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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书面陈述提交的轮次

ICC ICC国际商会 2022-03-20

简介

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才能启动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然后,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第5条)。如果答辩书包括反请求,申请人将提交答复(第5 条)。然后再确立仲裁审理范围(第23条)。问题:在一个仲裁案中,书面陈述的后续轮次多少比较合适? 

选项

A. 由于申请书和答辩书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说明,因此无需再提交书面陈述。B. 随后提交一轮书面陈述。C. 随后提交两轮或多轮书面陈述。D. 庭审后陈词(假设开庭审理)。 

利弊

额外提交书面陈述的轮次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加全面地阐述其立场,并对各方当事人不断形成的论点做出回应。但是,额外的陈词轮次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重复、过多的详细信息或拖延战术。

成本/效益分析

每每一轮书面陈述会增加仲裁时间和费用。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案件中决定,额外轮次所带来的益处是否值得花费额外的时间和费用。在某些定案件中,额外提交的陈述可能特别有用,例如,当仲裁中存在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或对于一方当事人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问题时。在这种情况下,在初次提交文件后,通常在庭审前还会有两轮次的书面陈述提交。

问题

1. 案件是否值得耗费提交额外书面陈述而造成的时间和费用?并且,尤其是,2. 额外提交陈述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是否真的有用或有必要,如果是,为什么?3. 此类额外轮次的估计费用是多少?4. 获得的益处是否值得花费这些金额,如果是,为什么? 

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点

考虑限制书面陈述页数。考虑限制此类陈述的范围,例如,限制在另一方当事人在此之前陈述中提出的问题范围内。考虑让仲裁庭指出希望各方当事人在今后任何轮次的陈述中侧重的问题。考虑任何后续轮次的陈述是否应当同步或按顺序进行。例如,同时提交庭审后陈词可能比较高效。考虑庭审后陈词是否真的有用或有必要,或者一轮庭审前陈词和一轮庭审后陈词是否已足够。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由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要求时发出裁令,执行前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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