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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亚历克西·穆尔主席发表2020年致辞,介绍2019年案件统计数据和年度总结。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又一次创造了记录。国际商会仲裁院将市场扩大到了所有大洲,处理了来自147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2,498位当事人的869件新案件,巩固了其全世界最优选仲裁机构的声誉。2019年底还创下了有史以来根据国际商会规则在审仲裁案件1,694件的最高记录。2019年另一个显著的增长是我们未决案件的平均争议金额,从1.31亿美元提升到了1.4亿美元,这证明了仲裁院取得了那些涉及多个争议方和多项合同的、复杂且标的额高的案件的当事人的信任。此外,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国家或国家实体,从2018年的14.8%上升到了2019年的20%,这反映了仲裁院取得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信任,不论案件是根据合同还是投资保护条约提出的,这远远超出了其他国际商事机构。国际商会一贯的成功证明了秘书处和仲裁院提供了卓越的案件管理服务质量,尤其是其对裁决质量控制的独特程序。仲裁院去年批准了586项裁决。每项裁决均经过仔细地审查。首先由负责案件的案件管理小组先行审查,然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总法律顾问再次审查。在裁决初稿提交给仲裁院之前,会有一个详细的议程提出初稿需要改进的形式和实体方面的主要问题,裁决可以据此完善。仲裁院可以直接修改裁决的形式问题,并且提醒仲裁庭对某些实体问题加以注意。实际上,通过一项裁决而没有对该裁决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的情况非常罕见。这些评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论证中明显矛盾的地方、裁决中可能不清楚或论证不够充分的部分、仲裁庭可能遗漏处理的事项、当事人没有在申请中提及的事项,以及法律论证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计算错误。仲裁院可能还会提请仲裁庭注意有关公共政策的事项,例如仲裁庭可能未解决或未适当解决的腐败事实。正如海牙法院最近撤销一项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时所表明的,腐败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在许多法域中,腐败可能导致对仲裁庭裁决结果的全面审查。尽管就实体问题而言,仲裁庭保留最终决定权,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仲裁员都会接受仲裁院的意见。国际商会的审查过程旨在提高裁决的质量,防止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2019年,在提交给仲裁院审查的653项裁决初稿中,有72项未获得仲裁院批准,有5项仲裁院不附评论意见予以批准,有586项获得批准但附有仲裁院对形式或者实体问题的评论意见。仲裁院的成功也基于我们对提高仲裁效率的不断努力。2019年,国际商会做出最终裁决的平均时限为26个月(中位数为22个月),略低于2018年的平均时限28个月(中位数为24个月)。此统计数字包括众多因法院命令或当事方同意而中止的争议和程序。作为仲裁院努力提高仲裁时间效率的一部分,我们引入了一个三个月(独任仲裁员是两个月)的时限要求,从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实质性步骤(通常是举行证据聆讯或提交庭后代理意见)起算。时限要求通过延迟即扣减仲裁费的措施得到实施,减费的具体比例表通过国际商会《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指引》”)予以说明。在2019年审查的403项最终裁决初稿中,有162项延迟提交。68起案件(即延迟提交的最终裁决中的42%)予以减费。这些数字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延迟是有限的(如,在55起案件中,延迟时间少于3周),或者有客观情况证明是正当的(如,案件极为复杂)。数据还显示出最重要的延迟有所减少。自2016年该旨在提高仲裁初稿提交仲裁院的效率措施被实施以来,延迟3至6个月提交的仲裁裁决初稿从2016年的52起降低至2019年的33起,延迟超过7个月提交的仲裁初稿数量从2016年的18起降至2019年的5起。仲裁院为提高国际商会仲裁效率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在2017年引入了快速程序条款(EPP),适用于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排除并且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根据快速程序,此类裁决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后6个月内作出。在引入快速程序之初,一些担忧被提出:一方面是6个月的时限要求能否被有效遵守,另一方面是能否保证裁决的质量。此后三年的经验证明该系统运行良好。迄今为止,根据快速程序做出了50项最终裁决,其中37项是在6个月的时限内做出,13项的时限被延长了1至4周。在快速程序案件中,有10起案件的最终裁决的作出延迟超过一个月,其中3起案件最终予以减费,4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新的程序时间表达成一致,3起案件因合理理由被推迟。对这些裁决的审查是在上述《指引》要求的2至3周内完成的,并给予与其他任何裁决一样的审查力度。更重要的是,在快速程序中,独任仲裁员做出的裁决质量不会低于正常程序。尽管快速程序允许仲裁员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也允许仲裁员不开庭进行证据开示或质证证人和专家,但是证据开示与开庭的进行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6个月的裁决时限要求。迄今为止,在做出的50个快速程序裁决中,33例进行了简易听证,22例进行了有限的证据开示,21例庭后提交了代理意见。国际商会快速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工商业界对仲裁时间和成本的合理关注,特别是对于价值较低的争议。该经验也表明这套程序可以而且应该被应用到更广泛的争议解决中,仲裁院正在提议将协议排除快速程序的门槛提升至400万美元。2019年推出的重要创新之一是关于系统地公布所有国际商会裁决的新政策,除非有保密协议或者任何一方采用协议排除公布。秘书处在通知仲裁不同阶段的当事方这个新政策时格外小心,以避免任何疏忽大意的公布。在2019年公布最终裁决的394起案件中,有182起案件涉及保密协议(合同、仲裁协议或职权范围内)。在其余212项裁决中,有86项案件收到了反对公布裁决的意见,因此,最终会有126项案件的部分和全部裁决将自2021年1月1日后公布(取决于当事方在公布前任何时候提出的反对,或者经秘书处决定不予公布)。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政策将使成千上万的、涉及到各行各业几乎所有争议的裁决向社会公开。除增加透明度和加强仲裁的合法性外,这项政策还将改变商事仲裁裁决的规范性价值。当大量裁决被公布后,便会为法律的形成和演进做出贡献。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多元化是硕果累累的2019年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仲裁院在2019年任命或确认了312名女性仲裁员,占总被任命仲裁员人数的21%。虽然这个数字还不足以令人非常满意,仍需要做很多工作来推动女性在国际商会仲裁庭中的发展,但是这一数字明显高于2018年仲裁院任命或确认的273名女性,并且对于2015年女性任命仅占总任命的10.4%的情况来说有了明显改善。在我结束新十年的第一篇致辞之前,我要向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和仲裁院全体成员表达最真挚的感谢,感谢他们不懈的努力和巨大的奉献精神,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在2019年取得的这些值得一书的成绩。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翻译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设立在上海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在于在国际商会职权范围内,确保在关键的国际商业议题上向国家委员会及其会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朝鲜、蒙古、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除上海代表处外,国际商会还在纽约、新加坡、巴拿马、阿布扎比、巴黎和日内瓦等地设立代表处,分别负责协调与支持区域内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与国际商会总部间的关系。如需查看《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请扫描上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