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杭州人大出台决定加强数字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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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
杭州人大出台决定加强数字检察工作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推进数字检察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推动检察机关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新型监督模式转变。
《决定》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率先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要加快建设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法律监督在国土资源保护、社保基金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特定行业准入、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应用,促进跨场景、跨条线协同办案,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拓展。
《决定》要求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实时共享行政执法等各类数据和业务信息,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此外,《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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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推进数字检察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深化法律监督工作助力“重要窗口”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数智杭州建设的先发优势,着力推进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在杭州的生动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整体要求,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为杭州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标杆城市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推动检察机关由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新型监督模式转变,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率先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要加快建设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法律监督在国土资源保护、社保基金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特定行业准入、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应用,促进跨场景、跨条线协同办案,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拓展。
四、全市检察机关要建立数字检察工作常态分析和专题分析研判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创新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制度体系。要注重数字检察工作办案需求、线索管理、案件研判和案件办理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注重总结数字检察案例,努力形成可供复制和推广的数字检察办案工作模式和理论成果。
五、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数字检察意识,配齐配强数字检察专业力量,加强数字检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数字化能力和水平。
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收集、使用数据,要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涉密商务信息等数据要依法保密。
七、全市各级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数字检察工作,协调工作举措。注重加强数据协同配合,在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业务信息、数据、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时,要及时提供,积极配合,并确保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实时共享行政执法等各类数据和业务信息,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并及时反馈。
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为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十、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要将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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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28日
今日编辑 / 范姝含
责任编辑 / 戴晟昱
审稿 / 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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