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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国,民国历任总统谁之最?

中原民 清北交校友研究 2021-03-13


清朝覆亡,民国肇造,国力孱弱,签订了许多耻辱的卖国条约,袁世凯、孙某、蒋介石任总统时代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条约,其中最出名的《二十一条》似乎还是程度最轻的。


一、政治金融


1、蒋介石 


1945 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 年 7 月 22 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于1945年 12 月 27 日生效。


第8条中的2(b)这个条款是国际法中较为罕见的、通过IMF协定这种国际公约的公法形式直接约束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合同关系,因此该条款影响十分巨大,特别是对于是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或个人来讲更是如此。


2、袁世凯


《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十一条》第二号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3、孙某


孙某1914年5月11日给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的信中说 :中国对日本,可以起到比印度之于英国更大的作用。孙文说:"英国之区区三岛,非甚广大,然人莫不知其国力膨胀日加者,以其得印度之大陆,为母国之大市场,世界列强始莫能与争。日本之发展已尽,殆无回旋之余地,中国则地大物博,尚未开发。今日本如英国之于印度,无设兵置守之劳费,而得中国之大市场,利且倍之,所谓一跃而为世界之首雄者此也。"

也就是说,中国可以提供给日本比印度这块殖民地之于英国更廉价和利益更大的作用。


《中日盟约》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九条 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二、司法、军事


1、蒋介石


1946 年,《中美宪警联合勤务议定书》


规定设立“中美宪警联络室”,美军肇事,依“议定书”规定,“须由美宪警处理,警局有旁听权而已”。成立后不久,美国与蒋政府又成立所谓“中美商务仲裁会”后改为“中美商务公断会”,美国凭此在中国获得了法外治权,也就是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应该由美国人自己进行裁判,中国只能旁听。


1945年至1947年两年间,美军在山东青岛犯下各种罪行,包括预谋杀人、抢劫、强奸等,共365起造成两千多中国民众伤亡,美军无一人被判刑。


2、袁世凯


《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三款: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3、孙某


《中日盟约》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第七条 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第八条 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三、教育用人


1、蒋介石


1947 年,《中美救济协定》。1947年10月27日,国民党政府和美国政府在南京签订,全文共10条。其中大部分条款都指明中国民众必须接受美国教育。


2、袁世凯


《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3、孙中山


《中日盟约》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四、航空陆路交通


1、蒋介石


1945 年,《美国在华空中摄影协议》。美机在中国领空作军事调查的充分权利。1945 年 11 月 21 日驻沪美军参谋长马道克“照会”蒋政府,要允许“美军在我国内地各省及台湾等地从事空中摄影”,及“我国准予使用以冲绳岛为基地之美国飞机,在我国蒙古,东北各地作空中照相飞行”,蒋介石亲自“电示”:“除新疆仍应缓议外,余准如拟办理。1945年,《中美航空协定草案》承认美国对中国领空权。


1946年,《中美三十年船坞秘密协定》。美国可独霸中国全部海港。


2、袁世凯


《二十一条》第一号: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二十一条》第二号: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3、孙某


《中日盟约》第六条 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日本取得了独一无二的垄断权力。


五、国际贸易


1、蒋介石


1948年,《双边协定》,允许美国和美国各个占领区生产商品来华倾销。


2、袁世凯


《二十一条》第一号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二十一条》第二号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二十一条》第四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3、孙某


具体说来是内政、外交、军事、实业、司法等等均靠日本帮助,且"可开放中国全国之市场,以惠日本之工商,日本不啻独占贸易上之利益……日本制造品销入中国者免税,中国原料输入日本者亦免税。


简而言之,民国时代,司法、军事、关税、用人等方面,中国均不能独立自主。


1949年,中国人民真正站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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