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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数据|仲裁地、法律适用等数据
仲裁地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位于超过60个国家的108个不同城市。仲裁地的选择频率与前些年相似,选择美国作为仲裁地的有所提升(2018年共75件案件,相较于2017年的51件案件)。在过去的五年中,法国是被选为国际商会仲裁地最多的地方(137件案件),其次是瑞士(78件案件),美国(75件案件),和英国(72件案件)。新加坡仍然是亚洲最受青睐的仲裁地,在27件案件中被选为仲裁地(其中26件案件是当事人的选择的结果,1件案件是由仲裁院确定为仲裁地)。新加坡确认了其第五名的地位,巴西现在也并列第五。巴西和墨西哥均位列十个首选仲裁地国家,并在2018年分别主持了27个和18个国际商会仲裁。在2018年,阿联酋和印度更多地成为仲裁地。在美国仲裁的75件案件中,38件在纽约州,12件在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6件在加州。香港是中国所有10件案件的仲裁地(出于统计目的,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记作一个单独单位)。虽然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决定仲裁地,但仲裁院也可在当事人未选择时确定仲裁地。在2018年,仲裁院仅在8%的案件中行使了这一职能。
法律适用在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处理的87%的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将法律适用条款纳入合同之中,法律适用条款覆盖了114个不同国家、州、省以及领土的法律。与往年一样,英国法最多地被选为法律适用法(在2018年登记的案件中占16%),紧跟着的是美国州法律(12%的案件)。合同适用美国州法指的是17个州的法律,其中一半选择了纽约州法律。法国法和瑞士法也保持着很高的被选频率(2018年登记案件中占约9%)。巴西法和德国法均以40个案件排名第五,墨西哥和西班牙均以32个案件排名第六。只有2%的合同在仲裁协议或法律适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规则或国内法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商习惯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这些文件有时被运用在仲裁过程、自动适用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条款或当事人合意中。有一份单独的合同要求仲裁员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纠纷的特点提交的案件所跨部门十分广泛,可被分为超过20个类别(农业、营养、商业服务、化工、塑料橡胶、建筑工程、国防安全、教育文化、能源、环境保护、融资和保险、一般贸易和分销、健康/药品和身体护理、工业设备和服务、休闲娱乐、媒体出版、金属和原材料、包装、搬运和仓储、公共机构和组织、电信/专业技术、纺织/服装、运输)。建筑/工程和能源纠纷在国际商会案件中数量最多,与往年一样,在2018年新待处理案件数量中占据约40%。建筑和工程案件在2018年创下了新纪录,新案件数量达到了224件(即在2018年待处理案件数量中占27%)。与电信和专业技术、融资和保险、一般贸易和分销、工业设备和服务、健康/药品以及化妆品有关的部门案件,在新案件中的比例约为5%到8%。争议金额在2018年年底,36%的未决案件争议金额达到五百万美元,24%的未决案件金额超过五千万美元。2018年提交案件的平均金额是四千五百万美元,争议金额中位数约为五百万美元。在年底,所有仲裁院前未决案件的合计金额为两千零三十亿美元,平均金额为一亿三千一百万美元,金额中位数为一千万美元。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登记案件中有32%的案件争议金额没有超过两百万美元,这是自动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争议金额范围,2017年3月1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适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正如上面所提及的,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在国际商会仲裁中的重要比重,揭示了快速程序的关联性和必要性,它可以使这种案件在时间和费用上更高效率地审理。依据国际商会的快速程序,终局裁决会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内作出,仲裁员报酬得以降低。这种程序可适用于所有基于2017年3月1日当天或之后达成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而提交的案件,快速程序生效于2017年3月1日,要求争议金额不能超过两百万美元(仲裁规则第30条第(2)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采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也可运用于快速程序生效前或超过金额范围的合同案件。2017年和2018年申请采用的数量反映了这一程序的适宜和成功:2017年已提交46个采用申请,其中12个是被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的,2018年共提出了96个采用申请,其中22个是被另一(多)方当事人同意的。在2018年,通过对仲裁规则的运用,依据第30条和附件六的规定,快速程序也适用于19个仲裁协议在2017年3月1日后达成或争议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仅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不采用快速程序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默认适用的快速程序(如争议金额或合同签订日期),是否采用快速程序规则,由仲裁院决定。到2019年4月1日为止,70个案件已经或正在依据快速程序规则审理。其中有24个终局裁决是依据快速程序规则作出,21个是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依据仲裁规则第4条第(1)款和附件六)。在一个案件中,终局裁决在六个月零六天内作出(是在当事人同意延长时间表结果下,期限延长)。一个迟了三周作出裁决的案件中,仲裁院依据惯例降低了独任仲裁员报酬。在第三个案件中,案件牵涉了多方当事人并且争议金额超过了一亿美元,然而裁决也仅在九个月内作出。所有24个裁决的核阅都在平均10天内完成。
翻译
陈 思
校对
缪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