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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军 |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复原与研究

孔祥军 西域研究
2024-09-14

来源:《西域研究》2012年第4期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复原与研究


孔祥军




内容提要

居延新简所存“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是迄今为止出土文献中保存最为完整的一份东汉初年法律文书档案。依据木简遗存性质及书写笔迹可将册书分为两大部分,前者为一份审讯被告的原始记录,后者为审讯机构誊抄的处理文书及二审记录,完整地反映了当时从诉讼到审讯以至结案的整个司法程序,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


20世纪70年代,考古工作者对汉代甲渠候官、肩水金关等西北边塞遗址进行了全面发掘,出土简牍数万枚。[1]其中甲渠候官及第四燧出土汉简释文由文物出版社于1990年正式公布,1994年又由中华书局出版了新版释文并附简牍图版,为学界深入研究汉代社会文化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这批汉简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批首尾较为完整的册书,其中尤以F22号房址出土的“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最具代表性,前人对此已经进行了大量基础研究,但文字释读、标点断句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册书复原和史事研究等方面颇有余覆待发,兹稍述如下。


一、册书编联方式与性质判定


为了讨论方便,现将册书简文内容迻录于下:[2]

第一册:“建武三年十二月乙卯爰书及判词”[3](出土号EPF22·1—20)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1)

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2)

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3)

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4)

八岁平贾值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值六十石与交(5)

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6)

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7)

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对直后二乚三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庾[4]所得(8)

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9)

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10)

少八岁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11)

去卢一直六百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12)

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13)

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14)

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15)

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16)

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17)

毕恩当得钦作贾馀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18)

囗行道廿馀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19)

贾予恩已决恩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20)

之所以将这二十支汉简编为一册,除了其所述内容首尾连贯外,更为重要的是经过仔细对照相关图版和彩照,其抄录笔迹显出一人之手,且较为潦草,与下文所涉第二册册书书写工整显然不同;每简均为单行直书,中间没有明显空白,应当是先抄录再编联,第二册册书则是双行并书,每简皆有两段空白为编联之迹,与此迥异;简身虽然未见明显契口但诸简长度基本一致,因是单行书写所以其简身宽度自然窄于第二册册书。下面再将第二册册书誊录于此。

第二册:“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出土号EPF22·21—35)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29)

以为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却/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证府录令明处(30)

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籴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31)

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爰书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32)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21)

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22)

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乚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23)

微庾所得[5]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24)

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25)

欲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敢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26)

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并以钦作贾谷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莝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馀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直牛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27)

●右爰书(33)

决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28)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囗囗囗囗囗辞爰书自证(34)

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 掾党守令史赏(35)

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36)

本册诸简编联笔者依照简文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所以与出土号的顺序有所不同,具体原因将在下文中详细交代。在进入册书内容讨论之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往学者在研究时往往将汉简EPF22·1—35分为所谓ABCDE五个部分,然后再详细讨论其排列顺序。[6]这种做法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注意到EPF22·1—20与EPF22·21—35两组汉简的书写形式、书法笔记以及简身形制完全不同,根据上文所作比较理应属于两个册书,既然是两个册书,就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讨论,所以单单从内容上将其分为五个部分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又会连带引发其它方面的理解问题,从而影响了最终结论的可靠性和正确性。此前学者仅从释文入手,而未对简册形态给予足够关注,[7]自然难免有此误解了。

笔者一直认为判断并确定简牍性质是深入研究的前提,而判定简牍性质首先需要详绎简文内容,其次还要结合简牍形制以及出土地点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以上两册册书,一般的看法称之为文书,这种说法太过笼统,无益于深入研究。笔者认为从书写情况来看,两册册书有着极为明显的差别,前者书写潦草、单行直书,上下文字之间几乎没有明显间隔,似乎本是散简,先行写毕然后再编联成册,所以简文有被编绳覆盖的情况,其实物可见者有额济纳汉简(99 ES16ST1:1—8)八简一册。[8]而后者各简的偏上偏下部位则有非常明显的空挡,似乎是预先编联好的空白册书,专门用于誊写公文,抄写者遇此绳结编联处自然要跳过再写,当编绳年久风化后,就会留下空白成为今天所见到的情况,其编联实物可见者有肩水金关出土木简(73EJT8:51)一枚,其编绳之处正是双行简文上端空白之处。[9]联系到第二册诸简简身较阔皆双行直书,且书写较为工整,笔者判断应是政府机构专用册书,敦煌悬泉汉简(Ⅱ0114③:404)云:“诏书必明白大书、以两行着故恩泽诏书。”[10]据此,双行书写带有强烈的官方正统色彩。与此同时,同地出土木简多有形制和书写方式与其相同者皆为公文文书,上文所引肩水金关汉简正是汉末居摄二年的出入公文,故此册诸简当为正式公文文书无疑。又简34[11]曾提到“居延令守臣胜移甲渠候官”,而这批册书又是在甲渠候官坞堡内的文书档案室发掘出土,[12]所以当是居延县寄发给甲渠候官的移文,移文内容是关于甲渠候粟君一宗涉民司法官司的相关文书,文书内容应该是依据乡啬夫呈报的相关文书,按照相关格式程序排列着录,并经过了重新统一抄写,故其中包含了若干部分内容。此外,与第二册册书同时移送的还有第一册册书,笔者认为第一册册书是乡啬夫最先呈报给居延县的爰书原本及审结判文,所以其册书用散简编联而非正式公文所用之空白简册,而且简身较窄,书写潦草,居延县令将此爰书作为乡啬夫审理证辞一并发给甲渠候,供其答辩参照。既然两编册书相异如此,那么到底是单册独编还是两联一编呢,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一方面综合简文内容、出土地点等因素,两册册书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从木简编联形制来看,并非没有可能,有学者指出居延旧简中即有两册册书编联一体之例,[13]此外又有单行木简与双行木简同编一册之例,如敦煌悬泉汉简(Ⅰ0208②:1—10),[14]而悬泉汉简(Ⅱ90DXT0216②:866—870)则更为清楚的展示了两个册书是如何进行编联的,[15]根据图片其具体做法是将一册册末编绳套入第二册册首木简之内,上下两端都依次套入然后打结系紧,似可称之为套索法。本文所讨论的甲渠候官汉简EPF22·1—20与EPF22·21—35编联之法大概也应仿此,笔者认为第一册册书是后来通过套索法编系于第二册册书首简以合为一编的,下文所述称全册者皆指两个册书而言。而且发掘者也声称:“出土时,分为两部分卷在一起,1~20为一束,裹在里面;21~35为一编,卷在外面;36号出土于附近”[16],据此可知第一册应当是在右边,而第二册在左边,从右向左卷起,故第一册在里,而第二册在外。如此,两册册书既独立又统一,要真正深入研究这组汉简,必须对此有深刻的认识。


二、册书复原与内容研究


因为第二册册书内容涵盖了第一册册书,所以笔者拟先讨论第二册册书。根据上文对第二册册书性质的判断,笔者认为其起首简册部分应该是乡啬夫最终呈报居延县的文书内容,具体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简29~32;(二)简21~27、33、28;(三)简34、35。下文拟分别展开讨论。

(一)简29~32。为讨论方便,笔者试将其联为一段,并标点,以显其层次内容,下仿此。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以为莝,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却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证。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籴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爰书,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全册明确标明的基本时段为建武三年十二月,其中涉及到四个日期:乙卯(初三日,简1)、戊辰(十六日,简21)、辛未(十九日,简29)、己卯(二十七日,简34),简29—32的内容就是乡啬夫宫在建武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报廷的一段陈述,其中转引了甲渠候诉讼书、居延县廷却书及其寇恩供辞等多项内容。

据简文所示,乡啬夫复述了事情的缘起:居延县廷将甲渠候官之长官候粟君的一件诉状书发给都乡啬夫命其办理。这封诉状即甲渠候《书》的具体内容是:建武二年十二月,曾雇用客户寇恩运送鱼五千条到同郡觻得县贩卖,贩运劳务费是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这批鱼物寇恩愿出估值四十万,后来在觻得只卖了三十二万,所以寇恩将我借于他运输的一头牛私自卖掉,不肯还我,再用我给他作为劳务费的牛还我,这两头牛之间差了二十石谷物的价格。粟君认为寇恩玩了偷梁换柱的把戏,使自己损失了二十石谷物。言外之意,通过居延县廷敦促寇恩偿还自己的损失。居延县较为慎重,将此《书》发于都乡啬夫处理,乡啬夫通过向寇恩调查即“验问”,随后所作审理判决即“治决言”,此处所决之言主要依据最先一次审问寇恩的供辞而撰写的爰书,这份爰书笔者推测即后来附编于此的第一册册书,其撰写时间是十二月初三日(简1),具体内容留待下文探讨。随后一审判决及这份爰书由乡啬夫呈报给县廷即“前言解廷”。居延县廷很快又发回了反馈意见即《却书》,《却书》的内容涉及到了“府”,居延旧简中也有多处提及府,如:


居延旧简:地节五年正月丙子朔丁丑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

言之都尉府府移大守府所移敦煌大守府书曰故大司马博(10.35A)[17]

据此,则其时有太守府和都尉府,前者当是行政系统的张掖太守府,后者是军事系统的肩水都尉府,笔者认为册书木简所谓之“府”当指太守府而非都尉府,据《续汉书·百官志》云:“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18],建武三年十二月距五年改制不到两年时间,都尉职能已陵替不张,否则刘秀也不会将其并入太守职权范围内,而居延县直属张掖郡,甲渠候粟君不仅移书居延县廷而且把官司直接告到了太守府,故有册书“今候奏记府”之文,并“愿诣乡爰书是证”即要求居延县提供都乡啬夫所呈之爰书作为证明,于是太守府又向居延县批复到“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言”,即要求再次查验审问,并撰写二审判决书。笔者猜测居延县廷曾将乡啬夫的汇报意见转给粟君,故粟君又申诉至更高级之太守府的举动,但是没有简文可以佐证。根据太守府的意见,居延县廷草就了一份《却书》再次将案件发回都乡啬夫重审,其内容大意是:爰书(此指第一份爰书即第一册册书)中寇恩供辞与甲渠候粟君诉状书所述不合,怀疑其中有不实之处。现在甲渠候又将此事告到了太守府,要求你们提供爰书为证,太守府批示要求再次审问整理为爰书,以备参验。在引完这段《却书》后,乡啬夫宫接着写道,自己立刻重新审问了寇恩,并将其供辞概括为以下一段话:寇恩依旧认为不应该再还粟君牛,也不欠他二十石谷物,不但如此寇恩留在粟君处工具器物价值一万五千六百,又为他买肉三石,与此同时寇恩之子寇钦为他作工工钱值二十石谷物,这些应该早已偿还了所谓欠他之钱,寇恩还认为粟君把寇恩留在他处的工具器物损坏了,要还给寇恩,寇恩不肯接受,所以粟君要诬告他。写完这段话后,乡啬夫宫说:“爰书自证,写移爰书”,意思是有详细记录寇恩供辞爰书可以为证,后面抄录爰书仅供参考。这句话非常重要,说明紧接着“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格式化结尾之后的应该是乡啬夫按照要求抄录的第二次审问寇恩的戊辰爰书及其二审判决结果,亦即简21~29的内容。为了更加清楚的展现全册所述事件和过程,笔者尝试造一图表如下:

(二)简21~27、33、28。包括戊辰爰书与审理判决书,内容如下: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乚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庾,所得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欲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敢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并以钦作贾谷,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莝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馀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直牛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

●右爰书

决: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

简21~28是迄今为止出土所见最为完整的汉代爰书之一,第一册册书简1~20情况与之相仿,只是后者内容与前者稍有差别。戊辰爰书主要记录了乡啬夫宫第二次审问寇恩的过程。首先,乡啬夫交待了审问时间是十二月戊辰即十二月十六日。其次,说明因居延县移交了甲渠候申诉书,所以传唤寇恩到乡镇府接受调查。寇恩到乡后,乡啬夫按照规定宣读了有关律文,以作预先告知之用,原简简文写作“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笔者认为“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是东汉初年汉律条文之一,大意是:为经济案件提供证词,故意隐瞒实情,供辞已经确定[19]并且在三日内没有进行更改的,一旦查明实情,就以因其不实证辞所定他人之罪,反加之于作伪证之人。张家山汉简出土具律竹简一枚,其文字与之可互相应证:


证不言请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简一一〇)[20]

据此,汉初吕后二年[21]时即在律法中明确规定了作伪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若导致他人死罪,则本人要受黥面之刑并罚为城旦,此外,均以所定他人之罪反罪之。若是案件在未审结前重新提供真实证辞,那么便免于处罚,这与东汉建武三年时律条所定所谓三日期限有所不同,不过,《二年律令》同样明确规定了“吏谨先以辨告证”,即法吏必须先以此律告知,此处“先以”之后承前省略了“之”即前文所定具律律条,故当作“先以之辨告”,所谓“辨告”,即预先明白告诉之意,《汉书·高帝纪》载:“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读书杂志》卷四《汉书一》:“辨读为班。班告,布告也。谓以文法教训,布告众民也”[22],是也。“先以……辨告”形成一个固定格式,正好与册书简1~2、简21所书合若符契,早先有学者误释册书简文“先”为“无”[23],显然是因为不明爰书体例所致。甲渠候官出土汉简(EPT51·228):


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

同样记录了这一基本格式,可证上文所言确非臆断。有时候“先以”二字也会省略,如悬泉汉简(Ⅱ0314②:302)


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爰书:戍卒南阳郡西平里庄强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马丞仁、史丞,前得毋贳卖财物敦煌吏。“证财物不以实”律辨告,乃爰书。强友等皆对曰:不贳卖财物敦煌吏民所,皆相牵证任。它如爰书。敢言之。[24]

乡啬夫宣读律条完毕,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接着便是“乃爰书验问”,即审问被告并将供辞记录整理成文,作为最终判决的文件依据。实际上自“恩辞曰”至“因以其贾与恩牛已”(简21~27)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爰书,前文只是公文辞例而已。所以此段结束后,又单独书写一简云“右爰书”(简33)明指以上诸简为寇恩爰书,即被告寇恩的供辞,居延旧简206.1简文云:“●右男子范长实自证爰书”[25],意指上文为男子范长实证辞,正可与此互证。其与简32所谓“爰书自证,写移爰书”遥相呼应,而简28二审判词中所谓“它如爰书”,也是指这篇寇恩供辞。

这篇供辞完整地揭示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辞头“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是被告寇恩的自我介绍,此即上引简EPT51·228所谓“名郡县爵里年姓”,这也是爰书供辞的基本格式,寇恩籍贯颍川昆阳并非本地人,所以简29甲渠候《书》称之为“客寇恩”,此“客”为客户之义。随后,寇恩讲述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寇恩首先交待了事件最初的时间和缘起,时间是去年十二月即建武二年十二月,这与甲渠候粟君所言相符。当时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要为粟君运送一批鱼到觻得贩卖,甲渠令史、尉史虽然属于甲渠候领导,[26]而为粟君做类似的事情则似非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况且令史、尉史本有边防公务在身,如何能离岗运鱼呢,所以二人不得已自愿出一批财物以抵消此项摊派之任务。这一细节在甲渠候《书》中被直接省略了,寇恩详述此事,颇有揭露其假公济私之意。具体出资财物的情况是,华商:一头八岁的公黄牛[27],市面上的通常价格是六十石,外加交谷十七石,共值七十五石谷物;周育:一头五岁的公黑牛,市面上的通常价格是六十石,外加交谷四十石,共值一百石谷物;二人共出价值一百七十五石谷物的财物以抵运费。寇恩详列这些数据,就是为了揭穿甲渠候《书》中所谓的虚假申诉内容,此点待到下文详述。于是,粟君遂雇客户寇恩运鱼到觻得贩卖,看来寇恩是专门从事长途运输和替人贩卖工作的,运费和贩卖的劳务费是牛一头外加谷物二十七石,实际上就是华商所付财物外加十石谷物,而周育所付大部分则被粟君扣为己有。谈妥雇费之后,寇恩又对运物进行估值大概为钱四十万,笔者猜测这是当时运送货物贩卖的通行做法,或是因为害怕运输者在途中做什么手脚,或是因为担心其在出卖时会耍花样,最终直接影响到雇主的收益,所以要先对运物进行估值,达到双方一个认可的价钱,而这恰恰成为了导致寇恩和粟君之间发生官司的直接原因。粟君交付牛谷后,过了两三天,寇恩准备出发了,粟君突然说黄牛有点瘦,故其运力不佳,而黑牛虽然年纪稍小,但很肥硕力量较大,且二者价钱相当,所以建议寇恩取黑牛,寇恩也同意了。可见粟君此前交于寇恩的是黄牛,后来又说服寇恩取黑牛代替,寇恩详述其间原委主要是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换牛是粟君提议的,且是用黄牛换的黑牛;第二,黄牛和黑牛的价值相当。而此前,甲渠候《书》中却说他除了交付一头牛给寇恩当雇费,又借给寇恩一头牛以运鱼,那么寇恩实际上是取了两头牛,这与寇恩供辞中所述一牛换一牛是完全不同的;其次粟君又说寇恩将其借给他的牛卖了,而将所付充作雇值的牛还给他,二牛相差有二十石的价格,这与寇恩所说黄牛与黑牛价钱相当又不同。两人到底是谁说了谎,后者很容易搞清楚,据寇恩供辞八岁公黄牛的市面价值与五岁公黑牛的市面价值都是六十石,相信这一点在当时不用调查就可以凭常识判断,粟君所言非实,况且华商、周育也可作证。前者需要深入调查,看看寇恩是否曾经同时拥有黄、黑两头牛,粟君处之黄牛到底是一直都有,还是待到寇恩从觻得返回后再还给他。具体的调查过程在册书中并未详细展开,但却可以推知。在到达目的地觻得后,寇恩将所贩的鱼全部卖了,价钱远远低于估值,于是不得不又将本充作运费的黑牛卖掉,凑了钱三十二万给粟君的老婆业,这与四十万的估价还差八万。于是寇恩将价值一万五千六百钱的器具放在业的车上,一同返回,到了北部寇恩买了十斤肉给业值一石谷,到了第三置又为业买了两石大麦,前后共三石,按照简13该地区谷价每石值钱三千,三石即九千,加上器具价值共钱两万四千六百,如此寇恩还差粟君钱五万五千四百。回到居延后,寇恩要取走业车上存放的器物,粟君却以其差钱八万,予以拒绝。因为粟君的身份,寇恩不敢取回器物,只得作罢,事情至此暂告段落。接着寇恩又陈述到,其子寇钦从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为粟君抓鱼,一直干到今年正月、闰月、二月,一共是三个月又十天,没有得到任何报酬,雇用成年男子每日须付谷物二斗,那么一百天就应该正好是二十石谷物,寇恩是在觻得付款给业的,所以按照觻得当时雇工的市面价格,每石谷值钱四千,共钱八万,实际上已经偿还了寇恩估鱼的差价钱八万,这还未算上此前器具、买肉、买麦的价钱,实际上是多给了粟君钱两万四千六百。不但如此,寇恩还将业及车辆运回居延,其间经过了二十多日,未计雇费,若按二十日算也有四石谷,值钱一万六。最后,寇恩再次强调无论是华商交付的黄牛还是周育交付的黑牛市值都是六十石谷,粟君也是视牛为这个价值付给其雇费的,因此不存在如粟君《书》所谓前后牛有差价的问题。至此,寇恩的第二次陈述完毕,与第一次供辞即第一册册书乙卯爰书相比,除了在计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应该说没有前后出入的现象。现据寇恩爰书,将诸人钱物出入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所列可见,甲渠候粟君这一桩买卖真可谓大赚了一笔。首先,作为甲渠候官的长官他是不可能自己去捕鱼的,所以其所要运送的五千条鱼必然是专门雇人捕鱼得来,又根据寇恩供辞,实际上捕鱼者不是别人正是其子寇钦,或许正是因为其子在粟君处捕鱼,粟君才找到寇恩从居延到觻得去贩卖,而寇恩同意为其贩卖,似乎也有帮助粟君卖掉鱼货,从而再向粟君讨要儿子雇工费的意思。然而捕鱼劳务费却因寇恩欠其八万而未付,所以这五千条鱼粟君是白得的。另外,粟君又强迫属下为其贩鱼,属下既然无法离岗则无奈之下只有用财物相抵,而粟君又取其中一半不到的财物雇用寇恩,然后又通过预先估值这样的手段逼迫寇恩估值四十万,导致其最终欠钱八万,并以此为借口又克扣了寇恩财物及其子工钱。经过上表折合计算:华商共出钱三十万,周育四十万,寇恩四十四万零六百,故粟君收到钱共一百一十四万零六百,其中减去付寇恩三十四万,最终得钱八十万零六百,而寇恩则亏了钱十万零六百。在这样的情况下,粟君居然向居延县廷提出诉讼,还想从寇恩处捞到好处,真可谓贪得无厌到了恬不知耻的地步。既然事情真相已经大白,则单列一简以为判决。简28的首字“决”正指由乡啬夫作出最终判决,此即府录中所要求之“治决言”,张家山汉简中也有类似用法:


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鞫者,许之。……狱已决盈一岁,不得气鞫……(简一一七)[28]

而“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则是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乡啬夫认为寇恩无需再赔偿粟君牛,两牛之间也不存在二十石谷物的差价,皆有供辞为证,详细情况可参看爰书。

(三)简34、35。主要是居延县廷的处理意见,内容如下: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

十二月二十七日,居延县丞胜就甲渠候粟君上诉事正式发文作出回应。此处之“守丞”当指县令副官,[29]而与太守属丞没有关系,肩水金关汉简73EJT6:39A云:


……七月戊寅觻得长守丞顺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写移书到如律令/ 掾尊守□[30]

这里觻得长也有副手也称守丞,与简34相仿。居延县丞移书粟君,主要还是依据乡里审问寇恩所撰之爰书,言外之意,爰书上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就无须再说了。另外,还提醒甲渠候“须以政不直者”,此处“政”通“正”,为改正之意,而“不直”则当是不当之意,张家山汉简简112云:“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31],可证。从寇恩供辞可见,粟君不直之处甚多,所以居延县令认为作为官员理应改正这些错误,并告知粟君按照律法要求必须将此事进行上报,有学者指出此后不久粟君即被罢免甲渠候之职位,[32]或许与此案有直接关系。最后简文著录“掾党守令史赏”,当是具体抄录审核者署名。据《续汉书·百官志》:“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各署诸曹掾、史”[33],则掾、史皆为县令属员,由其负责誊录核对,是当时通行做法,如肩水金关汉简:

综合上文所作分析,掾党、守令史赏二人抄录誊写的内容包括了乡啬夫十六日奏报内容、戊辰爰书及最后居延县廷的反馈意见,即简29~32、简21~27、33、28、简34、35,这些木简形制一致,抄写工整属于第二册册书,为了加强说服力居延县廷还附上了主要内容为乙卯爰书的第一册册书,联为一编后,加上签牌,即简36“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37],作为一宗文书一并发给甲渠候粟君,粟君将之置于甲渠候官文书室,后被掩埋直至出土。

 滑动查阅注释

[1] 具体情况参看甘肃居延考古队整理《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

[2] 册书汉简释文主要依据《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下简称中华本)所录释文及其所附黑白图版。与此同时,参考《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简称文物本)所作释文,以及学界相关研究成果。此外,2009年日本二玄社联合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出版了八册本《简牍名迹选》(下简称二玄本),其中第八册《额济纳旗居延后汉简》收入本册书部分汉简的放大彩照,旁附释文,也是重要参考。

[3] 第一册册名由笔者拟加,第二册册名据册书签牌定名。

[4] “庾”中华本原作“瘦”,文物本、二玄本皆同,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29页)释作“庾”,今检彩图此字作,则当作“庾”。

[5] “得”中华本释作“将”,今检彩照此字为,参考上下文及EPF22·8简此字显当作“得”。

[6]〔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五篇第二章补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9~534页。

[7] 也有学者曾经注意到了前后简册木简形制有所差异,如裘锡圭:《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但未能结合册书编联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8] 该简册图版参看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卷首彩色照片,文物出版社,2007年。

[9] 该简图版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上册彩图部分,中西书局,2011年,第184页。

[10]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页。

[11] 本文凡仅著录数字编号的木简,均为甲渠候官EPF22所出土,下仿此。

[12] 据中华本《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凡例》,EP代表甲渠候官遗址,F代表房屋遗址,李零称F22为档案室(《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4年,第73页),大庭修称之为文书室(《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页)。EPF22的具体位置可参看中华本《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册卷首所附《甲渠候官遗址发掘探方分布图》。

[13] 大庭修:《汉简研究》序章第四节,第11页。

[14] 该简册图版参看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卷首彩色照片。

[15] 该编联简册图版参看《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卷首所附彩图,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图版第11页。

[16] 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文物》1978年第1期。

[17] 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7页。

[18]〔晋〕司马彪:《续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1页。

[19] 此处“辞以定”当即第一册册书简2之“辞已定”,为证辞已定之义。

[2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49页。“证不言请以出入罪人者”整理者标点为“证不言请,以出入罪人者”,点破文句,语义不顺,今改之。

[21] 张家山汉简整理者判定《二年律令》标准年代是吕后二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3页。

[22]〔清〕王念孙:《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81页。

[23] 徐萍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并载于《文物》1978年第1期。而同期所刊《“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则不误。

[24]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26页。“‘证财物不以实’律辨告”,原文点作“证财物不以实,律辨告”,也是不明文书体例而致误。

[25] 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19页。

[26] 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第46页。

[27]〔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二云:“,朴特,牛父也。”所谓简文所谓特即公牛之义。

[2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49页。整理者引《淮南子·时则》释“决”为“判决”,是也。

[29] 日本学者大庭修认为在汉代无论机构大小,其副职长官均称“丞”,《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1页。

[30]《肩水金关汉简(壹)》中册,第128页。

[3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49页。

[32] 罗仕杰:《候粟君与甲渠候张获关系考辨——兼谈建武初期河西地域的政治斗争》,《简牍学研究》第二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

[33]〔晋〕司马彪:《续汉书》,第3623页。

[34]《肩水金关汉简(壹)》中册,第7页。“掾市守令史可置”,释文原作“掾市客令史可置”,参考简73EJT4: 3、73EJT8: 87及甲渠候官简EPF22·35,可知“客”当作“守”,今改之。

[35]《肩水金关汉简(壹)》中册,第80页。

[36]《肩水金关汉简(壹)》中册,第189页。

[37] 签牌上方有一圆洞显然是用来传系草绳,用于捆绑册书或系于册书,以表明其文书内容。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编排:王润泽

审校:王文洲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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