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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urt@2019 | 仲裁当事人

ICC ICC国际商会 2022-03-20

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共登记了869起新的仲裁案件,其中851起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8起适用《国际商会作为指定机构规则》。2019年登记新案件数量仅次于2016年(966起,且其中135起是由集体纠纷引起的小额索赔案件),为史上第二。


截至2019年底,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未决案件共1,694起,自1923年成立以来共受理超过25,000起案件。


本公众号将陆续发布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具体数据。


2019年,涉案的2,498个当事人中,49%为申请人,51%为被申请人。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有31%的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其中,59%的案件有多个被申请人,24%的案件有多个申请人,17%的案件同时有多个申请人和多个被申请人。尽管大多数多个当事人的案件涉及3至5个当事人(87%),涉及6至10个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也值得关注(11%)。此外,有3个案件涉及10至30个当事人,有2个案件涉及超过100个当事人。

当事人所在地

2019年,案件当事人来自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打破了2017年创下的142个国家和地区的记录。
 非洲 来自33个非洲国家的当事人达188个,占所有当事人的7.5%。 撒哈拉以南地区当事人(130个)和非洲北部当事人(58个)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埃及(20),尼日利亚(19),阿尔及利亚(17),象牙海岸(16),南非(13),摩洛哥(11)和毛里求斯(10)。  美洲 与往年一样,2019年来自美洲国家的当事人数量约占全球当事人数量的25%。
美国以196个当事人的数量继续位居第一(占全球当事人总数的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当事人数量增加了14%——从339个增加至386个——与往年一样,约占所有当事人的15%。 巴西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占35%),以133个当事人的数量排名全球第三,紧随美国(196)和印度(147)之后。  亚太 大约30%的国际商会仲裁当事人来自亚太地区。 中国当事人从59个增长至105个,国家排位从第11位上升至第5位。 2019年,来自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当事人数量显著增加,达到了484个(2018年为309个),增长率为57%,目前约占全球当事人总数的20%。 2019年,印度当事人的数量翻了三倍,达到147个。印度在2018年排名第15位,只有47个当事人,现在则在全球当事人总数中排名第二。过半数涉及印度的案件由新加坡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 首次有案件涉及来自缅甸的两个当事人。 韩国,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仍位列15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中,新加坡和卡塔尔紧随其后。  欧洲 与往年相同,欧洲当事人数量占全球总数的近40%。 2019年,在来自北欧和西欧的当事人(738个)中,法国以126个居首,随后依次是德国(97),西班牙(87),意大利(84),以及英国(78)和瑞士(67)。 来自中东欧的当事人(205个)占总数的8%,土耳其仍然是该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国家(47),其次是俄罗斯(25),波兰和罗马尼亚(各19),塞浦路斯(18),希腊(15)和捷克共和国(14)。

国际案件与国内案件

2019年,同一地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持在新登记案件的40%,同一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则占25%,即有214个案件涉及同一国家的当事人。  2019年,国际商会仲裁院被多起来自同一国的当事人选定为其国内争议的解决场所,包括:巴西(20),美国(19),阿联酋(15),墨西哥(13),沙特阿拉伯(12)和法国(10)。

国家与国有当事人

2019年,有20%的新登记案件涉及国家或国家实体,这意味着在过去5年,国际商会仲裁中的国家和国有当事人增长了67%,创下了历史纪录。  212个国家和国有当事人中包括42个国家和来自世界各地的170个国有当事人。各区域间国家和国有当事人的比例有所不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北非的所有当事人中,国家和国有当事人占20%;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中东欧、中亚和西亚的当事人中,国家和国有当事人则占10%至20%;在南亚、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北欧和西欧以及北美的当事人中,国家和国有当事人的比例低于5%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2019年,根据双边投资协定(BITs)提起的仲裁有2起。自1996年第1起基于BIT而提出的仲裁案件起,国际商会已受理了42起根据BIT提起的案件。  2019年的第1起ISDS案件由一欧洲投资者向某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提起,第2起案件由一欧洲投资者向某中东欧国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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