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如何追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日渐复杂,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控制权,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随着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陆续出台,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使公司债权人具备了“揭开公司面纱”,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连带还款的现实可能性。
近日,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一起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我所刘婷婷、王凤英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本案中原告方,既没有举证被告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举证被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文由此作为切入点,浅析如何追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一、新修订案由精准锁定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提高了案由适用的准确性,化解了实务中案由不精准带来的尴尬。
案由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了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避免了非股东身份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时,债权人只能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尴尬;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本案案情简述
1996年,甲公司和某乡经联社,出资设立A制品厂,甲公司指定关联公司职工马先生作为A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为扩大生产,2000年A制品厂向朱某借款50万元。后A制品厂到期未还款,朱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制品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A制品厂财产后无法足额清偿债务。
2012年,朱某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对A制品厂投资人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连带还款,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朱某以企业有关的纠纷为案由,再次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连带还款,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朱某以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先生(本案委托人)诉至法院,朱某认为马先生作为A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A制品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马先生作为A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能否直接推定为A制品厂的实际控制人;二、马先生是否具有A制品厂实际控制权,并在经营A制品厂过程中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案经过我所律师翻阅案卷、查阅A制品厂的历史财务账簿、调取A制品厂执行卷宗发现,马先生仅是依据甲公司和某乡经联社合作协议,由甲公司指定的法定代表人,A制品厂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均不在马先生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朱某主张马先生为A制品厂实际控制人,朱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A制品厂创设文件《联营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甲公司与某乡经联社共同出资设立A制品厂,并无马先生出资的内容,故无法认定马先生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朱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先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因此无法认定马先生为A制品厂的实际控制人。
四、类案检索
为更深刻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和法院裁判规则,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及典型案例分析得到以下数据。
代理律师以“北京市”、“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三年内”为关键词在Alpha数据库检索案例发现,截止到2022年5月:三年内北京市地域范围内人民法院以该案由审理的一审案例的总计有5个,其中有2个案例原告撤回起诉;有2个案例调解结案;有1个案例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如下图。
北京市地域三年内的实际控制人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统计
我所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该案由下的裁判结果,扩大了检索范围,以全国为样本,截止到2022年5月,共检索到公开案例的24个,其中17个一审案例,7个二审案例,具体如下图。
全国一审案例
全国二审案例
经过检索发现该案由下原告败诉率极高,主要原因是原告无法举证被告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那么如何举证被告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为追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担责的关键一步。法院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往往会从公司实缴出资、公司资金最终流向、通过对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命等方面来认定,在此摘录三个典型案例:
1、杜敏洪、杜觅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6232号: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实际控制人在股权转让之前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是否担任公司职务、能否对公司形成控制;以及考查股权转让的真实性;第二,发生纠纷时,公司出面协商纠纷的人;第三,公司资金最终是否流向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
2、林葆定、李文忠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闽民申2846号: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公司财务、主营业务管理、人事任命等)是否存在特殊的协议安排;第二,是否实际控制公司的印章印鉴;第三,是否代表公司参加了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例如诉讼等。
3、上海光熠商贸有限公司、李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豫民申1443号,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例如夫妻、父子等)且公司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第二,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者营业收入是否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第三,公司的资金最终是否流向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五、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下,原告想要胜诉,首先要举证被告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为实际控制人不同于股东,股东的判断标准是持有公司股权,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可以精准锁定股东以及实缴出资情况,而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是存在控制公司的行为。由于控制行为并不一定持续发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会偶有变化,所以原告对实际控制人的举证存在一定难度。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着眼于“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根据相关学者研究,在我国实践中,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因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法定任职程序而产生的事实上控制公司事务的人;第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公司的人;第三,通过契约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第四,通过亲属关系等其他联系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
律师认为,判断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去举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对于公司控制权存在特殊协议安排、实际控制人积极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例如参加诉讼、参与合同谈判、诉讼外是否积极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公司的印章印鉴在实际控制人处、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营业收入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公司资金的最终流向为实际控制人账户等,进而使隐藏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浮出水面。
六、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小贴士
作为债权人一方,在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获得足额清偿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调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通过商业往来合同中的联系人确认对公司控制权以及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举证实际控制人掌控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U盾等;举证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营业收入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资金的最终流向为实际控制人账户等方面来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认定。
债权人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后,再通过举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一般包括:无偿或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侵占公司债权等,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进而牢牢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主办律师
刘婷婷,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咨询和企业顾问法律服务。
刘婷婷
王凤英,中国科学院大学MBA;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有十余年为企业融资、并购、尽职调查的经验,现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企业商事诉讼,致力于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提供相关财务和税务咨询。
王凤英
齐绪乾,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校期间担任学生会干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党支部青年委员;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和商事诉讼。
齐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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