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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司执行僵局路径探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应用实例

郭鹏飞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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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9年9月11日最高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中首次规定了加速公司股东出资到期的两种情形,为破解公司执行僵局提供了新路径。纪要出台不久,我所将其中一种“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成功应用在河北省涿州市一起执行案件中。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了两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刚刚明确背景下一次宝贵的应用实例。

纠纷起因

2018年5月,李某与涿州市某农业技术公司签订《共建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种植园区,占地50亩,李某先期出资25万元,农业公司负责园区设施的建设与维护,2018年12月交房。到期后,李某发现园区根本没有动工迹象,公司的人也联系不上。李某遂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

本所指派郭鹏飞律师承办该案。审理中发现,该案在当地影响颇大,相似情况还有很多在审理中。公司股东是两名自然人,注册资本2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66年,没有实缴出资。注册地址是村边一间平房,没有其他财产。能否追加股东是本案的突破点,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在诉讼阶段有难度,律师还是制订了将公司与股东都列为被告的诉讼方案,但判决只有公司承担责任。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穷尽措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于是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由于没有在先案例,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经过深入分析研讨论证,律师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使案件重新进入审理阶段,最终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虽然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未申请破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

律师观点

2021年7月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加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本案是执行实践中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次前沿探索与成功案例。本案与草案讨论的焦点一致,即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公司缺乏偿债能力的表现是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且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且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实现债权的关键之一在“快人一步”,建议债权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抢占先机。

律师简介

郭鹏飞

百伦专职律师


毕业于燕山大学,工科、法学双背景。毕业后曾在北京一家施工企业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民商事纠纷有深入的研究,善于从法律风险防范、争议解决、执行落实的全过程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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