律十八种》,兴律见于岳麓秦简,《法律答问》中可能有户律内容。因而,“事律”范畴以及兴、厩、户三篇并非萧何始创,而是与盗、贼等“罪名之制”一样,是承自秦代。其三,睡虎地汉律与胡家草场汉律均呈清晰的二分结构。2013年益阳兔子山7号井出土惠帝时期的木牍律目,有“狱律十七章”和“旁律廿七章”。这成为律典二分结构的更早证据,并提示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汉律的第一卷或许也叫“狱律”。三种“旁律”与《晋志》“傍章”似有关联,而兔子山律目“狱律”与睡虎地汉律和胡家草场汉律第一卷均包含“罪名之制”六篇和兴律、厩律等“事律”,则与萧何所定律九篇近似。对于秦汉律的整体认识,学界颇有歧异,或称为“律典”,或以为只有一条一条制定的单行律,而不存在国家颁布的统一法典。较早出土的睡虎地秦律、岳麓秦律和《二年律令》,均已呈现出篇章层级分明的结构。睡虎地汉律、胡家草场汉律和兔子山律目进一步展示了集篇为卷、两卷并存的格局。“律典”是以传统的中文词汇“律”和“典”复合。《广韵》:“律,律法也。”《玉篇》:“典,经籍也。”秦至西汉早期的律虽然不断增删、修订,但基本保持着比较稳定的结构和内涵,称“律典”当之无愧。律典文本与执法实践秦汉时法令下达的方式比较灵活。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太守腾公告(睡虎地秦简《语书》)说:“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这表明在南郡曾有系统的律令宣示。《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指示,“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并不要求全面抄录。《秦律十八种·尉杂》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里耶秦简、睡虎地汉简都有雠律令的记录。当时律令不断修订,这可让各地掌握的文本尽量与中央一致。就简牍所见,律在案件审理时经常被引据。如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卷一说:“以捕群盗律购尸等”,案卷二说:“以盗未有取、吏赀废戍律令论癸、琐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三说:“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也”,案卷四说:“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可见当时律得到普遍执行。奏谳书是奏谳制度的产物。奏是将审断的案件上报,并附列所根据的律令,以便上司督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十六写道:“律:贼杀人,弃市。以此当苍。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以此当信。律:纵囚,与同罪。以此当丙、赘。”谳是将律令适用不明确的疑狱上呈,请上级裁断。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五记载,求盗视追捕大奴武,相互刺伤对方。江陵县令、丞“疑武、视罪,敢谳之”。廷尉将案件呈报给皇帝,最后武“黥为城旦”,视免除刑责。如果案情比较清楚,上司会拒绝受理。新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一条令文规定,廷尉每年考课,谳狱比例最高的一郡“为殿”。这从反面敦促地方官员准确地领会、执行律典。原文2022年12月11日发布于光明日报,引述请据原文。编辑
12月11日 上午 10:40

消息|【會議】國際學術研討會 「中國古代軍事史的多視角考察」

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11日(星期天)會場:線上(本部: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日程:10日(星期六)14:00
12月3日 上午 9:44

《簡帛》|杜新宇:説帛書《經法》“匿正”

“正”與“徵”,其韻較遠,《集成》不録蕭旭之説,原因或在此。“匿正”之“正”之義需從其所處段落的語義脈絡上尋求。上引段落大概説了如下幾層意思:首先,執道者應該“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
11月27日 上午 10:21

《簡帛》 | 晁福林:説《五十二病方》的“弁” ——兼論關於疥蟎的最早記載

説《五十二病方》的“弁”——兼論關於疥蟎的最早記載晁福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摘
11月13日 上午 10:00

秦簡|何有祖、李林澤:里耶秦簡零釋(七則)

里耶秦簡零釋(七則)何有祖、李林澤(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貳)》,[1]是研究秦歷史文化的寶貴資料。我們在研讀中,嘗試提出一些文本方面的考釋意見,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教。一廿八年,遷陵田車計付鴈(雁)門泰守府〼Ⅰ【革】□二。
11月6日 下午 12:00

《簡帛》 | 吴紀寧:秦縣尉與士吏關係新探

秦縣尉與士吏關係新探吴紀寧(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摘
10月30日 上午 9:37

学行堂名家讲座(出土文献系列讲座) | 陈伟:《秦律十八种 · 司空》中的“方”与“版”

讲座信息题目:《秦律十八种·司空》中的“方”与“版”主讲人:陈伟教授主持人:孟蓬生教授时间:10月28日(周五)晚7:00-9:00
10月27日 上午 10:49

消息 | Bamboo and Silk第5卷第2期出版

Silk第5卷第2期出版由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持編輯,Brill(博睿)出版發行的Bamboo
10月26日 下午 4:38

《簡帛》|劉鵬:秦簡所見“廥”“倉”“實官”考辨

秦簡所見“廥”“倉”“實官”考辨劉鵬(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摘
10月23日 上午 9:45

消息 | 《出土文獻研究》第二十輯出版

力:居延漢簡15.19簡釋讀的學術史回顧——兼論“毋官獄徵事”的法律内涵張俊民:懸泉置漢簡ⅠT0116②∶118釋文與校讀——敦煌漢簡所見中外關係史資料檢討之一阮千慧、程少軒:雙劍誃舊藏象牙栻考訂張
10月20日 上午 8:47

《簡帛》 | 薛培武:説楚簡中兩個“知”的用法

附記:本文蒙匿名審稿專家提供了重要的修改意見,謹致謝忱。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編輯|張志鵬審核|魯家亮
10月9日 上午 9:00

《簡帛》|喬志鑫:讀嶽麓秦簡札記二則

讀嶽麓秦簡札記二則喬志鑫(華東政法大學)摘
9月30日 下午 5:36

《簡帛》 | 何有祖、吴桑、邱洋:2020年中國大陸戰國出土文獻研究概述

金文(1)禮器徐世權《遼陽博物館藏戰國銅鼎的國别及其刻銘“枳成”新考》(《出土文獻》2020年第2期)認爲遼陽博物館藏戰國銅鼎是戰國中晚期魏國鑄刻,鼎銘“枳成”指魏國
8月11日 上午 9:30

《簡帛》:肖毅、黃萍:漢印“忘人”“妄人”解

漢印“忘人”、“妄人”解肖毅
8月7日 上午 10:20

《簡帛》|王勇:走馬樓西漢簡中的“别治醴陵”與“别治長賴”

(簡0132)三月甲申長沙内史齊客、邸長始守丞謂臨湘、宫司空、食官、壽陵、采銅、烝陽、南陽、連道邑、别治醴陵,移牒臨湘長一短二。采銅、宫司空、食官、烝陽各一,醴陵
8月2日 上午 8:31

《簡帛》|劉建民、張學城:西漢竹書《妄稽》字詞釋讀二題

(成都中醫藥大學中國出土醫學文獻與文物研究院、南通大學文學院)張學城(南通大學文學院)摘
7月26日 下午 5:23

《簡帛》|張小虎:從睡虎地秦簡《日書》“外喪”看相關經學問題

從睡虎地秦簡《日書》“外喪”看相關經學問題張小虎(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摘
7月22日 上午 9:19

秦簡 | 劉智明:《里耶秦簡(貳)》綴合札記

《里耶秦簡(貳)》綴合札記一則劉智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里耶秦簡9-454+9-1178+9-2194已由校釋者綴合,且校釋者認爲諸片茬口未合,其間尚有殘缺。[1]釋文作:〼□臨沅,與甲偕。乙節(即)得責□……往假船,得與乙乘……□庸,往來十錢。甲往假船□□
7月18日 下午 6:30

《簡帛》|王朔:秦以法治國理念在荆新地的推行 ——以“攸縣新黔首去北案”爲中心的考察

秦以法治國理念在荆新地的推行——以“攸縣新黔首去北案”爲中心的考察王朔(雲南大學歷史與檔案學院)摘
7月15日 上午 8:24

消息 | 《簡帛》(第二十四輯)出版

《簡帛》(第二十四輯)出版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的《簡帛》(第二十四輯),2022年7月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該書爲16開本,360千字,定價98元。今謹以該書的書影、内容簡介、目録分享于次。書
7月11日 下午 8:15

楚簡 | 高佑仁:談《越公其事》的取材與抄寫問題

談《越公其事》的取材與抄寫問題高佑仁(成功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壹、前言《越公其事》是清華簡中,長度僅次於《繫年》的史料類文獻,尤其該主題是越王句踐復國滅吴的過程,歷代均受到文人雅士的重視,直到今日“臥薪嘗膽”、“十年生聚,十年教訓”、“會稽之恥”、“稽顙肉袒”、“鳥盡弓藏”、“兔死狗烹”等用語,均出自吴越爭霸故事,成爲中華文化的深厚底蘊。職是之故,清華簡《越公其事》在公布之後,便備受重視。除了聚焦於簡文釋讀外,也有學者透過用字樣貌、簡背劃痕、每簡字數等問題,進而分析《越公其事》的書寫型態。竹田健二首先指出《越公其事》有“逆次簡册背劃綫”,金卓透過此點,更深入的分析問題。在“取材”方面,他主張《越公其事》的書手在抄録時選取多種來源不同的材料;在“抄寫”方面,他認爲書手分成多次抄寫而成。筆者認爲清華簡《越公其事》的書手是原作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的身份更可能是一位專業的書手。棗紙簡《吴王夫差起師伐越》能與《越公其事》對讀,可見《越公其事》只是戰國時代眾多版本中的一個。《越公其事》的取材,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透過“於”、“于”的用字情況,而主張“五政”的創作時代比首尾諸章來得早,這是個大膽的推論。《越公其事》的書手用多少時間抄完全篇,這個問題難有定論,但利用簡背痕跡,主張書手有意分成多次抄寫,恐不可信。《越公其事》應當是書手依據單一底本,花一個或數個工作天抄寫完成的作品。簡背劃痕與契口的整治是竹簡的前置作業,與書寫並無絶對關係。貳、問題的提出
7月8日 下午 12:11

《簡帛》|周海鋒:秦律令文本形態淺析

廿二(1811)“縣官田令甲”前的·同樣有提示的作用,表示後面爲律令篇名。·的這種用法在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就能見到:·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7月5日 上午 8:56

漢簡 | 《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五)——平賈

以上是校釋小組在線論文的見解(http://www.bsm.org.cn/?qinjian/7837.html),書籍版變更如下:〼【陵】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A叔(菽)斗三。●〼B
6月28日 下午 12:00

消息 | 《饒宗頤國學院院刊》第1-8期目録

《饒宗頤國學院院刊》第1-8期目録香港浸會大學饒宗頤國學院編《饒宗頤國學院院刊》,自2014年創刊以來,已出版了八期,今年將出版第九期。承主事先生慨允,茲將《饒宗頤國學院院刊》第1-8期的目録分享如下,並附論文下載地址(http://jas.hkbu.edu.hk/ycy.php?page=files/files_manager2/listing&id=1876),敬請關注。創刊號·2014年4月1.
6月24日 上午 8:49

《簡帛》|王谷:老河口安崗楚簡文字補釋

老河口安崗楚簡文字補釋王谷(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摘要:本文對老河口安崗1號、2號楚墓遣册中部分不太清晰的文字進行了辨識。就1號墓的6號簡“一索(素)弓裛”、11號簡“五紡(繱)。四紫(繱)”、15號簡“玉結刀賅”、2號墓2號簡“王瑟(縭)”及5號簡“三紡囊。四絲囊”等簡文中的部分文字作了重新釋讀。關鍵詞:安崗楚簡
6月21日 上午 10:14

漢簡 | 《漢簡語彙考證》訂補(四)——訊

蘇建洲《上博楚竹書〈容成氏〉,〈昔者君老〉考釋四則》(簡帛硏究網,2003年1月15日,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萬卷樓,158-159頁,2003年)。[17]
6月17日 下午 3:24

《簡帛》|蘇建洲:荊州唐維寺M126卜筮祭禱簡釋文補正

更可能是“勹”。《包山》“”寫作68、78、163,《包山楚墓文字全編》指出此字從“”聲,作爲姓氏讀爲“龔”,可從。前兩字所從是標準的“勹”,第三字的“勹”省簡作
6月16日 上午 8:59

漢簡 | 土口史記:《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三)

關於乘傳,《漢書・高帝紀》注引如淳的律説云:“四馬下足爲乘傳”。不過戰國時代秦的“乘傳”是否也適用此説尚不明確。[4]
6月9日 上午 8:51

《簡帛》|張榮輝:上博楚簡殘漶字擬補四則

上博楚簡殘漶字擬補四則張榮輝(中山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摘
6月8日 下午 2:32

漢晉簡 | 魏斌:漢晉上計簿的文書形態——木牘和簡册

漢晉上計簿的文書形態——木牘和簡册魏斌(武漢大學三至九世紀研究所)提要:上計簿的文書編制及其相關事項的統計過程,是理解漢晉國家行政運作的重要環節。縣—郡國、郡國—朝廷兩個上計環節編制的上計簿,包括總覽性統計簡簿(要具簿、集簿)、詳情簿和各種單項統計簿等不同類型的文書,是一組文書的總稱。在書寫材料上,大致依據“適配原則”,即根據書寫内容多寡選擇相應的載體材料。内容較少的如要具簿、集簿,一般寫于木牘之上;内容較多的如郡縣詳情簿,一般需要書寫編連爲簡册。與之相關的郡縣地圖類文書,理想載體則是帛。圍繞縣—郡國、郡國—朝廷兩級上計形成的各種統計簿以及相關的地圖類文書,也具有王朝知識上的重要意義。關鍵詞:上計簿
6月4日 上午 8:25

《簡帛》|湯志彪:清華簡(柒)字詞研究四則

清華簡(柒)字詞研究四則湯志彪(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摘
6月2日 上午 9:05

漢簡 | 宮宅潔:《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一)——遣自致、封符、物故

關於該胡場簡,舊文(宮宅潔《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年)也探討過,不過當時將“遣自致”翻譯爲“讓他一人前往那裏”(246頁),在此訂正一下。[7]
5月28日 上午 10:15

三國晉簡 | 買夢瀟:《懸泉漢簡(貳)》簡I 91DXT0409④A:1短札

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陝西師範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懸泉漢簡(貳)》,上海:中西书局,2020年,第424頁。[2]
5月20日 上午 9:31

《簡帛》|周琦:天回醫簡“治心暴痛”祝由方淺析

1)(圖2)(圖3)附記:拙文寫作過程中承蒙宋華强、陳劍二位先生提供寶貴修改意見,謹致謝忱。本文原載《簡帛》第23輯,引述請據原文。編輯|張雅昕審核|魯家亮
5月18日 上午 9:51

帛書 | 王磊:楚帛書“渴”字考

楚帛書“渴”字考王磊(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長沙子彈庫楚帛書“天象”篇有十三行文字,述及星辰的變化及災異,文中以朱色扁方格符號將其劃分為三章。首章中,有以下一段內容:天地乍(作)羕(祥),天梪(將)乍(作)(蕩),降于下方,山陵丌(其)發(廢),又(有)(淵)氒(厥)△,是胃(謂)李(歲)。李(歲)□月,……△所代表的字,原文作如下之形:
5月13日 上午 9:16

《簡帛》|李志芳、顧漫:胡家草場西漢墓出土“病水方”補釋

“瀸漬”可與“浹洽”對言。《爾雅·釋言》:“浹,徹也。”
5月11日 上午 9:52

漢簡 | 姚磊:《懸泉漢簡》1-2卷綴合表

90DXT0111②:31+Ⅱ90DXT0113②:93+Ⅱ90DXT0112①:153黃浩波微信,補綴,跨區綴合109Ⅱ90DXT0113②:120+542謝明宏[154]_注
5月7日 上午 9:40

漢簡 | 唐俊峰:新見荊州胡家草場12號漢墓《外樂律》《蠻夷律》條文讀記與校釋

新見荆州胡家草場12號漢墓《外樂律》《蠻夷律》條文讀記與校釋唐俊峰(海德堡大學漢學系)2018年10月至翌年3月,荆州博物館在胡家草場12號漢墓(M12)發現大量簡牘。雖然離田野發掘不到兩年,但發掘者已迅速發布M12的簡報,並完成其中出土簡牘的紅外掃描和初步釋文,效率甚高。[1]關於M12的時代,《簡報》據出土隨葬品和曆、日至簡記録的朔日、干支下限,定爲西漢早期,不早於漢文帝後元元年(公元前163)。地理上,胡家草場墓地位於湖北省荆州市嶽山村,西南距荆州古城3.4公里,西距秦漢郢城遺址僅0.98公里,東北離謝家橋墓地更不到四百米。研究者多據秦封泥“郢采金丞”的官名,認爲戰國中期秦國占領楚國郢都後,即在其鄰設置郢縣,其時應屬南郡。[2]按《漢書·地理志》亦記郢縣屬南郡,[3]但漢初吕后二年(公元前186)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没有記録郢縣,[4]年代在吕后五年(公元前183)的謝家橋1號墓出土的告地書又有“江陵丞虒移地下丞”之語,[5]加上郢城周邊出土的其他漢初《告地書》,如高臺M18(斷代爲公元前173年)、鳳凰山M168(斷代爲公元前167年)均提到江陵丞,[6]皆説明吕后時謝家橋、胡家草場墓地一帶屬南郡江陵縣轄區。針對漢初郢縣,《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秦漢卷》認爲它不早於漢景帝二年(公元前155)隸於長沙國,至宣帝時才被歸入南郡;[7]又有學者據考古材料,提出郢城在秦至漢初爲南郡和江陵縣的治所,直至漢武帝後期至成帝元延年之間,南郡和江陵縣南遷,郢城才成爲郢縣縣治。[8]結合秦封泥、《二年律令•秩律》和漢初告地書的記載,漢初時郢縣或一度被裁撤,其地歸於江陵縣,其後南郡和江陵縣治南遷,郢縣才被復置於原江陵縣北部。不論如何,胡家草場M12墓主下葬時該地最可能屬江陵縣。[9]對於墓主的身分,《簡報》據墓葬規模和出土遺物,推測他可能爲“史”一類的吏,曹旅寧猜測墓主“有可能曾在學室中研習或教授法律”,“可能是西漢文帝時期南郡郡守府府吏”。[10]這些猜想雖不乏道理,但鑒於現時證據不足,暫存疑。現時關於墓主生前的供職地點,以及M12出土寫本製作場域等方面尚存不少疑問,希望將來能有更多資料解答這些基礎問題。雖然M12曾遭盗掘,以致出土隨葬品較同等規模的墓葬少,足箱、邊箱和槨室的出土器物保存情况尤其嚴峻,但所幸頭厢出土簡牘大致没有受到盗擾,保持了原始的存放狀態。這些簡牘皆被置於兩個竹笥,約有竹木簡4636枚、木牘6枚;簡牘可據出土位置分爲四組,其中1-3組出自編號爲M12∶10的竹笥、第4組出於M12∶90竹笥。據《概述》,這批簡牘包含歲紀、曆、日至、法律文獻、日書、醫及雜方、簿籍、遣册等多種寫本,對研究戰國至漢初史事、社會、法制、物質文化等範疇皆甚具裨益。M12出土寫本以法律文獻數量最多,共達三千多枚,其中絶大多數屬律、令;律令簡之外,尚有十一枚木簡紀録案例的公文格式,長22.2、寬1.5-1.7釐米,兩道編繩,性質類似於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對於M12律令簡的年代,蔣魯敬指出一則《田律》條文避漢文帝諱,改“恒”爲“常”。[11]此現象或表示法律寫本抄寫(與/或校讎)於文帝一朝,年代晚於《二年律令》。形制方面,這些律令簡長、寬約爲30x0.5釐米,與《二年律令》簡長相約,折合漢尺約長一尺三寸,有三道編繩。據《概述》,這批律令簡可復原成五卷簡册,三卷爲律,兩卷爲令,其中三卷更有書寫於獨立竹簡的篇題。如兩卷律簡册分别有“旁律甲”“旁律乙”的自題,一卷令簡册題爲“令散甲”。相較此前發布的秦漢律令簡,這五卷簡册最特别之處在於它們均附有篇目。據已公布材料,無自題一卷律簡册共録十四律、[12]“旁律甲”卷十八律、[13]“旁律乙”卷十三律、[14]“令散甲”卷共載令十一章、[15]無自題令簡册二十六章。[16]總之,五卷簡册共收律四十五種,令三十七章。《概述》一共了公布18枚律令簡的彩色、紅外照片和釋文,排除篇目、卷題和篇題,共收兩枚《外樂律》和三枚《蠻夷律》的條文,以及簡376的釋文,其内容爲《户律》。在《概述》之前,胡家草場墓地考古發掘的領隊李志芳曾發表一篇介紹性文章(下簡稱爲《李文》),其中包括十枚《概述》所無的竹簡照片。[17]觀其内容,這十枚簡有五枚是“旁律乙”簡册的篇目,五枚屬蠻夷相關律的條文(其中三枚附有釋文)。事實上,《李文》所附照片雖不太清晰,但因竹簡保存甚好、書手字體規整,把圖片放大後文字大致可辨,足以釋讀兩枚未釋簡。除以上部分,曹旅寧也曾轉引蔣魯敬公布的一條蠻夷律條文(編號2603);何有祖又與簡牘發掘者合寫了兩篇論文,分别利用了M12所見的《盗律》《傳食律》和《賜律》條文,重新復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對應律文的順序和歸屬。[18]綜合現有資料,已公布M12出土法律文獻的具體條文共二十二枚,其中一枚屬《户律》、五枚屬《賜律》、二枚屬《盗律》、三枚屬《傳食律》、兩枚屬《外樂律》、九枚屬《蠻夷律》。雖然目前我們仍對這批法律文獻的具體内容所知甚少,但已公布簡的内容相當豐富。如簡376之《户律》條文,文字與《二年律令》簡271重合,比較之下可知簡271簡首所缺當“行田宅”三字,據此《二年律令》簡271應由《行書律》移至《户律》並置於簡318後。[19]而新見的《外樂律》《蠻夷律》更分别揭示了秦漢宗廟禮制和當時政府管理歸附外族不少前所未見的細節,意義重大。有鑒《外樂律》《蠻夷律》條文的巨大價值,本文希望對十一枚已公布簡略作解説、校釋,作爲將來更深入研究的基礎。律文讀記與校釋下文將分别對已知《外樂律》《蠻夷律》條文的内容略作解説,再接以律文校釋。前文既述,已知胡家草場M12的《外樂律》《蠻夷律》條文分見於十一枚竹簡,其中九枚附有考古編號、釋文。雖然這些簡均出自“旁律乙”簡册,但因爲現在尚未公布它們詳細的考古信息,暫未知它們相互之間的疊壓關係,以及兩種律各自的條文是否前後相接。惟從内容看來,除編號2621、2630的兩枚簡,其餘九簡似未能連讀。校釋部分爲方便讀者查找,筆者將根據這些簡的考古編號依次臚列釋文,暫未知編號的簡則置於最後,但這個次序並不代表它們在簡册的順序。1.1.
4月29日 上午 8:25

《簡帛》|蔣魯敬:荆州胡家草場M12出土竹簡“曆”與“日至”初探

己丑,己未,戊子,戊午,戊子,丁巳,丁亥,丙辰,丙戌,乙卯,乙酉,甲寅,甲申”,對應公元前134年(漢武帝元光元年)。與銀雀山漢簡元光元年曆譜所記朔日對照,亦完全吻合(表4)。簡703“五十九
4月26日 上午 8:24

楚簡 | 羅小華:清華簡《五紀》雜識

清華簡《五紀》雜識*羅小華(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2021年第9期刊載了一組文章,集中討論了清華簡《五紀》篇的內容。[1]我們想就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簡109—110:“黃帝既殺寺(蚩)蚘(尤),乃向(饗)寺(蚩)蚘(尤)之躳(身),焉始爲五笀(芒)。以其髮爲韭,以其(眉)須(鬚)爲(蒿),以其目爲(菊),以其鼻爲葱,以其口爲(藭),以其亦(腋)毛爲(茨),以其從爲(芹)。以其骸爲干侯股(殳),以其辟(臂)爲㯱(桴),以其肛(胸)爲鼓,以其耳爲卲(照)(笯)。”程浩先生指出:“黃帝殺蚩尤後,隨即將其肢解,以其器官化爲‘五芒’。芒,《說文》云‘草耑也’,蚩尤的鬚髮、眉目、口鼻所化的韭、蒿、菊、蔥等,基本上都是植物。而諸如骸、臂、胸這些肢體,則被製成了實用器具。蚩尤死後身首異處的說法,見於魏晉文獻《皇覽》。在馬王堆《十六經·正亂》中也有類似記載,但除了‘剥其□革以爲干侯’外,就沒有可與本篇對應之處了。”[2]從“以其髮爲韭”和“以其鼻爲葱”的記載來看,所謂“五芒”可能不僅僅是指“植物”。《說文》韭部:“韭,菜名,一穜而久生者,故謂之韭。”[3]《詩·豳風·七月》:“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4]《說文》艸部:“蔥,菜也。”[5]《集韻·東韻》:“葱,古作蔥。”[6]《禮記·內則》:“膾,春用葱,秋用芥。”[7]可見,“韭”與“蔥”都屬於菜類。依此推之,則蚩尤身體所製作的其他物品,也應該屬於菜類。“”,程先生括注爲“蒿”。此說可從。“”即“勞”。“勞”與“尞”均爲來紐宵部字,常相通假。[9]“高”爲見紐宵部字,可與“尞”通。《儀禮·既夕禮》:“稾車載簑笠。”鄭玄注:“今文稾爲潦。”《詩·小雅·無羊》孔穎達疏:“稾車,潦車也,爲雨而設。”《楚辭·大招》:“吳酸蒿蔞,不沾薄只。”朱熹集注:“蒿,白蒿,春生,秋乃香美可食。”[10]《食療本草·白蒿》:“春初此蒿前諸草生……其葉生挼,醋醃之爲菹,甚益人。”[11]“”,程先生括注爲“菊”。菊花是觀賞花,而非蔬菜。此字原篆作“”,亦見於其他戰國簡冊。趙平安師曾指出:“郭店簡《成之聞之》三六號簡有字,李零先生認爲‘此字乃楚簡“梏”字所从’,甚有有見。上海博物館書法館展出的一支《周易》簡,書有‘僮牛之’,字王弼本作牿,《說文》引作告,鄭玄注作梏,漢帛書本作鞫。字象頸枷手銬之形,可能就是梏的本字。”[12]我們懷疑,此字可讀爲“茆”。“梏”,見紐幽部。“茆”,明紐幽部。二字音近可通。《說文》穴部:“窌,窖也。”段玉裁注:“《呂覽》:‘穿竇窌。’《月令》、《淮南》皆作‘窖’。”《周禮·匠人》:“囷窌倉城,逆牆六分。”鄭玄注:“穿地曰窌。”《經典釋文》:“窌,劉占孝反,依字當爲窖。作窌,假借也。”[13]“茆”就是鳧葵。《說文》艸部:“茆,鳧葵也。”[14]《詩·魯頌·泮水》:“思樂泮水,薄采其茆。”毛傳:“茆,鳧葵也。”陸德明釋文:“鄭小同云:‘江南人名之蓴菜,生陂澤中。’”[15]“”,程先生括注爲“藭”。此字原篆作“”,當隸爲“”,釋爲“雍”,疑爲排版之誤。《說文》艸部:“,藭,香艸也。”“藭,藭也。”[16]《山海經·西山經》:“又北百八十里曰號山。……其草多葯,虈、芎藭。”[17]“芎藭”是藥不是菜。我們懷疑,此字當讀爲“菘”。“雍”,影紐東部。“公”,見紐東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楚國雍氏。”“雍”,《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謂陳軫章》作“翁”。又《貨殖列傳》:“而雍伯千金。”裴駰集解引徐廣曰:“雍,一作翁。”司馬貞索隱:“《漢書》作翁伯也。”《莊子·天地》:“抱甕而出灌。”《經典釋文》:“甕,字亦作瓮。”《方言》卷五:“瓮,甖也。”錢繹箋疏:“《說文》:‘瓮,罌也。’‘甕,汲瓶也。’並烏貢切。《廣雅》:‘瓮,瓶也。’《玉篇》:‘瓮,大甖也。’《淮南·原道訓》云:‘蓬戶瓮牖。’又作甕同。罋、甕並與瓮通。”[18]“菘”就是“蕪菁”。《廣韻·東韻》:“菘,菜名。”[19]《玉篇》艸部引《方言》云:“豐,江東曰菘,蕪菁也。”[20]《集韻·東韻》:“菘,菜名,或作、蘴。”[21]《急就篇》卷二:“老菁蘘荷冬日藏。”顏師古注:“菁,蔓菁也,一曰冥菁,一曰蕪菁,又曰芴菁。”[22]《周禮·天官·醢人》:“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鄭玄注:“菁,蔓菁也。”[23]“亦”,程先生括注爲“腋”。此字原篆作“”,當釋爲“夜”,讀爲“腋”。“”,程先生括注爲“茨”。《說文》艸部:“茨,以茅葦蓋屋。”[24]《爾雅·釋草》:“茨,蒺蔾。”[25]無論“茅葦”還是“蒺藜”,都不屬於菜類。我們懷疑,此字當讀爲“薺”。“自”與“薺”,均爲脂部從紐字。“疾”爲至部從紐字。三字音近可通。上博簡《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人之生厽,飤、色、息。”郭店簡《語叢一》作“飤牙牙疾”。《緇衣》“毋以卑士息夫=、卿事”。今本《緇衣》“息”作“疾”。[26]《說文·艸部》:“薺,蒺梨也。《詩》曰:‘墻有薺。’”[27]“薺”,安大簡《詩經》作“”和“䖿”。整理者指出:“‘’,簡文从‘䖵’或‘虫’,即‘螏䖿()’,借作‘蒺藜’。……陳奐《詩毛氏傳疏》:‘薺,本字;茨假借字。蓋疾黎合之曰薺也,後人加艸耳。’”[28]“薺”就是薺菜。《玉篇》艸部:“薺,甘菜也。”[29]《詩·邶風·谷風》:“誰謂荼苦,其甘如薺。”[30]“從”,程先生未作說明。從簡109—110的記載來看,涉及“蚩尤之身”有髮、眉鬚和腋毛,都屬於人體毛髮類;目、鼻和口,都屬於人體器官類。不僅如此,以上兩類還都遵循從上到下的次序。“從”也應該屬於以上兩類。若屬前者,則在腋之下;若屬後者,則在口之下。我們懷疑,此字可讀爲“嚨”,指喉嚨。《說文》耳部:“生而聾曰聳。”[31]《廣雅·釋詁三》:“聳,聾也。”王念孫疏證:“《方言》‘聳……聾也……生而聾,陳楚江淮之間謂之聳。荊陽之閒及山之東西,雙聾者謂之聳。’郭璞注:……‘言無所聞常聳耳也。’”馬融《廣成頌》云‘子野聽聳,離朱目眩。’漢《繁陽令楊君碑》云:‘有司聳昧,莫能識察。’”[32]“聾”與“聳”音義均近。據此,則《五紀》中的“從”可讀爲“嚨”。《說文》口部:“嚨,喉也。”[33]《廣韻·東韻》:“嚨,喉嚨。”[34]《爾雅·釋鳥》:“亢,鳥嚨。”郭璞注:“嚨謂喉嚨,亢即咽。”[35]陸德明釋文引舍人云:“嚨,嚨財可見也。”[36]郝懿行義疏:“亢,嚨皆人咽喉之名,鳥亦同也。”[37]人體器官“嚨”正好在“口”之下。這裡的“目”、“鼻”、“口”和“嚨”,以及下文中的“耳”,都屬於人體器官類。傳世文獻以“喉”訓“嚨”,其實是同一器官的不同部位。“喉”在內,而“嚨”在外,所以才有“嚨財可見”的說法。“咽”和“喉”因爲位置相毗,文獻往往以“咽”訓“喉”。《說文》口部:“喉,咽也。”[38]實際上,二者是有區別的。《靈樞經·憂恚無言》:“咽喉者,水穀之道也。喉嚨者,氣之所以上下者也。”[39]《急就篇》卷三:“胂腴胷脇喉咽髃。”顏師古注:“喉,即喉嚨。咽,所以吞咽物也。”[40]在此,我們想順帶提一下《五紀》中的“”。賈連翔先生指出:“‘(植)’尚未確釋,然從簡文的系統性來看,指脾的可能性很大。”[41]“直”,職部澄紐。“卑”,支部幫紐。二字聲韻均隔。我們懷疑,此字當讀爲“䐈”,指直腸。《靈樞經·淫邪發夢》:“客於胞䐈,則夢溲便。”[42]出土文獻或作“直”。《五十二病方》簡262:“巢塞直(䐈)者,殺狗,取其脬,以穿籥,入直(䐈)中,引出,徐以刀【剶(劙)】去其巢。”整理者注:“䐈,直腸。”
4月23日 上午 11:28

《簡帛》|紀婷婷:胡家草場漢簡《少府令》《衛官令》試析

胡家草場漢簡《少府令》《衛官令》試析紀婷婷(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摘
4月20日 上午 9:54

漢簡 | 楊小亮:五一簡第1-6卷綴合情況統計與補充

五一簡第1-6卷綴合情況統計與補充楊小亮(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於2010年出土,2011年即開始整理,經最初的簡牘揭剝、清洗,到資料獲取、整理及出版,至2020年共公佈了超過總數(6862枚)1/3的圖版和釋文。[1]由於木質載體的木簡、木兩行、簽牌、大木牘等保存狀況較好,文字較清晰,即使殘斷的簡牘大都較完整地保留了斷裂的茬口,而竹質的竹簡及少量竹牘保存狀況則較差,不僅字跡漫漶,而且殘斷嚴重,原應清晰的紋理及斷裂茬口也基本消失不見,這一點與西北簡等“乾簡”的綴合有一些不同,也給綴合帶來了一些困難。因此在正式報告中,整理者結合簡牘形制與字體及內容上的其它特征,僅較多地對木質載體的簡牘進行了綴合,而對竹簡則較少涉及。簡牘的綴合是簡牘整理研究中較基礎的工作,對五一簡而言,木質簡牘雖已見有大量綴合成果,但還有繼續補充的餘地,而竹質簡牘的綴合工作則尚未真正開始,報告中所見的一些綴合也僅是看稿之餘“順手而為”,倘若有目的地去專門拼接的話,一定會有非常多可喜的進展。以下僅對已發表簡文的綴合情況進行統計,亦有少量補充,希望能對相關整理和研究工作提供些許幫助。一、已綴合簡牘的情況統計本統計包括整理者綴合的情況和其他研究者綴合的情況。(1)整理者綴合統計(2)其他綴合統計其他研究者關於五一簡的綴合並不多,似僅有汪蓉蓉對木質簡牘提出了四條綴合意見,即木牘“503+96”[2]、木楬“423+444”[3]、木兩行“510+461”[4]、木牘“538+393”[5]。其中後三條皆正確可從,唯第一條“503+96”應屬誤綴。理由很多,僅從拼接後的版面情況看:位於右側的503實際比96長一些;二者字體風格也不一致,應不是同一書手所為;最大的“若”字的兩個橫劃並不能水平對齊;第二欄書寫不整齊,“趣”字的位置明顯比別行低一些;在拼綴後簡牘不缺的情況下,上端的墨跡並不能拼出“君教”二字的大概樣貌,橫筆、撇筆皆不能對應,也並不適合以墨跡殘失來解釋。更為重要的是,簡503第3行的左側,還有一些殘筆,應該是殘失的第4行延伸過來的筆劃,如“不”“庫”的左側均有殘筆,但這些筆劃在簡96上並不能找到與之相接的筆劃。同樣,簡96也有一些字,如“亟”“草”的長橫劃也並未完全伸展開來,如可綴合,其殘存的筆劃也應該在簡503上找到才對。另外,該牘下端受重物擠壓形成的“坑”也比較奇怪,因為這個“坑”在簡96上只存在“左半圓”,或許殘失的另一半上應存在一個可相接的“右半圓”,但簡503等高的位置卻非常平整,並不像曾經“受傷”的樣子。[6]因此,簡503和96應該不能綴合在一起。二、已發表簡牘中可補充的幾例綴合在已發表的材料中,除汪蓉蓉列舉的三條外,還有一些木質簡牘的綴合。因五一簡是按照簡牘出土號(揭剝號)的順序逐次發表的,在整理和出版過程中,若發現先前發表的殘簡可與未發表的殘簡綴合,則此綴合將會出現在後面出版的報告中,但若先前發表的殘簡“內部”可以綴合,後面的報告中就沒有機會對這種失綴的情況進行彌補。因此,下面僅將已發表材料中失綴的幾例簡單羅列,以供參考:(1)114+105
4月17日 上午 8:31

《簡帛》|魯家亮:胡家草場漢簡《治水律》初識

胡家草場漢簡《治水律》初識魯家亮(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摘
4月14日 下午 2:29

秦簡丨莊小霞:里耶秦簡所見秦“得虎復除”制度考释——兼說中古時期湖南地區的虎患(附:補遺)

里耶秦簡所見秦“得虎復除”制度考释——兼說中古時期湖南地區的虎患(附:補遺)莊小霞(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一秦漢時期將赦免賦役、徭役稱爲“復”,也稱“復除”。[1]復除制度由來已久,秦漢以前的復除資料,一般都引《周禮·地官·鄉大夫》記載:“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鄭司農注云:“舍者,謂有復除舍不收役事也。”[2]明確的復除記載出現于戰國時代,《荀子·議兵》載魏國考選武卒:“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楊倞注:“復其戶,不徭役也。”[3]此處的復除顯然是對考選中試武卒的獎賞。秦孝公時,商鞅變法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4]這是對力耕者的獎勵。商鞅還提出“今復之三世而三晋之民可盡也。”[5]這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而針對特殊民眾的優待措施。秦昭王時“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6]夷人因殺虎而獲得復除的獎賞。此外,《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載甘茂奔齊,“秦因復甘茂之家”,[7]這屬於籠絡人心的施恩手段。
4月12日 上午 9:51

《簡帛》丨何有祖:《荆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讀後記

要:《選粹》公布了2018年荆州博物館發掘出土的胡家草場M12部分簡牘,包含《歲紀》、律令等資料,具有重要價值。本文對《選粹》部分簡文進行疏解,並討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關簡文的釋讀與編聯問題。
4月9日 下午 6:33

Bamboo and Silk第5卷第1期出版

由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持編輯,Brill(博睿)出版發行的Bamboo
4月6日 下午 7:41

《簡帛》丨《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歲紀簡初讀

所謂“平價”“庸平價”等詞,常見於漢簡。年代接近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數條相關簡文,如《賜律》簡290:“諸當賜,官毋其物者,以平賈(價)予錢。”《金布律》簡434:“亡、毀、傷縣官器財物,
3月30日 下午 4:17

出土简牍,重现“尘封的文明”

3月18日,出土“中华第一长文觚”的云梦县郑家湖战国秦汉墓地入选2021年中国六大考古新发现,使“简牍之乡”云梦及简牍出土大省湖北,再次受到瞩目。图一
3月26日 上午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