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克劳迪娅·所罗门:国际仲裁的客户观
在第六届亚特兰大仲裁协会年度演讲上,国际商会仲裁院主席克劳迪娅·所罗门(Claudia Salomon)在其发言中提出,今天的国际仲裁应当具备客户观(client mindset)。首先,克劳迪娅强调要关注律所及其他专业服务组织中的客户服务。其次,鉴于公司总法律顾问作为商业风险管理者的角色在不断变化,她从自身体会出发阐述了“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需要什么?”。在克劳迪娅演讲的第三部分,她提出了促进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七项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期望与仲裁程序能更好地保持协调。
引言
(六)技术
(七)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引言
从法学院毕业后,我回到家乡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在律所担任诉讼业务助理,工作单位是当时弗吉尼亚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彼时,谷歌还没有成立,亚马逊也只是一个买书的地方。我当时认识的人都还没有手机,更别说智能手机。1995年的时候亚特兰大勇士队赢得世界职业棒球大赛的冠军,我相信对在座许多人而言,这似乎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在那个时候,我们才刚开始养成使用电子邮件进行通讯的习惯。尽管当时我们还在用软盘和拨号连接,但计算机给人们的工作方式带来巨大转变。
几年前,通用电气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聘请了本杰明·海因曼( Benjamin Heineman )担任新一任总法律顾问。他开始把权力从律师事务所转移到企业法律顾问部。企业客户及其律师的权力动态正在进行更为广泛的转变。总法律顾问不得不降低企业法律顾问成本。他们聘请律所从事公司内部无法完成的具体工作,并且不再仅仅依赖一家律所。因此,律所不得不在新的业务领域展开竞争。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为了在变化的环境中找到最恰当的位置,我当时工作的那家律所聘请了一名外聘顾问。那名外聘顾问采访了律所合伙人、律师助理及我们的客户,并考察了律所的各种系统和流程。
我确信那位顾问就律所如何改进客户服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但是,至今二十五年,那条根植于我脑海中的建议是“对于客户的要求,所有律师都应当马上有所行动”。比如,我们应当在两小时内回复客户的电话或邮件。如果我们在这段时间内无法提供实质性的回复,我们也需要让客户知道我们已经接到电话或收到邮件,并告知他们一个我们能够回复的时间。
过两小时才回复十分少见,因为这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我们接受这一规则,是为了建立一种“回应文化”。我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规则,并且到现在依然保持短时间内回复的习惯,我的小侄子觉得我回他短信的速度比他任何一个朋友都快。我意识到自己能得到某项工作机会,是因为我会打电话回复客户,或者很快地回复他们。当然,如今任何一个称职的外部律师,都会在给客户回复完邮件之后才睡觉,哪怕此前刚结束一整天的差旅或庭审。
从二十五年前“两小时内回复客户”成为一个硬性要求至今,法律行业经历了一次重大转变,律师应当专注于客户服务——满足并超越客户的期待,而回应客户仅仅只是具备客户观的基本要求。
律所收费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场的各位可能很少有过那个年代的实务经验,那时候律师向客户发送的账单上只用注明“服务费”即可。但如今,大多数法域的客户都希望能看到明细账单,上面需要清楚地说明每位律师做了什么工作、他们的付出有什么价值。一些精明的客户现在也希望能够实时追踪律师费及工作时间。
许多客户还制定了选任外部律师的指南,不仅写的十分细致,读起来更像是一份清单,上面列举了外部律师做过的浪费时间的事。西海岸的一家全球科技公司以前是我的客户,他们选任外部律师的指南中还明确了公司要求的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他们甚至明确了以太平洋标准时间确定所有会议时间,这样一来公司的法律顾问就不必再计算时差。
尽管某些要求令人不安,但却反映出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客户的期望变了,他们变成了消费者。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也变了,他们变成了风险管理者,并对外部律师提出了新要求。秉承着“客户至上”的理念,外部律师每天都需要赢得客户的信任,否则就会面临“被炒鱿鱼”的风险。我认为今天的国际仲裁需要变革,应当像几十年前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类事务所作出的转变那样——专注于客户服务。作为解决跨境争议的首选方式,国际仲裁如果要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具备客户观是唯一的发展之道。显然,外部律师在仲裁中代理某一方当事人,他们都有各自的“客户”。然而对于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而言,从客户观的理念看来,仲裁中的各方当事人也都是“客户”。当事人常对仲裁的时间及费用感到失望。尽管仲裁机构有所改进,但由于仲裁中缺少透明度、可预测性及多样性,当事人仍会对此不满。从根本上来说,当事人的期待与仲裁过程本身存在脱节。而且,国际仲裁并没能有效回应当事人的需求。对于不同的仲裁参与方,所有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可以用全新的方式看待他们。与此同时,我们的客户是当事人,我们应当确保对仲裁服务要求的提升由当事人来推动。尽管国际商会有着首屈一指的案件管理及服务质量,我们仍然需要全方位保障国际仲裁具备客户观。引领国际商会仲裁院走向具备客户观的发展道路,是我作为主席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一、当事人需要什么?
(一)理论层面
历史上,仲裁一直涉及许多参与方,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外部律师、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有时还有法院,各方都在仲裁中有他们的角色。
对于在仲裁中以“用户”(user)一词来代指当事人,我认为这一表述并不恰当。当然,我并不是强调在法语或者其他国家法律中,“用户”和“客户”(client)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我只是想把“用户”一词放在“具备客户观”的语境下,谈一谈它的含义。如果我们将当事人视为用户,意味着他们在使用完仲裁基础服务之后便会随即将之抛弃。然而,当事人其实才是仲裁的核心,在制定其他各方的参与标准上,当事人应当发挥关键作用 。
那么,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成为仲裁的中心呢?我们发现当事人失去了参与的愿望,尤其是在他们处于实际纠纷中的时候。那一刻,由于各方当事人的目标根本上并不一致,其利益自然存在分歧。因此,仲裁工作的时间可能会围绕外部律师和仲裁员进行安排,或者仲裁程序也可能会基于过去的做法来选择采用。
国际仲裁中,大多数工作并非由当事人完成,包括文书写作、庭上发言和其他需要参与的事项。取而代之的是由外部律师、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来引导处理纠纷的思路和参加庭辩与审理,企业法律顾问也不参与其中。这可能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时间有限,需要处理各种难题,而且一定程度上可能缺乏特定的仲裁知识。
在客户的服务需求这一问题上,我很高兴看到芬兰仲裁院秘书长的一些观点与我是一致的。然而,我们对仲裁规则和程序的讨论仍然只集中于智识上有趣的问题,却因而忽略了应当着眼于客户服务和当事人参与。
理查德·萨斯坎德是国际商会争议解决事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一位英国作家,他解释道,人们去看神经外科医生,并不是想要手术而是希望获得健康。同理,人们雇佣律师,并不是想要仲裁而是希望能解决纠纷。
通过仲裁,公司是在寻求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的过程让他们能够找到解决争议的机会。而对仲裁机构而言,这其实意味着我们要使当事人能够完全避免仲裁。我们的首要工作是明白客户的问题所在,重点是要理解他们的目标。然后,我们接下来的工作是找到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法,并实现他们的目标。
为客户解决纠纷才是我们的宗旨。如果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无法适应这一点,也没有不断努力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目标,仲裁体系将会面临被其他更好的争议解决方法替代的风险。更好地服务客户才是我们至关重要的任务。
(二)实践层面
当事人想要什么?我们现在转向这个问题的实践层面。要回答这一问题,人们很容易想到当事人评判仲裁程序最普遍和最常见的标准,那就是他们希望仲裁的速度更快、价格更低,想要以更高效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但是,我们不应该假定“更快”和“更经济”就是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担任律师多年,我发现客户并不总是希望事情处理得越快越好。事实上,客户还会考虑其他的内容,包括具体的争议事实、牵涉的人事关系、争议的金额、特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对财务或商业日程其他方面的影响。
对于纠纷解决过程耗费时间这一点,我的客户中有一些对此要求比较宽松。尤其是在与长期合作伙伴发生争议时,他们会希望在争议变得不可开交前确定能否达成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我也遇到过一些客户,无论花多长时间或者多少钱,他们都要坚决“埋葬对方”。
客户对时间的关注度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内部或公开报告的要求或其他重要的业务。我有客户认为相较于年前作出的裁决,一月份第一周作出的裁决即使支持了他们,实际上也毫无价值。
“客户想要什么”是个很微妙的问题。作为律师,我了解到客户希望得到的最佳结果并非总是取决于钱。从一开始到整个争议解决过程,我总会询问每个客户的目标,从而制定或调整我们的策略以实现这些目标。
在当事人的纠纷需要处理时,他们可能会有许多要关注的问题。我们不应该把“客户体验”视为一个单一而庞大的问题,也不应该以一刀切的心态来处理它。关于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需要什么,我无法作出全面的阐述,我只能知道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需要什么。当然,时间和成本在某些情况下是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一些较小的争议来说。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必须采用适当的机制来确保争议解决过程更快速、更经济。例如,国际商会的快速程序自动适用于标的额低于三百万美元的争议,为解决小额案件提供了极为高效的途径。但首先,我们必须实现当事人的目标,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回应这些期望和目标呢?在我看来,提高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参与度,是确定其在具体案件中想要什么,进而提高我们对其要求的回应能力的最好方法。并且,随着参与度的提高,当事人可以更好地把握纠纷的解决方式。
当然,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就不再需要外部律师的协助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外部律师始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如果能进一步允许当事人直接、积极地参与其中,那将会有切实的好处。
(一)定位的变化
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在近十年里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扮演起了商业策划师和风险管理师的角色。鉴于此,我们应该在仲裁过程中确保企业法律顾问的声音得到更多的倾听。为此,我们可以让企业法律顾问或高管更直接地参与仲裁,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目标,并给予优先考虑。
如今,总法律顾问也充当着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的首席顾问,他们“在设计、实施创造价值及竞争优势的主要战略和运营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现在是公司最高管理层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公司依靠其进行风险评估,他们应当成为公司的价值中心,而不仅仅是成本中心。相较于法务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范围还涵盖了企业道德、公司治理、危机管理及企业公民意识等领域,其领导作用远超前者。
默克公司(Merck)的首席执行官肯·弗雷泽(Ken Frazier)提到:“老道的客户不会想要‘单纯的’法律意见,而是希望为自己的问题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商业、技术、政治及道德判断等多个领域。”
为了推动企业在重重风险中不断发展,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管理团队会进行密切合作。因此,法律是一种工具——它与商业风险和业务增长这些更大的问题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如果一场法律上的胜利破坏了一段有价值的商业关系,无论这场法律上的胜利有多么伟大,它也称不上是一场真正的胜利。
如果我们要实现当事人的目标,我们需要为他们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一个切实、全面的解决方案。我们不能只是把以前的方案变得更光鲜、更时髦或更快捷,而是要提供一个重新设计的产品。正如法律马赛克公司(Legal Mosaic)的首席执行官马克·科恩(Mark Cohen)所说:“这项工作的基础是了解客户想要什么,而不是律师被培训去卖什么。”
(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仲裁的价值
为了确保仲裁程序能够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期望和目标,我们应当鼓励企业法律顾问真正参与到仲裁中来。
虽然外部律师确实在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依然需要让企业法律顾问 更直接地参与到仲裁中来。一方面,客户和外部律师的动机无法始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鉴于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中的战略作用,他们对纠纷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会有更敏锐的认识,这可能是外部律师无法企及的。例如,企业法律顾问可能更了解企业内部的细微差别,从而确定谁会是一个好的证人。除此之外,他们也可能掌握其他人难以取得或了解的事实情况。
企业法律顾问每天都在做涉及商业风险的决策。例如,在诉讼中,对金钱/时间成本、相关纠纷的价值以及胜诉可能性进行综合考量后,他们可能会决定只提交一到两份证人证言。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也必须考量时间成本、权衡风险和收益:如果某件事情要用一年以上的时间来解决,他们就会评估是否值得为之一战。当公司能够投入更多资金解决纠纷时,企业法律顾问就会对条件的充分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当然,他们也要为最终的结果负责。
关于和解的立场、案件的战略方向以及是否承担某些费用的决定,是企业法律顾问每天都要做的计算和判断。让他们参与到仲裁过程中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能够使他们对上述决策作出实时判断,并更好地掌控争议解决的进展。
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之所以至关重要,也是因为这能使他们考虑到原本不太明显的规划需求。如果从一开始就参与到仲裁过程的内部运作中来,就能够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充分考虑到其所受的制约因素得到,并围绕这些制约因素进行规划。
2014年,国际商会发布了《有效仲裁管理:供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使用的指南》(编者:参见仲裁管理指南),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了实用工具包,以便其能够以快速且低成本的方式进行仲裁。该指南有力地说明了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为仲裁过程带来的价值,并指出:“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内部流程、潜在交易的价值以及最终面临的风险。这是当事人的案件、当事人的风险、当事人的资金,所以让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接受何种程度的风险以及做出何种战略决策才是最合适的。”
该指南旨在帮助企业法律顾问做出有效的案件管理决策,而现在,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如何使当事人真正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以便他们能够积极评估风险,并确保仲裁更好地符合甚至超过他们的期望?
为了进一步使当事人的实质性参与成为现实,我们需要具体说明我们可以在哪里、且如何使当事人参与到仲裁过程中来。通过可预测性、透明度及仲裁效率的优先考虑,我们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每一步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体验,确保每次宏观上和微观上的互动都是积极的。
为此,下面我将讨论国际仲裁运用客户观的七种具体方式——我们如何提高当事人的仲裁参与度,并确保他们的期望和仲裁过程更好地保持一致。
三、建议
(一) 来自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沟通
我们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希望被抄送某些通讯,而不是只考虑外部律师的意向。当然,企业法律顾问或小型企业的代理人可能会选择拒绝,但给他们这个选择权,他们就有机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仲裁的进展。
这一小小的措施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不仅能邀请当事人参与到仲裁中来,还能使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通讯的清晰度及结构。外部律师不需要为了让客户了解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传达的信息,再去解释或重述通讯的内容,这个额外的转述过程会降低仲裁的效率,并增加仲裁的成本。
(二) 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双向沟通
关于沟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应当是一个双向过程。客户服务是指仲裁员及仲裁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目标,这意味着沟通必须是双向的。我们应当开放反馈渠道,如果仲裁中出现问题,必须保证当事人有办法传达这些问题,并了解他们所关注的事项。
早在2015年与索菲·纳珀特(Sophie Nappert)的对话中,国际商会争议解决服务委员会主席迈克尔·麦吉尔拉斯(Michael Mcilwrath)就说过,当事人是在“为抱怨的权利买单”。这就像购买保险——你希望你永远用不上它,但在你确实需要它的少数情况下,它的价值远远比保费高得多。
仲裁机构必须确保当事人知道他们可以与案件管理团队进行沟通。案件管理人与法官的书记员不一样,与书记员的沟通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适的。相反,在当事人对争议的处理方式存在不满或疑问时,他们应当有权向案件管理人提出,因为案件管理人是最能确定程序走向的那个人。在于当事人沟通后,案件管理人可以评估某一事宜是否可以传达给仲裁庭,或者是否会构成对仲裁过程的不当干扰。例如,如果仲裁员对当事人没有进行回应,案件管理人则应当注意这一事宜。如果当事人没有投诉,也许这意味着他们并不为此感到困扰。但我们不应该自动地将沉默解释为漠不关心,也可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意识到他们可以向案件管理团队提出这些问题。
当然,这并不代表与案件管理人的沟通应当颠覆仲裁的进度,或者案件管理人会将所有的意见都提交给仲裁庭,而是说当事人应当意识到这个沟通渠道是开放的,他们有机会就自己关注的事项或问题联系案件管理人。
此外,积极接收并回应当事人的反馈意见也至关重要。从国际商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与当事人建立一段持久的关系——无论当事人在何时何地产生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都能成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选之道。为此,仲裁机构应当不断地进行调整,与当事人不断变化的需求保持一致,从而与当事人保持有价值的合作关系。在选择仲裁员这个点上,积极接受并回应当事人的反馈意见能够很好地提高其仲裁体验。因此,我认为在保持保密性的前提下,有关仲裁员的反馈及信息系统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
(三)案件管理会议
我们需鼓励企业法律顾问或其他当事人代表参与案件管理会议或预审。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4条第4款明确允许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出席案件管理会议。《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关于时间和费用控制技术的报告》中建议仲裁庭应考虑要求当事人出席案件管理会议。该报告指出,出席案件管理会议的当事人能在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但仲裁文化还未真正转变为仲裁员要求当事代表而非外部律师出席案件管理会议。而只是发出了“软”邀请,表明当事人代表出席是受欢迎的。现在是时候了,改变常态才能使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当事人代表在仲裁前期定期出席或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当事人代表参与能提升透明度。这让他们知道如何预测争议解决的走向,即争议解决的持续时间及争议解决的不同阶段。这也使他们改变争议解决过程。《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关于时间和费用控制技术的报告》指出当事人代表应当有权作出案件管理决定,因为这些决定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然,他们可以选择退出。但我希望他们能迅速看到参与其中的好处。
(四)程序时间表及第一号程序令
我们现在需改变仲裁庭在案件最初阶段发布第一号程序令和程序时间表的方式。目前,程序时间表常常是在仲裁员和当事人可能了解案件的重要事实和争论要点前发布。开始争议解决时,发布有既定时间表的第一号程序令以尽快开庭,这种做法没有意义。在第一次提交仲裁或文件提交后,当事人才能更好地了解其所需的时间安排。若程序时间表能进行调整,当事人会感觉更好。
我建议在开庭前只确定进度计划框架,允许当事人暂停程序的推进,以便当事人可尝试协商解决争议。尼尔·卡普兰曾建议在第一次书面提交仲裁后、主要庭审前举行听审,他称之为“卡普兰开庭”,在这个环节当事人可在仲裁庭前做开场陈述。这会使仲裁庭能更快了解案件、评估证据缺口、与当事人交流争议点。以便更快、更好地作出裁决。卡普兰还建议当事人直接参与程序制定,并指出初期的交流可以促进争议解决。
在近期国际商会世界商法研究的大师讲堂上,伊夫·德兰斯就“仲裁程序的新想法”这一主题发表精彩的演讲。演讲中他指出:
如今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化的仲裁程序。不论任何仲裁地点和当事人,我们都采用相同类型的仲裁程序。
我们需要为每个案件量身定制程序。
伊夫·德兰斯还指出,在仲裁员和当事人都更充分地了解案件之前,暂不发布完整的程序时间表会有极大的好处。
当然,仲裁庭裁决案件的速度和修改程序时间表或暂停仲裁的灵活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如果根据仲裁速度评价仲裁员,没有仲裁员愿意调整时间表或中断仲裁程序进行调解。但是,改变我们现有的想法,把第一号程序令作为一份灵活的文件,可使当事人能够关注仲裁庭认为的主要争议点,或者纠正仲裁庭的误解。这种方法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同时简化了仲裁过程。
(五)多样性
国际仲裁群体必须回应当事人多样性的需求。如今,企业法律顾问要求外部律师具有多样性,并期望他们的法律服务——包括仲裁的各个方面都能反映出他们所服务的世界。坦率地说,他们在选择仲裁员时也想要有更多的选择。前任国际商会仲裁院主席亚历克西·穆尔 (Alexis Mourre) 因其取得的进步备受称赞,包括促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性别平等、女性仲裁员的数量持续增加。我很高兴能在一个全是女性的仲裁庭担任仲裁员。但我们必须关注更广泛的多样性,包括性别多样性、种族和民族多样性、地理多样性、年龄多样性、社会经济多样性、对LGBT群体和残障群体的包容。在案件管理会议上,即使简单地询问是否需要考虑残障包容问题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不能害怕反思我们过去的操作方式。残障包容是每个人的责任,对我来说更是至关重要,在我担任国际商会仲裁院主席期间,我会在这个领域采取一些非常重要的举措。
(六)技术
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在增强客户服务中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理查德·苏斯金德在其新作《线上法庭和正义的未来》中写道,我们不应该问:
诉讼、仲裁或调解的未来是什么?
相反,我们应该问:
在未来,我们会如何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来解决问题?
至今,我们一直把技术作为实现自动化的手段。在疫情期间,我们主要把技术当作工具,做一些我们以前常做、但现在需要远程操作的事情。但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客户问题的全新方法。它给了我们一种创造未来的方式。
按照萨斯坎德的说法,我们需要拥有“结果思维”,即专注于如何解决争议,甚至是如何完全阻止争议的发生:
在未来,我们是应该与将取代我们工作的新兴系统去竞争,还是去构建它们?
人工智能可能能帮助我们用更好的方式取得当事人想要的结果。
我确实没法回答技术将如何发展以及可能的发展结果。但我确信技术能帮我们更快捷、更经济地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间较小的争议。我也确信世界各地的企业倾向于避免争议,或至少尽可能地遏制争议——正如萨斯坎德所说的“悬崖顶部的栅栏”,“而非悬崖底部的救护车”。
但探求当事人他们想要什么并实现它只是问题之一。我们还需要预测他们未来想要什么——对全球企业还未想到但我们认识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全球企业的真诚合作伙伴,我们必须将关注点转移到争议解决和法律风险管理上,从而为其建立新的体系。
(七)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对国际仲裁的合法性至关重要。确保当事人了解他们能从仲裁中获得什么至关重要。并且确保当事人能在仲裁过程中的每一步向仲裁机构寻求指导和阐释也很重要。
在亚历克西·穆尔的领导下,国际商会仲裁院专注于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公布理由和裁决来实现这一目的。
——(编者:已于2021年6月公开) 国际商会,公众号:ICC国际商会焦点 | 国际商会携手Jus Mundi免费提供可公开的国际商会仲裁裁决
若当事人未提出反对,国际商会将公布这些裁决,当事人的私人信息会经编辑之后隐去。但提供这些信息对目前和以后的当事人、仲裁员和广大公众都非常有用,因为它们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国际商会如何审理案件,仲裁员如何起草裁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将应当事人的请求解释作出某些决定的原因,例如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虽然我们只向当事人解释这些原因,但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会出版一个匿名的决定纲要,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商会在这类问题上的做法。有了这个纲要,我相信仲裁员回避将更少,因为当事人对他们所任命的仲裁员是否需要回避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可相应调整自己的选择。透明度等同于重要信息的获取。所有当事人无论身处何方,都可以获取他们所需的信息以做出更好的决定,而不是某些当事人基于既有经验而对仲裁过程有独有的了解。
最后,提高透明度意味着提高可预测性。也许,相比国际仲裁的时间和费用问题,更糟糕的事情是时间和费用无法预测。国际仲裁的成本和时耗的可预估性对企业法律顾问至关重要,因为他们需要对提交国际仲裁的决定承担责任。采取更多数据驱动的方法可以提高预见性,也会使我们在争议解决中成为当事人更有价值的合作伙伴。
另一种使仲裁更具有可预测性的方法是,让仲裁庭在仲裁开始时表明是否向胜诉方收取律师费和仲裁费。这是为了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永远不会因仲裁花费大幅高于其预估而向企业管理层报告。如果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有效地管控风险并实现其业务目标,提高成本和仲裁时间的可预测性是必须的。我将致力于推进国际商会在这方面发展。
WE AR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编译 | 吴妍 张靖宁
黄泽宏 王杰
排版 | 管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