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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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