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ourt@2019 | 仲裁裁决、指定机构
仲裁裁决
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批准586份裁决,(145份部分裁决,397份最终裁决和44份合意裁决)。这一数据低于2018年批准的599份裁决。
大部分裁决书草案的批准以附加了需要仲裁庭注意的要点为条件。只有5份裁决草案未附加任何评论即被批准。有72份未能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次审查,并被发回仲裁庭进一步审议。
2019年,有80个依据《仲裁规则》第36条提起的更正和/或要求解释裁决的申请,其中54个最终得到裁决更正或作出解释。在拒绝其他26个申请时,仲裁庭有时会在原裁决中附加一项与更正或解释程序成本相关的程序性指令。
2019年,一个经由英国法院作出指令的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第36条第4款(关于裁决书的退回)由仲裁庭重新审理以反映当事人就变更金额达成的共识。
裁决书的语言
2019年被批准的裁决书草案共包含12种语言。英语仍占据主导地位(79%的裁决书采用英语)。其他语言分别为:法语(42份),西班牙语(32份),葡萄牙语(20份),德语(7份),随后是罗马尼亚语(5份),意大利语、希腊语和中文(各2份),希伯来语、土耳其语和韩语(各1份)。此外,还有部分双语裁决:英语/罗马尼亚语(2份),英语/葡萄牙语(2份)以及英语/希腊语(1份裁决)。
以多数/反对意见作出的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在311份由三人仲裁庭作出的部分或最终裁决中,29份(占9%)由多数意见作出,其中有28份存在反对意见——9份裁决的反对意见被包含在裁决书之中,另有19份的反对意见以单独文件的形式作出。
在24份裁决中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是由一方提名的共同仲裁员,其余5份裁决未指明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身份。在两起案件中,针对不同的问题出现了两个单独的反对意见(一起案件中是由两位共同仲裁员作出,另一起是由一位共同仲裁员和一位未指明身份的仲裁员作出。)
程序时长
相比于2018年的平均28个月,2019年案件达成最终裁决的平均时长为26个月。这一数据是基于上述所有案件计算得出,其中包括了那些由当事人中止程序的案件。2019年程序时长的中位数为22个月,而在2018年这一数据为24个月。
超期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规定:(i)独任仲裁员应于两个月内提交裁决书草案,以及(ii)三人仲裁庭应当在就裁决书中所需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庭审之后,或在当事人经授权就该等事项最后一次提交文件之后三个月内提交(不包括费用问题的提交意见),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在适用快速程序时,决议书草案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后五个月内提交。
除非裁决书草案作出的迟延是出于仲裁员无法控制的因素,否则迟延将导致仲裁员报酬的减少。在2019年,有162起案件的最终裁决书草案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审查的时间超过了上述期限,其中68起案件导致了报酬减少(如,显著超期并且仲裁院不认可超期是由不可归责于仲裁员的原因导致或其他例外情况)。
自2016年采取措施以提高提交裁决书草案的效率以来,逾期提交裁决书草案的比例从2016年的54%下降至2019年的40%。数据同样显示,重要事项的超期也有所减少。超期三个月到六个月的裁决书草案比例从52份(2016)下降到33份(2019),超期七个月及以上的裁决书草案从18份(2016)下降到5份(2019)。据此,大多数提交裁决书草案的超期范围从几天到少于三个月不等。
指定机构
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18次被要求担任指定机构。其中,11次是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请求在临时程序中指定一名仲裁员,5次是在其他临时程序中请求指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还被请求在另外两个临时仲裁程序中托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