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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单单:嵌入式链接服务的版权困境

刘单单 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2024-08-26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2期,原标题为嵌入式链接服务的版权困境——评述美国法院对嵌入式链接的最新判定,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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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单单,为网易公司副总裁、集团总法律顾问】
【内容提要】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Perfect 10诉谷歌案中确立的服务器标准,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嵌入式链接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然而,近几年不断有其他地区的法院挑战服务器标准,认为其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近期美国东西海岸两家法院先后对嵌入式链接进行了讨论,在是否应该坚持服务器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上,两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通过嵌入式链接展示他人作品侵犯了作品权利人的公开展示权,认为服务器标准不是版权法的应有之义;而另一边的加州北区联邦法院却坚持遵循服务器标准,认为未将被诉作品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新闻网站仅仅展示作品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服务器标准;嵌入式链接;美国版权法;公开展示权

当下社交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其在新闻获取和传播的过程中影响力不断扩大。据统计,每秒钟有超过6000个推特(Twitter)被发出[1],每分钟YouTube有500小时的视频被上传[2],每天有超过3亿张图片被发布在Facebook上。[3]不少新闻媒体和记者已将社交媒体作为获取新闻素材的主要渠道。为了直接引用社交媒体上用户发布的图片或者视频,不少新闻媒体开始广泛使用嵌入式链接方式将内容展示在自己网站的新闻网页中。和普通的链接不同,嵌入式链接并不需要让用户通过点击链接跳转到目标网页才能浏览到目标网页的内容。新闻网站只需要将想引用素材对应的URL用代码的形式粘贴到自己网页代码中,即可实现让用户在其网页上浏览第三方网站内容的目的。嵌入式链接的应用除了在内容上可以让设链网站直接引用被链网站的资源,在技术上也体现了其独特的优势。由于所链接的内容完全存储在了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中,设链网站不仅可以节省存储高清图片和大量视频所占用的大量存储空间,还可以充分利用内容平台(通常是网络巨头)先进的加载技术,保证用户流畅的浏览体验。

然而,这一技术的使用却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新闻网站是否有权将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嵌入到自己的网页中?通过嵌入式链接“引用”他人的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侵权行为?近期,美国东西海岸两家法院先后对嵌入式链接的行为进行了讨论,在是否应该坚持服务器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上,两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本文拟通过对两案判决的分析,向读者介绍服务器标准在美国的最新发展,对比服务器标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探讨服务器标准目前所遇到的困境。

一、案情介绍


(一)Nicklen v. Sinclair Broadcast Group, Inc案[4]


Paul Nicklen是一位加拿大自然摄影师,也是非营利环保组织“SeaLegacy”的创始人。2017年12月5日,Nicklen在他的Instagram和Facebook账户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只瘦弱的北极熊在北极游荡,Nicklen希望通过该视频敦促公众采取措施减轻气候变化的危害。在视频下方的文字部分,Nicklen标注该视频由Caters News独家管理,如需商业使用或寻求授权请联系Caters News。该案的被告是Sinclair广播集团,其旗下的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饥饿的北极熊令人心碎的视频在网上疯传》的文章,并使用Instagram或是Facebook的嵌入工具将视频嵌入在文章中,即在被告运营的网页中粘贴了Instagram或Facebook提供的一个HTML代码来嵌入该视频。当用户打开被告网页时,网页中的HTML代码引导用户电脑的网页浏览器从Instagram或Facebook的服务器获取该视频,使公众可以直接在被告的网页上观看。对于被告网页的用户来说,其无需主动发送请求或者点击该视频即可浏览,甚至不需要用户登录到原告Facebook或Instagram账户。

尽管Nicklen在他的Instagram帖子中提供了许可信息,但被告在嵌入视频之前并没有获得授权或Nicklen的同意。Nicklen发现后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了Sinclair及其他嵌入该视频的新闻网站。Sinclair依据服务器标准辩称,通过嵌入式链接方式将社交媒体的视频展示不算侵犯版权,因此提起动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Hunley v. Instagram案[5]


Hunley v. Instagram案是一起在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被提起的案件。该案的被告是Instagram,一个专注于分享相片及短视频的热门社交软件。其被诉是因为它提供了“嵌入式工具”(embedding tool),可以让用户很便捷地将发布在Instagram平台上的图片或视频嵌入到第三方网站上。原告Hunley是Instagram的用户,在Instagram上发布了大量图片,因为发现不少网站通过嵌入式链接的方式展示了其创作的图片,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Instagram,认为其提供的嵌入式工具帮助了第三方网站的版权侵权行为。要证明Instagram构成间接侵权,原告首先需证明嵌入其图片的第三方网站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所以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通过嵌入式链接的方式将原告发布在Instagram平台上的图片展示在其他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权利,构成版权侵权。Instagram以第三方网站的设链行为不构成侵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判决理由对比分析


两案原告虽然选取的被告主体不同,但是核心的争议却是完全相同的,即以嵌入式链接的方式展示他人作品的新闻网站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在Nicklen v. Sinclair案(以下简称Sinclair案)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通过嵌入式链接展示他人作品侵犯了作品权利人的公开展示权,并明确服务器标准不应适用本案的事实情况。[6]而在该案判决公开一个半月后,西海岸的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Hunley v. Instagram一案中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认为应遵循服务器标准,未将被诉作品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新闻网站仅仅展示作品不构成侵权。[7]下文将对两判决的分歧点一一进行分析。

(一)对公开展示权的解读


美国版权法第106条(5)赋予作品权利人专有的公开展示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8]第101条规定,展示作品是指直接或者以胶片、幻灯片、电视图像和其他装置或方法呈现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如果作品是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只能以非连续的单张图片的形式呈现该复制件(show a copy of it)[9]这里的其他装置和方法包括现在已知或者后来开发的任何装置和方法。[10]

在Sinclair案中,纽约南区法院首先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读,法官专门查询了字典对“呈现”(show)的释义,其中韦氏词典将“show”解释为“to cause or permit to be seen.”,牛津词典将其解释为“to present or display (an object) in order that it may be looked at; to expose or exhibit to view”。根据这些解释,法院认为当一个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其作品可以被他人看到时,即侵犯了权利人的公开展示权。[11]接着纽约南区法院进一步探讨了版权法的立法意图,说明立法者创设公开展示权时就表示该权利所能囊括的行为是相当广泛的。在创设公开展示权时立法者曾考虑过另外一种方案,即将公开展示权限缩为首次发表权,但是这种方案最后被放弃了。当时众议院在立法报告中指出,最终公开展示权包括的不仅是最初的发布和传播,而且包括任何之后的向公众传播和传输的行为。[12]此外立法者认为,通过何种技术方式实现对作品的展示,对是否构成展示并没有实质影响,展示的装置或方法可以包括“图像在屏幕上的投影,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传输图像,或在阴极射线管上显示图像,或类似的通过与信息存储系统连接的装置展示图像”。[13]由此可以看出,公开展示权的核心不在于作品如何展示,而是作品是否被展示。

所以,遵循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立法历史,通过嵌入式链接的方式将作品呈现出来就是在版权法意义下的“公开展示”,至于作品是否存储在展示网页所对应的服务器上,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嵌入到展示网页上的代码类似于一个信息提取系统,通过“信息提取系统”这个方法,原告的作品被呈现出来。所以被告的嵌入行为就是版权法下公开展示权所规制的行为。[14]

在Instagram案中,加州北区法院对版权法中的公开展示权作出了不一样的解释。该法院引用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下简称九巡法院)在Perfect 10 v. Google案中对公开展示权的解释。[15]作为九巡法院的下级法院,九巡法院的在先判例对加州北区法院而言属于约束性先例。[16]九巡法院将公开展示定义中“show a copy of it”的重心放在copy上,综合考虑了版权法中对“展示”“复制件”以及“固定”的定义,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拥有存储在其电脑上的复制件时,他才有可能将图片通过其电脑屏幕展现出来,或者将图片传输给他人的电脑进行展示,而这才是版权法第101条规定的“呈现作品复制件”的行为。[17]所以依赖于这种解释,九巡法院认为,既然嵌入他人作品的网页所对应的服务器中并没有存储涉争图片的复制件,那么设链者(将他人作品嵌入网页的行为人)就不可能对固定在复制件中的作品进行复制、传输,所以无法完成对作品复制件的展示,不构成对公开展示权的侵权。[18]

(二)以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对传播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是否符合美国最高院的先例


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法院在作出裁定时,除了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外还会考虑对其有约束力的先例。对于上面提到的纽约南区法院和加州北区法院,由于分属不同的巡回法院,只有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对它们同时具有约束力。因此,两家法院都谈到了和网络传播相关的Am.Broad.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案(以下简称Aereo案)

Aereo案和这两案的事实情况不太相同,但也涉及利用新技术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传播是否侵权的问题。Aereo案中的被告Aereo公司研发出一种电视传播系统,为其用户设置了专有的小尺寸接收天线,为选定某个电视节目的用户拦截节目信号,然后转码翻译成网上传播的数据并存储在用户专有的服务器中,节目保存后再将数据流向用户的屏幕。该种传播技术受到了众多电视媒体的抗议,认为Aereo侵犯了权利人的公开表演权,但Aereo却认为自己系统内的每个天线潜在的用户都是单个用户而非版权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不属于公开表演。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承认被告的传播技术和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系统有差别,但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认定被告不侵权的判决,认为被告通过互联网对电视节目的传播也构成针对公众的传播。[19]

Sinclair案中,法院认为依据最高院的先例,服务器标准这种依赖于技术手段对传播行为进行区分的裁判方法实际已被最高院否认了[20]如最高院在判决中陈述的:在对一种新的技术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时,不应当取决于其借以实施的技术手段,而应取决于行为自身的特征与后果。被告Aereo通过新的技术方式所提供的“观看”功能与有线电视系统转播节目在性质与后果上都是一致的——都可以使得用户在电视广播节目直播期间观看到正在直播的节目,所以不能单凭两者在实现其本质功能上的技术差异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21]

而在Instagram案中,加州北区法院却认为,服务器标准和Aereo案并不冲突。首先,Aereo案讨论的是公开表演权,最高院判决的基础是其认为版权法中公开表演权确有歧义,所以通过分析公开表演权创设的立法目的作出了侵权的认定。而本案讨论的公开展示权并不存在这种歧义,九巡法院通过对版权法相关条款的分析已对公开展示权作出了释义。所以Aereo案和服务器标准并不冲突。其次,加州北区法院还强调,九巡法院在Aereo案后还适用过服务器标准,可见该标准并没有被最高院推翻。[22]

(三)服务器标准是否应该限制适用在搜索引擎的场景下


服务器标准最初在Perfect 10 v. Google一案中确认,其核心争议是Google提供的图片搜索服务中,将第三方网站上的图片以内嵌的方式呈现给用户,是否构成对图片专有权的侵权。[23]所以Sinclair案中,法官认为九巡法院确定的服务器标准应该仅限缩适用于和谷歌案相似的事实情况中——被告谷歌是一家引擎服务公司,而且权利人的图片只有在用户点击了谷歌页面上的缩略图后才会向用户展示。而本案的事实情况却完全不同,当用户打开了一个博客或者网页,用户无需请求或进行任何点击,即可浏览嵌入到该博客或网页的图片,很显然这种情况服务器标准并不适用。[24]

但Instagram案中,法官却强调,服务器标准在确立时法院并没有表示其对展示权的解释仅仅适用于搜索引擎的使用方式。服务器标准并非是法院针对搜索引擎的情况而作出的政策性考虑的结果,而是完全出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所以对于任何一种嵌入式链接的方式,服务器标准都应同样适用。[25]

三、服务器标准在中美的司法实践


(一)服务器标准在美国的发展


服务器标准是美国九巡法院2006年在Perfect 10 v. Google一案中确立的,在这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州法院都采用了服务器标准。[26]根据服务器标准,通过嵌入式链接向用户提供作品不构成直接侵权,这也就是说,嵌入式链接和普通链接在法律上的定性没有任何区别,法院采取服务器标准后,权利人虽然不可以追究设链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但是仍然可以通过间接侵权方式追究其责任。[27]从2017年,开始出现一些拒绝适用服务器标准的先例,[28]2018年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以下简称BreitBart案)被视为正面挑战服务器标准的标志性案件。上文中提到的Sinclair案的判决其实主要是参考了BreitBart案的观点。

在BreirBart案中,原告摄影师Goldman偶然拍摄到一张极具有新闻价值的图片,照片上美式足球运动员Tom Brady和波士顿凯尔特人CEO Danny Ainge在街边谈话。他将这张照片上传到了社交网站Snapchat上。之后许多人下载了该图片并在Twitter上进行分享。包括被告BreitBart News在内的多家新闻网站在报导球员交易的文章中引用了原告拍摄的这张图片。这些新闻网站并未直接上传这张照片,而是将Twitter发文中的照片,以嵌入式链接方式,嵌入到他们的报导文章中。也就是说,网页中显示的照片仍然是储存在Twitter的服务器上。[29]

该案和Sinclair案在案情上其实是有区别的,BreitBart案中的被告嵌入的图片来源(Twitter上发布的图片)并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而Sinclair案中嵌入的是原告自己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视频。但是比较两案的判决,并未体现出区别。BreitBart案中法院拒绝采用服务器标准,认为不论是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还是最高院的先例,都没有要求行使公开展示行为需要以持有一个作品的复制件为前提。法官在判决中论述到,被告将想展示的图片对应的URL以代码的方式粘贴到网站的行为其实就是主动将被诉图片传播使涉诉作品被公开看见的行为,因此构成侵权。[30]

BreiBart案中,法院还专门讨论了不能遵循九巡先例Perfect 10 v. Google的原因,认为和本案的事实情况有所不同。在Perfect 10 v. Google案中,只有在用户点击缩略图后,Google网页上才会显示被链网站的图片,所以法院认为服务器标准只能限制适用于搜索引擎这种事实情况。然而,如加州北区法院法官在Instagram案中提到的,九巡法院在论证为什么要适用服务器标准时并没有考虑用户点击这一特定的事实,而是认为没有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复制件Google根本无法完成“公开展示”这一行为。所以服务器标准并不是为搜索引擎而特设的规则,加州和纽约法院产生分歧的核心原因还是在于各自对公开展示权作出了不同的解读,背后其实蕴含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地处科技公司聚集的加州法院以及九巡法院选择了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发展的服务器标准。而另一端的纽约州法院显然是走向另一个极端,选择严格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服务器标准在中国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对服务器标准的阐述,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华纳和正东诉世纪悦博案。该案中,世纪悦博公司运营的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专业性音乐网站。世纪悦博事先通过网络搜索功能搜索到相关网页,与相关网页建立直接的链接通道,并对收集到的有关音乐网站中的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网站等信息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用户只需通过其网站即可从被链接网站下载涉案的录音制品以及每一首歌。原告作为录音制品的权利人,并未授权被告以及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传播这些音乐,因此起诉了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采用了“用户感知标准”,认定被告的聚合链接侵权了原告的权利。[31]二审法院却指出世纪悦博公司不能完全控制被链接网站的资源,一旦被链接网站网址发生变化或者网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访问措施,访问要求就会被拒绝。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服务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在其服务器上,世纪悦博公司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虽然依赖于服务器标准,二审法院认定世纪悦博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却认为被告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构成间接侵权。[32]

但该案之后,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分歧仍长期存在,一直到2011年的肇庆数字文化网数字影院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应适用“服务器标准”。[3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肇庆数字文化网数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储在该网站的服务器上,因此,肇庆市广电局、肇庆市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是相关链接服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一些学者认为该条其实暗含了“服务器标准”。[34]在此之后对于涉及聚合链接的网站侵权认定,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都坚持服务器标准,认为聚合链接网络服务商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法院并不是一边倒地偏向聚合链接服务商,而是同时通过认定链接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来平衡权利人的利益。[35]

关于服务器标准的纷争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通过间接侵权的制度,虽然可以认定那些明知被链网站是侵权网站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但这种方法只能解决被链网站本身就存在侵权的情况。后来实践中也慢慢出现了和Sinclair案相似的情况,被链网站或者是权利人的网站获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不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原来的间接侵权制度显然无法继续适用,于是服务器标准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再次引起讨论。[36]例如,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腾讯诉易联伟达一案中以较长篇幅论证了“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37]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中讨论了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同认定标准,包括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38]等,但仍然表示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行为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服务器标准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属性

虽然坚持服务器标准,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其他方式来保证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首先就是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法院仅要求原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案作品初步证据,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其提供的是链接行为进行抗辩时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9]所以证明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其实落在了被告身上,更方便原告进行维权。而被告做到何种程度的举证,才可以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深度链接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或者标准,这其实给法院针对具体的案情判断设链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留下了一定的裁量空间,更具有灵活性。

其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时会关注被告有无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40]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41],任何第三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但略显矛盾的是,法院不以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名义认定构成侵权,这主要是因为查明原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且被告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这一事实有困难。因此在确认存在破坏技术措施这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行业利益分析认定被告提供了作品。[42]例如在腾讯诉千杉(电视猫)一案[43]中,权利人腾讯公司对作品采取了播放地址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千杉公司运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腾讯公司作品的播放地址,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千杉公司主观上具有在其软件上直接为用户呈现涉案作品的意图,客观上也使用户在其软件上获得涉案作品,同时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了腾讯公司的控制范围,构成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因此也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评述


从中美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目前服务器标准受到诟病以及受到挑战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服务器标准无法平衡权利人的权益。但是如纽约州法院一样,摒弃服务器标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嵌入式链接在如今的互联网世界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毋庸置疑,放弃服务器标准会颠覆目前互联网在实践中对嵌入式链接的使用,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以搜索引擎为例,包括谷歌在内的搜索引擎到现在仍然依赖于服务器标准提供其图片搜索服务。如果法院的判决出现转向,谷歌要么停止提供这项服务,要么引导用户直接去第三方网站浏览图片。如果其坚持良好的用户体验,让用户可以不离开谷歌的网页即可浏览搜索到的相关图片,那么它唯一能做的就是向作品权利人支付许可费了,但这么做的前提是它能够找到这些权利人。其实不论是之前的Breitbart案还是之后的Sinclair案,纽约南区法院的两次判决出来后,都引发行业内关于嵌入式链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讨论。实践中,已经开始有律师建议客户谨慎使用嵌入式链接,这对科技公司影响更是不言而喻。[44]所以笔者并不赞同摒弃服务器标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认为在坚持服务器标准的现有制度下仍有可能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涉及嵌入式链接的侵权案件通常包含两种情形:(1)设链者嵌入内容的来源即是侵权网站,权利人直接追究设链者的责任;(2)和Sinclair案相似的情况,设链者直接嵌入了权利人或者有合法授权的网站内容,设链者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存在直接侵权人(被链第三方网站),即便遵循服务器标准,不能追究设链者的直接侵权责任,现有的间接侵权制度也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对于第二种情况——设链者不经许可嵌入权利人作品,即使坚持服务器标准也并不能说会完全牺牲权利人的利益。首先,对于作品权利人来说,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其作品被广泛传播和曝光的。比如将新闻事件发布在社交媒体的普通用户,其当然希望自己发布的内容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更多的关注。对于这类权利人来说,嵌入式链接的应用本身并不影响其利益,而摒弃服务器标准,反而会导致这样的内容无法在网络中传播。对于那些认为需经其许可才可以链接其内容的权利人来说,目前较为普遍的实践是权利人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防止内容被其他网站设链。如果侵权人绕开技术措施,便可以从破坏技术措施这个角度进行维权。对于一些个人权利人而言,可以选择将作品发布在那些允许用户选择其内容是否可以被他人嵌入的平台。以YouTube为例,虽然原则上任何一个第三方网站都可以嵌入YouTube的视频,但是在YouTube的平台上,用户也可以选择关闭嵌入的功能,使第三方网站无法便捷地嵌入权利人的内容。[45]所以说,法律上的困境有时也可以选择通过技术的方式来实现。

结语


十五年前,针对谷歌搜索服务提出的质疑,美国九巡法院通过服务器标准的确立保证了这一技术的持续应用。现在案件的矛头又重新指上了Instagram,Twitter和Facebook这些科技公司,指责它们向用户提供的嵌入式工具。虽然在Instagram案中,加州北区法院依据服务器标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又修改了诉状,重申确立服务器标准的Perfect 10诉Google和该案事实存在显著不同。新的应用场景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在保证技术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平衡权利人的利益,这确实非常考验法官的智慧,让我们拭目以待。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2期,原标题为嵌入式链接服务的版权困境——评述美国法院对嵌入式链接的最新判定,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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