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征求意见!
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
研究修订了
《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研究修订了《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我市停车设施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区分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修订了我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并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时段划分、免费时长、工作流程等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
1.分区域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按照《日照市主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修编(2020-2035)》,将主城区停车设施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机场、车站、码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日照老城区核心区(东至香店河、南至迎宾路、西至丹阳路、北至山东中路);石臼老城区核心区(东至海滨一路、南至上海路、西至北京路、北至海曲东路);新市区核心区(东至青岛路、南至海曲东路、西至北京路、北至山东东路)(含上述道路)。
二类区:中心城区(东至临沂路、南至迎宾路、西至沈海高速、北至潍坊路;东至黄海岸线、南至上海路、西至厦门路、北至迎宾路;东至黄海岸线、南至海曲东路、西至临沂路、北至山海路)一类区以外区域。
三类区: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进一步完善计时时段
为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道路停车压力,促进道路畅通,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对计时收费时段的划分作了调整,白天时段调整为:自7时(含)至20时(含),夜间时段调整为:自20时至次日7时。
3.降低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停车时长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区域定价,增设了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调整后小型车:一类区白天3元/小时、夜间1.5元/小时,日最高收费20元;二类区白天2.5元/小时,夜间1.2元/小时,日最高收费15元;三类区白天2元/小时,夜间1元/小时,日最高收费10元。部分停车设施增加免费停车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三类区免费时长由45分钟延长至1小时,机场、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长由30分钟延长至45分钟。
4.简化工作流程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收费标准直接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收费方案,不再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5.给予行业管理部门、经营者自主扩大停车收费优惠权限
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停车设施实际情况,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免费时长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降低收费标准及至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7日之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通讯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58号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科(邮编:276826);
电子邮箱:rzfgwcbdcjsk@rz.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3-8775536。
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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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调整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区范围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主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化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根据停车设施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
3.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套停车设施。
4.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停车场;
5.对外开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社会福利等配套停车设施;
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二)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区域类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计月等计费方式。同一停车设施同一计费时段内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一)计时收费(含道路停车泊位)。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放时长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计费。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自7时(含)至20时(含),夜间自20时至次日7时。一个计费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计费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无编号的不得收费。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计次周期为24小时,超出时间实行累计计次。
(三)计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段内停放的车辆;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配套停车场除外),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牌照停放2小时(含)内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设施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
(五)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
(六)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车辆。
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及至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联网接入全市统一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收费标准直接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收费方案;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直接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收费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及免费规定等内容。
第十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文件、规定均废止,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
1.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划分
2.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3.车辆类型说明
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划分
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二)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政府指导价景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四)日照西综合客运站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五)日照机场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六)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七)其他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设施计时收费标准
(八)其他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设施计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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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晓丽
审核:张笑梅
统筹:范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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