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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 | 熊曲:走馬樓吴簡安成縣州郡縣吏田簿及相關問題

熊曲 武大简帛 2023-02-18


走馬樓吴簡安成縣州郡縣

吏田簿及相關問題

熊曲

長沙簡牘博物館

摘  要:本文整理了安成縣條列嘉禾二年州郡縣吏的租田畝數上報到長沙郡的簿書—安成縣州郡縣吏租田簿。這個簿書由長吏(縣長和縣丞)、州吏、郡吏、縣吏四個租田簿組成,不同的吏享有不同的租田優惠。除了安成長外,其他官吏田均未超過40畝。到嘉禾四年,郡縣吏已不再享有租田優惠,嘉禾五年只有部分州吏享有租田優惠。州郡縣吏享有優惠的租田稱爲復田。吴簡中的復田與張復田似爲同一種田,且均與州郡縣吏及諸將有關。

關鍵詞:吴簡  州郡縣吏  鄉吏  租率  復田

走馬樓吴簡主要是孫吴初年臨湘侯國的政府簿籍和文書檔案。對于這一時期長沙郡所轄的其他縣的情況,往往是通過師佐籍及少許的賦税材料得以了解。隨着《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伍]》的出版,我們發現了長沙郡安成縣的材料,雖然其内容仍以賦税爲主,但能與臨湘侯國材料相互印證和補充,爲我們解决一些舊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思路。

以前,學界關於走馬樓吴簡中州郡縣吏田的研究因受材料所限研究成果很少,主要是基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田的探討。嘉禾吏民田家莂是嘉禾四、五年吏民交纳米、布、钱等赋税的券莂。其中,吴簡整理者在嘉禾四年的《解題》中認爲身份爲郡吏、縣吏、軍吏、郡卒繳納租税的税率1.2斛與普通百姓一樣,而州吏是以租田租率0.586斛定額計算,并有在總數上“斛加五升”的情況。在嘉禾五年《解題》中講到州吏繳米定額常見兩種情況,一爲常規之畝即税田畝收1.2斛;二按畝0.586斛繳納。這種田稱爲租田,其上限不超過40畝。兩種情形并存。蔣福亞認爲,郡縣吏可能曾也享有田租優惠,而嘉禾五年部分州吏田租率與普通百姓一樣,反映州吏享有的優惠也将消失。雖然,通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所享有的租田優惠,我們知道州吏的地位應高于郡縣吏,但這次我們發現了屬於同一簿書的安成縣州郡縣吏田的材料,有利于进一步研究縣的州郡縣吏情況及孫吴田租制度。

在《竹簡伍》中,有一批記録州郡縣吏田畝數的竹簡,其書寫格式相同,形制相近,長約23.6—23.8釐米,寬約0.8-0.9釐米。作爲正式發掘簡,這批簡大部分出土號都挨得近,應該屬於同一簿書。其中,下面這枚簡的内容與之密切相關,應該是這個簿書的文書簡。

1.安成言條列今年州郡縣吏租田家列頃畝爲簿如牒遣吏齎詣府書詣右田曹(伍·1753)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簿書是條列安成縣州郡縣吏田畝數,并遣吏將簿书送到長沙郡。下面是這個簿書的標題簡和總結簡:

2.安成縣州郡縣吏租田……(伍·1704)

3.縣年領州郡縣吏田廿四頃十畝(伍·1703)

4.二年實復廿四頃七十畝(伍·1705)

5.·凡嘉禾二年領郡縣吏田廿四頃七十畝(伍·3129)

6.其廿頃廿三畝郡縣吏田畝收租七斗五升六合□□  (伍·4597)

簡2圖版部分文字已無法辨認,通過與其他4枚簡的内容比較,此簡應該是標題簡。簡3應該是安成縣州郡縣吏領田24頃90畝。簡4統計的是安成縣州郡縣吏實際的田數。簡5是總計州郡縣吏田,此簡抄寫時應該漏寫了“州”字,因爲簡6才是在簡5基礎上單列郡縣吏田畝數。

我們從這批簡牘的出土號的順序看,發現此簿書所條列州郡縣吏租田畝數大概是按照長吏、州吏、郡吏、縣吏的次序統計的。下面我們也按這個順序將同種吏的簡文排列在一起整理。

(一)長吏

7.長□□十七畝(伍·1700)

8.丞格田卅畝(伍·1701)

9.·右長丞二人田合一頃廿……卅一斛一斗(伍·1690)

簡7、8兩簡田畝之和大於簡9。仔細辨認簡9中的“二畝”中的“二”,發現該字左側墨迹脱落,所剩墨迹與“七”字字形也相近,且第二筆尾端向上翹,所以,此處“七”字的可能性更大。又,如果此處爲127畝,我們將長丞(伍·1690)、州(伍·1694)、郡(伍·1728)、縣吏(伍·3157)的4枚小結簡的田畝數相加,正好等於24頃70畝。與總結簡簡5數量相符。所以,這裏應爲127畝。

此簡的“長”應該是指安成長,“丞”指安成丞。關于長丞租田租率,我們認爲不會高于郡縣吏租率,如果我們按郡縣吏0.756斛租率計算所收租米約爲96斛,并没有超過100斛。可見,簡9中的31.1斛前應該没有百位數,由此與田畝數127畝計算,租率約爲0.25斛。如果按租率0.25斛計算收租米數爲31.75斛。簡文中的“一斗”的“一”如圖版,中間有豎劃的墨迹,因此,此字有可能是“六”或“七”。不管是“六”還是“七”,租率爲0.25斛問題不大。

(二)州吏

10.州吏田卌畝    ·(伍·1687)

11.州吏田卌畝    ·(伍·1688)

12.州吏□□田卌畝    ·(伍·1691)

13.州吏唐梨田卌畝    ·(伍·1692)

14.州吏田卌畝    ·(伍·1695)

15.州吏劉基田卌畝    ·(伍·1696)

16.□□田卌(伍·1735)

17.州吏□□田卌畝(伍·1739)

18.·右州吏八人復田合三頃廿畝收租吴平斛米一百斛二斗  又一人收米廿四斗    ·(伍·1694)

簡18中的“復田合三頃廿畝”原釋作“復田公田七頃七畝”。從圖版看,因爲簡面墨迹有缺損,“合”與“公”是很相似。但第二個“田”左右兩邊明顯没豎畫,中間的豎畫應是干擾筆劃。因此,應爲“三”。在吴簡中“公田”僅見此一處,使我們不得不謹慎。同時,我們將州吏8人的租田相加,爲3頃20畝,“三”“頃”之間應爲編痕。按租率0.585斛,計算所得米數尾數中正好有“二斗”。所以,“公田”爲釋文有誤。

小結簡簡18統計州吏8人,我們正好也看到8枚州吏簡,且各簡田畝數相加之和,也等於小結簡田畝數。因此,州吏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我們可以看到每位州吏租田爲40畝,計算其租率爲0.585斛。

(三)郡吏

19.吏吴宗田畝    ·(伍·1697)

20.郡吏(?)當田卌畝(伍·1706)

21.郡吏陳田卌畝(伍·1707)

22.郡吏潭通田卌畝(伍·1709)

23.郡吏沅(?)卅三……三畝收租米七斗五升六合廿五斛三斗三升七合(伍·1722)

24.郡吏伍二畝九十四步租米七斗五升六合廿四斛四斗升六合(伍·1727)

25.·右郡吏六人田頃廿五畝百一十七步百七十斛七斗八升合(伍·1728)

簡23、24中勾識符號“”是“合”的重文符。同時,郡吏的租率0.756斛。從圖版上看,簡23中田畝數并不清楚,但計算爲33畝123步。我們將郡吏6人的田畝數相加,正好與簡25相合。所以,郡吏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

(四)縣吏

26.吏鄧七斗五升六合卅斛二斗四升(伍·1636)

27.□□田卌畝(伍·1710)

28.吏翁(?)統田(?)畝(伍·1711)

29.縣吏李昭田畝(伍·1712)

30.縣吏田卌畝(伍·1714)

31.縣吏鄧田卅畝(伍·1716)

32.縣吏潭(伍·1719)

33.縣吏(?)田卌畝(伍·1720)

34.縣吏陳田卌畝(伍·1721)

35.縣吏王休田卌畝(伍·1724)

36.縣吏姚魯田卌畝(伍·1725)

37.縣吏劉筭田卌畝(伍·1726)

38.田卌(伍·1729)

39.(?)田卌畝(伍·1730)

40.縣吏(?)贇田卌畝(伍·1731)

41.縣吏吴倉(?)(伍·1736)

42.縣吏潘田卌畝(伍·1737)

43.縣吏劉(?)田卌畝(伍·1743)

44.縣吏李星田十七畝廿三步(伍·1752)

45.縣吏□□田卌畝(伍·1833)

46.縣吏田卌畝(伍·1835)

47.縣吏沅春田畝(伍·1855)

48.縣吏臯列一名(枚)田卌畝(伍·1866)

49.縣吏寵矯田卌畝(伍·1905)

50.縣吏潭田卌畝(伍·1911)

51.縣吏田卌畝(伍·1924)

52.縣吏趙羞田卅畝·(伍·3084)

53.縣吏(?)昂田卅畝(伍·4540)

54.縣吏李平田卌畝(伍·4594)   

55.縣吏陳裕一名民田卌畝(伍·4602)

56.縣吏區質田卌畝    ·(伍·4695)

57.縣吏石曹田卌畝(伍·4742)

58.田卌畝(伍·4897)

59.縣吏劉欽田卌畝(伍·5122)

60.吏區待田卌畝(伍·5370)   

61.縣吏潭何田卌畝(伍·5371)

62.縣吏程雯田卌畝(伍·6640)

63.·右縣吏卌六人復合一十七頃九十七畝三步畝收租米七斗五升六合一千三百(伍·3157)

同郡吏一樣,“合”下的勾識符號“”殘畫,是“合”重文符。簡63統計縣吏46人,我們看到縣吏田畝簡只有38人,少了8位。縣吏的田租率和郡吏一樣是0.756斛。同時,簡44田畝數十七畝廿三步與小結簡簡63田畝尾數“廿三步”相合。郡縣吏的小結簡(簡25和63)的田畝數相加爲20頃23畝,與簿書中的總結簡6數量相符。同時,長吏、州吏、郡吏、縣吏小結簡田畝數相加正好等于簡4、5統計州郡縣吏田畝數24頃70畝。所以,除少了8位縣吏簡外,這個簿書的内容相對比較完整的。

我們將以上這個簿書稱爲《安成縣州郡縣吏租田家列頃畝簿》,簡稱《州郡縣吏租田簿》。從此簿書看,安成縣的吏有長吏(縣長和縣丞)、州吏、郡吏、縣吏。不過,只見縣長和縣丞,没有縣尉,且其縣稱長,那麼安成縣爲小縣。《續漢書·百官五》記載“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這裏小縣置尉一人。可見,實際上孫吴并不是所有小縣都有縣尉。吴簡中的臨湘侯國除了侯相、丞外,還有左、右尉,如:

左尉從左潘嘗年卅□□(叁·4884)

六寸左尉乘任耕  民  不見  吕尾養(肆·3617)

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税吴平斛米九斛六斗爲稟斛米十斛給右尉高賓(柒·4389)

丞、右尉寫移書到,其亟(肆·5332)

可見,臨湘侯國應該是個大縣。據研究其屬鄉應有11個,在吴簡中就有明確統計11鄉的簡文:

·集凡十一鄉領租米百五十四斛四斗(陸·147)

右十一鄉財用錢十四萬六千八百七十(陸·4696)

因此,臨湘侯國有11屬鄉應無疑問。其中,有學者研究估計臨湘侯國户籍登録的户數爲4000户左右。又于振波根據《續漢志·郡國四》所載順帝時長沙郡户數,計算所得平均每縣19681户,認爲臨湘侯國遠遠低於這個數字。可見,三國時期人口的鋭減。

我們在《州郡縣吏租田簿》中没有看到鄉吏。但吴簡中却有關於鄉的吏員,如“勸農掾”“典田掾”及“鄉吏”。臨湘侯國的勸農掾、典田掾常常被稱爲“鄉吏”,處理鄉級事務。孫聞博認爲吴簡中的鄉吏并非一種專稱,而是泛指諸鄉吏。因爲他們作爲縣吏派駐於各鄉,所以也被視作縣吏。安部聡一郎、凌文超贊同孫聞博勸農掾是派駐於鄉的縣吏的觀點,還認爲勸農掾因事而置,并於嘉禾五年之初轉爲典田掾。這樣看來《州郡縣吏租田簿》中没有鄉吏,也許與鄉吏是縣吏派駐於鄉的原因有關。

此外,我們發現這個簿書的簡59中的縣吏“劉欽”,被稱爲“都鄉掾”,下面我們將關於“劉欽”簡文羅列如下:

64.都鄉掾劉欽負男子胡圭所换用中倉米五斛(伍·1810)

65.掾位陳禪謹列都鄉掾劉欽種粻米已入(伍·3448)

66.從掾位陳禪謹列鄉掾劉欽所領禾斛數簿(伍·3082)

67.·右出米合卅七斛八斗雇都鄉民十人所市布賈掾劉欽主(伍·1800)

68.從掾位劉欽謹列二年種粻米斛數簿(伍·3066)

69.從掾位劉欽叩頭死罪白  謹達所出二年税米禾給(貸)民爲三年種粮謹羅列 人名爲簿如牒請以付曹拘校欽惶怖叩頭死罪死罪

詣  倉  曹               

八月四日白(肆·3904①)

70.領用三年郭浦倉吏劉欽鹽賈行錢一萬七千(伍·1853)

從簡66可知,“都鄉掾”簡稱“鄉掾”。簡67“掾劉欽”應該是從前省“都鄉”二字。簡68中“二年”應指的是“嘉禾二年”,此時,劉欽爲從掾位,而從掾位是郡縣自辟的散吏。前文已論,《州郡縣吏租田簿》記録的是嘉禾二年的租田情況,那麼,嘉禾二年劉欽爲縣吏。可見,兩者均顯示劉欽爲縣吏。簡69是從掾位劉欽向倉曹遞交的報告。將嘉禾二年的税禾貸給百姓爲嘉禾三年的種糧,并附所借貸百姓的人名簿,供倉曹審查。可見,嘉禾二、三年劉欽爲從掾位。簡70中,“三年”應爲“嘉禾三年”,劉欽爲郭浦倉吏。吴簡中另有“劉達”爲郭浦倉吏:

新茨鄉新吏沅和入二年子弟米十三斛胄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付郭浦倉吏劉達受副曹(捌·4522)

這裏顯示劉達在嘉禾二年爲郭浦倉吏。那么,劉欽應是繼劉達之后,于嘉禾三年任郭浦倉吏。雖然吴簡中有記録嘉禾二年某鄉吏民交納米給郭浦倉吏,但僅憑這種記録是無法判斷郭浦倉是縣倉還是郡倉。但從之前劉欽爲縣吏來看,郭浦倉應該是縣倉。

除了“劉欽”爲鄉掾外,還有“唐伉”“陳禪”:

鄉掾唐伉所督時鄉掾陳禪年禾米在(?)劉達倉一百五十二斛九斗(伍·3152)

料鄉掾唐伉所督時掾陳禪三年禾米達倉一百五十二斛九斗(伍·3358)

這兩枚簡内容相同。這裏“鄉掾”可省稱爲“掾”。嘉禾三年,兩人都爲鄉掾。但我們找到一枚簡格式與簡67相同:

·右出米合四百廿八斛六斗雇新茨鄉民四人所市布賈掾唐  伉  主(伍·3108)

這裏唐伉應爲新茨鄉掾。由於陳禪与劉欽均爲安成縣從位掾,那么,唐伉也應是安成縣的縣吏。因此,這裏的都鄉和新茨鄉都是安成縣的屬鄉。安成縣屬鄉有3個,另外還有昌鄉。吴簡中有一枚簡格式與簡67相同:

右出米合三百卅五斛六斗雇昌鄉民廿人所市布賈掾區能主(肆·3903)

其中,“掾區能”應該是昌鄉掾。因此,我們看到安成縣每個鄉均有鄉掾。據研究都鄉掾劉欽、新茨鄉掾唐伉、昌鄉掾區能應于嘉禾二年負責出米讓民眾市布。而嘉禾二年劉欽爲從位掾。由此,我們可以推測劉欽爲鄉掾的時間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嘉禾二年及以前或嘉禾四年及以后。如果是前者,那么,他是從都鄉掾到從位掾,而劉禪是從從位掾到鄉掾;如果是后者,他是從縣倉吏到都鄉掾。劉禪是從鄉掾到從位掾。可見,從位掾與鄉掾可以共存。二是嘉禾二、三年。即任從位掾時,又爲鄉掾。由此,我們認爲從位掾應是本職,而鄉掾是臨時派遣之職。同樣處理鄉級事務,臨湘侯國的勸農掾或典田掾與鄉掾之間有何關係呢?

“某鄉掾”這一名稱與縣的諸曹掾一樣以“掾”爲稱,前面貫以具體的某鄉。但在傳世文獻中未見。東漢時期,鄉的設置《續漢書·百官志》記載如下: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爲役先後,知民貧富,爲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爲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税。

這裏鄉官有:鄉有秩或嗇夫、三老、游徼、鄉佐。其中,游徼在兩漢時期及晉是縣吏。由於有秩爲郡所設,嗇夫爲縣所設,聯繫到吴簡的鄉掾爲縣吏,使我們不禁認爲有秩可能爲郡吏,而嗇夫可能爲縣吏。凌文超根據吴簡户籍中并不存在“給鄉吏”的例子,“鄉吏”似非身份,同樣認爲“主鄉的有秩身份似爲郡吏,而鄉嗇夫似爲縣吏。既然鄉主事爲郡縣屬吏,是否存在鄉一級機構就值得懷疑,我傾向於認爲:漢晉之際,主要由縣向各鄉派駐縣吏主持其事。”

勸農掾和鄉掾一樣,通常在面前貫以具體的某鄉,有時也稱爲“掾”。如:

入模鄉鹿皮四枚嘉禾二年三月廿五日掾鉏霸付庫吏殷連受(貳·8909)

入廣成鄉調麂皮一鹿皮四合五枚嘉禾二年八月十一日掾黃原付庫吏殷連受(貳·8902)

如前所述,兩者的身份爲縣吏,都是由縣廷派向各鄉主事的掾職,且都是臨時派遣之職,即因事而置職位。可見,兩者的性質相近,我們認爲,也許“某鄉掾”就是“某鄉勸農掾或典田掾”省寫。

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出現了“離鄉掾”,整理者稱其管理諸鄉事務。還有“沮鄉别治掾”,整理者認爲或縣廷派駐諸鄉的掾職。它出現簡牘記録的是東漢元興元年(105)沮鄉别治掾率領力田等五人丈量民田時發生争斗的事。可見,走馬樓吴簡出現“鄉掾”至少是從東漢延續的職官。但此時的“鄉掾”參與鄉級事務,鄉却仍設有有秩、嗇夫(孫吴時期已經没有了)、佐等處理日常事務。到三國孫吴時期,變成了鄉掾,或者監鄉的廷掾,即勸農掾、典田掾等縣吏參與鄉級事務。

通過《州郡縣吏租田簿》可知,嘉禾二年安成縣長丞租率0.25畝,州吏爲0.585斛,郡縣吏爲0.756斛。除了安成長外,其他官吏均未超過40畝。嘉禾吏民田家莂是臨湘侯國嘉禾四、五年吏民交賦税的券莂,在這些田家莂中我們僅見州吏、士、餘力田、復民田享有優惠。其中,“士”在嘉禾四年未收税米。州吏嘉禾四、五年租率是0.585斛、0.586斛,此外,嘉禾五年還有部分租吏没有享受優惠,租率爲1.2斛。我們還發現一枚簡郡吏租田的簡:

其卌畝郡吏董誦租田收米卅斛二斗四升(叁·2027)

從書寫格式看,這枚簡應該不是安成縣的。計算所得郡吏租率爲0.756斛,與《州郡縣吏租田簿》相同。以前,關於州郡縣吏田的研究限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州吏,年代也僅於嘉禾四、五年。蔣福亞就是根据田家莂材料探讨了州吏田亩租额的变化。他按時間順序將州吏田畝租額作了個排列:

嘉禾四年以前(具體紀年難定):0.099斛。

嘉禾四年:0.304斛、0.456斛、0.585斛、0.586斛(含0.596斛)。

嘉禾五年:0.585斛、0.586斛(含0.596斛、0.583斛)、1.2斛(含1.172斛、1.182斛)。

這裏,0.099斛是根據簡叁·6254計算的得,簡文如下:

平鄉領州吏田一頃卌四畝十四斛二斗四升(叄·6254)

但此釋文有誤,收米數應爲八十四斛二斗四升,由此計算租率仍爲0.585斛。此簡屬於《嘉禾五年諸鄉田頃畝收米鄉住簿》,因此,它應該是嘉禾五年州吏的租率。嘉禾四年租率0.304斛(4·283)僅是一枚簡計算所得,由於田家莂中存在較多的計算錯誤,也許這枚簡可能書手抄寫有誤。至於0.456斛(4·397)正好與嘉禾四年餘力田租率相同,也許出現這個租率的兩枚簡可能是餘力田。而嘉禾五年州吏胡楊(5·695)、吴蘭(5·924)按簡文的數值計算,畝租額出現了1.182斛和1.172斛。因爲田家莂州吏是以40畝爲限享受優惠的。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計算:總租佃畝數減去旱敗不收的田畝數,剩下的畝數40畝以内按租率0.585斛或0.586斛計算,40畝之外的按税率1.2斛計算,胡楊的爲37斛,與其所交米斛數36.8斛很接近;吴蘭爲米23.44斛,與其所交米斛數相同。可見,州吏租率仍爲0.585斛或0.586斛。

這裏,我們需要討論一下,在嘉禾二年,臨湘侯國州郡縣吏租田與安成縣是否相同。在走馬樓吴簡的竹簡中,存有大量嘉禾元年、二年吏民交納賦税的入米簡。因爲簡上有破莂保據的同字符,所以,我們稱之爲“入米莂”。在這些入米莂中,嘉禾元年、二年,郡縣吏既有交税米又交租米。以前,我們不明白其中的原因。聯繫安成縣州郡縣吏的情況來看,至少在嘉禾元年、二年郡縣吏是享有租田優惠的。因此,臨湘侯國和安成縣的田地政策應該是相同。

綜上所述,孫吴州郡縣吏租田,基本以40畝爲限享有租田優惠,縣令長似乎除外。租率長吏是0.25斛,州吏0.585斛,郡縣吏0.756斛。相對於普通百姓1.2斛的税率,隨着身份的不同享有不同優惠。但到嘉禾四年,郡縣吏已不再享有優惠,而州吏享有的優惠力度没變,只是到嘉禾五年也只有部分州吏享有優惠。從州郡縣吏享有租田優惠的變化,説明孫吴的土地政策發生了變化,也許這與州郡縣吏身份地位的變化有關。

在《州郡縣吏租田簿》中,州郡縣吏的租田又稱爲復田。如簡4統計州郡縣吏實際租田數和簡18州吏的小結簡中都稱其田爲復田。《漢書·高帝紀上》:“蜀、漢民給軍事勞苦,復勿租税二歲。”顏師古注:“復者,除其賦役也。”吴簡中的復田明顯不是免除田賦,而指享有田租優惠,所以,這裏“復”應是優復之義。另外,吴簡中還出現了“復田米”“復田税米”“張復田米”“張復田税米”:

復田米:

黄龍元年郡縣吏復田米卅九斛(叁•4506)

復田税米:

領連年諸將長吏復田税米一百七十九斛四斗六升九合(肆•1277)

入黄龍元年復田税米卌七(壹·1720)

其卌七斛黄龍元年復田税米(壹·1742)

入黄龍元年復田税米廿六斛  中(壹·1757)

其一百六十一斛一斗五升黄龍元年復田税米(壹·1802)

其一百一十四斛二斗黄龍元年復田税米  (壹·2025)

龍元年税米卌六斛九斗五升  (壹·2372)

·其十二斛三升黄龍元年復田税米(貳·3914)

·其十二斛三升黄龍元年田税米(貳·3915)

其一百二斛一斗三升黄龍元年復田税米(陸·6010)

限米一百斛黄龍元年復田税米廿八斛七斗監池司馬鄧邵嘉禾(陸·6016)

張復田米:

入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六斛(壹•402) 

領黄龍元年張復田米十七斛(壹•6699)     

·其八十二斛三斗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貳•469)

其七十六斛三斗黄龍年吏張復田米(貳•845)

出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八十一斛三斗被縣嘉禾元年六月廿日甲寅書付大男谷文運詣(叁•1537)

出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五斛被縣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甲寅書付大男羅圭運詣州中倉(叁•2286)

其七十六斛三斗黄龍元年郡縣吏張復田米(叁•4446)

其七十六斛三斗黄龍元年郡縣吏張復田米  (叁•8042)

三斗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叁•4945)

其八十一斛三斗黄龍元年吏復田(叁•5009)

其九十一斛三斗黄龍元年吏張復田米(叁•5068)

其六斛黄龍元年吏張田米(伍•7192)

入黄龍元年郡縣吏張田米卅七斛三斗(叁•4804)

其七十六斛三斗郡縣吏黄龍元年張田米(叁•4629)

陳民負張復田米二斛□□(伍•1501)

入運三州倉嘉禾三年貸食嘉禾二年張復田米十一斛□□(叁•1610)

其十一斛嘉禾二年貸食嘉禾元年張復田米(玖•1336)

張復田税米:

米六斛州吏華東黄武七年張復田税米十六斛六斗司馬黄升黄龍(壹·2090)

其六斛州吏華東黄龍三年張復田税米(壹·2154)

入黄龍元年張復田税米□□斛五斗  (壹·1888)

入黄龍元年張復田税米十一斛五斗(壹·2102)

□□龍元張復田税米(壹·1975)

入吏五䓗備黄龍二年限米張復田税米五斛  中(壹·2240)

其卌七斛四斗五升黄龍二年張復田税米(壹·2260)

入黄龍元年張復田税米廿一斛  中(壹·9683)

·其二斛五斗三升黄龍元年張復田税米(陸·6018)

其七斛三升黄龍元年張復田税米(陸·6038)

從以上吴簡材料來看,復田與張復田似乎是同一種田。

1、均與吏有關。《州郡縣吏租田簿》已明確指出長吏、州郡縣吏的租田爲復田。如前所述,這種田一般是以40畝爲限。而“諸將長吏復田税米”表明復田還與“諸將”有關。張復田則有“郡縣吏張復田米”“吏張復田米”“州吏華東張復田税米”與州郡縣吏均有關。從目前材料看,兩種田也僅與吏及諸將有關。

2、兩種田所收米均出現在賦税帳簿中,且帳簿類型相同。除《州郡縣吏租田簿》外,復田米/復田税米、張復田米/張復田税米出現的簡文格式一种是“入……米……”“其……米”,一种是出米簡。兩種田的簡文格式相同。

3、兩種田出現年份以黄龍元年爲主,最早是黃武七年,最晚是嘉禾三年,其他年份均只有一、兩枚。但從嘉禾四年開始,郡縣吏就不再享有優惠,此時,也未出現復田/張復田米了。那麼,也許正因爲州郡縣吏租田優惠的變化,嘉禾四年及以後可能就没有復田這一名稱了。

《州郡縣吏租田簿》中的復田就是州郡縣吏享有優惠的租田,它或寫作“州郡縣吏租田”“州郡縣吏田”。也可能稱爲張復田。但這種田一般以40畝爲限。“諸將長吏”可能享受優惠的田畝數不止40畝,至少安成長有97畝享受了優惠。從嘉禾吏民田家莂就可以看到,州吏實際的田不限於40畝,只是超過40畝的部分是以普通民眾税田1.2斛的税率徵税。因此,我們看到州郡縣吏交租米的同時又交税米。如果復田與張復田是同一種田理解不誤的話,那麼,復田税米或張復田税米又如何解釋呢?從《州郡縣吏租田簿》中可以看到州郡縣吏的田都是收租米。那麼,有可能是州郡縣吏的田均稱爲復田或張復田,且都享有優惠,後來這種優惠以40畝(長吏田畝數更多)爲限,超過40畝的田就不再享有優惠,所收米被稱爲復田税米或張復田税米。最晚到嘉禾四年,州郡縣吏田的優惠再次變化,其中,郡縣吏不再享有優惠,從而造成一縣中享有租田優惠的吏不多,就未見復田這一名稱了。

秦漢代有復除政策。復除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國君的臨時詔令,免除人民應納的租税和應服的徭役。其中,就有對高爵者的復除,《二年律令·户律》記載:“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頃芻稿。”這條律文是對具有卿級以上爵位者的優免規定。其中,“不租”即爲不交納田租之義。這種身份性的復除就是給予官吏的田租優惠的特權。而在三國時期的孫吴,《三國志·吕蒙傳》記載建安二十五年(220)吕蒙去世后,“蒙子霸襲爵,與守冢三百家,復田五十頃。”這裏的“復田”很可能是免除田租。我們結合吴簡的復田考慮,不同級别的官吏所享受的田租優惠不同,一個小縣的縣長租率爲0.25斛,而吕蒙死時爲南郡太守,孱陵侯,其子襲爵,所賜的田應是免除田租的田。如果這樣理解不誤的話,孫吴的復田是指享有田租優惠的田,隨着身份不同,所享受的優惠力度也不同。

在吴簡中還有復民,關于復民的性質,學術界還有争議。從材料來看,復民是可以享受田租的優待,但復田不是復民的田,其田稱之爲“復民田”。嘉禾四、五年,均見復民田,其租率四年爲0.586斛,五年爲0.585斛,與州吏的租率相同。可見,吴簡中的復田和復民都享受田租優惠,當然復民所受優待應不僅僅只有田租。

我們發現并整理了安成縣州郡縣吏租田簿,是安成縣條列嘉禾二年州郡縣吏的租田畝數上報到長沙郡。這個簿書保存較完整,由文書簡和田畝簡组成,大概縣吏田畝簡缺少8枚。通過這個簿書,我們可以看到安成縣州郡縣吏有:長吏(縣長和縣丞)、州吏、郡吏、縣吏。其中,在孫吴并不是所有小縣都有縣尉。在吴簡中,鄉吏是一種泛稱,在吴簡中包括勸農掾或典田掾,還有鄉掾。他們都是由縣派駐於鄉的縣吏,這也是這個簿書中未見鄉吏的原因。“鄉掾”至少是從東漢延續的職官。在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所見“鄉掾”已參與鄉級事務,但鄉仍設有有秩、嗇夫(孫吴時期已經没有了)、佐等處理日常事務。到三國孫吴時期,變成了鄉掾,或者監鄉的廷掾,即勸農掾、典田掾等縣吏參與鄉級事務。

嘉禾二年安成縣長丞租率0.25畝,州吏爲0.585斛,郡縣吏爲0.756斛。除了安成長外,其他官吏均未超過40畝。到嘉禾四年,郡縣吏已不再享有優惠,而州吏享有的優惠力度没變,只是到嘉禾五年只剩部分州吏享有優惠了。從州郡縣吏享有租田優惠的變化,説明孫吴的土地政策發生了變化,也許這與州郡縣吏身份地位的變化有關。州郡縣吏享有優惠的租田稱爲復田。吴簡中的復田與張復田似爲同一種田,且均與州郡縣吏及諸將有關。最晚到嘉禾四年,郡縣吏田不再享有優惠,嘉禾五年部分州吏優惠消失,從而造成一縣中享有租田優惠的吏不多,從而造成嘉禾四年及以後未見復田這一名稱。

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志鵬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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