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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马斯克抛弃的比特币,能不能放信托里?

想要投币的 信知也学社 2023-04-19


那个男人又来霸榜了!过去一周,马斯克现身各大媒体的娱乐/科技/律政/金融版面,可以说是遍地开花:


周初,马斯克在希腊消暑度假。原本是件挺稀松平常的事儿,如果媒体没有流出那些暴露他发福身材的照片的话:



平日里马斯克没少拿别人的身材开玩笑,这次自己成为舆论焦点,网友们不客气地开始了群嘲,还搬出贝索斯来对比奚落。真没想到,科技圈的身材焦虑竟不亚于娱乐圈。



Body shame我们是不提倡的,看完八卦能重新开始锻炼(本草纲目跳起来)就挺好,顺势彻底躺平当然也可以,收获一些厨艺感悟……也不是不行

(有点儿损,但做过红烧肉的人可能很难不赞同)

周中,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宣告,将在十月审理推特和马斯克之间的并购纠纷:


时间倒流至今年4月25日,马斯克收购推特获批,此消息为推特贡献了5.66%的股价涨幅:


后来,马斯克对推特的意见似乎越来越大,其中对僵尸号的问题尤为不满。但好像又怕别人觉得他要后悔似的,专门在社交平台上发声:并购还是要继续的哈。


意外又不意外地,7月8日,马斯克的律师对推特正式发函:交易终止。

(律师发函不同于马斯克发推,用了洋洋洒洒八页阐述终止交易的理由,大意是推特严重违约在先,而拒绝披露僵尸号的情况这一点也被包含其中。)

推特气极的同时也不耽误维权,四天后就火速把马斯克送上了被告席:


从批准交易到终止交易只消三个月,那么从现在开始到十月开庭的三个月时间里,还会有什么峰回路转的情节吗?


时间来到临近周末,特斯拉公布了本年度第二季度财报。大家惊诧发现,特斯拉竟然出售了其持有的75%的比特币,换来了9.36亿美金的现金流。

(来源:特斯拉2022年第二季度财报)

这一消息在币圈引起震动,比特币价格应声下跌2%(这几天已经缓过来了,和前阵子的跌幅比起来其实还算客气?)

马斯克和比特币之间还是有过蜜月期的。马斯克一度非常看好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甚至直到今年第一季度都还“对那些寻求意见的人们”表示:我不会卖掉比特币

(这样的承诺情节是不是有点眼熟?)

但随口一说的话又不是合同(何况某份合同也是说停就停,过了俩月想卖也就卖了。不知道是不是预料到此事迟早要曝光,马斯克近期在媒体面前也改口了,称从未建议别人投资虚拟货币:

(这反口的情节是不是也有点儿眼熟?)

从一开始备受争议,到后来众人为之疯狂,币圈成就了众多富豪,也有越来越多的富豪涉足币圈。在创造、累积财富之后,下一步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无疑是财富的保护与传承。

对于传统资产,信托已是保护传承的标配工具;在比特币诞生的第二个十年里,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


虚拟货币可以进信托吗?怎么进信托?信托能不能投资虚拟货币?相关的CRS交换规则又是怎样的?


 下面就来逐个解答问题






虚拟货币,能放信托里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一个前提问题:虚拟货币,是财产吗?因为信托成立的三要件之一,是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这个问题在大众看来,大概会觉得简单到不可思议:它能买卖、又值钱,怎么不算财产?

但法律人不能仅凭“感觉”行事。是不是财产,要看法理,看法律,看判例。哪怕在四年前,法律人可能都不敢对此问题给出确定回复。

重要的突破发生在2019年。在B2C2 Ltd v Quoine Pte Ltd一案中,Thorley法官认为虚拟货币符合既往案例中对“财产”的经典定义(可定义、可由第三方识别、其性质能够由第三方承担,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所以他认为虚拟货币应当属于一种“财产”。

(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承认,学界对此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考虑到这些细节问题上的争议与手头案件无关,所以他也不再多做分析)

随后,在2020年AA v. Persons Unknown [2020] 4 WLR 35一案中,英国法院同样认可了包含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资产属于财产。【更详细的案例解读,可以看这里:《英国法下虚拟货币的信托和全球冻结令》

至此,问题解决:既然是虚拟货币是财产,那么自然可以在此之上创设信托关系。

虚拟货币,怎么放信托里?


这件事,说简单也简单:把虚拟货币交给受托人就行。

但,说复杂也复杂:

首先,虚拟货币的持有方式多种多样:有热钱包、冷钱包、硬件钱包、电脑钱包、手机钱包等。把虚拟货币交给受托人这个动作,有的可能告知账户密码就行,有的还得转交电子设备。但无论是那种类型的钱包、哪种方式的交付,专业人士都建议:必须同时签署一份有效的赠予协议。
其次,虚拟货币的持有过程风险很高。虚拟货币的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过去也已经发生过数次账户被盗的案件。而受托人又对信托资产的安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到底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责尽力保障了虚拟货币的安全?要不要给它上保险?这些让人头疼的问题,信托行业仍然在探索的过程中。

受托人能不能投资虚拟货币?


如果信托里原本持有的是常规的金融资产,那么受托人能否主动涉足币圈,以信托资产对虚拟货币开展投资呢?

先复习旧知识:受托人应当就信托的投资管理承担审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应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风险、审慎投资、分散投资、不做高风险投资、尽力实现保本增值等。

但显然,币圈玩的就是心跳。价格如过山车似的起起落落,实在很难将之与“稳健”二字联系到一起。


因此,虽然目前法律上对受托人投资虚拟货币未作限制、也暂时没有出现相关的司法判例,信托业内对是否主动投资虚拟货币还是基本达成了共识:最好别。

如果投资权被保留在客户手上,受托人最好确保信托契约里约定了充分、万全的免责条款,避免被客户顺带捎上了过山车,被迫收获心跳尖叫的体验。
(关于受托人的投资责任,其实是一个大话题,想看的朋友可以在后台留言,如果想看的人多,小编就去催稿

CRS会交换虚拟货币信息吗?


前面提到,币圈成就了众多富豪。个人有收入、财产有增值,对税局而言,自然就意味着有税可收。越来越多司法辖区确认:如果从虚拟货币交易中赚钱了,是要缴税的!

(美国税局总是反应最快的,2018年,法院还在纠结虚拟货币是不是财产呢,税局已经就纳税发出“温馨提示”了)
但对于跨国征税这件事,过去一直受到信息不透明不互通的限制,而这一问题,正在被FATCA和CRS逐步解决。那么,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信息,会通过CRS交换吗?
世界经合组织(OECD)当然不会忽视这个问题,它在今年出具了一份报告,表示正在推动构建完善虚拟货币的报告机制

(正在推动虚拟资产法律机制建设的不止是OECD,美国、意大利等国近期都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监管)
在报告中,OECD也承认:目前,虚拟货币的信息难以在CRS的机制下实现收集和交换:

(CRS难以交换虚拟货币的信息,背后有诸多原因:1.虚拟货币不属于传统的金融资产和法币,故难以直接适用CRS;2.即便在定义层面上作出突破,由于虚拟货币通常由个人通过“冷钱包”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不受CRS规制的交易所持有,故也难受CRS规制)
话说到这儿,就不得不复习一个热知识:信托里的资产,是肯定要被信息交换的。所以,要不要把虚拟货币放进信托里呢?🤔

“能不能、要不要进信托”这个问题,不止关乎虚拟货币,还关乎其他“非标资产”。比如文物能进信托吗?这个问题,我们在直播中就有讨论哦,直播中还讨论了其他热点问题,欢迎点击收看回放:🔗《研讨释疑 | 家族信托&全球税筹》


对什么资产能进信托这个问题,学社推出的《家族财富架构系统课|家族信托管理》也有专门的章节,内容这么丰富的课程,你还没报名吗?



一个小彩蛋

本周马斯克其实还有一个热点:他声称已将大脑上传云端并和虚拟的自己交谈过了。如果这个技术实现了,你会想要把大脑存到云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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