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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多方当事人仲裁
简介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当所有当事人同意时,可以进行两方当事人以上的仲裁。多方当事人仲裁可能源自各种程序选择 :• 一个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4条对两个或多个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4条对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 在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7条追加仲裁当事人。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两个或多个未完成的仲裁案件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10条的要求由仲裁院合并为单个仲裁案件。问题
何时选择多方当事人仲裁才有利?
选项
利弊
成本/效益分析
应当考虑与两个或多个单独仲裁案相比,单个多方当事人仲裁案是否更节省时间和金钱。通常,单个仲裁案将更加具有成本效益,但有时分开仲裁对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而言,仍然是更为高效的选项。如果单个多方当事人仲裁案是更具时间和成本效益的选项,由于国际仲裁院可能认为有必要根据仲裁规则第12(8)条任命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应当考虑时间和成本效益是否比任何潜在的不利更为重要,例如失去选择仲裁员这一机会的可能性。决定单个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否有利时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各方当事人合约下的角色,以及该角色产生的具体利益。您与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可能削弱您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例如,当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对合约对方负有法律责任时,则从战术上而言,把内部争议在与合约对方的仲裁中庭审可能不够谨慎,因为他们在内部争议中针对彼此的指控可能支持合约对方针对他们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