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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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中文版及相关指引

根据调解精神,《调解指引手册》不规定解决办法,但鼓励当事人根据一般调解惯例和《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提供的灵活性,为特定案件制定最佳安排。扫描上方二维码可获得《调解指引手册》原文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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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克劳迪娅·所罗门:国际仲裁的客户观

Nappert)的对话中,国际商会争议解决服务委员会主席迈克尔·麦吉尔拉斯(Michael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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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丨国际商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

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以澄清并协助其做出一项决定。该决定或将影响国际仲裁在全球范围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发展。2021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对Servotronics,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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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 国际商会携手Jus Mundi免费提供可公开的国际商会仲裁裁决

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国际商会汇聚了全球各地的企业,共同建立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包括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内的各项服务来促进全球贸易及商业。现在,国际商会携手全球最具广泛性的国际法与仲裁搜索引擎——Jus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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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发布2020年数据和年度总结

2020年案件统计数据新登记案件946起2507个当事人145个法域113个仲裁地建筑工程(20.9%)与能源(18%)在审案件1833起未决争议金额总金额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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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仲裁裁决、指定机构

仲裁裁决所有裁决书草案在通知当事人前,需先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一规则赋予了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的自由裁量权。仲裁院也可在审查时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批准586份裁决,(145份部分裁决,397份最终裁决和44份合意裁决)。这一数据低于2018年批准的599份裁决。大部分裁决书草案的批准以附加了需要仲裁庭注意的要点为条件。只有5份裁决草案未附加任何评论即被批准。有72份未能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次审查,并被发回仲裁庭进一步审议。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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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法律适用、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

法律适用在2019年国际商会登记的案件中,有88%的双方当事人将法律适用条款写入合同实体条款中。所选择的适用法律覆盖了124个国家、州、省和地区。与2018年一样,16%的案件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是英国法。位居第二的是瑞士法(12%),再次是美国各州法(涉及12个州,其中纽约州占据一半)和法国法(各占10%)。巴西、卡塔尔、西班牙法分别排在第五、第六和第七位,各有34,31和30个案件。只有1%的合同在仲裁协议或法律适用条款中规定适用除本国法律以外的规则和文件,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法”、“非洲统一商法”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这些文件有时会自动适用于仲裁程序中(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嗣后协定。快速程序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在国际商会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大,表明国际商会出台快速程序条款(《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0条和附件六,“EPP”)的必要性和其在争议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快速程序条款提供了一个更为合理的程序——最终裁决会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员费用亦有所降低。快速程序条款自动适用于2017年3月1日后达成仲裁协议且争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但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明确约定适用快速程序,而不论争议金额大小或仲裁协议的订立日期。申请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数量反映了该程序的成功,以及其必要性和适应性。2017年提交的46份适用申请中,有12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2018年提交的96份适用申请中,有22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2019年提交的50份适用申请中,有21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2019年,有65个案件通过直接采用《仲裁规则》适用了快速程序。在5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不采用快速程序达成合意。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在考虑一方的异议、争议金额、合同订立日期或案件复杂性的情况下,在12个案件中对是否适用或继续适用快速程序做出了决定。截至2019年底,146个案件已经或正在根据快速程序条款审理。在经快速程序作出的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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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仲裁地、争议类型、争议金额

仲裁地2019年,国际商会以62个国家的116个城市为仲裁地。英国伦敦,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共有114件案件将伦敦选为仲裁地。总体上,相较于2018年的72件,2019年英国在115件案件中被选择为仲裁地(仲裁协议中:90件;嗣后当事人协议:12件;国际商会仲裁院确定:13件)。与往年一样,法国(108件)、瑞士(84件)和美国(49件)仍然位列最受欢迎仲裁地国家的前四位。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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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仲裁庭

2019年仲裁庭任命并确认了1,476名仲裁员,创下了国际商会在多样性方面的两项新纪录:首先,被任命或确认的972人来自89个国家;其次,在所有被任命或确认的仲裁员中,有21%是女性。仲裁庭的组成原则上,仲裁员主要由两种方式产生:1)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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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仲裁当事人

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共登记了869起新的仲裁案件,其中851起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8起适用《国际商会作为指定机构规则》。2019年登记新案件数量仅次于2016年(966起,且其中135起是由集体纠纷引起的小额索赔案件),为史上第二。截至2019年底,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未决案件共1,694起,自1923年成立以来共受理超过25,000起案件。本公众号将陆续发布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具体数据。2019年,涉案的2,498个当事人中,49%为申请人,51%为被申请人。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有31%的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其中,59%的案件有多个被申请人,24%的案件有多个申请人,17%的案件同时有多个申请人和多个被申请人。尽管大多数多个当事人的案件涉及3至5个当事人(87%),涉及6至10个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也值得关注(11%)。此外,有3个案件涉及10至30个当事人,有2个案件涉及超过100个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地2019年,案件当事人来自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打破了2017年创下的142个国家和地区的记录。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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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国际商会仲裁院2019年大事记

2019年是国际商会成立的第100年,2019年国际商会在争议解决领域也有许多值得铭记的大事发生。本篇大事记将对这些发生在2019年的重要时刻逐一回顾。相关文章链接►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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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规则与实务|国际商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指引

中国内地法院可为仲裁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ICC仲裁案件作出保全令以支持仲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的公布与实施是2019年中国仲裁最引人关注的发展之一。国际商会作为《安排》项下适格的仲裁机构,编写了《国际商会关于协助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且由ICC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相互协助保全安排的指引》(“《指引》”),为当事人——特别是ICC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就如何利用《安排》提供指引。本文英文版原载于ICC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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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发布2019年数据和年度总结

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亚历克西·穆尔主席发表2020年致辞,介绍2019年案件统计数据和年度总结。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又一次创造了记录。国际商会仲裁院将市场扩大到了所有大洲,处理了来自147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2,498位当事人的869件新案件,巩固了其全世界最优选仲裁机构的声誉。2019年底还创下了有史以来根据国际商会规则在审仲裁案件1,694件的最高记录。2019年另一个显著的增长是我们未决案件的平均争议金额,从1.31亿美元提升到了1.4亿美元,这证明了仲裁院取得了那些涉及多个争议方和多项合同的、复杂且标的额高的案件的当事人的信任。此外,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国家或国家实体,从2018年的14.8%上升到了2019年的20%,这反映了仲裁院取得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信任,不论案件是根据合同还是投资保护条约提出的,这远远超出了其他国际商事机构。国际商会一贯的成功证明了秘书处和仲裁院提供了卓越的案件管理服务质量,尤其是其对裁决质量控制的独特程序。仲裁院去年批准了586项裁决。每项裁决均经过仔细地审查。首先由负责案件的案件管理小组先行审查,然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总法律顾问再次审查。在裁决初稿提交给仲裁院之前,会有一个详细的议程提出初稿需要改进的形式和实体方面的主要问题,裁决可以据此完善。仲裁院可以直接修改裁决的形式问题,并且提醒仲裁庭对某些实体问题加以注意。实际上,通过一项裁决而没有对该裁决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的情况非常罕见。这些评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论证中明显矛盾的地方、裁决中可能不清楚或论证不够充分的部分、仲裁庭可能遗漏处理的事项、当事人没有在申请中提及的事项,以及法律论证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计算错误。仲裁院可能还会提请仲裁庭注意有关公共政策的事项,例如仲裁庭可能未解决或未适当解决的腐败事实。正如海牙法院最近撤销一项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时所表明的,腐败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在许多法域中,腐败可能导致对仲裁庭裁决结果的全面审查。尽管就实体问题而言,仲裁庭保留最终决定权,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仲裁员都会接受仲裁院的意见。国际商会的审查过程旨在提高裁决的质量,防止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2019年,在提交给仲裁院审查的653项裁决初稿中,有72项未获得仲裁院批准,有5项仲裁院不附评论意见予以批准,有586项获得批准但附有仲裁院对形式或者实体问题的评论意见。仲裁院的成功也基于我们对提高仲裁效率的不断努力。2019年,国际商会做出最终裁决的平均时限为26个月(中位数为22个月),略低于2018年的平均时限28个月(中位数为24个月)。此统计数字包括众多因法院命令或当事方同意而中止的争议和程序。作为仲裁院努力提高仲裁时间效率的一部分,我们引入了一个三个月(独任仲裁员是两个月)的时限要求,从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实质性步骤(通常是举行证据聆讯或提交庭后代理意见)起算。时限要求通过延迟即扣减仲裁费的措施得到实施,减费的具体比例表通过国际商会《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指引》”)予以说明。在2019年审查的403项最终裁决初稿中,有162项延迟提交。68起案件(即延迟提交的最终裁决中的42%)予以减费。这些数字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延迟是有限的(如,在55起案件中,延迟时间少于3周),或者有客观情况证明是正当的(如,案件极为复杂)。数据还显示出最重要的延迟有所减少。自2016年该旨在提高仲裁初稿提交仲裁院的效率措施被实施以来,延迟3至6个月提交的仲裁裁决初稿从2016年的52起降低至2019年的33起,延迟超过7个月提交的仲裁初稿数量从2016年的18起降至2019年的5起。仲裁院为提高国际商会仲裁效率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在2017年引入了快速程序条款(EPP),适用于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排除并且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根据快速程序,此类裁决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后6个月内作出。在引入快速程序之初,一些担忧被提出:一方面是6个月的时限要求能否被有效遵守,另一方面是能否保证裁决的质量。此后三年的经验证明该系统运行良好。迄今为止,根据快速程序做出了50项最终裁决,其中37项是在6个月的时限内做出,13项的时限被延长了1至4周。在快速程序案件中,有10起案件的最终裁决的作出延迟超过一个月,其中3起案件最终予以减费,4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新的程序时间表达成一致,3起案件因合理理由被推迟。对这些裁决的审查是在上述《指引》要求的2至3周内完成的,并给予与其他任何裁决一样的审查力度。更重要的是,在快速程序中,独任仲裁员做出的裁决质量不会低于正常程序。尽管快速程序允许仲裁员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也允许仲裁员不开庭进行证据开示或质证证人和专家,但是证据开示与开庭的进行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6个月的裁决时限要求。迄今为止,在做出的50个快速程序裁决中,33例进行了简易听证,22例进行了有限的证据开示,21例庭后提交了代理意见。国际商会快速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工商业界对仲裁时间和成本的合理关注,特别是对于价值较低的争议。该经验也表明这套程序可以而且应该被应用到更广泛的争议解决中,仲裁院正在提议将协议排除快速程序的门槛提升至400万美元。2019年推出的重要创新之一是关于系统地公布所有国际商会裁决的新政策,除非有保密协议或者任何一方采用协议排除公布。秘书处在通知仲裁不同阶段的当事方这个新政策时格外小心,以避免任何疏忽大意的公布。在2019年公布最终裁决的394起案件中,有182起案件涉及保密协议(合同、仲裁协议或职权范围内)。在其余212项裁决中,有86项案件收到了反对公布裁决的意见,因此,最终会有126项案件的部分和全部裁决将自2021年1月1日后公布(取决于当事方在公布前任何时候提出的反对,或者经秘书处决定不予公布)。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政策将使成千上万的、涉及到各行各业几乎所有争议的裁决向社会公开。除增加透明度和加强仲裁的合法性外,这项政策还将改变商事仲裁裁决的规范性价值。当大量裁决被公布后,便会为法律的形成和演进做出贡献。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多元化是硕果累累的2019年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仲裁院在2019年任命或确认了312名女性仲裁员,占总被任命仲裁员人数的21%。虽然这个数字还不足以令人非常满意,仍需要做很多工作来推动女性在国际商会仲裁庭中的发展,但是这一数字明显高于2018年仲裁院任命或确认的273名女性,并且对于2015年女性任命仅占总任命的10.4%的情况来说有了明显改善。在我结束新十年的第一篇致辞之前,我要向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和仲裁院全体成员表达最真挚的感谢,感谢他们不懈的努力和巨大的奉献精神,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在2019年取得的这些值得一书的成绩。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翻译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设立在上海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在于在国际商会职权范围内,确保在关键的国际商业议题上向国家委员会及其会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朝鲜、蒙古、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除上海代表处外,国际商会还在纽约、新加坡、巴拿马、阿布扎比、巴黎和日内瓦等地设立代表处,分别负责协调与支持区域内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与国际商会总部间的关系。如需查看《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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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就在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发布实践指引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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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电子化处理取得巨大突破

关税国际商会确认首个电子版本的贸易便利化工具已获成功处理,这标志着ATA单证册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际商会简化贸易单据处理程序的承诺在ATA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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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发起全球活动,让科技为所有人服务

互联网治理国际商会认识到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宣布要致力于让科技为所有人服务。在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的间隙,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先生(John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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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ADR应该在气候纠纷中发挥作用的三个原因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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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加了对体育用品ATA单证册的接受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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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ICC)和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推进协会(GeSI)联手推动可持续商业实践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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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成为2020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年度会议的热点话题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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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for Nature启动商业咨询调查,以确定有关自然的政策建议

Nature发起了一项重要的商业咨询调查。这项调查将持续到11月30日。调查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提供了为政策建议贡献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机会,Business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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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启动系列磋商讨论贸易与气候的关系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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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仲裁数据|紧急仲裁员程序等数据

紧急仲裁员程序自2012年出台至2019年3月1日,当事人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紧急仲裁员制度已经申请了95次紧急措施(仲裁规则第29条第(1)款)。根据附录五第1条第6款,绝大多数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是在仲裁请求提出前提起的,但也有一些申请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或之后提起。2018年提起的绝大多数紧急仲裁员申请,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和能源领域,其他纠纷涉及一般贸易和分销、化工、电信/专业技术、休闲娱乐等领域。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的最新报告主题是紧急仲裁员程序,该程序允许当事方根据仲裁规则第29条和附录五在组成仲裁庭之前寻求紧急命令。该报告分析了前80个国际商会仲裁院紧急仲裁员的申请、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提供的国家报告以及其他仲裁机构各自应对紧急仲裁员机制的经验。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任命机构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15次被要求作为任命机构,有8次仲裁员的任命申请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程序进行的,而有6次仲裁员的任命申请则是根据其他临时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的。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另一个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院被要求对一位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做出裁决。这些申请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任命机构的条款或根据其他自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任命机构条款”)提出的。新任命授权规则显著扩大仲裁院向有关各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如维护文件、协助各方会议和庭审的安排、协助通知文书和通信、管理基金、校对文件草案和作为存储库。任命机构条款的附加值是,一方面使仲裁院能够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超出国际商会仲裁院传统仲裁范围的争议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希望的仲裁院及其秘书处提供的特定服务,从而受益于灵活且价格合理的结构、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以及仲裁院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丰富经验。翻译邓颖琳校对陈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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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成为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下适格的仲裁机构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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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论坛国际仲裁系列讲座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区别——从仲裁员角度探讨律师办案技巧

在国际仲裁中,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较为常见,是当事人所青睐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某些行业中(比如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临时仲裁甚至比机构仲裁更为常见。从办案律师的角度,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不同也体现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真正了解两类仲裁的不同,将有助于办案律师更好地掌握程序技巧,从而为实体服务。本次讲座为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论坛(ICC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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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数据|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所有裁决书草案在通知当事人前都需要提交到仲裁院核阅批准,这项规则赋予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核阅裁决书草案时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争点。绝大部分裁决书草案已获仲裁院批准,但仲裁院要提出某些要点以供仲裁庭考虑。2018年,实际上只有4个裁决书草案被没有评论地批准,63个裁决书草案在仲裁院第一次核阅时没有被仲裁院批准,被发回仲裁庭进一步审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仲裁院有时会收到更正或解释裁决的申请。在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收到了92项这样的申请,其中有62项导致随后的裁决被更正或解释。当拒绝其他30项申请时,仲裁庭有时在原始裁决中增加一项与更正/解释程序成本相关的裁令。在一个案例中,最终裁决的更正由英国的法庭作出,此后,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第36条第(4)款(关于裁决书的退回)重新审理了案件。裁决书的语言2018年批准的裁决书以一共14种语言起草。英语仍然是主流语言(在79%的裁决中使用)。其他使用的语言为法语(43个裁决)、西班牙语(31个裁决)、葡萄牙语(24个裁决)、德语(8个裁决)、意大利语(4个裁决)、希腊语(3个裁决)、波兰语(2个裁决)、俄语(2个裁决),以保加利亚语、汉语、匈牙利语和泰语为语言的各1个。除此以外,有两个双语裁决以英语和罗马尼亚语作出。以多数/反对意见作出的裁决根据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在349个三人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中,90%全体一致决定,剩下总共35个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其中,33个裁决有反对意见,其中有7个裁决的反对意见被包含在判决本身,26个案件以单独文件的作出。两个多数意见裁决没有反对意见作出,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在这两个案件中未被指明身份并且都签署了裁决书。在33个有反对意见的裁决书中,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名的边裁(在29个裁决中)。在两个案件中,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在限定争议焦点问题上存在异议,并且在两个多数意见裁决中未指明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的身份。仲裁程序的时长在2018年获得最终裁决的案件的平均仲裁程序时长为两年四个月,并且包括程序由当事人任意中断的案件。仲裁程序时长的中位数为两年。在过去的三年中,仲裁院已经实施了新的措施来保持和提高仲裁的效率,即快速提交仲裁裁决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速裁程序。超期在最后实体庭审或关于疑问的裁决书草案的提交之后不及时提交仲裁裁决超过两个月(独任仲裁员)或三个月(三人仲裁庭)可能导致仲裁员费用减少,除非是由不可归责于仲裁员的原因导致的。在2018年提交给仲裁院核阅的407个最终裁决书草案中,155个裁决书草案超过上述期限提交,其中68个导致了仲裁员费用减少(显著超期的并且仲裁院不批准超期是由不可归责于仲裁员的原因导致或其他例外情况)。不及时提交裁决书草案的比例已经显著下降,从2016年的54%到2018年的38%。超期三到六个月的裁决书草案数量由52个(2016年)下降到33个(2018年),并且裁决书草案超期7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数量由18个(2016年)下降到6个(2018年)。据此,大多数提交裁决书草案的超期从仅仅几天到少于三个月不等。如果案件管理会议之后的五个月内有望提交裁决草案,则可以根据《快速程序规定》进行减费。无论何时仲裁庭已经快速地进行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也提供了仲裁员费用提高的可能。如果核阅程序延迟,这种延迟是不可归因于仲裁院控制的特殊情况,仲裁院也将减少行政费用。翻译陈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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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丹顿(John Denton)加入Generation Unlimited董事会,扩大青年参与度

Weekes)共同担任主席。董事会包括来自政府、私营部门、多边组织、民间团体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年轻领袖共60多名合作伙伴,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增加。名单包括联合利华首席执行官乔安路(Alan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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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国际商会争端解决服务移动应用程序的四个理由

应用程序)是为商务人士获取国际商会仲裁院和国际商会ADR中心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相关资讯的官方工具。也许你手机里已经填满了各种应用程序,这里有4个充分的理由使你下载ICC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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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阪活动预告|国际商会证据开示高级培训项目

活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以及国际商会世界商法研究所将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联合举办国际商会证据开示高级培训项目。这是一项为期一天的密集型互动式培训。培训将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一系列模拟案例的形式进行,涵盖以下问题:•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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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数据|仲裁地、法律适用等数据

仲裁地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位于超过60个国家的108个不同城市。仲裁地的选择频率与前些年相似,选择美国作为仲裁地的有所提升(2018年共75件案件,相较于2017年的51件案件)。在过去的五年中,法国是被选为国际商会仲裁地最多的地方(137件案件),其次是瑞士(78件案件),美国(75件案件),和英国(72件案件)。新加坡仍然是亚洲最受青睐的仲裁地,在27件案件中被选为仲裁地(其中26件案件是当事人的选择的结果,1件案件是由仲裁院确定为仲裁地)。新加坡确认了其第五名的地位,巴西现在也并列第五。巴西和墨西哥均位列十个首选仲裁地国家,并在2018年分别主持了27个和18个国际商会仲裁。在2018年,阿联酋和印度更多地成为仲裁地。在美国仲裁的75件案件中,38件在纽约州,12件在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6件在加州。香港是中国所有10件案件的仲裁地(出于统计目的,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记作一个单独单位)。虽然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决定仲裁地,但仲裁院也可在当事人未选择时确定仲裁地。在2018年,仲裁院仅在8%的案件中行使了这一职能。法律适用在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处理的87%的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将法律适用条款纳入合同之中,法律适用条款覆盖了114个不同国家、州、省以及领土的法律。与往年一样,英国法最多地被选为法律适用法(在2018年登记的案件中占16%),紧跟着的是美国州法律(12%的案件)。合同适用美国州法指的是17个州的法律,其中一半选择了纽约州法律。法国法和瑞士法也保持着很高的被选频率(2018年登记案件中占约9%)。巴西法和德国法均以40个案件排名第五,墨西哥和西班牙均以32个案件排名第六。只有2%的合同在仲裁协议或法律适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规则或国内法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商习惯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这些文件有时被运用在仲裁过程、自动适用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条款或当事人合意中。有一份单独的合同要求仲裁员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纠纷的特点提交的案件所跨部门十分广泛,可被分为超过20个类别(农业、营养、商业服务、化工、塑料橡胶、建筑工程、国防安全、教育文化、能源、环境保护、融资和保险、一般贸易和分销、健康/药品和身体护理、工业设备和服务、休闲娱乐、媒体出版、金属和原材料、包装、搬运和仓储、公共机构和组织、电信/专业技术、纺织/服装、运输)。建筑/工程和能源纠纷在国际商会案件中数量最多,与往年一样,在2018年新待处理案件数量中占据约40%。建筑和工程案件在2018年创下了新纪录,新案件数量达到了224件(即在2018年待处理案件数量中占27%)。与电信和专业技术、融资和保险、一般贸易和分销、工业设备和服务、健康/药品以及化妆品有关的部门案件,在新案件中的比例约为5%到8%。争议金额在2018年年底,36%的未决案件争议金额达到五百万美元,24%的未决案件金额超过五千万美元。2018年提交案件的平均金额是四千五百万美元,争议金额中位数约为五百万美元。在年底,所有仲裁院前未决案件的合计金额为两千零三十亿美元,平均金额为一亿三千一百万美元,金额中位数为一千万美元。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登记案件中有32%的案件争议金额没有超过两百万美元,这是自动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争议金额范围,2017年3月1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适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正如上面所提及的,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在国际商会仲裁中的重要比重,揭示了快速程序的关联性和必要性,它可以使这种案件在时间和费用上更高效率地审理。依据国际商会的快速程序,终局裁决会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内作出,仲裁员报酬得以降低。这种程序可适用于所有基于2017年3月1日当天或之后达成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而提交的案件,快速程序生效于2017年3月1日,要求争议金额不能超过两百万美元(仲裁规则第30条第(2)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采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也可运用于快速程序生效前或超过金额范围的合同案件。2017年和2018年申请采用的数量反映了这一程序的适宜和成功:2017年已提交46个采用申请,其中12个是被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的,2018年共提出了96个采用申请,其中22个是被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的。在2018年,通过对仲裁规则的运用,依据第30条和附件六的规定,快速程序也适用于19个仲裁协议在2017年3月1日后达成或争议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仅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不采用快速程序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默认适用的快速程序(如争议金额或合同签订日期),是否采用快速程序规则,由仲裁院决定。到2019年4月1日为止,70个案件已经或正在依据快速程序规则审理。其中有24个终局裁决是依据快速程序规则作出,21个是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依据仲裁规则第4条第(1)款和附件六)。在一个案件中,终局裁决在六个月零六天内作出(是在当事人同意延长时间表结果下,期限延长)。一个迟了三周作出裁决的案件中,仲裁院依据惯例降低了独任仲裁员报酬。在第三个案件中,案件牵涉了多方当事人并且争议金额超过了一亿美元,然而裁决也仅在九个月内作出。所有24个裁决的核阅都在平均10天内完成。翻译陈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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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荣获2019年合规与道德奖

)授予“合规和道德奖项”。该奖项肯定了国际商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自由竞争市场的努力,包括与世界各地的企业以及反垄断机构进行合作,将道德伦理和合规纳入企业运营。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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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联合呼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商会联盟气候商会联盟在气候问题上向世界领袖发出来自基层的呼吁。约翰•丹顿先生将在周六宣布,代表数百万家公司的逾2100家商会已经加入气候商会联盟(Climate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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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行

2019年10月20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PFCCL)联合主办的“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行。本次活动吸引来自涉外工程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所等的近百名专业人士参加。会议伊始,SCIA院长刘晓春博士致辞。刘晓春博士指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承建海外工程项目,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建设工程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积极关注国际建设工程最新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回应国内外企业对海外工程争议解决需求、有效为企业解决争议是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和意义。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致辞其后,SCIA研究处处长何音女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徐芊芊女士、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Tom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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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称复杂的间接税制度会对中小微企业增长造成风险

不需要在目的地国家有营业场所或税务代表即可供应货物。简报还探讨了现有的良好做法,并指出澳大利亚最近的发展情况。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John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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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采用统一的全球数字化经济征税方法

Solutions)经理雷琳·马丁女士(Raelene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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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报告|仲裁庭数据

2018年仲裁庭任命并确认了1484名仲裁员,这个数字与2017年1488名任命确认额的历史最高水平非常接近。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在国际商会(ICC)审理案件:1)由当事人或者边裁提名,或者依照当事双方所达成的特定的机制来选出,然后经国际商会仲裁院或者其秘书长确认。2)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一个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或团体提议后任命或直接任命。在2018年里,绝大多数案件中,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和边裁任命的(73%)。根据规则,仲裁庭一般由一名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每年,在大概90%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或随后对仲裁员人数达成合意;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其余案件中将仲裁员人数确定。2018年,仲裁院决定向三人仲裁庭提交争议的案件占总体案件的28%(2017年为32%的案件),向独任仲裁员提交的则占总体案件的72%(2017为68%的案件)。另一方面,当事方在62%的案件中选择了三人仲裁庭(2017年为67%的案件),38%的案件选择了独任仲裁员(2017年案件占33%)。最终有58%的案件被提交给三人仲裁庭,而42%的案件被提交给独任仲裁员。在被确认或任命之前,准仲裁员们会被请求填写接受职位,可用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声明。在2018年,32%的仲裁员在被确认或任命之前进行了披露,这符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提高国际商会程序透明度的更大投入,并使仲裁员更好地了解其披露义务。在未经国际商会仲裁院确认或任命的50名候选人中,有42人已作出披露。一旦仲裁员已经被确认或任命了,对其公正性,独立性或其他方面的异议就必须以回避申请的方式做出。无论是基于所谓的缺乏公正性,独立性还是其他原因,2018年提出的回避申请数量达45件,其中7件是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实体中接受的。在这一年中有50名仲裁员辞职。在仲裁员辞职或死亡,回避申请成功或应当事人要求后,国际商会仲裁院共替换了55次仲裁员。此外,根据规则第12条第(2)款,国际商会仲裁院自行替换了一名仲裁员。迄今为止,自2014年首次采用应当事人要求告知法院判决理由的做法以来,国际商会仲裁院已经就14个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告知了理由。地理起源2018年的数据证实了国际商会仲裁院日益提升任命和确认仲裁员的多样性,来自多达87个管辖区域的仲裁员也创造了新记录。与往年一样,来自英国的仲裁员大概占所有仲裁员中的15%(209名仲裁员)。巴西和墨西哥仍是排名前十的国籍,新加坡是仲裁员国籍最多的第11名,拥有35名仲裁员(2017年为25名),占东南亚所有仲裁员的40%。国际商会(ICC)每年都会统计任命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新国籍。2018年,卢旺达被加入到了名单(一名仲裁员由当事方提名,另一名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直接任命)。2018年7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了一个非洲委员会,来协调国际商会(ICC)在该大陆扩大的活动范围。通过培训、增进认识和其他外联活动,委员会还针对增加非洲仲裁员人数加大努力。预计在未来几年,非洲人担任仲裁员的人数将会增加。性别多样化2018年,女仲裁员的任命和确认数字增加到了273人,占所有任命和确认的人数的18.4%。虽然国际商会仲裁院一般任命25%到30%的仲裁员(2018年为27%,见上文关于仲裁庭组成的部分),但当事人提名的女性仲裁员数量与国际商会仲裁院任命的女性仲裁员数量一致:当事人提名了115名女性(占所有女性仲裁员的42%),国际商会仲裁院任命了113名女性(占所有女性仲裁员的41%),其余由边裁提名为首席仲裁员(占所有女性仲裁员的17%)。多年来,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女性人数稳步增加,2018年也不例外:被任命或确认为仲裁员的女性中有32%担任首席仲裁员(2017年为31%),30%担任独任仲裁员(2017年为26%),38%担任边裁(2017年为43%)。在2018年被任命或被确认的所有独任仲裁员中,29%是女性,而21%的首席仲裁员和13%的边裁是女性。2018年还实现了女性进一步融入机构。通过前所未有的向完全性别平等进步的方式,国际商会世界理事会任命了88名女性和88名男性担任2018——2021年的国际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年龄在2018年,确认或任命的仲裁员的平均年龄为56岁。国际商会仲裁院任命的仲裁员(直接任命或根据国家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与往年相比年轻大约五岁。被确认或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中有35%低于50岁。翻译缪天宇校对陈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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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香港仲裁研讨会

活动介绍:本活动在香港仲裁周期间举办,该为期半天的活动将通过主题演讲及讨论等形式集中探讨亚洲区域仲裁的最新形式,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士将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促进仲裁从业人员对亚洲区域仲裁的进一步了解。针对人群:•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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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研讨会活动信息

SCIA-ICC-PFCCL国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联合研讨会活动介绍:这个研讨会汇聚了建设行业的领军人物,旨在为与会者提供国际建设纠纷解决的最新趋势和发展。讲者和国际知名的建设仲裁专家将分享中国承包商的国际仲裁经验和实践技巧。此次活动还将为国际建筑界提供一个专属的网络平台。针对人群:本次研讨会将惠及所有参与国际建设合同和纠纷的从业人员,包括来自建设公司的内部律师、建设律师、仲裁员、调解人、相关专家、合同经理、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实体和特别是在海外经营的中国工程承包商。时间:2019年10月20日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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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活动预告

国际商会青年仲裁论坛研讨会:商事仲裁与调解的介绍时间:十月十七日地点:尼日利亚加诺该研讨会旨在介绍参会者商事仲裁与调解的主要概念和程序。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启发青年从业人员考虑在仲裁与调解领域发展事业,并提供仲裁与调解程序的具体概览。主办方将解释主要概念并给青年从业人员相关指导:(1)起草和审查合同;(2)给客户提供纠纷治理建议和指导;(3)代表客户或主持纠纷(作为调解员或仲裁员)。欢迎感兴趣的相关从业人员参加。扫描二维码查看活动链接国际商会青年仲裁论坛:机器人律师的出现,在实践和未来中的法律科技时间:十月二十一日地点:吉隆坡专家组将在会议期间阐释和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程序与实践中法律科技的影响。专家组将会探讨纠纷和合同管理中公司法务科技的价值创造,研究新兴科技角度下替代性法律服务的角色,并讨论新兴科技在法律实践和替代性法律服务社群中的影响。欢迎对法律科技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务、仲裁员、调解员、其他纠纷解决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学生参加。扫描二维码查看活动链接国际商会研究所高级培训:起草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时间:2019年10月24日地点:阿布扎比培训将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参会者将收获第一手资料和最佳实践知识,获得学习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裁决书的指导;第二部分,参会者将有机会研究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审查裁决草稿的程序。想要学习撰写高质量的裁决书的专业人士们不要错过了。扫描二维码查看活动链接如何成为成功的仲裁员?与Juliet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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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呼吁七国集团对亚马逊大火做出紧急回应

仲裁管理指南|案情庭审(包括证人问题)►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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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报告| 仲裁案件当事人数据

截止2018年底,国际商会仲裁院正在处理未决案件共1603件,自1923年仲裁院成立以来,登记在册的案件达24180件。当事人:在2018年涉及的2282方当事人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比例分别为46%和54%。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有诸多案件涉及第三方当事人(33%),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多方被申请人(57%),而涉及多方申请人的案件为26%。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3至5个当事方(占多方当事人案件的85%),甚至有些案件涉及多达15个当事方。当事人所在地2018年的申请人来自全球135个国家和独立的领土。非洲来自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的当事人达122个,其中来自南非和尼日利亚的当事人最多(分别为17和13个),加纳以11个当事方紧跟其后。与2017年的当事人数量相比,来自北非的数量增长了9%,其中一半来自阿尔及利亚和埃及。美洲2018年美洲国家的当事人数量约占全球ICC仲裁当事人数量的25%。美国以210个当事人的数量保持第一,其当事人数量占全球当事人总数的9.2%。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占拉丁美洲当事人总数的35%),其以117个当事人的数量成为了国际商会仲裁当事人数量中的第三位,紧跟美国(210个当事人)和法国(139个当事人)。亚太地区在2018年,中亚和西亚的当事人数量显著增加(增长率为25%)。其中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新加坡的当事人数量增长尤为明显。同时,这也是第一次有来自东帝汶的当事人以申请人的身份参加国际商会的仲裁案件。中国(包括香港)、印度、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韩国和阿联酋均在国际商会仲裁的十五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列。在2018年,大约有44%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涉及亚太地区当事人。根据“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已规划或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国际商会预计未来几年亚太地区的仲裁数量所占比例仍会上升。欧洲北欧和西欧的仲裁当事人数量仅占全球当事人总数的30%多。德国、法国和西班牙仍处该地区仲裁当事人数量的领先地位,法国、西班牙和德国分别有139个、110个和95个当事人参与了仲裁案件,意大利、英国、荷兰和瑞士与往年一样紧随其后。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8年处理的仲裁案件中,16%的仲裁案件涉及中欧和东欧的当事人,土耳其以62个当事人的数量成为该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国际仲裁案件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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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和解的考虑因素

通过协商达成争议和解能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并且应建议各方当事人在仲裁之前或期间始终专注于可用的和解机会。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四(h)列出的案件管理方法表明,仲裁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他们可在任何时候就争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达成和解,并且在当事人与仲裁庭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可执行性要求采取措施便于争议和解。是否达成和解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决于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根据各种因素衡量仲裁成功的几率,包括程序导致的费用、负担和精力,以及获得这种结果所需的时间。选择可能受到原则问题的影响,或排除财务或其他不确定因素这一需求的影响。其他考虑事项包括:关系的维持仲裁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他们希望维持的现有关系。和解比就争议进行争论更能支持这种关系。执行的难度如果申请人预计要求特定被申请人执行仲裁裁决有难度,应将该难度纳入其案件优势评估中。当不确定能否执行时,采取金额较低的和解可能更加适合。不和解的理由各种因素可能影响到和解。例如,申请人可能希望从仲裁庭获得先例或指导,以便用于今后的案件,或者考虑到提议的和解与仲裁成功率并不匹配。被申请人可能更偏向不进行和解,以便阻拦其他潜在的申请人寻求和解,或者因为担心和解可能被解释为承认法律责任。保密的重要性和解可能对于无需保密的仲裁更加适用。除非各方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裁令或适用法律要求,否则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将不会保密。和解的方法如果各方当事人考虑采取和解,他们有各种方法可加以利用。当事人可以自行寻求和解、在律师的协助下寻求和解、或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寻求和解。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一方当事人提交单方申请并由另一方当事人随后接受,以此求助于调解规则。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虽然是针对调解,但也允许各方当事人选择更适应其争议的任何其他和解方法。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可以采用的和解方法包括:调解中立人作为调解人,帮助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争议和解。不要求中立人对争议的是非曲直提供任何意见。中立评估中立人对任何各种事项提供非约束性的意见或评估,包括事实或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或合同解释。小型审理由中立人和各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组成的审理小组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然后审理小组或中立人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表达对案情的意见。组合方法例如对特定问题的调解与中立评估。根据国际商会专家程序管理规则选择的专家撰写的、就争议事项公开其调查结果的报告可能有助于促进和解。但是,与中立评估不同,若未达成和解,将在司法或仲裁程序中采纳专家报告,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协议。案件管理方法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记住,即使和解在仲裁之前或开始时行不通,仲裁也可以采取有利于促进在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进行管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四重点介绍了几种可以用来实现此目的的案件管理方法:分别审理在合适的情况下,管辖权或法律责任的部分裁决可以有助于和解。例如,如果仲裁庭判决其拥有管辖权,各方当事人将知道仲裁将继续进行。这可以提醒他们讨论和解。类似地,如果仲裁庭发现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来处理损害赔偿问题,而不是耗费时间和费用来完成仲裁。控制性问题的提前考虑在有的情况下,有一些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或法律与事实相混合的问题必然会影响仲裁中对请求的判定,然而又可以相对较低的费用独立解决。这类例子包括决定适用的法律、法定时效、某一合同条款的解释、关键事实的判定,或技术问题或损害赔偿的衡量。各方当事人会发现,在此类问题由仲裁庭解决后,就更容易达成和解。仲裁庭的介入当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且适用法律允许时,仲裁庭可以鼓励各方当事人采取上述和解方法之一,或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讨论,积极促进和解。创造性和开放性各方当事人形成各自立场并产生费用后,仲裁常常就发展到无人能够控制的地步。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牢记,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和解,并且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鼓励各方当事人探索这种可能性。在各方当事人按照自身意愿并发挥创造性寻求和解时,常常就能达成仲裁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相关文章链接►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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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庭审后陈词

简介仲裁中的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在庭审前提交文件和庭审期间陈述其法律论点和相关事实。此处的问题在于各方当事人提交庭审后陈词是否有必要或有用。庭审后陈词可用于吸引仲裁庭关注庭审期间新出现的相关事实中,并将它们与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和辩护相关联。它们可以采用协助仲裁庭起草仲裁裁决的方式起草。在有些情况下,仲裁庭可在庭审后陈词中确定各方当事人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如果在庭审结束时进行终结陈述,庭审后陈词就没有必要。相反,如果采用庭审后陈词,终结陈述就没有必要。问题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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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案情庭审(包括证人问题)

简介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5(2)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则必须开庭审理。此外,根据第25(2)条和第25(3)条,只要仲裁庭自愿决定这样做,则可以听取各方当事人、证人、专家或任何其他人的意见。
2019年9月25日
其他

仲裁管理指南|案情庭审(包括证人问题)

仅由仲裁庭在获得各方当事人对于待任命专家的意见(包括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后进行选择。此选项包括由仲裁庭选择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而提议的专家人选。B.
2019年9月24日
其他

仲裁管理指南|事实证人陈述书

减少庭审前的费用,但会增加庭审的时间和费用。范围全面的证人陈述书可成为案件陈述中有价值的一部分,允许证人讲述争议情况,并使书面证据与其具体背景相关联。但是,较长的证人陈述书将增加时间和费用,以
2019年9月19日
其他

仲裁管理指南|对事实证人的需要

简介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5(1)条要求仲裁庭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确定案件事实,其中包括事实证人庭审。仲裁规则第25(3)条明确允许仲裁庭决定听取证人的陈述。但是,第25(6)条允许仲裁庭仅根据文件判决案件,除非有当事人请求开庭审理。这将允许在没有庭审并且没有事实证人的情况下进行仲裁。问题
2019年9月18日
其他

仲裁管理指南|文件出示

简介文件出示可能会涉及大量时间和费用。显然,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提交文件以支持其案件。文件出示范围指一方当事人可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的程度。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不包括管辖文件出示的具体条款。仲裁规则第19条允许各方当事人就需要运用的程序达成一致,并赋予仲裁庭在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时做出决定的权力。第22(4)条要求仲裁庭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第25(1)条规定,仲裁庭应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确定案件事实,第25(5)条允许其传唤任何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简言之,仲裁规则将是否出示文件和出示多少文件的问题交给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但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均得到公平中立的对待,每一方当事人都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当需要出示文件时,其实施方式和出示程度等方式能对时间和费用产生显著的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在与外聘律师合作的时候,应当考虑文件出示是否真正有用,并且具有成本效益,以及有用和有益的程度。当需要出示文件时,通过建立高效的文件出示程序,可以显著减少时间和费用。问题:出示文件是否真正有用有益,如果是,应当出示多少文件?选项选项包括从完全不出示文件到全面出示文件。A.不出示文件。·各方当事人可以决定不相互要求出示文件,仅依赖于各自已有的文件。·各方当事人始终可以提交自己的文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裁令出示特定文件。B.文件出示限于与仲裁中应确定的问题相关并且重要的特定文件或狭义文件类别。考虑使用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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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书面陈述提交的轮次

简介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才能启动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然后,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第5条)。如果答辩书包括反请求,申请人将提交答复(第5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