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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仲裁申请书
简介
进行国际商会仲裁需要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在所有情况下,仲裁申请书必须包括仲裁规则第4(3)条要求的信息。该条款的目的是获取充足的信息,使被申请人能够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回应,如仲裁规则第5(1)条之要求,以及使国际仲裁院能够履行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关于仲裁庭组成和使仲裁运行的职能。问题
仲裁申请书中是否应当仅包含仲裁规则的最低要求,或者提供更加详细的案件事实陈述?选项
利弊
成本/效益分析
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都应当在提交申请书前认真考虑尽早评估其案件的性质、优势和劣势。这样做可以让申请人尽早决定该请求是否足够强,宜提出仲裁,或最好能寻求争议的和解。如果决定继续仲裁,早期案件评估将有助于确保申请书中不含有错误,并且申请人的请求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正确描述和提出。虽然这种评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但它通常会使仲裁两方总体而言都得以节省。
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仲裁,则必须决定是否提交更简短或更长篇的申请书。关于申请书全面程度的决定会极大地受到案件情况和战略考虑的影响。起草更简短的申请书可以节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但如果申请人最终被要求在申请书中补充额外详细信息,这种节省可能就只是临时的节省。当申请书和答辩书分别构成完整的案件陈述和完整的答辩陈述时,可避免一次或多次提交文件,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但是,这在复杂案件中可能行不通,申请书和答辩书可能最终被后续提交的书面陈述所取代。
如果提交申请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引起和解讨论,应当考虑是否最好采用更加简短或更长篇的申请书。除非仲裁已经开始,并且请求的实质性方面最好在和解讨论中处理,否则如果被申请人不太可能讨论和解事宜,更简短的申请书可能更佳。如果目标是为了在开始和解讨论之前向被申请人书面展示申请人在案件中的优势,则宜采用更长篇的申请书。
问题
1. 提交申请书的预期结果是什么(例如引发和解讨论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2. 是否有合理原因不进行早期案件评估?3. 提交更简短的申请书是否真的节省费用? 如果出于上述任何原因提交更长篇的申请书,这些费用节省是否就不如由此带来的益处重要?4. 是否有任何其他战略或法律考虑事项会影响提交申请书的时机,是否因此应当采用更简短或更长篇的申请书?
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点
在某些情况下,时机问题可能有利于更简短的申请书。例如,可能需要快速地提交申请书,以免因法定时效而被禁止提交。根据紧急仲裁员规则(仲裁规则附件五)第1条,申请书可能还必须在秘书处收到紧急措施请求书后十天内提交。根据仲裁规则第23(4)条,在拟定审理范围书后,未经仲裁庭准许,不得提出新请求。因此,在签署审理范围书之前,申请人需谨慎提出所有请求。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对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第5(5)条提出的任何反请求的答复。关于答辩书与反请求的主题页提供了这方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