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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问答系列解读十三】公务员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


前言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2019年6月,公务员法修订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公务员的政治标准,强化政治属性,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和坚强的法律保障。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中央陆续修订出台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调任、培训、辞退、辞去公职、回避、转任规定等配套文件,形成了完善严密的配套法规制度体系。

为了更好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公务员法,我们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系列解答,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精神要义、组织实施、操作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做了解读说明,有助于公务员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律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真正落实推动公务员工作高质量发展。


【公务员法问答系列解读十三】


 公务员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

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3种考核方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专项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考核。定期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在一个年度或者一届任期内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性考核。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就是说要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通过做细做实平时考核,开展必要的专项考核,全面了解掌握公务员日常表现和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表现,为定期考核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对公务员的准确评价。在公务员考核中,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应当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增强考核方式的针对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


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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