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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中文版及相关指引

ICC国际商会 ICC国际商会 2022-10-05

      《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项下的调解是一个灵活的程序,旨在通过一名中立人的协助促进达成协商和解。国际商会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CC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DR)是唯一有权管理该规则项下程序的机构。为方便中国及亚洲当事人的使用,该规则被译成中文,读者可通过点击“阅读原文”获取《调解规则》中文版。同时,国际商会已出版《调解指引手册》及《关于利用调解解决“一带一路”争议指引》,为当事人选择和适用调解程序指明方向。




   


《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自2014 年起生效,反映了现代实践,并为程序的进行设定了清晰的标准,同时确认和保持了对灵活性的需求。《调解规则》亦可用于进行同样旨在友好解决争议的其他程序或程序的组合,例如调停(Conciliation)或中立评估(Neutral evaluation)。

通常情况下,国际商会调解由一位独立调解员引导,该调解员对于当事各方是独立和公正的,且未参与过前期争议。或者,当事各方可约定由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扮演调解员的角色。

当事各方在仲裁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经双方同意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进行记录,以协助执行程序。即使调解协议不是在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各当事方也可根据2019年《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执行特定跨境调解协议。



扫描上方二维码或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获得《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文版


   


《调解指引手册》 


 该手册是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ICC Arbitration and ADR Commission)于2018年出版的关于《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的实用指引,旨在就当事人选择和适用调解程序时值得注意的行政性和程序性问题提供指导。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其顾问和调解人的背景以及纠纷的性质,以各种方式进行。 根据调解精神,《调解指引手册》不规定解决办法,但鼓励当事人根据一般调解惯例和《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提供的灵活性,为特定案件制定最佳安排。


扫描上方二维码可获得《调解指引手册》原文





   


《关于适用调解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指引》 


 国际商会于2019年发布《关于适用调解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指引》,该指引分析了“一带一路”纠纷的特点和中国当事人的需求,并对当事人如何依据自身需求来约定调解条款给出建议。该指引的中文版由中伦律师事务所高俊、郑蓉、庞晶华律师翻译。(详见国际商会关于利用调解和仲裁解决“一带一路”争议指引

指引提出,在亚洲,当事人之间的整体关系通常比他们之间任一单个合同关系更受重视。对于中国当事方而言,解决争议的首要目标通常是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维持商业关系。在中国,同意调解意味着各方将关系带回正轨的意愿。作为一种协助程序,调解有助于各方以最轻微的冲突为成本实现这一目标。中国的法官和仲裁员也常规地建议通过调解解决各方争议,而不是采取对抗模式一路对抗到底。由于“一带一路”纠纷通常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当事方,指引建议始终考虑通过调解解决“一带一路”纠纷,国际商会也准备好针对“一带一路”纠纷提供更符合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


扫描上方二维码可获取《关于适用调解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指引》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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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贺薇蓉  王杰

排版|管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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