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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仲裁数据|紧急仲裁员程序等数据
紧急仲裁员程序
自2012年出台至2019年3月1日,当事人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紧急仲裁员制度已经申请了95次紧急措施(仲裁规则第29条第(1)款)。根据附录五第1条第6款,绝大多数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是在仲裁请求提出前提起的,但也有一些申请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或之后提起。
2018年提起的绝大多数紧急仲裁员申请,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和能源领域,其他纠纷涉及一般贸易和分销、化工、电信/专业技术、休闲娱乐等领域。
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的最新报告主题是紧急仲裁员程序,该程序允许当事方根据仲裁规则第29条和附录五在组成仲裁庭之前寻求紧急命令。该报告分析了前80个国际商会仲裁院紧急仲裁员的申请、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提供的国家报告以及其他仲裁机构各自应对紧急仲裁员机制的经验。
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任命机构
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共15次被要求作为任命机构,有8次仲裁员的任命申请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程序进行的,而有6次仲裁员的任命申请则是根据其他临时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的。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另一个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院被要求对一位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做出裁决。这些申请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任命机构的条款或根据其他自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任命机构条款”)提出的。新任命授权规则显著扩大仲裁院向有关各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如维护文件、协助各方会议和庭审的安排、协助通知文书和通信、管理基金、校对文件草案和作为存储库。任命机构条款的附加值是,一方面使仲裁院能够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超出国际商会仲裁院传统仲裁范围的争议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希望的仲裁院及其秘书处提供的特定服务,从而受益于灵活且价格合理的结构、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以及仲裁院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丰富经验。
翻译
邓颖琳
校对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