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丨国际商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
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以澄清并协助其做出一项决定。该决定或将影响国际仲裁在全球范围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发展。
2021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对Servotronics, Inc. v. Rolls-Royce PLC案(卷号20-794)进行听证。此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美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向法庭(tribunal)进行证据开示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商事仲裁领域,即能否对28 U.S.C. §1782(a)进一步解释,将法庭解释为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该条款规定了美国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向其他国家或国际法庭/仲裁庭(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提供证据开示。美国上诉法院对在本案中,即在国际仲裁庭中能否适用28 U.S.C. §1782(a)存在分歧。
本案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国际商会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世界首选的仲裁机构,2020年其受理了来自65个国家113个城市的仲裁案件。有鉴于此,美国最高法院此次所做出的决定将直接影响到广大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
国际商会于2021年5月13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希望通过此次法庭之友陈述协助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即如果法院认为“1782(a)条”可以适用于商事仲裁,那么美国法院在考虑根据“1782(a)条”提出的诉讼请求时,应当给予仲裁庭对证据开示的意见高度的尊重。
但国际商会没有就商事仲裁庭是否构成“1782(a)条”所指的“外国或国际法庭”发表意见。
国际商会的法庭之友陈述还强调了法院应当高度尊重并承认仲裁庭在其自身程序中享有管理证据开示的主要权力。当事方同意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他主要仲裁规则对争议进行仲裁,即认可仲裁庭可以解决其争议的实体问题,并且仲裁庭对程序部分享有主要权力同时可以主导程序进行——包括在证据开示方面。按照当事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法院应当对当事方的选择给予尊重并承认其完整效力。
此外,鉴于仲裁庭更加熟悉当事方的争议,充分尊重仲裁庭的意见可以提高效率并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关于适用“1782(a)条”申请开示的证据是否对相关仲裁有用,由仲裁庭来对此进行评判最为恰当。
此案尚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该项判决预计最早将于2021年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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