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凡 | 唐前期西州民间工匠的赋役
来源:《西域研究》2012年第3期
唐前期西州民间工匠的赋役[1]
刘子凡
西州民间工匠的赋役以役和杂徭为主。官府征发工匠上役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工匠除了在官府作坊中服役外,还被配去充驿丁、烽子等徭役性色役。西州民间工匠还会与百姓一同从事力役性的杂徭,而且也经常被征召杂使。
新疆吐鲁番出土西州文书中,保存了大量与西州民间工匠相关的珍贵史料,这是我们研究传世史料记载以外的民间工匠生存状态的宝贵材料。专门利用吐鲁番文书探讨工匠的研究并不太多,比较重要的有冻国栋[2]和苏玉敏[3]的文章。魏明孔[4]、殷晴[5]等先生在探讨唐代工商业时亦有涉及。本文利用出土文书,对西州民间工匠的赋役进行具体分析,希望更清晰地勾勒出西州民间工匠的历史面貌,一窥其隐藏在历史碎片中的真实模样。
唐代百姓承担的赋役,一般可以分为租、调、役、杂徭四类。虽然有学者已经提出,西州民间工匠有兼营农业的迹象,[6]但我们并未找到他们缴纳租、调的任何线索,工匠的主要赋役还应当是役和杂徭两种。因此,本文对西州民间工匠服役的研究,主要围绕役和杂徭两方面进行讨论。
关于工匠的役,《天圣令·赋役令》唐22条有如下之记载:
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须留役者,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役日少者,计见役日折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其在路远之处须相资者,听临时处分。其丁赴役之日,长官亲自点检,并阅衣粮周备,然后发遣。若欲雇当州县人及遣部曲代役者,听之,劣弱者不合。即于送簿名下各注代人贯属、姓名。其匠欲当色雇巧人代役者,亦听之。[7]
此条唐令是针对丁匠每年服役的工作量和上役、代役方法的规定。《贞观政要》对工匠留役有如下记载:
顷年已来,疲于徭役,闗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番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8]
据此可知,工匠的留役是以和雇的形式进行的。总之,唐代工匠的正役与普通之“丁”一样,是有严格的工作量规定的。
《天圣令》对工匠征发过程规定如下:
诸丁匠赴役者,皆具造簿,于未到前三日内豫送簿,尚书省分配。其外配者,送配处,任当州与作所相知追役。皆以近及远,依名分配。[9]
以上规定强调工匠征发的计划性,其过程首先是主管工匠的官吏预先制造需要赴役的工匠的名簿,然后尚书省根据名簿将工匠分配到各个作所,在外配的情况下,还要保证工匠到达作所服役。虽然此条令文是针对中央官府制定的,地方官府征发工匠的情形应当也不会相差太多。州县官府大致也会与尚书省一样,依照提前造好之簿来分配工匠赴役。西州民间工匠的服役状况又是如何呢?以下便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探讨一下西州民间工匠的役的征发过程与种类。
役的征发
吐鲁番出土西州文书中,以下两件工匠名籍反映西州民间工匠的正役征发情况。
《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
上引两件文书虽然都是以职业分类登载工匠姓名,但在具体的书写方式上,却有一些不同。第一件《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主体都是以“右件人某匠”的方式书写职业。而第二件《唐憙安等匠人名籍》则是 “某人某匠”的书写形式。《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的时代为贞观,而《唐憙安等匠人名籍》则在麟德、咸亨年间。两件文书形式的细微差别,或许是因为时代的不同。不过从性质上说,两件文书无疑是一致的,都是各色工匠的名录。
这两件工匠名籍只是登录了工匠姓名,显然与以户为单位、详细记录户主、人口、丁中、土地等情况的户籍不同,其以工匠职业为核心的分类方式,还是显示了它们与按职业分配的役有关。如前所述,工匠的配役是由尚书省或州县官府来完成的,预先缴送的“簿”就不应该直接包含分配工匠作所的内容,而应当只有需要赴役的工匠的基本信息。因此从性质上说,这两份名籍很可能便是预先制作的、送往有关官司以备配役的“簿”。
在赴役工匠名簿送达之后,主管官司便要对工匠进行配役。《唐西州都督府诸司厅、仓、库等配役名籍》记载:
冻国栋对这件文书进行了研究,认为(一)至(四)为第一部分,为诸种应役人名籍,(五)至(九)为第二部分,为据前配役部门,并认为文书中提及的工匠是被分配到各官厅和仓库中了。[13]这种说法还可商榷。例如第(二)片行1中的“□塞子剑匠 以上并配本司”, 工匠“□塞子”已经被标明身份为剑匠,其后注明的“并配本司”无疑便是对“□塞子”及以上若干人配役部门的规定。同理,行3有“□□海画匠 以上上见定”。“见定”虽然是指暂未配役,但这也依然是对画匠“□□海”配役状态的标识。因此,这件文书并不能说明工匠被分配到官司与仓库服役,同时(一)至(九)也应该都是某人配某处的相同格式。
工匠的名字出现在(一)和(二)中,如果我们猜测两片文书在内容上是连续的话,就可以认为(一)中的四名木匠和(二)行1的一名剑匠,都被分配到“本司”服役了。“本司”,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本当赴役之司,也就是能发挥其本色作用的部门。对于工匠这种具有特殊职业的人来说,其“本司”应当是指隶属于官府的各种手工作坊。[14]唐代西州有各色作坊存在,见于吐鲁番文书的就有“酒坊”和“纸坊”。上述工匠很可能就被分配到木器和兵器作坊中了。(二)行2、3中的弓匠、画匠,只是“见定”,没有正式分配赴役,很可能是因为官府作坊暂时并不需要他们。这些见定的工匠,很可能最后被分配从事与本色无关的其他役了。
另外,(九)中的官人在唐代一般指在官府服役之人,这里应当是指(四)、(五)中的仓子、门夫等在官府中充当色役的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西州的民间工匠是与普通百姓服色役者出现在同一件配役文书中,他们虽然身份不同,但却是同时参与配役的。可见,这是一件地方官府分配上役之人往各个作所的文书,它反映的正是上引《天圣令·赋役令》唐23条中官府配役的环节。它提示我们不只在工匠上役之前要具造名簿,而且官府在配役过程中也要制作帐簿。
配役之后,工匠自然要赴作所服役。而被追征的工匠很可能是有专人负责接送的,《唐西州某县事目》中便有:
43 □曹帖为追木匠赵海相等差人领送事十七日付 刘□[15]
西州某县某曹要追征木匠赵海相等人役作,特意提出要另外差人负责带领、护送这批工匠。工匠被征召到作所之后,作所也要核查工匠的到役情况。如《唐阴安师等上番人名籍》:
这件文书之所以与工匠相关,是因为第12行出现了“白住德”的名字。据前引《唐憙安等匠人名籍》,白住德为铁匠。根据文欣对这件《唐阴安师等上番人名籍》及一组相关文书的考证,其年代应在咸亨四年之前。[17]如此,两件文书时代相仿,其中的白住德当是一人。文欣认为它是差科簿制作过程中与配差役相关的文书,但他同时也没有排除其在差科簿基础上制作的可能性。[18]从形式上看,这件文书记录了正月一日、十五日两次上番的人名。上文已经提到,对于民间工匠的征发来说,在配役之前制作的名籍应当是按职业划分的,这样才会便于主管官司分配役作。而这件《唐阴安师等上番人名籍》只以番次为类,不分身份职业,这种形式的帐簿的主体,更像是作所。因为他们只要掌握被分配来役作的每一番的人名,并用以检查是否到役即可。上件文书中,每个名字旁边都有黑点,这很可能就是用来检点名单中的人是否到役的。
此外,白住德还出现在了《唐白住德等到役名籍》中:
本件文书亦无纪年,但同纸有永淳二年(683年)文书,本件时间应与之大致相当。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认定此处的白住德,亦是《唐憙安等匠人名籍》中的铁匠白住德了。这件文书从形式上看,两条都有“泛才”的签名,应是记录某人到达时间的文书。实际上,文书中出现的四个人是同日到,而且有一个木匠、一个铁匠,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这几人是去赴役的。而“泛才”应当是作为作所的负责人来签字的。这说明工匠赴役的作所,不仅掌握每一番的服役人的名字,而且对每个人到役的时间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在作所确认工匠到役之后,整个西州民间工匠征发服役的过程也就告一段落了。
还需要提及的是,工匠之役的征发有时还存在一种变通模式,如敦煌出土的《开元水部式》:
118 斟量牢好,即且用,不得浪有毁换。其供桥杂
119 匠,料须多少,预申所司量配,先取近桥人充,若
120 无巧手,听以次差配,依番追上。若须倂使,亦任
121 津司与管匠州相知,量事折番,随须追役。如当
122 年无役,准式征课。[20]
这里讲了所谓“供桥杂匠”的征发方法。其中,前半部分所讲“以次差配,依番追上”的方法,与上述西州民间工匠的常规征发办法是一致的。其后半部分提出的一种特殊情况,即所谓“若须倂使”。“倂使”应当是同时使用的意思,在某一番的工匠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追其他不当番的工匠一同劳作。也就是说,那些本不该上番的工匠,被提前追役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工匠的补偿就是“量事折番”。“折”,即折除。“量事折番”就是根据具体的工作量,折除日后需要服的番役。前面已经提到,工匠每年的工作量是固定的,提前被追役劳作的部分,在正式服役的时候就被扣除了,工匠只要完成剩下的工作量就可以了。《全唐文》卷二百八十七《后土敕书》中载:“两营弩一作弓手六番并行。宜各赐勋两转。物五段。仍量折番役。”[21]两营弩手的这种“六番并行”、“ 量折番役”也是同样的意思。很显然,对于官府来说,“折番”是对劳动力的预支,工匠被提前役使了,之后的工作量就得不到满足。《册府元龟》载:“其官曹寺署,并皆创立。微事营造,庶物亦扰市取供,而折番和雇之费,以巨亿计矣。”[22]这里俨然是把“折番”与“和雇”一起看作是一种政府支出了。虽然这样一种折番倂使的情况并没有在吐鲁番西州文书中得到证实,但这样一种唐前期普遍存在的变通方式,可能在西州民间工匠的征发中也是存在的。
以上以文书为线索,大致考察了西州民间工匠征发赴役的过程:工匠上役之时,会预先制作名籍,送往主管官司;州县官司根据名簿给上役的工匠分配作所;作所再根据上番名籍追役或检查到役情况。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西州民间工匠会与普通百姓服色役者一同配役,也会与白直、马夫出现在同一上番名籍中。这说明工匠与普通百姓的役的征发,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步的。
役的种类
本司役作 工匠若被分配到官府手工作坊中服役,自然会从事与其职业相关的工作。唐西州所见之此类作坊有纸坊和酒坊。例如《唐配纸坊驱使残文书》(72TAM167:3)就提到了西州的纸坊:“当上典狱配纸坊駈(驱)使”[23]这里被配纸坊驱使的不是工匠,而是当上的典狱。这个典狱不承担其本职工作,反倒被配到纸坊来劳作,很可能是纸坊在一定时期需要一些非技术性的劳动力。这也说明,在各种徭役性质的色役之间,有人员的调配使用。同理,工匠也会被配到与本色无关的其他作所中。
酒坊也是西州重要的官营作坊,[24]文书中保存的酒坊信息相对多一些。例如《唐赵尾塠配役文书》[25]中虽然只有一个残的“酒”字,但我们还是能推测,赵尾塠等人配作之处当就是酒坊。文书中出现的“六户”,说明这次徭役可能是按户征派的,赵尾塠又是一个十五岁的中男,那么这就很可能是一次杂徭的征发。看来,酒坊除了役使配役之人外,还会以杂徭的形式临时征发劳动力服役。
新获吐鲁番文书《唐上元三年(676)六月后西州残文书》中出现了“酒匠”:
从文书残存某司监督酿酒等内容判断,这些酒匠有可能正是酒坊中役作的。酒匠在酒坊中的主要工作是用某种浆酿酒,酒坊则需要每月进上所造之酒。酒的味道也被提到,应该是有所要求的。
驿丁 西州民间工匠也有被分配到驿站中服役者。[27]《唐开耀二年(682)宁戎驿长康才艺牒为请追勘违番不到驿丁事》载:
本件文书出现了“范焉耆”,而《唐憙安等匠人名籍》中也有缝匠范焉耆。按前文考证,《唐憙安等匠人名籍》时代在麟德二年前后,与此件开耀二年文书年代相仿,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此处出现的范焉耆是一名缝匠。在这件文书中,驿长康才艺列举了没有按时到役的驿丁姓名,要求官府追征其上役。范焉耆出现在这一名单中,说明他没有被分配到作坊中劳作,而是配往驿站充当驿丁了。驿站里的各种工作似乎都与缝纫无关,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范焉耆与其他普通的丁一样,是被配去从事驿站杂务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范焉耆名字旁边注有“昌泛忠”三个字。按前引《天圣令·服役令》唐22条“若欲雇当州县人及遣部曲代役者,听之,劣弱者不合。即于送簿名下各注代人贯属、姓名。其匠欲当色雇巧人代役者,亦听之”[29],也就是说,工匠和普通百姓一样,也可以雇人代役。具体的操作方法,便是在帐簿上应服役人的名字下,注上代其服役人的籍贯和姓名。如此看来,前述范焉耆名旁的“昌泛忠”便是代替范焉耆服役人的籍贯和姓名。“昌”字,一般为高昌县宁昌乡的缩写。[30]那么这个代人便是宁昌乡的泛忠了。
同时,上引唐令对于工匠的代役者也有特殊的限定条件,即必须是“当色”的“巧人”。所谓“当色”,自然是指具有相同的工匠职业;“巧人”,是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代替工匠上役的人,也能够胜任在作所的工作。因之,泛忠应当是一个手艺不错的缝匠。但范焉耆作为驿丁从事的是与本色无关的徭役,是否也一定要按规定雇当色巧人代役呢?这就不得而知了。总之,这件《唐开耀二年(682)宁戎驿长康才艺牒为请追勘违番不到驿丁事》,不仅提示我们西州民间工匠有可能被配役到与本色无关的作所役作,也为工匠之雇人代役提供了实例。
烽子 西州民间工匠也有被分配去烽铺服役者。吐鲁番阿拉沟出土文书《唐西州鸜鹆镇游弈所状为申当界见在人事》载:
这件文书列举了在鸜鹆镇游弈所下属各个烽铺上番的人名,其中第5行赫然出现了瓦匠王庭芝。这说明西州民间工匠也有被征派到烽铺上去充役,承担警卫任务者。瓦匠王庭芝上番之铺,便是鸜鹆镇游弈所下属之一马铺。[32]在马铺服役的主要任务,就是无事时在紧要之处放马,有事之时骑马报警,肩负的是边防警备的职责。瓦匠王庭芝在这里显然不是从事的本色工作,那他又是以什么身份出现在这里呢?
我们知道,唐代文献通常将上烽之人称为烽子。在马铺里服役的人,却没有明确的身份定义。我们在各种文书及文献中,似乎都没有见到铺子、铺夫一类的称呼。在数量庞大的雇人上烽契约中,也都是称上烽,而没有称上铺者。从上引文书看,烽台与马铺都在游弈所治下同样担负着警卫的任务,在这两处服役之人,身份上应该没有什么区别。我们大致可以推测,烽子的概念在广义上应当涵盖服役于马铺之人。那么,瓦匠王庭芝也就是以烽子的身份在马铺里警卫。
关于烽子,学界的研究已经很多了。[33]大致烽子是一种短番,虽然是一种军事任务,但通常是由普通百姓担任,卫士任烽子的并不多。烽子不任杂徭,则其身份可能为一种徭役性色役。[34]而且从吐鲁番文书反映的情况看,雇人上烽是很普遍的。那么瓦匠王庭芝在鸜鹆镇某铺充烽子宿卫,就又是工匠服本色之役外承担其他役的例子。而且马铺的工作无非放马、报信两类,与工匠的技术职业无关。这同时也说明,烽子的征发范围,不止限于普通百姓,也会包括工匠。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西州民间工匠的配役是以在官府作坊中劳作为主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他们也会被分配去服一些与工匠职业无关的徭役性色役。前引《天圣令·赋役令》唐22条明确规定,工匠岁役功二十日。那工匠充驿丁、烽子之役,就必然挤压他们在官府作坊中工作的时间。驿丁、烽子一类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让拥有特殊技艺的工匠来承担,显然是一种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最可能的原因,即使官府每年只用工匠二十日功,也仍然超过了官府作坊实际所需的工作量,多余的工匠就被分配去充驿丁、烽子之类的力役了。比如《唐西州都督府诸司厅、仓、库等配役名籍》中的弓匠和画匠,就没有像其他工匠一样直接配本司,而只是“见定”。《天圣令·赋役令》唐24条规定:“诸丁匠不役者,收庸。”[35]但从上面讨论的情况来看,工匠首先会被分配到对应的官府作坊中服役,多余的就会被配去充其他徭役性色役,再多余的才会不役收庸了吧。
杂徭是正役之外的又一个重要的赋役项目。《唐律疏议》“应复除不给”条之疏议曰:“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36]王永兴认为,所谓“小徭役”,即是杂徭。[37]那我们就可以说,杂徭分为充夫和杂使两类了。以下便从充夫和杂使两方面来讨论工匠的杂徭。
充夫
传世的律令之中,涉及杂徭征发的最重要的史料隐藏在白居易之《白氏六贴》中:
《户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已上免户内地租,无他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傍折近亲户内丁。[38]
这是关于丁、中男充夫期限以及超期服役补偿办法的规定。因为这段文字记载不是很清楚,学者们对其的理解也有分歧。[39]但可以肯定的是,充夫是有一定工作量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就可以通过免租、免课役形式补偿。当然,这一规定明显是针对普通百姓做出的。然而我们却可以看到,西州的民间工匠也有要充夫者。
《武周圣历元年(698)四角官萄所役夫名籍》载:
这是一份载有78人姓名的名籍,这些人都是以夫的名义在四角官萄中劳作的,应当是一种杂徭。[41]第1行之安大寿即是《唐西州高昌县下团头帖为追送铜匠造供客器事》中的铜匠安大寿,[42]冻国栋认为工匠服杂徭是因为官府不需要技术性役作,这个观点似乎并不确切。因为前文已经提及,工匠服役的工作量也是固定的,百日以内的杂徭是不能冲抵役的工作量的。若是不役而杂徭,岂不是还要再交庸!实际上,如果官府已经有足够的技术劳动力,也会把工匠配役去充当驿丁、防丁等色役,因为色役是可以折抵役的工作量的,这一点在上一节中已经论及。那么,工匠的杂徭的征发,应当是工匠的役以外的追加赋役。
从这件文书我们也可以看出,西州民间工匠与普通百姓一样,也会被征发充夫。同墓出土的《武周圣历元年(689)前官史玄政牒为四角官萄已役未役人夫及车牛事》文书中提到,在葡萄园中的劳作主要是“陶内抽枝、覆盖、踏浆并收拾枝、埋柱等”[43], 铜匠安大寿在葡萄园中充夫,应当就是从事这几项劳作,这显然与其铜匠的职业无关。那我们就可以推测,充夫的工匠从事的大多会是一些与职业技能无关的体力劳动。
唐代杂徭的征发范围很广,从丁中上说,中男也要服杂徭;从身份上说,工匠等特殊身份的人也会被征派。这一点可以参考文书《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44]它是一件涉及渠堰修理的文书。[45]大致是高昌县向西州都督府打报告,表示要差派人夫修理县内的渠堰。这里提到人夫,便是杂徭无疑。我们也可以从这件文书中看到,大规模的杂徭征派,要有相应的申请和审批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文书中说到“例取当县群牧、庄坞、邸店及夷胡户”,也就是说,这种修理渠堰的杂徭按惯例也会在一些特殊身份的户中征发。其中,邸店通常是与商人联系的。唐代律令经常工、商并举,既然商人都会在常规的杂徭征发范围内,工匠服杂徭也就可以理解了。
杂使
在正规的征发途径之外,工匠因其特殊的职业技能,还会被临时征召。这种征发方式,应当便是杂徭中的杂使。它的特点在于,一是临时有工作需要完成才会征发,不像配役、充夫那样有很强的计划性;二是征发的人数很少,通常只有一两个人,而不是充夫的那种动辄七八十人的大型活动。关于西州民间工匠的杂使,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唐开耀二年(682)西州蒲昌县上西州都督府户曹牒为某驿修造墙用单功事》:
本件盖有“蒲昌县之印”七处,可知文书中提到的县为西州蒲昌县。大致是蒲昌县某驿的墙倒了,官府打算修缮,便差泥匠冯明隆预先估计了修墙需要的工作量,并向西州都督府作了汇报。泥匠冯明隆精确地计算了备料和垒墙需要的工作量。在面对驿墙倒塌这种突发事件时,官府需要差一个工匠来评估重建花费,既具有临时性,又不是大规模的征派,这就是典型的杂使。我们可以想见,虽然官府在日常工作中,不一定总会悲惨地遇到墙倒屋塌的严重情况,但小规模的修修补补总是是常有的。工匠作为拥有特殊职业技能的群体,必然经常会被召去解决问题。这件文书中的西州泥匠冯明隆就是工匠杂使的例证。
至于工匠杂使的追征,《太平广记》卷二百四十二有如下记载:
唐青州临朐丞张藏用,性既鲁钝,又弱于神。尝召一木匠,十召不至。藏用大怒,使擒之。匠既到,适会邻县令使人送书遗藏用。藏用方怒解,木匠又走,读书毕,便令剥送书者笞之至十。[47]
此处县丞征召工匠情节值得关注,县司有什么临时性的工作要完成,便征召一名木匠,这应当也是杂使了。张藏用十召木匠不至,一怒之下才使人擒拿之,说明官府一般是不会直接派人押送工匠应杂使的。擒拿之前的征召,很可能就只是通过下帖的形式通知木匠。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等诸府事》:
这是一件高昌国时期的文书,是都官要求始昌县追征两名工匠的符。这种征召方式,很像是唐代杂徭中的杂使。现在并没有见到唐西州时期的专门征召工匠的文书,我们只能借这件高昌国时期的文书为参考了。它这种都官下县,由县征召工匠的方法,提示我们,唐前期西州民间工匠杂使的征召,可能也是类似的县下乡,由里正负责通知工匠。
总之,在《唐六典》规定的四项“赋役之制”中的役和杂徭,都是西州民间工匠需要参与的。而且西州民间工匠的徭役,远比之前想象更灵活、更多样。因为我们发现这些具有技能的工匠,也会被征发去从事一些与其职业无关的力役性劳动。更重要的是,西州民间工匠参与的各种徭役,都是与普通百姓一起参与的。在徭役方面,除了杂使之外,我们也并没有发现工匠因其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性。
从西州的例子我们可以知道,民间工匠上役,首先是被分配到地方官府的作场中工作,在官作劳动力充足的情况下,多余的工匠会被分配去从事其他徭役性色役。但这并不能表明他们付出了更多的劳动,被挤压了更多时间。因为《天圣令·赋役令》唐22条就明白无误地规定,工匠的常规岁役也是二十日,与百姓相同。[49]即使工匠以驿丁或防丁的身份服役,应当也是以这一规定为前提的。从这一点上说,工匠与普通百姓的役的负担是相同的。而且每年二十日到五十日的正役,对工匠来说应当也不是一个大的负担,更何况超过二十日的部分还有优惠政策。杂徭是按户征发的,与身份关系不大,自然大致也是均平的。除了徭役之外,工匠是否要缴纳租调还不是很清楚,但即便有类似的赋,也只是与农民负担相等罢了。所以,在唐前期工、农趋同的背景下,民间工匠的负担是不会超过农民的,或者至少不会相差太多。
其次中晚唐以后工匠服役方式在由番役为主转向和雇为主的过程中,工匠的负担有变化。按照以往的思路,和雇代替番役会更加“解放”工匠。实际上,宋史就有所谓“赋重役轻”的说法。包伟民在考察宋代民匠赋役问题时,也解释了这一现象在民匠方面的反映。[50]虽然工匠在官府作场中工作的时间减少了,但却需要通过配作或和买的形式直接向官府缴纳手工业产品,还要与普通百姓一起缴纳各种新增名目的赋。我们可以从旅顺博物馆藏《孔目司帖》中看出:
此件文书出土于库车,即唐代安西都护府治下。关于此件文书的定名、录文及性质,已经有多位学者进行了考证。[52]大致前半部分是安西都护府孔目司下工匠命其织布一百尺之帖,后半部分是工匠缴纳织成春装布的抄。此件文书的时间是建中五年,其时全国已经实行两税法,我们大致可以把它看作唐后期的文书。虽然它可能更多的反映的是一种军镇体制下的情况,但依然对我们有借鉴意义。[53]文书中所谓配织,应当就是一种配作。安西都督府没有征调工匠去作坊中织布,而是直接要求其缴纳成品布。我们可以想见,无论是在官府作坊中织布还是缴纳成品,这对于工匠来说,都是付出了织布的时间,实质的负担并没有相差多少。这种配作甚至有可能还要工匠搭上原料成本的钱。这件文书也提示我们,安西的民间工匠日常还要承担掏拓、助屯及小小差料等一些赋役。[54]这件文书虽然出自西北边陲,但其中反映的情形应当大致与中唐以后所谓“赋重役轻”的情形类似。从“赋重役轻”这一点上来说,认为唐后期工匠负担较小、更加自由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总之,从唐前期西州民间工匠的实例以及之后的发展变化来看,传统上对工匠赋役负担的认识,还是可以重新思考的。
围绕着役和杂徭两方面,我们对西州民间工匠的赋役状况进行了以上的梳理和研究。从役的方面来讲,官府有一套完整的役的征发程序。工匠上役之时,会预先制作名籍,送往主管官司;州县官司根据名簿给上役的工匠分配作所;作所再根据上番名籍追役或检查到役情况。工匠除了在官府作坊中服役外,也可能会被配去充驿丁、烽子等徭役性色役。西州民间工匠还要与百姓一同以充夫的名义从事力役性的杂徭,而且也经常会被征召杂使,这是因为西州虽然地处边陲却仍是正规州县。本文对西州民间工匠的研究,对理解整个唐前期民间工匠的整体面貌也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1] 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2XNH055。
[2] 冻国栋:《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05~334页。
[3] 苏玉敏:《西域的供养人、工匠与窟寺营造》,《西域研究》2007年第4期。
[4] 魏明孔:《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
[5] 殷晴:《丝绸之路与西域经济——十二世纪前新疆开发史稿》,中华书局,2007年。
[6] 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91页。
[7]《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393页。
[8]〔唐〕吴兢著;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中华书局,2009年,第540页。
[9]《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393页。
[10] 录文据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1页。
[11] 录文据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40~241页。
[12] 录文据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45~48页。
[13] 冻国栋:《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第325~327页。
[14] 关于地方官营手工业情况,可参考魏明孔:《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类型及其管理体制的特点》,《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1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457~463页。
[1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255页。
[17] 文欣:《吐鲁番新出唐西州征钱文书与垂拱年间的西域形势》,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1~163页。
[18] 文欣:《唐代差科簿制作过程——从阿斯塔那61号墓出土役制文书谈起》,见《秩序与生活:中古时期的吐鲁番社会》,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4~105页。
[19]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491页。
[20] 录文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第326~335页。图版见《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十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21]《全唐文》,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35页。
[22]《册府元龟》,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44页。
[2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肆,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85页。
[24] 殷晴:《丝绸之路与西域经济——十二世纪前新疆开发史稿》,第283~286页。
[2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34页。
[26]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74页。
[27] 关于西州的馆驿制度,可以参见孙晓林:《关于唐前期西州设“馆”的考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51~262页。
[28]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289页。
[29]《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393页。
[30] 参见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4页。
[31] 王炳华:《阿拉沟古堡及其出土唐文书残纸》,《唐研究》第八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3~345页。图版据王炳华:《西域考古历史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3页。这里根据图版,对录文略加改动。
[32] 程喜霖:《吐鲁番新出唐代烽铺文书考释——新出烽铺文书研究之一》,载《吐鲁番学研究:第二届吐鲁番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60~68页;《唐代烽铺建制新证——新出烽铺文书研究之二》,《西域研究》2006年第3期;《唐代烽子上烽铺番期新证——新出烽铺文书研究之三》,《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烽铺考》,《郑州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33] 主要有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载《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第174~175页;王永兴:《唐代前期军事史略论稿》,昆仑出版社,2003年,第28~44页;程喜霖:《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唐代烽堠制度之一》,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75~315页。
[34] 关于烽子身份的辨证,具体可参考余欣:《吐鲁番出土上烽契文字辑释》,载《文史》第四辑,中华书局,2000年,第133~141页。
[35]《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393页。
[36]《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第251页。
[37] 王永兴编著:《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1编,中华书局,1987年,第553~554页。
[38]〔唐〕白居易撰:《白氏六帖事类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77页。
[39] 参见〔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24~283页。
[4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522页。
[41] 可以参见程喜霖:《对吐鲁番所出四角萄役夫文书的考察——唐代西州杂徭研究之一》,《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
[42] 冻国栋:《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第326页。
[4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叁,第521页。
[4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肆,第317~318页。
[45] 可参见拙文:《唐前期西州高昌县的水利管理》,《西域研究》2010年第3期。
[4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268~269页。
[47]〔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中华书局,1961年,第1873页。
[48]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贰,第98页。
[49] 辛也在《隋唐役制散札》(《中国史学史》1988年第1期)中对《通典》工匠岁役二十日的记载提出质疑,但新发现的《天圣令》还是验证了《通典》记载的正确性。
[50] 包伟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载《传统国家与社会 960~1279年》,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66~209页。
[51] 录文据陈国灿:《关于〈唐建中五年(784)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中的几个问题》,《敦煌学辑刊》1999年第2期。
[52] 除上引陈文外,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小田義久:《大穀探險隊將來の庫車出土文書について》,载日本《東洋史苑》第40~41合期,1993年,第13~14页;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784)孔目司帖〉管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0~139页;荒川正晴:《ケチヤ出土『孔目司文書』考》,载日本《古代文化》第49卷第3号,1997年,第1~18页。
[53] 文欣:《和田新出〈唐于阗镇守军勘印历〉考释》(载《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22~123页),认为唐代开天之际对四镇羁縻都督府的控制就已经相当深入了,具有了一些正规府州的性质。
[54] 关于这些赋役的性质,冻国栋进行了一定的考释,见其《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784)孔目司帖〉管见》,第120~139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校:王常兴
审校:宋 俐
审核:王文洲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西域研究
邮箱:xyyjbj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