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理指南|文件出示
简介
文件出示可能会涉及大量时间和费用。显然,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提交文件以支持其案件。文件出示范围指一方当事人可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的程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不包括管辖文件出示的具体条款。仲裁规则第19条允许各方当事人就需要运用的程序达成一致,并赋予仲裁庭在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时做出决定的权力。第22(4)条要求仲裁庭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第25(1)条规定,仲裁庭应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确定案件事实,第25(5)条允许其传唤任何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
简言之,仲裁规则将是否出示文件和出示多少文件的问题交给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但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均得到公平中立的对待,每一方当事人都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当需要出示文件时,其实施方式和出示程度等方式能对时间和费用产生显著的影响。
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在与外聘律师合作的时候,应当考虑文件出示是否真正有用,并且具有成本效益,以及有用和有益的程度。当需要出示文件时,通过建立高效的文件出示程序,可以显著减少时间和费用。
问题:出示文件是否真正有用有益,如果是,应当出示多少文件?
选项
选项包括从完全不出示文件到全面出示文件。
A.不出示文件。
·各方当事人可以决定不相互要求出示文件,仅依赖于各自已有的文件。
·各方当事人始终可以提交自己的文件。
·各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裁令出示特定文件。
B.文件出示限于与仲裁中应确定的问题相关并且重要的特定文件或狭义文件类别。
考虑使用 :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规则”)作为标准;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题为“控制仲裁中的时间和费用”的报告中的建议;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题名为“电子文件出示管理”的报告。
C.某些普通法司法区用到的广义的文件出示。
·各方当事人可就广义的文件申请达成一致。
·在极罕见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可约定采用普通法类型的“文件透露”,包括书面证词和/或书面质询。
当需要出示文件时,各方当事人可约定彼此之间请求文件和出示文件的基本规则。
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就是否出示文件,或文件出示范围或相关出示基本规则达成一致,仲裁庭将作出决定。
利弊
文件出示的费用非常高,十分耗时,并且文件出示的范围越广,其费用就越高,所需时间往往也越长。它要求出示文件的一方当事人花时间和费用去搜索并出示文件,并且另一方当事人还必须花时间和费用去研究和分析所出示的文件。另一方面,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独自拥有另一方当事人所需的文件,则有必要出示文件。况且,文件出示能为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对案件的更加完整的了解。既然各方当事人不太可能自发地提交会对其案件造成不利的文件,文件出示的规定就使他们有义务必须这样做。成本/效益分析
鉴于文件出示所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有必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决定是否真的需要文件出示,如果需要,还需决定文件出示的预期范围。各方当事人应当探索各自拥有的文件是否能有效满足其举证责任,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能拥有对第一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真正有用的文件。然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估计文件出示导致的额外时间和费用,并对比文件出示真正有助于陈述自己的意见的可能性做出权衡。例如,如果文件出示估计费用为50万美元,产生有价值结果的可能性被认为最多有10%,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10%的可能性是否值得花费50万美元。这一决定最好能由当事人(通常是由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代表)和外聘律师共同做出。可能有许多因素开始起作用,例如争议的金额,是否存在政策问题,是否担心先例,以及从另一方获得文件的益处是否不及自身也必须出示文件的害处。问题
1. 文件出示请求对一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是否真正有用或有必要,或者当事人实际上能依赖于已有的文件吗?2. 什么程度的文件出示真正有用和有必要?3. 什么时候应该出示文件?4. 搜索和出示文件的估计费用是多少,以及审查和分析已出示文件的估计费用是多少?5. 文件出示的益处是否值得花费这些金额,如果是,为什么?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点
考虑在仲裁条款中处理文件出示是否合适,例如,同意不出示文件(例如在比较肯定文件出示不会有助于解决潜在争议的合同中);同意根据IBA规则进行有限的文件出示;或同意广义的文件出示或“文件透露”。考虑文件出示是否应当仅发生一次或多次进行。考虑是否应当在提交书面陈述之前或之后出示文件。考虑将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限制在可管理数量范围内是否恰当。在估计文件出示费用时, 考虑任何翻译费用。考虑出示文件应采用的基本规则,包括使用雷德范申请表和规定出示的最短合理时间。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裁令出示电子文件,可能需要进行特别考虑。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题为“电子文件出示管理”的报告,协助选择最高效的电子文件出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