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仲裁管理指南|案件管理会议
案件管理会议提供了用于决定采取哪种仲裁方式的机制。如果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中不能决定整个程序,其余问题可以在后续会议中决定。案件管理会议中做出的决定可以在仲裁过程中通过所有各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修改,若未能达成一致,还可通过仲裁庭的决定进行修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4(1)条要求仲裁庭召开早期案件管理会议,与各方当事人商议仲裁的执行。然后,根据仲裁规则第22(2)条,仲裁庭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执行仲裁,但该等措施不应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第22(1)条要求仲裁庭及当事人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待决定问题包括:陈词的轮次;文件出示的范围(若有);尽早裁定问题;事实与专家证人;以及开庭审理(若有)。本指南中包括的主题页专为协助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仲裁庭而设计,以便选择适当的仲裁进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在收到案件文件后,仲裁庭可能要求各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理提议。如果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各方当事人可以在相互之间就程序的执行达成一致。如果达成一致,就必须遵守该约定,同时遵守所有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任何仲裁庭的提议。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仲裁庭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采取其认为对当前案件合适的程序性措施。仲裁规则第22(1)条在提及快速、具有成本效益的程序的同时,还明确规定速度和低费用本身并非目的。必须考虑到争议的复杂性和价值。具有成本效益和快速的仲裁,其解决争议的时间和费用相对于其中利害的关系必须是恰当的。在每种情况下,都有必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判断某一程序措施在费用方面是否是合理的。各方当事人希望达成的目标将在做出此类选择中起到关键作用。以下示例说明了各方当事人的目标如何转化为案件管理策略:• 当重要原则问题存亡攸关时,可能值得花费时间和费用对事实进行彻底审查,以及全面阐述所有法律论据。有此目标的一方可能愿意承担更多的文件出示、多次提交书面陈述、更多事实和专家证人等等 所产生的费用。• 当不涉及重要原则或巨大金额时,各方当事人可能希望仲裁尽可能廉价、快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各方当事人可能希望限制文件出示、限制证人数量、缩短庭审时间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提交的书面陈述。• 当各方当事人希望和解案件时,例如为了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或缓解损失风险,他们可以使用案件管 理会议来寻求程序的分别审理,或者尽早裁定控制性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可能有助于和解。各方当 事人还可能同意在仲裁的剩余阶段之前或期间执行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