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ourt@2019 | 法律适用、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
法律适用
在2019年国际商会登记的案件中,有88%的双方当事人将法律适用条款写入合同实体条款中。所选择的适用法律覆盖了124个国家、州、省和地区。与2018年一样,16%的案件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是英国法。位居第二的是瑞士法(12%),再次是美国各州法(涉及12个州,其中纽约州占据一半)和法国法(各占10%)。巴西、卡塔尔、西班牙法分别排在第五、第六和第七位,各有34,31和30个案件。
只有1%的合同在仲裁协议或法律适用条款中规定适用除本国法律以外的规则和文件,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法”、“非洲统一商法”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这些文件有时会自动适用于仲裁程序中(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嗣后协定。
快速程序
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在国际商会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大,表明国际商会出台快速程序条款(《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0条和附件六,“EPP”)的必要性和其在争议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快速程序条款提供了一个更为合理的程序——最终裁决会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员费用亦有所降低。
快速程序条款自动适用于2017年3月1日后达成仲裁协议且争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但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明确约定适用快速程序,而不论争议金额大小或仲裁协议的订立日期。申请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数量反映了该程序的成功,以及其必要性和适应性。2017年提交的46份适用申请中,有12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2018年提交的96份适用申请中,有22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2019年提交的50份适用申请中,有21份得到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
截至2019年底,146个案件已经或正在根据快速程序条款审理。在经快速程序作出的 50个裁决中,有 37个是根据《仲裁规则》附录六第 4(1)条的规定,在举行案件管理会议后的 6个月期限内作出的。在延期案件中,有10个提交最后裁决的时间延期超过1个月:其中3个有正当的延期理由;4个是当事人商定了新的日程;另有3个延期案件导致仲裁员费用的减少。这50个裁决的审核均在规定的2至3周内完成,平均用时11天。
紧急仲裁员程序
一半的紧急仲裁员申请涉及建筑/工程和能源行业,其他则涉及化工、一般贸易与分销、健康与制药、工业设备、电信/专业技术、运输和休闲娱乐等领域。 在2019年中,当事人共提交了23次紧急仲裁员申请,涉及29个国家的当事人,以及6个多方当事人案件(其中一个案件的被申请人多达8个)。5个案件由国家或国家实体作为商业争议的被申请人。 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最近发布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报告》对国际商会首批80个紧急仲裁案件进行了分析,该报告中也包括了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就依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的紧急仲裁程序状况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仲裁机构就各自的紧急仲裁员机制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