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理指南|案情庭审(包括证人问题)
简介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5(2)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则必须开庭审理。此外,根据第25(2)条和第25(3)条,只要仲裁庭自愿决定这样做,则可以听取各方当事人、证人、专家或任何其他人的意见。 庭审费用高,并且庭审的时间越长,花费就越多。问题 :真正有必要开庭审理吗?如果有必要,是否需要多次开庭审理?庭审的合适时间是多久,应当如何组织?选项
A. 不开庭审理,仅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对案件作出判决。
B. 一次或多次开庭审理,视情而定。
当要开庭审理时,需要做出一些选择,包括 :
• 适当的地点;
• 日期;
• 出席人;
• 适当的时长;
•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时间分配;
• 是否有开案陈述和/或终结陈述,及其持续时间;
• 是否应当针对事实和专家证人开展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和/或证人会议;
• 是否应当做庭审速录,如果需要庭审速录,是否应当进行每日庭审速录和/或现场庭审速录(即,开庭审理期间向参与人提供电子版的实时庭审速录);
• 当需要口译时,是采用交互式传译还是同声传译?
• 是否为所有或部分庭审采用视频会议。
利弊
口头庭审常常被视为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机会,可陈述意见,便于仲裁员了解案件并评估证言。另一方面,口头庭审通常是仲裁过程中费用最高、最耗时的阶段之一。费用来自各种因素,包括通常必要的大量准备工作,以及大量人员出席庭审。此外,仲裁常常由于所有相关参与人都难以在自己的日程中找到相互方便的时间而延期。然而,通过对庭审组织方式进行适当的选择,可以减少费用和时间。成本/效益分析
在决定是否申请开庭审理或就开庭审理达成一致时,各方当事人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当受争议的事实问题需要通过事实和专家证人解决时,开庭审理往往最起作用。各方当事人可以考虑不采用庭审程序,例如,在以下时候:
• 案件仅仅取决于无需证人证词的合同解释;
• 案件仅仅取决于法律问题;
• 没有被申请人参加;
• 争议价值低;
• 需要快速判决。
应当确定庭审的潜在益处是否证明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是值得的。对庭审组织方式的选择可能减少时间和费用,可能影响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
适当的地点
根据仲裁规则第18(2)条,庭审可以在任何地点举行,不一定是仲裁地。如果选择了可能有利于费用的地点,则可以减少庭审的费用。
日期
为避免延迟,庭审的日期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尽早裁定,并在每个人的日程中记录。理想情况下,庭审的日期应当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中确定。
出席人
出席人应当限制为真正有必要参与庭审的人员。
如果具有决定权的知情当事人代理人参与庭审的准备工作并出席庭审,将减少时间和费用。此人将能够在与外聘律师协商后,做出成本/效益决定。对公司而言,当事人代理人通常是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国家和国家机构而言,则可以任命具有决定权的个人。
适当的时长
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庭审的长短。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常常申请不必要的过长庭审。但是,庭审时间越长,费用也越高。应当仔细选择庭审的长短,以便足以陈述案情,但又不超过必要时间。
开案陈述/终结陈述的使用及其时长
开案陈述是进行案件摘要和总结的机会,有助于将仲裁庭的注意力集中在关键问题上。陈述时间越长,费用也越高。当案件已经在陈词中完全介绍,并附上支持性文件和证人陈述书时,可能没有必要在开案陈述中重复这些内容。
终结陈述是对庭审中发生的情况进行摘要和总结的机会。但是,如果各方当事人没有获得充分时间来准备终结陈述,则可能用处不大。并且,没有必要同时采用终结陈述和庭审后陈词,因为二者可能相互重复,并且不必要地增加时间和费用。
直接询问、交叉询问、证人会议
在有些法律体系中,询问证人主要由仲裁庭进行,并邀请各方当事人律师询问后续问题。采用这种方法,则无需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在其他法律体系中,在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中,询问证人主要由律师通过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进行,仲裁庭有权插问或在证人证词结束时提问。
第一种方法常常会使得庭审时间更短、费用更少。第二种方法常常能够对证人进行更加全面的询问。由于第一种方法让仲裁庭掌握主要的控制权,各方当事人做出成本/效益决定的范围较小。而第二种方法的总时间和费用常常更多,有许多选择可以减少时间和费用,如下所示:
直接询问
直接询问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在国际仲裁中,证人常常提交陈述其证言的书面证人陈述书。当此类书面陈述书已经提交,则可以完全免除或缩短直 接询问(如10或15分钟)。这将减少庭审的时间和费用。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如果每一方当事人都在庭审中获得整体时间分配,只要不超出总时间,各方当事人可自由决定在每名证人身上花多少时间。或者,可以对证人交叉询问设置时间限制,从而减少时间和费用。
应当考虑交叉询问的适当范围。将其范围限制在证人陈 述书或直接询问(若有)所覆盖的范围中,可以减少庭审的时间和费用。
如果没必要对已经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书的某些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省略这一步也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或获得仲裁庭的裁令,规定不进行证人交叉询问的决定并不构成对该证人书面陈述书的真实性的承认。
证人会议
证人会议可以作为交叉询问的替代方法或附加方法。证人会议中,同时询问涉及相同证言领域的两名或多名证人,首先由仲裁庭提问,然后是律师提问,或者反过来亦然。证人也会获得机会进行相互辩论。
证人会议(尤其是专家证人)有助于专注于、澄清和解决证言不一致的领域,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
如果证人会议由仲裁庭主持,仲裁员需要提前认真准备,以便能有效发挥其询问作用。这可能会剥夺各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部分控制权。
如果证人会议由律师主持,他们对整个过程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并且证人之间仍然可以进行辩论。此外,仲裁庭将有机会提出自己的问题。但是,这一过程有可能过长、费用过高、缺乏重点,则可能丧失证人会议的一些益处。
庭审速录(若需要)的性质
庭审速录的费用较高,尤其是每日庭审速录和现场庭审速录(即,庭审期间向参与人提供电子版的实时庭审速录);应当就什么才是真正必需的制定成本/效益决定。庭审速录能让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对庭审中提出的证言有一个完整、准确的速录。它对于各方当事人准备庭审后陈词(若有)非常有用,并且也非常有助于仲裁庭准备裁决。在价值非常低或简单的案件中,还可能节省庭审速录的费用,而没有较大损失。在有许多证人的复杂案件中,每日庭审速录和现场庭审速录的额外费用可能被证明完全有必要。它们将有助于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在准备进一步询问证人时比较有用。
同声传译或交互式传译(若需要)
必须在同声传译或交互式传译之间做出选择。
交互式传译需要的口译员和设备更少,但耗费的时间却是同声传译时间的两倍多,这使得律师和专家需要在庭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费用显著上升。虽然控制交互式传译的准确性可能更加容易,但这一益处必须与随之造成的开庭审理时间和费用增加进行权衡。
为所有或部分庭审采用视频会议
开庭审理时通常最好有仲裁员、各方当事人和证人实际到场,但使用视频会议可以避免某些证人投入大量时间和差旅费用。
问题
1. 是否有必要为公正确定受争议的问题举行口头庭审,并因此证明额外耗费的时间和费用是合理的?
2. 是否有必要通过在庭审上交叉询问证人来检验书面证人陈述书?
3. 除了仲裁地以外,是否有更方便的地方进行庭审?
4. 能安排进行庭审的最早日期是何时?
5. 哪些人真正需要出席庭审?
6. 在其他证人陈述证词时,是否应当允许事实证人和/或专家证人出席庭审?
7. 考虑争议问题的性质、争议的价值以及证人数量,开庭审理真正需要的天数是多少天?庭审的提议时长在费用方面是否合理?
8. 应当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庭审的总时间?
9. 是否应当有开案陈述,如果有,应当持续多长时间?是否真的有必要同时采用终结陈述和庭审后陈词?如果采用终结陈述,应当持续多长时间,应当为准备终结陈述分配多少时间?
10. 是否对每名证人都需要进行交叉询问?
11. 哪些领域的证言需要询问,最高效的询问方式什么 (交叉询问还是证人会议)?
12. 是否应当采用庭审速录,如果是,是否应当采用每日庭审速录和/或现场庭审速录?
13. 如果需要口译,应当采用交互式传译或同声传译?
14. 是否应当为所有或部分庭审采用视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