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理指南|和解的考虑因素
通过协商达成争议和解能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并且应建议各方当事人在仲裁之前或期间始终专注于可用的和解机会。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四(h)列出的案件管理方法表明,仲裁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他们可在任何时候就争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达成和解,并且在当事人与仲裁庭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可执行性要求采取措施便于争议和解。
是否达成和解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决于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根据各种因素衡量仲裁成功的几率,包括程序导致的费用、负担和精力,以及获得这种结果所需的时间。选择可能受到原则问题的影响,或排除财务或其他不确定因素这一需求的影响。其他考虑事项包括:
关系的维持
仲裁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他们希望维持的现有关系。和解比就争议进行争论更能支持这种关系。
执行的难度
如果申请人预计要求特定被申请人执行仲裁裁决有难度,应将该难度纳入其案件优势评估中。当不确定能否执行时,采取金额较低的和解可能更加适合。
不和解的理由
各种因素可能影响到和解。例如,申请人可能希望从仲裁庭获得先例或指导,以便用于今后的案件,或者考虑到提议的和解与仲裁成功率并不匹配。被申请人可能更偏向不进行和解,以便阻拦其他潜在的申请人寻求和解,或者因为担心和解可能被解释为承认法律责任。
保密的重要性
和解可能对于无需保密的仲裁更加适用。除非各方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裁令或适用法律要求,否则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将不会保密。
和解的方法
如果各方当事人考虑采取和解,他们有各种方法可加以利用。当事人可以自行寻求和解、在律师的协助下寻求和解、或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寻求和解。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一方当事人提交单方申请并由另一方当事人随后接受,以此求助于调解规则。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虽然是针对调解,但也允许各方当事人选择更适应其争议的任何其他和解方法。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可以采用的和解方法包括:
调解
中立人作为调解人,帮助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争议和解。不要求中立人对争议的是非曲直提供任何意见。
中立评估
中立人对任何各种事项提供非约束性的意见或评估,包括事实或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或合同解释。
小型审理
由中立人和各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组成的审理小组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然后审理小组或中立人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表达对案情的意见。
组合方法
例如对特定问题的调解与中立评估。
根据国际商会专家程序管理规则选择的专家撰写的、就争议事项公开其调查结果的报告可能有助于促进和解。但是,与中立评估不同,若未达成和解,将在司法或仲裁程序中采纳专家报告,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协议。
案件管理方法
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记住,即使和解在仲裁之前或开始时行不通,仲裁也可以采取有利于促进在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进行管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四重点介绍了几种可以用来实现此目的的案件管理方法:分别审理在合适的情况下,管辖权或法律责任的部分裁决可以有助于和解。例如,如果仲裁庭判决其拥有管辖权,各方当事人将知道仲裁将继续进行。这可以提醒他们讨论和解。类似地,如果仲裁庭发现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来处理损害赔偿问题,而不是耗费时间和费用来完成仲裁。控制性问题的提前考虑在有的情况下,有一些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或法律与事实相混合的问题必然会影响仲裁中对请求的判定,然而又可以相对较低的费用独立解决。这类例子包括决定适用的法律、法定时效、某一合同条款的解释、关键事实的判定,或技术问题或损害赔偿的衡量。各方当事人会发现,在此类问题由仲裁庭解决后,就更容易达成和解。仲裁庭的介入当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且适用法律允许时,仲裁庭可以鼓励各方当事人采取上述和解方法之一,或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讨论,积极促进和解。创造性和开放性
各方当事人形成各自立场并产生费用后,仲裁常常就发展到无人能够控制的地步。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牢记,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和解,并且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鼓励各方当事人探索这种可能性。在各方当事人按照自身意愿并发挥创造性寻求和解时,常常就能达成仲裁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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