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1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启动
今年3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识,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在8月27日召开的专项检查组培训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就《湖南省2021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自行监测方案检查要点和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技术要点等重点工作环节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授课。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将成立5个检查组,省生态环境厅指定检查组组长,组员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人员中抽调。检查组按照《2021年湖南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资料汇编》相关技术文件要求,通过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随机抽取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方案制订情况”—即方案是否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行业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完整(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及时变更、是否审核到位等;“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即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是否与监测方案的一致,自行监测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的安装和运营规范性,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台帐是否规范完整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即基础信息是否公开完整,监测数据公布是否完整、及时,公开结果与监测报告是否一致等。
检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检查组将直接移交当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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