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台湾地区劳动检查规定与实务
前言
为劳工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障劳工身心健康及基本劳动权益,除了在订定相关劳动法令予以规范,并赋予雇主应作为义务之外,台湾地区还会通过劳动检查来落实劳动法令的执行、雇主义务的履行以及监督劳工权益保障的情况。
劳动检查范围
劳动检查是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劳工与雇主双方的权益,针对企业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规所进行的检查。检查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分别是劳动条件检查及安全卫生检查:
劳动条件检查:由各地方主管机关执行劳动条件检查,检查范围包含《劳动基准法》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等劳动条件相关法令,对劳工的薪资、工作时间、性别工作平等等劳动条件进行检查。
安全卫生检查:对防止职业灾害的措施、劳工健康与安全相关的保障规则等安全卫生事项进行检查,另针对高违规、高风险及高职灾发生率的企业单位,将其列为优先检查对象。
劳动检查具体内容
基于前述有关规定,实务中常见的劳检方式有以下几种:
例行劳检;
专案劳检;
申诉劳检;
特定名单。
就日常实务中遇到的咨询来看,在台湾经营的企业被劳检部门纳入例行劳检或专案劳检的概率较小,企业被抽检时,通常会先考虑被劳工(尤其是已经离职劳工)检举的可能性。但无论被劳动检查的理由为何,对于企业而言,在遭遇劳动检查而被要求提供有关核验材料时,都需要提供作为雇主已经履行了有关法定义务的证明。
1. 雇佣记录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及实践,劳检时大多会要求出具的材料,也即雇主应依法保存的雇佣相关材料有:
劳工名卡;
劳工工资清册;
出勤记录;
劳工保险名册;
假期记录;
劳动争议记录;
其他雇佣相关记录。
除基本材料外,劳检员还可能针对雇主提供的材料要求提供更为详实、具体的信息或说明。例如,针对劳工的劳工工资清册(薪资记录),如果仅有加班费或奖金的数额,可能被要求进一步提供加班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奖金发放规则以及计算方式等具体信息或材料。
2. 内部规则制定检查
除上述雇佣记录之外,劳动检查还经常涉及企业内部规则的制定核验。
《劳动基准法》第70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8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依其业务性质,就工时、休息、休假、工资、津贴及奖金、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等相关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或称“劳工手册”),并于30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之后雇主应于工作场所内公告、印发各劳工。
在保障工作权性别平等方面,台湾《性别平等工作法》《性骚扰防治法》以及《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等均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有明确的雇主义务要求。根据规定,雇用受雇者10人以上未达30人的雇主,为防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应设置处理性骚扰的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电子信箱或其他指定的申诉渠道。申诉渠道应于工作场所显著处公开展示,公开可以书面、电子资料传输或其他可随时获得查找的方式进行。雇用受雇者30人以上的雇主,除依前条规定办理外,还应依《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的规定,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规范,并公开展示。
劳动检查对于雇主工作规则及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检查,通常体现在受雇劳工人数是否达到规范制定的法定标准、企业是否有依法制定有关规则、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等,以及就性骚扰防治方面是否有依法设立性骚扰事项处理专用渠道,是否就内部有关规定对劳工进行培训并确认劳工知悉相关保护措施及自身权益保障事宜等。在劳动检查的过程中,雇主可能被要求提供可以证明其确实有遵循前述规定的材料。
3. 安全卫生检查
安全卫生检查主要以《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等法令为依据,涉及劳工作业安全、职场危害暴露管控及劳工身心健康保护等。
劳动检查程序
根据《劳动检查法》的规定,劳动检查各阶段程序如下:
如果企业不服检查结果,可以选择在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经由做出检查结果的劳动检查机构,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诉愿;也可以在通知书送达隔日起算10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对劳动检查机构提出异议。
劳动检查结果
实践中,如在劳动检查中被发现有不合规之处,除了可能被处以罚款以及按要求限期改正之外,企业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处罚日期及金额也会被公示。对于有过劳检处罚记录的企业,之后再次被抽检的概率也会更高。
基于以上论述,建议在台湾经营的企业雇主,日常需严格按照有关法令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除了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之外,还需要做好日常管理的工作记录,尤其是与劳工雇佣权益息息相关的记录,以应对可能的劳动检查。
作者简介:
李浩杰
Jane Li
江三角·律师
上海总部
李浩杰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英语与法律双学位。目前主要研究中国香港、越南、中国台湾、英国等地的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业务上主要涉及涉外法律文书的修订以及企业在海外的用工实践。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江三角法苑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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