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审判研究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1期,原文标题为“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审判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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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史兆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文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法官】
【内容提要】为从源头上减少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诉讼增量,本文对2018年9月-2021年10月该类纠纷的案件审理、案件特征、当事人涉诉行为等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该类案件中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等四方面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提出了“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的建设思路,即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新模式,以期实现案件降存量、减增量的治理目标。
【内容提要】图片版权;诉源治理;e版权模式
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北京是全国文化中心、文化创意产业之都,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版权纠纷数量逐年增加、版权侵权方式不断出新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深入开展版权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有利于激活版权行业自治效能,进一步促进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诉讼增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进行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对图片权利人和使用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产生争议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相关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全部涉网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涉网知识产权纠纷,具体包括涉网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以及涉网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等。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1年10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24067件,其中涉网知识产权案件95845件,占比77.3%,占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73.3%,涉网知识产权案件日益成为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
(二)涉网图片案件特征情况
一是诉讼高度类型化,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约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通过长期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二是直接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涉诉群体广泛。直接侵权主体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图片使用方所在行业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包括需要使用互联网经营或者发展的所有产业主体。
三是涉诉图片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摄影作品多为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设备拍摄,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极少数以传统胶片相机拍摄。美术作品也大多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极少数采用传统创作方式创作完成后再进行电子化。在涉及新型图片类创作成果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客体能否认定为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是案件审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利用计算机软件合成制作形成的延时摄影、电子相册、动态图片等。
四是图片使用方式多样,使用场景广泛。各图片使用人使用图片具有不同的目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单纯展示图片或图片集等,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从使用场景上看,既有在自有网站上使用,还有在公众号、微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上使用。
(三)涉诉行为分析
1.图片权利人的对外许可方式。对外付费许可主要分为网上公开销售和线下销售模式。通过网络渠道公开销售图片是当前的主流方式,经调研发现,88.89%的图片权利人有网络销售图片的渠道。通过网络销售图片又分为三种不同情形。
一是自建专业图库网站对外销售。国内的专业图片公司基本上均采用此种方式。专业图库网站包含的图片数量巨大,在公开销售自有版权图片的同时,也可以吸纳分散的个人权利人加入平台,使分散的权利更为集中,更有利于图片交易成本的降低,具备较大的竞争优势。此种模式下,图库网站一般均会标明授权方式、授权价格、权利声明等内容。
二是委托专业图片公司对外销售。此种模式下的权利人一般为个人权利人,由于专业图库网站的建立,对服务器容量和处理能力等均具有较高要求,个人权利人一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个人权利人选择将图片委托给专业图片公司,依托其专业图库网站进行对外许可,共享收益分成。此种模式实际上等同于专业图库网站的销售模式。此种模式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权利人同时委托多家图片公司对外销售图片,另一种是个人权利人委托独家图片公司代理。
三是依托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采用此种方式销售图片的主体集中于个别个人权利人,其采取的方式是将个人图片作品发表在微博、公众号平台、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中,并标注个人联系方式,表达公开出售图片的意思表示。但是,该种模式下,个人权利人没有对图片的销售价格、许可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需要图片使用方单独联系权利人进行沟通后个性化确定,因此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四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外许可。目前图片类案件的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一家,但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外许可的权利人人数较少。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和在审中的案件数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原告的为31件,案件数量较少。
线下销售渠道中,个人权利人采取出版书籍、发行光盘等传统模式销售实体出版物,一般以整本摄影集或者漫画作品为单位进行定价,没有对每幅作品进行单独定价。
2.图片版权的定价模式。主要有单图单价、限定使用周期和下载量定价、一揽子协议、个性化定制等几种。
一是单图单价。这种模式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定价方式,针对同一幅图片,根据图片尺寸大小、像素大小、使用方式等不同,分梯度分别进行定价,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调研发现,69.44%的被调查对象均采用有此种定价方式。
二是限定使用周期和下载量定价。按周期定价是指图片使用人根据各自用图需求,付费后在一定周期内可以下载相关图片,按照周期长短不同,可按照月、季、年等进行定价。该种模式下,图片公司一般也会列明具体的价格。该种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图片使用者在持续周期内一般能够自由下载固定数量的图片;另一种是将图片使用人的付费周期分割成多个时段,在每个时段内图片使用人都可以下载固定数量的图片。
三是一揽子协议。一揽子协议是指,图片公司与使用人事先并不确定图片的使用数量和价格,按照每年度的图片使用数量、使用目的和方式等情况,进行年终结算。
四是个性化定制。该种模式是指图片公司根据图片使用人的个性化需求,制定形式灵活的销售方案。该种模式不仅包括销售图片这一项服务,还会涉及图片制作、图片征集、创意方案设计等更广泛的内容。此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图片使用人的需求,但收费也相对较高。
3.涉案图片版权的使用场景。图片使用人获得图片的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从搜索引擎搜索获取、从专业图库网站下载、从他人处转载以及其他渠道。从数据上看,从他人处转载占有最高比例,为56.25%。图片使用人会同时通过上述多种渠道获得图片。
图片使用人使用图片最主要的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该类使用方式占据了绝大比例,根据文章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形,如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等资讯类文章中使用,商业主体为维护自媒体、网站等平台的活跃度在日常推送文章中使用等。其次,图片使用人也会在发布的“软文”内容中包含图片及具体的商品推广信息,将与“软文”内容具有一定关联的图片作为配图使用。此种使用方式占据调查对象的18.75%。此外,还有在电子商务网站中展示商品信息。此种使用方式不同于商业广告,而是图片展示的内容即是电子商务平台中卖家所销售的商品。此种使用方式占据被调查对象的12.5%。也存在单纯展示图片或图片集的使用方式,这种方式是以展示图片内容为主要目的,一般配有简单文字说明。例如,将体育赛事的精彩瞬间系列图片制作成集,并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
图片使用人使用图片的平台多样,主要包括公众号、电商平台、微博以及其他几种类型。以公众号为使用平台的被调查对象占有50%的比例,主要集中于微信公众号平台、头条号平台、百家号平台和其他平台,比例分别为31.25%、12.5%、6.25%和12.5%。以微博为使用平台的被调查对象占有31.25%的比例,主要集中于新浪微博,比例为37.5%。以电商平台为使用平台的被调查对象占有25%的比例,主要集中于天猫和淘宝,比例分别为12.5%和6.25%,其他电商平台总计占有18.75%的比例。以其他网站为使用平台的被调查对象占有62.5%的比例,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的自有网站、商业主体的自有网站,该两类使用平台占有的比例分别为31.25%和25%。
二、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和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但目前,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说明图片版权市场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发挥。
(二)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但问卷调查同时显示,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图片使用人认为存在上述困难的比例分别为81.25%、56.25%、50%、50%,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更为突出。
由此可以看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三)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难以获得被告认同。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权利基础提出质疑的答辩理由出现频次最高,占案件总量的19%。在问卷调查结果中,50%的图片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这些现象都说明图片类案件存在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的问题。同时,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四)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绝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实践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体现出差异化和梯度化。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针对损害赔偿的问卷调查结果差异较大,63%的图片使用人认为单幅图片的损害赔偿金额低于200元是合理的;而51%的权利人则认为单幅图片判决2000元以上是合理的。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使法官在个案中无法确切了解相关图片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导致司法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脱节。权利人大量通过诉讼以司法定价代替市场定价,亦会进一步扰乱图片版权市场的秩序,影响市场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针对涉图片类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
(一)严格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防止非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在汉华易美公司诉厦门蓓蕾公司一案中,摄影作品上既有摄影师署名,又有原告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水印,同时原告网站中又有原告的版权声明,原告据此主张其已在涉案摄影作品上署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人。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已载明摄影师姓名,应推定摄影师为作者,原告仅以版权声明、企业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数字水印主张著作权的根据不足。在刘某诉北京华网公司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作品署名等初步证据,但涉案摄影作品含有原告本人的远景侧面、背影及就餐照。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法说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本人拍摄以及如何拍摄,且难以认定为自拍,并据此认定原告并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在搜狐公司诉甬派传媒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由其员工创作,其依约享有著作权。但被告提供了发表时间早于原告的相同图片,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权属,且原告员工经通知后未到庭说明图片拍摄情况。因此,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构成相反证据,原告主张权属的依据不足。
(二)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在图片类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严格审查,确保事实认定清楚、准确。
在北京阅图公司诉上海东方网一案中,原告采用时间戳进行侵权取证时,未对“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的关键步骤进行操作,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予采信。在上海映脉公司诉北京中搜公司一案中,原告证据保全过程显示点击本地缓存链接后出现涉案文章。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证据保全未展示其缓存该链接的过程,不能证明该本地缓存链接来源于被告,故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信。
(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能充分披露用户信息的,推定其实施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在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用户上传的充分证据,则需要承担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权责任。在王某诉搜狐公司一案中,被告主张其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认为,被告仅能证明其具备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并未提供上传涉案图片的用户信息,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系用户上传。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由被告提供,判决被告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进行适度保护
损害赔偿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预防侵权违法行为的功能。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加强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图片使用人的经济负担。在腾讯公司诉青曙网络公司“微信红包”一案中,法院考虑到微信红包是原告专用于自身社交软件而创作的美术作品,与大多数美术作品希望得到更多使用从而获得更多收益的目的不同,并综合考虑了作品的独创性、用户数量、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单幅美术作品的赔偿额达2.5万元。而在黄某诉昆山汽车公司侵害美术作品系列案件中,原告在后案中主张的美术作品虽与先案不同,但创作元素具有较大重合。考虑到后案美术作品使用了较多先案美术作品中的元素,创作难度已大为降低等情况,法院酌情降低了被告在后案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北京互联网法院“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建设思路
为解决图片类案件诉讼主体高度集中、图片维权商业运营加剧、图片市场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创新互联网司法供给方式,用技术重塑治理结构,探索出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新模式,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形成以“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为切入口,可拓展应用到其他类型化纠纷的诉源治理模型,初步实现案件降存量、减增量的治理目标。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推动诉源治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格局。主动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精神,不断优化《关于为促进北京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互联网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为市域治理提供互联网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治理研究中心作用,集合市委有关单位,科技、法学、传播、行业、社会治理等多领域专家力量,强化互联网综合治理的政策研究;积极对接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及时汇报相关版权领域涉诉突出问题,共商治理方案;加强与市经信局、北京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沟通合作,重点分析研判司法前沿问题。
二是依托府院联动,建立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新机制。立足互联网技术,依托各自功能定位和技术优势,与负责版权登记工作的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建立首个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输出版权司法审查的确权规则,实现版权登记标准与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提升版权登记的公信力,解决图片权属认定难的问题;拓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应用场景,跨链对接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即可跨链获取上链数字登记证书。该模式将打通行政版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壁垒,实现版权登记信息实时交互、高效调取、高可信度,大大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和庭审对抗性,实质化提升庭审的有效性;倡导建设集约化线上图片作品交易平台,一站式完成作品的权属确认、权利流转、许可使用、侵权取证、争议解决。
三是强化司法引领,规范图片市场健康发展。严格权属审查,针对图片著作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图片权属、授权的审查,并出台类案审理问答,防止非权利人“浑水摸鱼”,杜绝非法获利。明确裁判导向,甄别案件情况,加大损害赔偿的梯度化和差异化,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对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策略、损害版权市场的行为,降低赔偿额度,遏制商业化维权的增长趋势。通过裁判示范作用,使“司法定价”与图片的市场价值更相适应。传导裁判价值,与北京市版权局建立数据共享、态势分析、联席会议、重点会商、标准研讨等五项常态化互动机制。以典型案例树立的裁判规则为标尺,从行政监管和诉讼维权两个条线双向约谈涉诉重点企业,共促纠纷源头化解。
四是统筹诉非衔接,创建线上线下、分层递进工作体系。对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北京版权调解中心、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擅长著作权纠纷调解的行业调解组织,通过发挥“一庭”“一书”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预期,鼓励“纠纷高发企业”在诉前通过非诉调解化解未成讼的大批量纠纷。该模式建立以来,已有81家企业成功化解纠纷33145件,化解成功率达44.2%。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并以该平台为支撑建立以“云对接”“云指导”“云化解”为核心的“e版权”诉非“云联”机制:当事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可一键进入在线版权非诉调解平台接受专业组织的“云端”调解;非诉调解成功纠纷可优先进行司法确认;非诉调解平台设立法院“云工作站”,法官及时在线提供专业指导。
五、涉网图片类著作权纠纷诉源治理成效
自2020年7月“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创建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推进涉网图片著作权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上线正版图库,引导版权市场有序运行。例如,百度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和首都版权协会的指导下,发起“正版图库计划”:权利人在“版权链”登记的图片可自愿申请加入版权链图库,版权链图库接入百度图片搜索,用户搜图结果优先呈现版权链图库的图片作品,用户点击搜索结果将跳转至版权链图库网站下单购买图片版权、下载图片文件。2021年1月21日,版权链图库正式在百度图片搜索上线运营。截至目前,入库图片企业10家,摄影师50余人,图片作品数量100万以上。此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正在筹备成立正版图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入库图片权利人资格审核和入库图片质量审查,进一步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二是实行“双链对接”,提升便民诉讼质效。一方面,实现跨链获取上链数字登记证书功能。权利人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对应的数字登记证书数据即同步存入“版权链”,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与“版权链”进行联通对接,当事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进行要素式立案时,输入登记证书编号等信息,可立即获取上链数字登记证书进行核验,并可跨链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图片版权登记材料,大大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另一方面,实现高效调取版权登记信息功能。权利人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权利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数据也会同步存入“版权链”,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与市版权局的“版权链”进行联通对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上述材料,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即时通过审判系统或电子诉讼平台调取相关核验信息,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和庭审对抗性。
三是推进“诉非云联”,发挥非诉讼调解机制功能。规范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录,加强对调解员业务和理念培训,发挥“诉非云联”机制作用,引导图片版权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解纷方式解决纠纷。2021年1-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纳入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29家,特邀调解员29人;委派调解成功后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有1728件;引导至北京版权调解平台进行线上非诉调解案件3490件,完结3376件,调解成功3051件,调解成功率90.37%。
四是建立共治平台,规范图片维权诉讼流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与首都版权联盟、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的共同推动下,2021年上半年,首都版权联盟、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基于正版图库,推出了“版权确权-版权监测-版权公证-版权公示-版权通知-版权和解-版权调解-版权诉讼”八位一体的图片版权保护平台,建立了基于版权链-天平链协同的图片维权诉讼新机制。目前,已有5000个侵权案件完成版权确权、监测、公证工作,进入版权公示、版权和解和版权调解环节。
六、北京互联网法院“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拓展应用情况
在“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的基础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拓展类型化案件诉源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升级诉源治理共治理念和模式。
一是延伸版权治理领域。进一步探索行政-司法协同共治模式在其他涉网著作权类型化案件应用,尤其是在涉音乐、文学、电影等行业。借鉴北京互联网法院与首都版权联盟、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的协同治理经验,利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节点设置,积极与音乐、文学等著作权行业协会沟通交流,推动其他版权类型作品通过该平台完成确权、交易、纠纷解决全链条治理工作。
二是拓展技术治理应用新领域。针对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案件特点,在“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的基础上,创建了“e贷诉源共治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事前主动预防、事后多元化解以及业务指导规范。目前,该体系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业务规则,实现关键业务数据事前上链;纠纷发生后,通过基于链上智能合约触发提醒、律师函、示范性案件警示、在线债务协商等各种手段实现多元调解。当前已有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小米金融等5家机构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其他大部分金融机构态度积极,正在启动内部审批流程。
三是扩大诉非衔接“朋友圈”范围。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已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共同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将该模式扩大至其他类型案件的非诉调解机制中,推动其他调解组织建立非诉调解平台;对于调解组织已有的调解平台,在明确、统一平台对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前提下,鼓励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现有多元调解平台、电子诉讼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案件数据自动流转,形成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
四是探索互联网诉源治理新模式。发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长安链”首批接入单位的成员作用,不断拓展“天平链”技术应用场景,立足当前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技术共治的新发展理念。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算法合规判断、数据权益界定等方面案件情况,积极与北京市经信局、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清华大学等单位交流合作,构建以区块链底层技术为架构的司法保护链新型治理模型,实现司法判断、司法标准等规则前置,推动法律数字化和数字法律化,协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新型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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